2026年5月19日星期二

咬文嚼字的重要性

我上個post講,阿警司供詞入面個句it may be inaccurate to assume that係好重要。

我post多次佢講既係咩﹕

 It may be inaccurate to assume that triads are always the dominant driver or that they are significantly involved because many bid-rigging schemes are organized and executed by ordinary market players, with triad elements engaged only at particular stages, or not at all. 

衣句重要,係因為衣句代表其中一個執法部門點睇黑社會同圍標既關係 -- 而阿委員會主席陸官已經講左,唔會傳召執法部門,咁所以你只可以用執法部門既供詞去理解、評論、研究黑社會同圍標既關係,去為個聽證會寫報告同建議。

而你睇阿警司講既it may be inaccurate to assume that triads are always the dominant driver....係重要,係因為,衣句係廢話。

你睇埋上面quote個句,再睇下「後理」,阿警司好似係想講,traids are not the dominant driver, nor do they play any significant role in many bid-rigging schemes。

不過,佢又好似唔想講到黑社會完全無關係,所以佢先用it may be inaccurate既講法。

又之但係,佢之後講既,traids elements engaged only at particular stages (or not at all)。咁,又算唔算係佢供詞入面講既significantly involved? 如果係既話,佢供詞前後又有冇矛盾,或者唔清楚地方﹖

坦白小小,如果用日常語言,阿警司好似係想講,「黑社會係圍標入面唔係主要角色,佢地淨係有時會負責恐嚇之類既dirty work,甚至有時唔參與。咁,都唔算參與好深丫,都仲未殺人放火燒你間屋。咁,所以,衣單野唔係我跟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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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YWAY,上面既係廢話同回帶。

咁呢,睇唔同報導,好多是是但但,就預左啦。

又之但係,擒日係FB睇到追光者同集誌社既報導,就令我想打多次字。

我搵左唔同主流媒體同埋我有睇既網媒,睇下佢地點樣報導阿警司既供詞。下面bold左既,係各傳媒點譯「it may be inaccurate」﹕

庭刊
若假設黑社會總是主導力量,或認為其參與程度極深,這可能並不準確,黑社會成員僅在特定階段參與,或根本沒有參與

星島
假設黑社會總是主導者或他們有重大參與,可能並不準確,因為許多圍標計劃是由普通市場參與者組織及執行,黑社會分子僅在特定階段參與,或根本沒有參與。

明報
林啟初表示,圍標活動牽涉多方,包括業主、物業管理公司、顧問、承建商等,「假設三合會總是主導或大量參與其中或不準確」,

首先,林警司明確指出,打擊圍標,警隊「並非」主要執法機構(OK 收到你),雖然黑為會在樓宇維修工程的滲透「形式多樣」,但假設圍標「總是」由黑社會主導或參與度極高,「這可能並不準確」。

HK01
他指出,總是假設黑社會是推動圍標的主要力量並不恰當,很多圍標計劃是由一般市場參與者策劃並執行,三合會僅在特定階段被動員,或甚至完全不涉及,例如當需要有人做「骯髒活(Dirty Work)」,有必要使用施壓或暴力時,黑社會便成為「打手」(enforcer)。

集誌社
但林認為,假設黑社會成員總是「圍標推手」(“dominate driver”) 或大規模介入的說法並不準確,因為很多圍標行為都是由一般市場參與者組織及執行,黑社會「只有在特定的階段介入」、甚至完全沒有參與。

追光者
不過,他同時在供詞中強調,若假設黑社會總是圍標的「主導者(dominant driver)」或必然有大規模介入,說法並不準確。

經濟日報
警方發現,反競爭行為涉及多方,包括業主、管委會、物管公司、承建商和工程顧問等,黑社會參與形式不一,不一定是主導,可能僅在特定階段介入,或完全沒有參與。如需要「做髒活」(dirty works),或需使用暴力或施壓,黑社會會充當「打手」(enforcer)。

NOW
警方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警司林啟初的供詞就提到,圍標通常由市場參與者主導,黑社會只在特定階段,例如需要執行施壓或暴力等「骯髒工作」時才會參與,黑社會亦不再以「純暴力」達到目的,改為早期滲透、賄賂等,亦有少數黑社會自行成立顧問公司或承建商。

無線新聞
宏福苑火災獨立委員會在網頁上載五份文件,包括警方、競委會及廉政公署的報告,其中,警方證人供詞提及,一般圍標涉及多方利益,包括業主、法團、物管公司、顧問及承建商等相關人士的勾結。指三合會除了直接參與,亦會透過代理人暗中操作,當需要有人「做骯髒的事」,三合會除了會用暴力介入,亦會用滲透、賄賂或脅迫等手段。

獨立媒體
警方的證供由有組織及三合會調查科警司林啟初提供,他稱圍標行為涉及不同持份者,例如法團、承建商、工程顧問、甚至自稱關注組的人士,三合會成員的參與可以有不同方式,不過他認為三合會不是每次都有參與「圍標」,稱很多時市場持份者主導,三合會只在特定階段才參與,例如恐嚇、使用暴力和其他不法勾當。亦有部分三合會成員設立自己的承建商和顧問公司,直接參與大維修工作。

有線新聞
警司林啟初的供詞提到,黑社會透過代理人或影響所謂「關注團體」,利用與顧問或承建商的聯繫參與圍標,通常只在特定階段執行「做髒活」或施壓,亦有情報顯示有少數黑社會自行經營顧問公司和承建商。

巴士的報
供詞指出,圍標活動往往涉及多方持份者勾結。警方情報顯示,有少數黑社會經營的顧問公司和承建商,正滲透樓宇維修工程行業。負責「復安居」計劃的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O記)警司林啟初在書面供詞中表示,維修工程缺乏行業標準和價格參考,業主因缺乏專業知識,容易出現「天價維修」情況。業主高度依賴顧問的專業意見,而顧問與承建商之間可能存在勾結、貪污甚至「潛規則」。

AM730
警方向大埔宏福苑火災獨立委員會提交證人供詞,指圍標涉及多方持份者勾結。有情報顯示,少數黑社會經營顧問和承建商滲透樓宇維修工程。供詞提到,目前執法較為被動,依賴市民舉報和情報分析,未來應採取更主動篩選手段來應對隱蔽的圍標活動。

東方
除了競委會外,廉政公署亦向就宏福苑火災成立的獨立委員會提交報告,指每年接獲與樓宇管理及維修有關投訴佔投訴總數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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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point form,講兩句﹕

1.庭刊、星島、明報、renews ﹕ 佢地係同一類,都係準確講到「可能/或不準確」。如果再講,星島係最接近原文。

2.HK01﹕ 好神奇,佢將may be inaccurate譯做「並不恰當」。佢同其他報導唔一樣,佢將「不恰當」,就真係「不太恰當」。HK01位人兄,做乜玩「意譯」,定係唔識英文﹖

3. 追光者、集誌社﹕佢地就令我失望。唔知佢地係米互抄,不過譯做「說法並不準確」,就完全唔準確。阿警司講既係may be inaccurate,唔係is inaccurate。

4.之後個批傳媒,包括各大電視台,冇講過警司供詞入面衣句重要既野。

5.最尾東方,直頭連警司份供詞都冇報導,淨係講左競委會同廉署 -- 起碼我搵唔到啦。

6.法庭線就三個執法部門既供詞都冇提過。應該係,冇人手去做啦。

7.最後,咩港台呀根正紅苗既左報,WELL,佢地係傳媒黎既咩﹖雖然,無線呀NOW呀星島呀,其實都唔知算唔算傳媒,又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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睇完,都係個句,睇好多媒體,就算係所謂既監察政府自媒體,都要好小心。

你睇集誌社個fb post,佢衣個post出埋圖講阿警司供詞,就因為佢個題攪到群情洶湧﹕佢內文就好似我上面咁QUOTE,係話「假設黑社會成員總是「圍標推手」(“dominate driver”) 或大規模介入的說法並不準確」,不過佢FB個大圖就係話「警指黑社會未必是圍標推手」。

大佬,佢幅圖、同內文、再同阿警司供詞,其實都係唔同思意。

阿追光者衣個post一樣,都係幅圖攪到好多人留言,個個係度九唔搭八。

所以,攪到我忍唔住,都要搵返曬唔同報導,再打衣個Po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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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帶講多次。

衣份供詞係比聽證會,所以比證供個位人兄講既野係米清楚,或者傳媒報導準唔準確,係重要的。

雖然,我要再次強調,個聽證會,其實係攪下笑既JAK。

不過,做評論,就應該要有起碼既標準的 -- 當然,如果你係求求其其既傳媒,咁見到阿警司九唔搭八唔知佢講乜,咁你就可以避左佢,唔好報導,就冇問題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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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

2026年5月17日星期日

ICU擬率先整改.及其他(4)

最後,獨煤好多報導,其實要打個八折,唔好信曬。

之但係,佢某些整合調查,又OK既,大致準確之餘,又幫你慳時間。

例好,今個系列(2),佢將聽證會個幾個乜春執法機構既報告,再加埋以往既CASE去做個整合調查,唔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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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係咁,擒日好多報導講到天下無敵部門交比聽證會個報告,就真係驚為天人。

阿三合會調查科警司講話2013年設立左跨部門既「復安居計劃」,之後去到而家有345宗查詢同埋4宗轉介左比ICAC同競委會就攪笑啦 -- 咁多年有咁多宗查詢同轉介,就真係好多報導都廢事提衣樣野,係有線新聞唔識趣先特別提起。

另一樣攪笑既係,好多報導話,阿警司指話,有黑社會參與圍標其實係唔完全正確。

你睇明報會準確小小,用direct quote報導佢講咩﹕

林啟初表示,圍標活動牽涉多方,包括業主、物業管理公司、顧問、承建商等,「假設三合會總是主導或大量參與其中或不準確」,認為許多串通投標方案由普通市場參與者組織和執行,黑社會成員只在特定階段參與,或者根本沒有參與,例如當需要有人做「幹髒活(Dirty Work)」,有必要使用施壓或暴力時,黑社會便成為「打手」(enforc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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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其實,我係攪唔掂阿警司佢究竟講乜既。你睇下佢供詞原文﹕

28. In general, bid-rigging activities involve collusion amongst a wide range of stakeholders, including homeowners, MC members, PMCs, consultants, contractors, and so-called estate concern groups. Triad involvement takes many forms, including direct involvement and discreet approaches through front persons, influence over “concern groups" or participation via indirect links with consultants or contractors. It may be inaccurate to assume that triads are always the dominant driver or that they are significantly involved because many bid-rigging schemes are organized and executed by ordinary market players, with triad elements engaged only at particular stages, or not at all. When someone has to “do the dirty work" and the use of some forms of suppression and/or violence is essential, triads would then become the “enforcer". Having said that, intelligence indicated that a small number of triads had set up and were operating their own consultant and contractor companies to participate in building maintenance works.

佢一方面話,「It may be inaccurate to assume that triads are always the dominant driver or that they are significantly involved because many bid-rigging schemes are organized and executed by ordinary market players, with triad elements engaged only at particular stages, or not at all.」 (佢特別要最尾補多句「or not at all」添呀下)。

之但係,佢係收尾又話,「Having said that, intelligence indicated that a small number of triads had set up and were operating their own consultant and contractor companies to participate in building maintenance works」。

咁即係咩﹖

三合會唔係dominant driver,不過佢地需要時會出手,甚至有小部份會落埋場做consultant and contractor companies呀﹖

你係供詞用「may be inaccurate to assume」,其實用咁既字眼就真係無曬敵啦,我都唔識點為之「may be」。

你估遲下委員會再開,阿陸啟康同班資深大律師會唔會有疑惑,阿警司份口供衣段咁重要既野,個「may be」 其實係點解丫拿﹖

ANYWAY,咁我都唔理,你唔好睇獨媒報導,睇下競委會第12(4)段供詞講乜﹕

(4)Finally, the CC has reasons to suspect that a number of building maintenance contractors and consultants are affiliated with triad societies in Hong Kong. In the past, the CC has encountered cases where there was evidence that:

(a) threats of or actual violence were used to compel a bidder for building maintenance works to withdraw from a tender or to follow the instructions of the triad societies on how to submit a tender;

(b) building maintenance contractors that are affiliated with the same triad society would coordinate their bids in accordance with instructions received from a senior member of that triad society; and

(c) even within the same tender for a particular building maintenance contract:

(i) building maintenance contractors from two triad societies would try to influence the outcome of the tender by coordinating the behaviour of their own affiliated building maintenance contractors in “competition” with the other triad society; or

(ii) two triad societies would work with each other by coverbidding for each other.

睇完,阿警司係米想話,「「復安居計劃」好成功呀,我睇住個範,即係三合會其實好小參與大廈圍標,甚至係not at all架,有咩都唔太關我事架。競委會講既,米係我講小數case囉,不過佢鐘意扲出黎講之麻」,咁呀﹖

衣句設計對白,係米佢想講既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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咁你唔好理啦,阿警司競委會都提左好多意見既。

例如,你睇獨媒,係咁講的﹕

林啟初認為可以考慮豁免起訴共謀者,亦可參考《危險藥物條例》和《防止賄賂條例》,為告密者提供法定保護,或有助提供更大誘因和保證,令他們指證圍標集團涉及的不法行為。

再睇明報,競委會係咁建議﹕

競委會指出,雖然現有法律框架下可處理與大維修相關的反競爭行為,但仍然存在立法改革的空間,以提升執法成效。競委會建議修例,列明涉及追討金錢罰款的案件採用「民事標準」舉證門檻、要求涉及大維修工程的投標者額外簽署法定聲明,以便出現圍標事件可追究其刑事責任。

至於應否圍標行為刑事化,競委會說,若只將《競爭條例》中界定的的「圍標」行為刑事化,未能回應公眾憂慮,認為刑事規管範疇應更闊,例如涵蓋資訊交換、假競爭投標等行為。競委會正研究其他相關司法管轄區的做法,並與商務及經濟發展局研究可行的方案,適時諮詢律政司。

競委會建議可修訂現有法例,指現時圍標案件中,競委會需要證明涉嫌圍標行為並無向招標機構內的人士告知相關協議,而此步驟花費大量時間及精力,建議更清楚訂明「圍標」的定義。

阿警司講既,其實唔止個兩條例。競爭條例都有寬待協議,你提供證據協助競委會起訴,都可以考慮獲取寬待唔告你。之前我係度講過幾次,地產代理佣金單案,米係個寬待協議攪到成PAT屎咁囉。

至於競委會講既刑事化,其實競委會講左好多年。

而家因為宏福,好多咩大律師公會,湯家驊呀,左報呀,好多九唔搭八既人,甚至九唔搭八民建聯智將都係立法會講過,圍標行為要刑事化。

我冇詳細諗衣樣野,不過有幾個好基礎既問題要先攪清楚。

先講唔重要既問題。

第一個最低能既問題係﹕

究竟係違反競爭行為要刑事化定係圍標刑事化﹖係前者既話,知唔知競委會之前調查過幾多個案,有幾多係入罪﹖


佢講既係「嚴重的反競爭行為」,咁其實,係米淨係講圍標呢﹖甚至,淨係講大維修維標呢﹖

第二個比較techical,亦都係核心既問題係,點為之圍標,或者點為之反競爭行為。

我比個好攪笑既例子你睇。

競委會係成立好早期既時候,其實有單大單。單案係,班輪協議。

班輪協議係咩呢﹖

求其搵,衣度有個律師事務所有個簡介,幾清楚簡單,重點係度﹕

《競爭條例》(香港法例第619章)於2015年12月14日生效後,香港定期班輪協會(「班輪協會」)於2015年12月17日代表香港的承運人根據《競爭條例》第15條就若干班輪協議正式申請集體豁免(「該申請」)。

根據《競爭條例》第15條,若香港競爭事務委員會(「競委會」)認為有關班輪協議屬於附表1第1條所指的提升整體經濟效率的協議,便可發出集體豁免命令,惟須每5年檢討一次。競委會表示,在審議該申請期間,應該不會就該申請所涉及的協議提出法律訴訟。

尋求豁免的協議

班輪協會就兩類班輪協議申請豁免:(1) 自願商討的協議,及 (2) 船舶共享協議。

自願商討的協議,是指承運人之間交換及檢討市場數據、貿易流程、供求預測及業務趨勢等資料的協議,更重要的是,訂約方之間可同意就收費率、收費、服務合約或收費條款建議自願性的指引。然而,這類指引可構成訂定或維持航運服務價格,屬於合謀定價的一種,被視為《競爭條例》第6(1) 條(即「第一行為守則」)下的「嚴重反競爭行為」。此外,交換影響競爭的敏感資料亦可能違反第一行為守則。一般而言,有關銷量、市場份額、對個別顧客群體或地區的銷量的資料,都屬於非常敏感的資料,因此,交換市場資料的協議亦可能違反《競爭條例》。

另一方面,船舶共享協議涉及提供班輪服務的技術及運營層面,包括協調或聯合經營船舶服務。這類行為顯然有可能妨礙、限制或扭曲競爭,屬於第一行為守則所禁止的行為。

競委會係當時就GRANT左個寬限出黎,不過個寬限期應該係2017年完左之後,就有個HK01既報導,個題係﹕馬士基、東方海外退出業界自願討論協議 湯家驊:繼續或違競爭法。

篇報導既內容係講咩,其實個題都講左,不過湯家驊係內文係咁講﹕

熟悉《競爭法》的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表示,若然有關協議未得到競委會發出豁免令,而各參與成員又繼續討論運費或發出定價建議,則很大機會違反《競爭條例》,但競委會須證明有關做法對市場造成實質影響。他又指,現時法規上訂明如定價是經協議或互相理解下商定出來,屬典型合謀定價的事例,「如果大家都同意提供一致定價,消費者就無選擇。」他相信上述兩間大型的國際船運公司退出協議,是為了避免日後違反條例。

(WELL,HK01個報導有D亂,不過我估湯家驊應該係comment 2017年個時寬免到期既問題)

ANYWAY,咁明我想講咩未﹖

如果圍標係刑事化,咁競爭法其他好多行為,又邊D先應該係刑事化呢﹖

唔係我講,係湯家驊講﹕「現時法規上訂明如定價是經協議或互相理解下商定出來,屬典型合謀定價的事例」,咁其實上面班輪單案,係合謀定價既角度,又同大維修圍標又差幾遠﹖

你再睇下2025年個次競委會就班輪豁免既諮詢,當時收到時任立法會議員既易志明,仲有總商會,再仲有,登登登登,運輸及物流局既意見書,之後仲有好多物流相關既公司行業商會之類。

佢地既意見係咩﹖

我用物流局個意見書開場白比個總結你呀下﹕

TLB, after examining the issue in detail, has come to a view that renewing the Block Exemption Order for vessel sharing agreements would bring significant benefits to Hong Kong's maritime industry and the economy as a whole. I enclose a note elaborating the Government's position.

即係乜﹖

即係,原來運輸及物流局贊成班輪公司合謀定價囉 --according to 湯家驊。

原來,衣班人,全部都係鼓吹犯法 -- 好彩2025年到而家競爭條例都仲未係刑事化。

當然,又要認真返小小補多句﹕佢地贊成班輪公司協議安排,佢地用既理據,都係bring sifniicant beneifts to Hong Kong's maritime industry,理論上係競爭條例下有所規定容許考慮的。

結論係,最新個份班輪寬待協議係今年8月8日屆滿,真係要睇下到時競委會點睇班輪公司合謀定價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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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真小小既結論。

你睇競委會,其實以往佢地好多都係做市場調查 (例如最出名既車用燃油市場)。你睇佢衣篇廣告,講到咁﹕

入稟起訴地產代理商涉合謀定價、調查兩個大型外賣平台並處理它們建議的承諾、調查香港仔魚市場及殯儀業等等,競委會過去一年連番執法,遍及多個不同行業。小至買外賣,大至買樓,都可能潛藏反競爭行為。

《競爭條例》於2015年年底全面生效,至今八年,截至今年10月,競委會已就260宗個案展開評估及調查。另外,該會已就15宗案件入禀,涉及48間業務實體及24名個別人士,在法庭已審理並頒下罰則的六宗案件中,競委會均獲得勝訴,答辯人須支付罰款及訟費,部分人士則被取消董事資格。

競委會亦在五宗案件中,採用了非訴訟方式處理,包括發出違章通知書及接受有關公司作出承諾,迅速解決及糾正了案情較輕的競爭事宜。


不過,篇廣告自己都講,其實好多調查完,最終上庭既,真係得個15宗;入面仲有好多用「非訴訟方式處理」。

競委會以往既成續係咁「亮麗」,其實原因好簡單﹕

你要定義非競爭行為 (即係競委條例既行為),其實好難。你見上面明報個報導,競委會自己都咁講,「競委會建議可修訂現有法例,指現時圍標案件中,競委會需要證明涉嫌圍標行為並無向招標機構內的人士告知相關協議,而此步驟花費大量時間及精力,建議更清楚訂明「圍標」的定義」,其實你就知,咩叫「圍標」,本身都好煩。

再加上,競爭法好多時係除左講圍標,又要講「提升整體經濟效率的協議,便可發出集體豁免命令」,咁好多違反競爭行為要做刑事化,就要面對「提升整體經濟效率」既問題。

就算唔講上面班輪淨係講返大維修既問題,你淨係問個好簡單既問題,就明白個難道係邊﹕

而家競爭條例用民事標準,你都話咁難告。日後要用刑事標準,即係用beyond reasonable doubt既標準,你競委會竟然又會告到衣D所謂既非法行為﹖你條例要點寫,先可以咁「方便」自己,到時又會唔會有咩諗唔到既後果﹖

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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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上面既係廢話,我都係用返我最鐘意問個樣野﹕

係宏福大火之前,你要告要拉人大廈圍標就咁難,咁點解宏福之後,又會拉到咁多人既﹖

丫,黑社會唔積極參與圍標架,不過之前觀塘單CASE,又拉左幾個疑似黑社會既﹖

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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丫,我成個post都冇提過ICAC,事關,我冇睇佢地份證供。不過,跟據唔同報導,佢地比聽證會個份野,起碼建議個部份,係廢既。

之但係,廉署又咁講。聽完,真係要問返阿警司,點解廉署又要講咁多黑社會啦﹕

廉署向大埔宏福苑火災獨立委員會提交報告承認,大廈維修貪污調查及檢控困難,有關行為隱蔽、常以現金交易、中間人安排,業主或承建商基層員工等證人因擔心被黑社會報復,往往不願挺身而出。由於刑事檢控門檻高,當證據不足便無法檢控。

廉署報告指出,樓宇維修已形成為一個龐大和利潤豐厚的市場,但存在結構性問題,業主缺乏足夠專業知識監督,令不法份子滲透市場,有組織的犯罪集團利用行賄、圍標、欺詐、黑社會等手段從中取得利益,造成不公平競爭環境,導致很多有誠信專業人士退出維修市場,形成惡性循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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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

ICU擬率先整改.及其他(3)

星期日,求其打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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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睇ICU「整改」篇報導,其實真係唔駛睇「當年有份參與籌組ICU成立的房屋署前副署長馮宜萱」講乜,你睇衣度就都大約知道咩事。

即係,正如之前咁講,ICU同屋宇署份屬兩個唔同局,之前講左咩授權,聽證會講埋原來2022年攪左個MOU要做AUDIT,最後原來係亂黎。咁衣個,就緊係內部溝通問題。

當然,馮宜萱講既,以前係同一個局,由同一個常秘副秘系統去睇,就緊係小D問題,溝通緊係好D;早幾年拆左,個問題就開始出現。

衣個Point,係幾好。

不過,其實兩個局都拆左好耐啦,而家始終係有個疑問,仲未解答到的﹕係署係執行層面,係有MOU有好多野。不過,係署方或者局既層面入面,其實係有咩人睇住壇野﹖馮女士退休時,個局其實都已經拆左好耐添啦喎。

ANYWAY,宏福個聽證會,都係冇人講到衣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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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樣,就係我講過一模一樣既野。馮宜萱咁講﹕

馮宜萱不評論ICU執行《建築物條例》的法定職能擬拆走撥交其他部門,但稱政府需考慮分拆ICU職能或需增撥資源及人手予接手的部門後,日後也未必能應付相關規管工作。

WELL,衣樣就係我之前講既野。

ICU而家其實加埋都係得個幾廿友。你做強制驗樓做小型工程既,加埋係十零人。

你要衣十零人睇住咁多房委會既盤,而家馬後炮講,真係點都要求其睇,唔係可以點攪﹖

我之前都講,係budget開支預算上,屋宇署其實係ICU既好多倍。

我冇再詳細講既係,屋宇署因為有錢有好多野,其實就算人手編制有限,不過都將好多野可以外判出去,搵外判或者顧問去做。

例如,前排講既屋宇滲水調查,就係搵外判顧問公司去做;屋宇署咁耐以黎攪僭建甚至早好多年攪全港僭建調查,其實都係搵顧問公司去做。

ICU,那有錢﹖

再者,之前講過,全港私樓有百幾萬個單位,不過居屋綠置局出售公屋都就黎50萬個。咁你話,ICU要增加幾多應人手,去處理個50萬個單位﹖

所以,馮宜萱講個句,你拆ICU比屋宇署,屋宇署都唔知點攪好,真係要增加返相應0.5倍人手呀﹖

我冇CHECK屋宇署編制,不過要管50萬個房委會出售單位,你估屋宇署要幾多人丫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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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

ICU擬率先整改.及其他(2)

政經

週六 2026-05-16 獨媒報導

【宏福苑五級火】黑社會滲透承建商顧問法團 包括助收翠林邨授權票 最終無被檢控

【獨媒報導】宏福苑獨立委員會主席陸啟康法官早前指,迄今作供的宏福苑居民都未能直接證明到確實有「圍標」或不法勾當存在,將依賴警方、廉政公署和競委會的報告,作為聽證會的建議參考,但不會傳召證人講解報告內容。委員會網站昨日上載部分內容被遮蔽的供辭,提到黑社會在「圍標」個案有不同程度參與,例如有三合會成員恐嚇和襲擊入標者,又會協助收授權票,甚至承建商或顧問本身就是三合會開設。

競委會向委員會提供的報告提到,在大維修工程存在一個有廣泛、系統而且長期存在的「圍標」和反競爭行為,有理由相信三合會滲透至不同承建商和顧問公司,有證據顯示不同圍標集團的傀儡公司,會按三合會高層的價格入標,亦會有暴力恐嚇其他公司不入標。

競委會指黑幫做打手 嚇退入標者

競委會提及3宗個案,某承建商本來對一幢大廈的大維修工程有興趣,於是相約顧問公司傾談標書內容,顧問帶同兩個人一同開會,其中一人聲稱是有意入標者,另一個自稱是三合會成員。兩人要求該承建商不要入標,負責人拒絕後遭毆打,他最終沒有入標並報警,警方就將個案「轉介」予競委會。

另一宗個案,競委會指出某大維修承建商的實際持有人,其實是一名三合會高層成員,每當該人看中某大廈的維修工程,便會「吹雞」集合其他「圍標」集團成員,操控投標結果。「圍標」集團使用的手法是「派功課」,即三合會高層成員會向各傀儡公司,以WhatsApp或傳真方式派出指示,以某金額入標,最終內定公司的標書就會顯得「較吸引」而中標。

最後一宗個案顯示,不同的「圍標」集團甚至會合作,謀求取得某個大維修項目,例如一個大維修項目,可以有多達20間承建商實在是圍標集團。

翠林邨:黑社會與法團成員共謀收授權票操控票數

廉署的報告提及將軍澳翠林邨圍標事件,當時大維修項目報價高達1.7億元,有居民投訴法團成員、法團主席和顧問公司之間存在貪污勾當。廉署調查後,發現兩名三合會成員與工程顧問公司和入標公司有生意來往,並且密會法團成員和中間人,兩名三合會成員提出建議如何在業主大會操控投票結果,令內定的承建商可以中標。最終手中是透過兩名三合會成員從業主手法取得授權票。

就該宗個案,廉署和警方雖然作出的拘捕,但無發現有用證據,法律意見認為未能達檢控門檻,個案最終轉介予屋委會和屋屋署檢討授權票問題。

至於兩名涉及收授權票的三合會成員,警方在拘捕後,認為無證據證明誰人處理問題授權票,或者是誰人將授權票投入票箱,最終沒有提出檢控。翻查資料,涉事的黑幫是觀塘區的新義安話事人。

物管老闆要求向指定建材商買料 公司與家人有生意有關

廉署提及的另一宗個案,物業管理公司亦懷疑是「圍標」集團之一。廉署是在2023年12月收到匿名投訴,指管理公司老闆收取大維修總金額的3至5%,確保內定公司可以中標。投訴中揭露的勾當方式,包括物管公司老闆要求承建商向指定建材公司購買價格被抬高的材料,當中的漲價實質為賄款。廉署的調查發現,指定物管公司老闆的家人,的確與指定建材公司有生意往來,而涉案的工程顧問公司和承建商部分人士有三合會背景,不過調查無發現物管公司、承建商和顧問之間有可疑接觸,或收受賄賂。

廉署特別提到,沒有機制處理物管公司的家人和建材公司的利益關係,最終亦因為證據不足而沒有提出檢控。廉署又指,調查難度包括有人利用多層中間人和空殼公司,掩飾利益衝突、欺詐和貪污行為,而不當交易皆以現金付款,難以追查,證人亦因為擔心被三合會報復而不敢指證,令證據難以達到檢控門檻。廉署亦獲悉,不少測量、工程及建築業界不願意涉足大維修行業,因為擔心被三合會恐嚇,亦因為過低顧問費導致不公平競爭。

警方稱三合會「經常參與圍標」 講法「不準確」

警方的證供由有組織及三合會調查科警司林啟初提供,他稱圍標行為涉及不同持份者,例如法團、承建商、工程顧問、甚至自稱關注組的人士,三合會成員的參與可以有不同方式,不過他認為三合會不是每次都有參與「圍標」,稱很多時市場持份者主導,三合會只在特定階段才參與,例如恐嚇、使用暴力和其他不法勾當。亦有部分三合會成員設立自己的承建商和顧問公司,直接參與大維修工作。

林啟初認為可以考慮豁免起訴共謀者,亦可參考《危險藥物條例》和《防止賄賂條例》,為告密者提供法定保護,或有助提供更大誘因和保證,令他們指證圍標集團涉及的不法行為。

ICU擬率先整改.及其他(1)

要聞

2026年5月17日星期日

ICU擬率先整改 研拆走建築例職能 房局稱不時檢討 前高官憂接手部門難應付

【明報專訊】大埔宏福苑火災獨立委員會聽證會揭示房屋局獨立審查組(ICU)監管失職問題。本報從多於一個消息渠道得悉,政府擬早於委員會提交調查報告前率先整改ICU,據悉其中一個方向為研究是否把ICU執行《建築物條例》的法定職能「拆走」,撥交屋宇署或其他部門。房屋局回應本報查詢時對此未有正面回應,僅稱不時檢討工作安排及人手資源,確保屋宇管制監管措施有效落實。

有熟悉ICU運作的前官員認為,當局倘取消ICU規管房委會已出售物業的權責,便需考慮接手的部門縱獲增撥人手及資源,日後也未必能應付相關規管工作。

明報記者 黃偉超

監管房會出售物業 涉90萬伙

ICU於2000年成立至今,兩大主要職能包括根據《建築物條例》執行由政府負責的法定職責,以及因應房委會政策而對轄下樓宇實施行政屋宇管制。其中前者需對由房委會發展並已出售或分拆出售的物業進行條例下監管,即包括如宏福苑的居屋等大廈,涉及監管單位約90萬伙。

消息稱盼「大執」挽監管信心

消息稱,政府不會等待委員會調查報告完成才啟動整改ICU,希望盡快探討ICU職能及匯報溝通流程。另一消息稱,ICU「大執」刻不容緩,冀採取有效措施挽回市民對監管制度信心。據悉,有立法會議員近期聞悉政府有意整改ICU,但未知詳情及具體時間表。

本報早前向房屋局查詢,包括政府是否已展開針對ICU架構及職能檢討;是否計劃把ICU執行《建築物條例》監管職能撥歸屋宇署負責,只保留行政屋宇管制繼續由房署人員負責。房屋局回覆時未有回應提問,只表示「不時檢討工作安排及人手資源,亦會善用科技,優化流程,確保各項屋宇管制監管措施有效落實」。

馮宜萱:昔屋署房署緊密 今屬不同局

當年有份參與籌組ICU成立的房屋署前副署長馮宜萱向本報表示,當年ICU一半工作需向屋宇署匯報,但屋宇署亦與身兼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常任秘書長的房屋署長有緊密聯繫,因當年時任常秘為曾任屋宇署長的梁展文,而接替梁擔任屋宇署長的則是房屋署前副署長鄔滿海,故當年ICU匯報及協調工作順利,惟及後政府重組政策局架構,房屋署及屋宇署分別隸屬於運輸及房屋局和發展局。

馮宜萱不評論ICU執行《建築物條例》的法定職能擬拆走撥交其他部門,但稱政府需考慮分拆ICU職能或需增撥資源及人手予接手的部門後,日後也未必能應付相關規管工作。

翻查資料,截至2025年底ICU編制有333個職位,當中154人負責執行屋宇署長授權的屋宇管制工作,179人則負責新公營房屋工程項目和沒有分拆出售物業的公共屋邨的管制工作。ICU亦分多個主要小組,分別有拓展小組、現有樓宇小組、強制驗樓小組、小型工程小組、結構審核小組、地盤監察小組、土力工程審核小組等。

梁文廣:ICU屋署各司其職較佳

立法會房屋事務委員會副主席梁文廣表示,未聽聞政府擬把ICU執行《建築物條例》法定職能轉交其他部門的方案,但從房委會多年運作經驗,ICU對公營房屋新發展工程和現存樓宇在行政上的監管工作一直順暢;而隨着已出售資助房屋數目趨增,繼續由ICU執行《建築物條例》法定職能下的監管確實有探討空間,由ICU及屋宇署各司其職會較理想。

林筱魯:須理順多個部門思維

立法會發展事務委員會主席林筱魯認為,宏福苑大火觸發社會關注ICU權責問題,相信政府會整體上認真處理多個部門涉及樓宇消防安全及責任問題。他又指出,現時政府有必要理順多個部門思維,而非單一部門思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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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14日星期四

I'm gonna make him an offer he can't refuse (2)

係睇我打字之前,可以重溫下馬龍哥精湛既演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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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題。

合安同民政事務局真係好野呀。明報入面,民政事務局係咁樣講﹕

民政事務總署昨稱,得悉合安昨午向土審處提交申請,請求延長相關時限,做法符合《條例》第45條及附表10規定,並指申請已進入司法程序,將交由土審處作指示。

第344章第45條係咁講﹕

45.審裁處在建築物管理方面所具有的司法管轄權
(1)審裁處具有聆訊及裁決附表10所指明的任何法律程序的司法管轄權。

(2)除本條適用的人外,任何人不得開始進行第(1)款所提述的任何法律程序。

根手附表10係咁講﹕
附表10[第42及45條]
由審裁處聆訊及裁決的指明法律程序
1.與本條例條文的釋義及執行有關的法律程序。

咁即係咩﹖

即係,合安米根據第45條,要求土地審裁署裁定,係米可以暫緩執行宏福5%小業主要求召開大會既要求囉。

咁又即係乜﹖

又即係,合安係有權咁做架,不過係政策上,民政事務局係同意合安提出既理據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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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安提出既理據真係好創新,創意扲足100分。

係衣個系列 (1) QUOTE個篇明報,佢係咁講﹕

合安昨在網頁發布「給業主的信」稱,有關法定時限未必足以妥善完成籌備工作,包括核實247名業主簽署的真確性及身分、尋覓及預訂可容納至少1000人及可連續開會6小時的場地,以及完成通知書準備、審核及送達安排。合安重申正尋求法律意見,會申請延長時限。

「回應業主憂慮」 合安稱3招核實

合安又說,留意到過往業主大會曾就會議法定人數及授權書等問題出現爭議,為回應業主「合理而正當的憂慮」及確保整個程序公開、嚴謹、可信,決定仔細核實簽署,包括向土地註冊處查冊、比對現有業主房屋檔案的簽名樣本,以及要求簽署人親身出示香港身分證,或由授權人出示其身分證以確認業主身分。

講得出咁既野,真係冚家產黎架。

用point form﹕

1. 合安話,要搵個至少1000人連續開會6小時的場地丫麻,咁其實真係攪笑。全香港所有社區會堂最大都係容納到500人左右。如果用衣個標準,其實就冇會堂可以用的;

1.1.如果合安衣個理由係充份的話,咁以後所有大小小既屋苑,其實都可以用「搵唔到場地」做理由,慢慢拖你個業主大會;

1.2.不過,而家係宏福麻,政府唔係話會盡量滿足居民需要﹖我唔講咩會展,你尖沙咀有文化中心、又有個新既東九文化中心,咁係米日日都有節目咁把閉﹖你自己睇東九文化中心個節目表,其實就算有人bk場要排練埋,其實都大把日子吉左出黎;

1.3.我仲未計,你攪完聽證會既咩展城館、中央圖書館呀之類,其實大把HALL比你選擇 -- 我仲要假設,你話既1000人係合理喎。

2.跟手,講到「留意到過往業主大會曾就會議法定人數及授權書等問題出現爭議」,先係最funny既野。

2.1.第344章講既5%業主要求召開大會,根本同授權書係冇關係。有5%書面要求,你就要跟程序去開;

2.2.你之後話,要「決定仔細核實簽署,包括向土地註冊處查冊、比對現有業主房屋檔案的簽名樣本」,就係痴拿線既示範;

2.3.阿業主江祥發講既下面段說話,就可以講,不過唔係重點﹕

「早前合安向千多名合資格業主發放市建局資助,理應能掌握業主身分,合安未能按時核實247戶聯署者身分是「難辭其咎」」;

2.4.個重點係,你成立法團,民政處會比個豁免你可以免費上網查冊取得業主名單,咁之後法團要keep份業主名冊,理論上會update住,事關就算唔講維修決議要科水之類,平時業主賣樓會轉名,咁律師樓都會通知法團同管理公司,事關新業主要交管理費要做轉名架麻;如果合安你質疑名冊唔update,咁你上網查冊囉,你比錢我我一日同你攪掂;

2.5.跟手講到,「比對現有業主房屋檔案的簽名樣本」,就真係冚家產既極致。即係,你話,我要對返30年前小業主同房委會買樓時個簽名先﹖﹗

2.6. 你十年前個簽名同而家都唔同啦,下麻。如果衣個係理由,咁唔該,就好似江祥發咁講,所有法團都可以玩衣招,慢慢同你對返幾十年前你係律師樓做買賣個簽名先。

2.7.再者,最低能既係,政府成日話有咩「一戶一社工」架麻,咁你問叫個社工問個業主,問下佢係米真係有份書面要求召開業主大會囉。

2.8.你攪咁多野,又查冊又對簽名,真係食曬屎啦﹗

3.所以,民政話咩知道合安做緊衣個程序,就真係食曬屎。好似江祥發咁講,民政係同意合安咁做麻,衣個係先例麻,咁以後所有法團都係咁玩野時,你就唔好再出聲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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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拿拿聲打衣段文,係因為,今次賤格在,你如果有睇即時新聞,就會睇到段咁既野﹕

政府向宏福苑居民陸續發出收購建議信 宏志閣須有75%業主下月內同意才獲納入安置方案 (13:12)

即係,開始多聲音話唔好重建啦,小業主想根據返第344章既程序召開業主大會啦,咁合安就拿拿聲拖住你先,跟手政府就拿拿聲出個「接受收購建議信件」。

冇錯,政府一早講左話小業主要係6月30日前回覆。不過,你而家拿拿聲出封信,時間真係配合得咁好,就真係好核突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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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帶都要講,係火警發生無耐,其實我其中一篇文都講,宏福重建一定多爭議,所以一定要比個優厚既賠償,去減小無謂爭議。當時我係咁講﹕

而家宏福其實有座好似冇乜燒到,咁個座既人如果唔想重建咁點﹖又或者係,唔知點解大部份人都想睇下維修返要幾錢,咁係米政府出錢或者由而家個所謂捐贈基金去出錢,搵顧問公司黎做調查﹖

講到衣度,一定係好多分歧,緊係有人想走有人想「試下先啦檢查下先啦」。

所以,發展局一定要諗既係,係米要用一個起碼優厚過7年樓齡既賠償 -- 即係市價特事特辦 -- 去令到成件事加快,減小好多無謂爭議。

要用市價特事特辦,仲有個原因﹕之前講過,而家市建收購政策仲要講係米自住單位,你擁有幾多個單位之類,再去決定個補償金額。如果要將市建個賠償政策套落去宏福,就死緊,有排嘈。

而家宏福個賠償尺係未補地價同補左地價既$8,000同$10,500,當時個價係今年2月定。樓價由今年頭到而家,都升左好多,所以再拖,就會有更加多小業主猶豫。

當然,我早排講過,衣兩個價,其實對小業主都仲係有吸引力。事關,衣兩個都算係高過市價既 (不過,政府講既市價係居屋既市價,我想講既係市建個賠償價,即係私樓價)。再者,你唔接受,你會唔會最後走去民事索價告政府﹖

香港法律有咁多奧妙之處,我估你都應該唔會既。

又之但係,如果政府個價肯再開得高D, make them an offer they can't refuse,咁其實係米更加易解決件事,唔會做到好似而家咁核突﹖

兩口價加多幾千蚊,貼近返白石角甚至沙田市中心既舊樓樓價,咁成個項目既收購成本其實都係差幾億,之但小業主會更易收貨,就可以解決到好多問題,唔需要而家玩到咁核突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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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除左明報講既原因之外,合安仲提出,有幾個原因要搵土審去嘗試延遲開業主大會。

庭刊有個報導,入面係咁講﹕

另外,合安重申不能忽視已故業主的利益,指辦理遺產需時,如大會倉卒舉行,合法繼承人或未能完成手續而失去代表其權益機會。

衣個理由,就真係天才先諗到。

而家第344章唔會處理咩「已故業主的利益....合法繼承人或未能完成手續而失去代表其權益機會」。

道理好簡單﹕以往某些單棟樓都有大業主,舊式樓宇就分分鐘地下基座阿商場大業主可能就已經佔左全大廈公契份數計算既一半。以往華懋定唔知咩小型發展商就係咁樣,所有野表決門檻就成棟大廈不分商業住宅,之但係維修費就會分開商場還商場。總之,份公契可以寫到五花八門,大業主扲盡著數。

就算唔講衣類奇怪樓宇,好多舊樓其實都有大業主,8層樓16個單位,佢可能有一半屬於大業主。咁如果佢死左,要爭產,攪你五六七八年。

咁又如果棟大廈收到屋宇署維修令要做大維修,甚至只係自己成日爆水管要做維修,咁點算﹖因為要「不能忽視已故業主的利益」,所以棟大廈衣世都唔開大會,由得佢冧樓呀﹖

聽完,你米知,合安係痴媽根架囉,作個理由都唔識作。

再LAYMAN小小,我就會話,咁在世既業主利益唔係利益呀﹖你唔開大會,就所有業主既利益都比你忽視埋啦。

你亂作,唔跟法例都好,都要有小小邏輯丫,下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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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講多樣。

你睇第344章,其實好多野都係講出席業主人數或者係投票份數百份比,個百份比其實仲要從來都唔過半甚至其實好細。

你自己睇下,2024年最新修訂左個大維修門檻係點﹕「修訂《建築物管理條例》通過,其中一項修訂訂明,每戶需支付3萬元以上的樓宇大維修工程,需要最少5%或100名業主親身出席業主大會投票。」

即係,第344章,從來都係考慮好多實際因素,唔會要求所有業主都要出席大會,照顧所有業主既利益。

你見好多舊樓,有業主去左外國,有業主老人痴呆入左護養院,甚至有業主爭緊產有好多問題。

所以,第344章,唔會九唔搭八講咩「合法繼承人或未能完成手續而失去代表其權益機會」,只係會講條例係代表到業主管理自己大廈之餘,點樣實操作到,執行到大廈管理。

合安真係做左幾多年物管,唔該要搵個理由,都搵好D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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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係最後,庭刊報導入面,最後個段位小業主又講得幾好,可以DIRECT QUOTE佢。即係,佢地真係切膚之痛,就咁講出黎就有說服力,唔洗好似我QUOTE咁多野﹕

有份簽名要求開會的宏泰閣業主李先生,批評合安回應荒謬。他指合安自詡擁有過百人團隊,竟以未能尋覓或預訂場地作為藉口違反法定死線,是「本末倒置,淪為業界笑話」;而法例本身並無要業主「親身」出示身份證核實身份的規定,合安卻要求災民要親身報到,是「利用繁文縟節極限刁難」,剝奪小業主法定權利。

李先生又批評,​合安聲稱為保障遺產繼承人權益,而不能倉卒開會,認為「等同借死者作為擋箭牌」,指按其邏輯,屋宇管理和倖存災民的自救行動將陷入無限期癱瘓,形容「是極其低劣的道德勒索」。他反問合安是否第一次舉辦業主大會, 否則為何會缺乏處理 200 多個簽名和預訂場地的行政能力?他續問合安在管理其他屋苑時,又指要求都要業主親身出示身份證核對,否則為何特別對宏福苑災民「發明呢啲法例都無規定嘅『極限嚴謹』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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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講多次,民政事務局真係好野呀。


易志宏指出,據現行機制召開業主大會責任在法團主席,若主席拒絕開會,業主目前可向土地審裁處申請命令,政府正探討修例方向,研究是否授權主管當局在收到一定百分比業主要求後,若主席仍不願召集會議,當局可指派物管公司負責召開大會。

拿拿拿,而家合安係由民政事務局委任既「管理人」,所以根據第45(2)條 (即係﹕「除本條適用的人外,任何人不得開始進行第(1)款所提述的任何法律程序。」),合安係「本條適用的人士」,可以用第45(1)要求土地審裁處去做裁決,暫緩召開業主大會程序。

咁而家講緊第344章要加強管理公司角色丫麻,咁日後管理公司係米又會成為「本條適用人士」,日後就算收到5%小業主甚至政府要求,都可以用第45條去唔開大會呢 -- 雖然政府話研究修例,「當局可指派物管公司負責召開大會」。

當然,今次「民政事務署得悉合安昨午向土審處提交申請」。合安由民政事務局委任,咁民政事務署都冇反對,即係默許甚至認同啦。

係的話,咁民政事務局不如修埋344章附表1召開業主大會既程序啦,將所有合安今次拖延開大會既理由擺曬落條例入面啦。

以後無論係政府委任既管理人、法團、又或者係管理公司都好,都可以用衣批理由,去唔開業主大會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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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係,真係好核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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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多句。

阿為民請命江玉歡,你就仲衰過田北辰。我QUOTE多次段新聞講乜﹕

前立法會議員、律師江玉歡認為,合安在關鍵日子才回覆屬稍遲,但總比不回覆好,就延期索取土審處指示亦屬「正路做法」,惟理據要由審裁處判斷能否接納。對於合安舉出延期理由包括場地問題,江稱很多屋苑亦需召開業主會議,牽涉數千伙亦能開會,至於宏福苑個案,相信政府能在場地給予協助,並可結合現場及轉播模式,故認為以此為由延期「說不過去」。她又稱,政府過往曾向居民發放多輪補助金,合安理應有能力逐一核實200多戶業主。

仆你個街丫,咩叫「正路做法」﹖你補多句話,「惟理據要由審裁處判斷能否接納」,咁你冇睇法架﹖

你之後講一大輪,除左話「說不過去」,咁其實合安去搵土審,又點為之「正路做法」﹖係米條例話佢可以做,就係「正路做法」﹖

我都唔知你UP乜。

野野都要比土審決定睇下「判斷能否接納」,我仲駛乜問你阿律師意見﹖

************************
完。

I'm gonna make him an offer he can't refuse (1)

港聞

2026年5月14日星期四

合安申延期 稱需核實「開大會」聯署 另指搵場難 發起住戶:過去14天合安零接觸

【明報專訊】宏福苑業戶早前向法團管理人「合安管理有限公司」提交書面聯署,要求召開業主大會,合安依例須於昨日(13日)通知召開會議,最終未能滿足要求。合安昨向業主發信稱,宏福苑面對「特殊情况」,法定時限未必足以核實業主身分、尋找開會場地等,故會向土地審裁處申請延長時限。民政事務總署稱合安昨午已向土審處提出申請。發起聯署的前法團委員兼宏仁閣住戶江祥發稱,合安過去14天無就所述困難與業主接觸,他質疑合安申請延期開「壞先例」,「日後全港屋苑是否也可這樣做」。

宏福苑247戶上月29日提交的書面聯署佔總戶數12.45%,達到《建築物管理條例》訂明5%的門檻。根據《條例》,管委會主席須於收到要求後14天內通知召開法團業主大會,並於收到要求後45天內舉行。民政事務總署昨稱,得悉合安昨午向土審處提交申請,請求延長相關時限,做法符合《條例》第45條及附表10規定,並指申請已進入司法程序,將交由土審處作指示。

合安昨在網頁發布「給業主的信」稱,有關法定時限未必足以妥善完成籌備工作,包括核實247名業主簽署的真確性及身分、尋覓及預訂可容納至少1000人及可連續開會6小時的場地,以及完成通知書準備、審核及送達安排。合安重申正尋求法律意見,會申請延長時限。

「回應業主憂慮」 合安稱3招核實

合安又說,留意到過往業主大會曾就會議法定人數及授權書等問題出現爭議,為回應業主「合理而正當的憂慮」及確保整個程序公開、嚴謹、可信,決定仔細核實簽署,包括向土地註冊處查冊、比對現有業主房屋檔案的簽名樣本,以及要求簽署人親身出示香港身分證,或由授權人出示其身分證以確認業主身分。

江祥發:曾向千戶發資助 應知身分

合安前晚以視像形式舉行首場業主簡介會。宏仁閣住戶江祥發昨稱,合安無在會上交代延期理據,而過去14天亦無就所述困難與聯署業主接觸。他又認為,早前合安向千多名合資格業主發放市建局資助,理應能掌握業主身分,合安未能按時核實247戶聯署者身分是「難辭其咎」,敦促盡快交代開會日期。參與聯署的宏昌閣居民家屬李先生向本報表示,昨日收到合安信函後,即與民政處代表聯繫,表明多名業主可主動到合安核實身分。

前立法會議員、律師江玉歡認為,合安在關鍵日子才回覆屬稍遲,但總比不回覆好,就延期索取土審處指示亦屬「正路做法」,惟理據要由審裁處判斷能否接納。對於合安舉出延期理由包括場地問題,江稱很多屋苑亦需召開業主會議,牽涉數千伙亦能開會,至於宏福苑個案,相信政府能在場地給予協助,並可結合現場及轉播模式,故認為以此為由延期「說不過去」。她又稱,政府過往曾向居民發放多輪補助金,合安理應有能力逐一核實200多戶業主。

明報記者

原文網址:https://news.mingpao.com/pns/%e6%b8%af%e8%81%9e/article/20260514/s00002/1778695253718

2026年5月13日星期三

倫敦經貿辦案 -- 目前政治形势与党的组织任务

唔得閒,不過倫敦經貿辦間諜案未判,咁我都要打住字先 -- 你睇完篇文,就知做乜我要係佢判之前,快手打左個字。

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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倫敦經貿辨案係乜野,咁我唔詳細講啦。不過,追光者同好多媒體都錯左重點。例如,黃偉國係追光者衣個報導就咁講﹕

文化政治學者黃偉國認為,在回應經貿辦案一事上,中港政府存在「分工」。黃分析指,目前經貿辦的角色並不單純促進外交或經貿合作,從袁松彪等人的工作範疇可見,經貿辦已兼負監控海外港人政治活動的「職能」,港府亟欲「保住」駐英經貿辦的地位。因此,中國希望港府在此案上低調回應,免得惹起當地輿論反彈,從而迫使英國當局取消經貿辦的特殊地位。

跟手唔記得邊個講,話香港政府開頭刻意低調劃清界線話自己「絕無關連」,之後北京就高調批評,結論就係香港政府明顯站錯邊,犯上政治錯誤。

我傾向相信,兩者評論都係有道理。香港政府係有考慮經貿辦地位,所以開頭劃清界線,起不小講小錯;大陸外交部出聲之後,香港政府都好似高調左,多野講左。

又之但係,唔好天真啦,香港政府講唔講野,其實又同經貿辦地位有乜關係﹖英國佬睇既,緊係睇大陸佬頭啦,邊會你理阿特區政府講咩呢﹖

又再之但係,香港政府開頭唔講咁多野,我估其實係有個更加重要,不過好簡單原因﹕

單案個兩個神探罪成JAK,之但係未判刑架麻﹗未判刑,你講咁多野,個官見到會點考慮呢﹖

仲有更重要既考慮係,可以上訴架麻﹗你而家外交部咁多野講,攬埋件事上身,咁大陸既情報部門同單野其實有冇關係呢﹖係米直接證明埋,兩個神探真係勾結外國勢力呢﹖

特別係,你睇外文部講乜﹖我唔搵原文,HK01係咁QUOTEO外文部同駐英使館講野﹕

鄭澤光指出,英方以「莫須有」的罪名抓捕和起訴在英中國公民,濫用法律、操弄司法程序將其定罪,是典型的政治鬧劇。目的是為外逃在英的反中亂港分子撐腰站台,污衊抹黑中國政府及香港特區政府。中方對此堅決反對,予以強烈譴責。

你咁講野,兩個神探同佢班律師聽完,會唔會講粗口丫拿﹖

同埋,個兩位神探,特別係阿袁SIR,係庭上話自己係英國公民,愛英國多過中國,咁而家阿袁SIR又變返中國公民啦﹖

嘿﹗

**************
ANYWAY,其實我都同意,香港政府開頭唔講野,其實係一國兩制下,犯左政治錯誤既毛病,淨係考慮司法程序,而忘記政治問題﹗

衣個,亦都係我想再詳細講既野。

***************
咩叫政治錯誤既毛病,就要了解共產黨歷史。

我好耐之前都講過,係好耐世紀又甚至某程度上而家中國共產黨歷史上,個人係依附係組織之上,個人要絕對服從黨既決定。係日常,「黨的組織生活」,係培養你成為優秀共產黨員,為建設共產烏托邦而𡚒鬥既必然組織。

所以,你唔可能唔聽黨既決定;你更加唔可能違背組織既決定;你背叛黨,就要受到嚴懲。

早期共產黨最出名既係顧順章滅門案,我之前都講過下。大約係,顧順章原本係早期共產黨其中一個領導人,領導中共中央特科 (早期主要既特工組織);佢係1931年叛變投靠國民黨,出賣大量機密,最後周恩來出手,冚佢個家剷,差唔多殺曬全家。

由於馬克思理論,再加上當時成日都有叛變呀,間諜呀之類,所以共產黨係30年左右就有所謂既理論,去處理所謂既自首、叛變之類既問題。

我唔詳細搵SOURCE啦。不過,衣個出自中央黨史研究院既文就幾好,叫做「大革命失败后,我们党是怎样处理党员“自首”问题的?」,就講到共產黨點處理衣類問題。(我唔比LINK,你有興趣就自己GOOGLE)

所謂既大革命時期,就大約係1921年黨成立,由大約係1923年到1927年衣段國共合作既時期。位姐姐仔係篇文入面講到﹕

在既有认知的基础上,结合各地反馈的实践情况,中共中央对“自首”问题的理论和政策进一步作出思考,出现了处理“自首”行为的明确规定,以及关于党员在被捕后必须坚守组织纪律的具体要求。中共机关刊物强调,无论何种理由,均不可恢复“自首”分子的党籍:

自首叛变的分子,无论他现在表示如何革命,亦绝对不得恢复其党籍,即在斗争中无论他表示如何勇敢积极,亦绝对不得重新介绍入党。他的自首(叛变更不必说)已经断送了他自己的政治生命,党为了巩固自己的组织与铁的纪律,必须坚决排斥动摇投机分子于自己队伍之外。这样的人,至多只可让他加入群众的组织。

1930年7月召开的全国组织会议通过《目前政治形势与党的组织任务》,进一步明确:“以前自首的党员,绝对不能恢复党籍”;“小资产阶级分子入党,必须经过候补时期,经过考察,始能转为正式党员”。

中國共產黨對於衣個對自首、叛變既理解同處理,其實貫徹到去文革。文革其中一單最出名既案件,叫做「六十一人叛徒集團案」,單案涉及阿薄一波,即係改革開放時期既八大元老,亦都係薄希來既老豆。

單案好簡單,我照COPY維基,講返文革時既定性同之後點解平反,就係重點。

當時文革既定性係﹕

中共中央於1967年3月16日印發《薄一波、劉瀾濤、安子文、楊獻珍等自首叛變材料的批示》和附件,把中共中央批准的自首出獄重新定為「自首叛變」。理由是:

薄一波等人自首叛變出獄,是劉少奇策劃和決定,張聞天同意,背着毛主席干的。這批人的出獄,決不是象他們自己事後向中央所說的那樣,只是履行了一個什麼「簡單手續」。他們是簽字畫押,公開發表《反共啟事》,舉行「自新儀式」後才出來的。


之後平反,其中一個理據係咁的﹕

毛主席在一九四五年聽了周仲英同志匯報後說:這件事我知道;一九五零年聽了安子文同志匯報後說:任作民出獄後到延安,我聽說他是經過黨的決定履行自首手續的,就派他到西北局擔任宣傳部長,不久他就病死了.....

咁你明個重點未﹖

個重點係「他是經過黨的決定履行自首手續的」。

即係,上面位姐姐篇文就講,“以前自首的党员,绝对不能恢复党籍”。

不過,共產黨唔記得幾時又有個決議既﹕如果你係經黨組織同意自守,你就唔屬於叛變,可以留黨觀察,再睇下係米恢復黨藉;你私下自首,就係叛徒,工賊,反革命 --即係劉少奇係文革既罪名。

叛徒,就係六十一人案而安放既罪命來的。

****************
當然,聰明的你,可能會問,係國共內戰時,如果你係共產黨員,又比國民黨拉左監禁,咁黨組織又點可能會接觸到你,同意你自守呢﹖

唔講你係米坐緊監,你黨中央由長征開始就縮左係大西北係延安,好多通訊聯絡冇曬架喎。

甚至乎,當時可能係有黨地方領導人同意你自守,不過佢死鬼左,或者係唔知邊次政治鬥爭入面收左皮,咁邊個證明你係根據黨既決定,「合法自守」﹖

衣個係好問題,所以你見好多自首既,最後,都成為投降派,永不錄用,或者恢復黨員身份都好,都唔會比「工作」你去做。

更加唔好彩既,就成為叛徒,係建國同文革期間「清理階級隊伍」時,就被物理清理鳥 -- 即係,又係冚你個家剷。

上面既,基本上都係好多自守完既命運。如果唔係,三反五反,特別係鎮壓反革命,你估個目的係乜丫拿﹖

等同於,衣排台灣佬成日都講,當年國共內戰,投降既國民黨軍隊好多都變左志願軍,指派去左打韓戰做炮灰 -- 你有政治問題,我又點會信你,就緊係要處理你啦。

就算唔做炮灰,WELL,咁係之後咁多次政治運動,都要清理階級隊伍架麻。

****************
咁明我想講咩未﹖

前排美軍有幾個機師比伊朗導彈擊落,之後就走去營救既。

咁大紀元就乘機抽水,整左個咁既報導,題為「美軍冒死救戰友 中共落單兵自毀裝置引關注」。

咁我唔理大紀元抽水,講到「引發海外伊朗人和中國網友廣泛熱議,感嘆川普政府和中共伊朗等極權體制,在對待人的生命的問題上,存在明顯差異。還有中國網友聯想到,中共先前發明的所謂「自殺頭盔」,痛批中共把官兵的人命視如草芥」,咁就唔好理係米真係好多中國網友都咁諗啦。

不過,「自爆頭盔」單野就係堅既,早兩年中印邊境所謂衝突開始,就攪咁既野。

我求其搵資料,台灣佬係咁講,講到要整個頭盔既原因係﹕「這證明中國在管理軍隊上不得不用這種極端的方式,來確保他們不會擅離職守」。

不過,另一個更重要既原因,我認為其實係上面講既傳統﹕解放軍係黨既軍隊,係共產黨忠誠既戰士;為左黨,必要時緊係要犧牲 -- 總之點都好,你都唔可以背叛黨,洩露黨既機密。

甚至,你比印度佬俘虜左之後咸苦咸忽,我仲顏面何存,以後點宣傳黨既偉大光正﹖

*******************
依個,你話係黨既傳統可以,你話係某類政體既特點又得。

等同於,前排阿金將軍係平壤開設「海外軍事行動戰功紀念館」時,又講左樣精彩既野。

我記得有線定NOW新聞都好似有講,不過HK01個題係咁﹕金正恩證援俄士兵自殺避免被俘 公開讚揚為英雄。

SEE﹖

係米一模一樣呢﹖

*******************
咁所以你明,其實我講咁多野,係想講乜未﹖

倫敦經貿辦間諜案未判喎,兩個神探仲等緊坐幾年,甚至諗緊上唔上訴喎。

咁之但係,雖然佢兩個唔係黨員,不過黨既事業必然係先於個人;係國際複雜多變的政治環境中,黨必須有理有節,表明立場,堅決鬥爭。

*******************
你唔好話衣D係用完即棄。

衣D係傳統。

黨係會記得你地既。

而家冇叫你地「自殺避免被俘」,你地都應該感恩啦,下麻。

嘿﹗

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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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係,個題麻,「目前政治形势与党的组织任务」,就係出自上面中央黨校篇文,上面我都QUOTE左出黎。

今次,都好貼題啦,黨的組織任務,從來都係要服從架啦 -- 好多時,就算你唔係黨員,都要服從架麻。

我覺得,衣個,先係倫敦經貿辦案既重點。

*********************
完。

2026年5月12日星期二

法律又再次作為武器

嗯,觀浪單野,咁快有結果啦喎。

個標題係﹕樺加沙襲港帶5歲子觀浪墮海 父母准簽保守行為3年撤控虐兒罪

咩叫簽保守行為﹖想知點解,睇庭刊都有個幾好既介紹。

不過,不提證供起訴後加簽保守行為即係當係英文既bindover,個重點係乜﹖

你睇庭刊個介紹,bindover有兩種。

一種係上庭,被告同意案情,控方同意案情,不提證供起訴,控方撤控,技術上同實際上,由於撤控個官未審未判,所以被告不會留有案底 (但係庭刊冇講﹕申請良民證就會有個紀錄,之但係都並非案底)。

另一種,就係定罪後以簽保守行為方式結案,有條件釋放,咁係有案底。

你睇庭刊都見到,前者係常見,後者就較小見到。事關,後者都定左罪,就跟例去判。再者,邏輯上,如果可以判後bindover,咁應該就未審就可以啟動程序,做不提證供起訴咚。

講返正題同重點。

睇庭刊個介紹,你要特別留意最尾一段﹕點解控方會撤控﹖係因為檢控守則入面,有兩個好重要既考慮。

第一個係有冇合理定罪機會,第二個係起訴是否合乎公眾利益。

好多時,兩夫婦或者街邊拳頭交個D都有機會bindover,事關係有定罪機會架啦,事關普通襲擊真係好易入罪。

不過,上面講既,好多時初犯呀唔係預謀冇打到好傷之類,再加上成件事又唔嚴重,又或者兩公婆又唔想追究唔想出庭,咁就會用公眾利益,唔好浪費法庭時間為由,簽保守行為解決。

你要睇公眾利益既詳細考慮,庭刊入面有檢控守則條link,入面就係講衣一大批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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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睇上面AM730條link,其實就唔知佢係前者定後者。

睇埋衣條星島既link,就應該係前者。

事關,星島係話,「兩名被告同意案情,林官下令2人自簽2000元及守行為3年」。再睇報導內容,都應該未正式開始審的。

***************
咁的話,我地睇返炳強之前點講。我好FAIR,用埋政府答立法會質詢既官方立場去睇佢點講﹕

在近期超強颱風樺加沙襲港期間,警方嚴厲執法,包括進行三次執法行動,共拘捕四人,相關人士在颱風期間帶同年幼子女前往海邊或高危地點追風逐浪,涉嫌觸犯《侵害人身罪條例》的「疏忽照顧兒童」罪。另外,一名男子在已封閉的屯門黃金泳灘游泳,涉嫌違反《泳灘規例》規定,警方已向法庭申請傳票檢控該名人士。警方會積極跟進其他相關個案,適時發布相關執法及行動,以表明對同類行為的「零容忍」態度。

上述提及的執法行動已清楚表明政府對這些危害生命安全和不負責任的行為予以追究責任的立場。我們亦留意到社會有意見,希望研究從法律層面針對這些在惡劣天氣下追風逐浪的不負責行為,政府會通盤考慮並作研究。

政府講到「零容忍」,又再講到「政府對這些危害生命安全和不負責任的行為予以追究責任的立場」。

咁不過,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7條「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既罪行刑罰係乜﹖係咁的﹕

第27(1)
(a)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10年;或
(由1950年第22號附表修訂;由1995年第68號第51條修訂)
(b)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3年,
(由1995年第68號第51條修訂)


*****************
我想講既係,天下無敵部門同律政司好野,衣單野真係告第212章第27條。

我之前都講,另一單即係堅尼地城個單要告就超級牽強;衣單就算要告都好,你睇條例既罪行原素,定罪機會都唔知有冇一半,同埋真係要睇點落口供睇好多野 (應該冇人睇到當時實際情況架麻)。

之但係,你唔好理另一單告唔告。

之前政府大鑼大鼓講到追風就可能疏忽照顧兒童,講到唔負責任講到天理不容;跟手天下無敵部門又真係告衣單,最後原來係bindover結案了事。

咁而家係技術上同事實上,兩個被告都係冇入罪。

我真係想睇下,炳強同政府會點講衣單案。你講到咁天理不容,咁用咩理由接受bindover呢﹖

個理由係,唔夠證據﹖公眾利益﹖件事本身唔嚴重﹖

你唔係想話,告左父母要入獄,小朋友會好慘麻﹖咁以後係米好多院忽照顧兒童,都係bindover算呢﹖

官府之外,我更加想睇,有冇任何法律學者,又或者乜春保護兒童組織,去講下今次單案。

而家用bindover了結,咁如果你下次住杏花村帶個小朋友去樓下觀浪,又係米可以攪你一大輪,之後又bindover﹖ 

你係天氣乜春酷熱警告帶仔女去行山行遊水,跟手仔女有咩頭暈身興,又會唔會係疏忽照顧兒童呢﹖

而家破邊州大把大陸人或者係香港既專才帶住小朋友行山,遲D有兩個小朋友跌落山,你估政府會唔會告佢地疏忽照顧兒童丫拿﹖

********************
結論係,今次咁告,用咁既方式了結,我真係想知,佢地幾時會告埋堅尼地城個CASE,睇下條所謂疏忽照顧兒童既線係點呢﹖

以後八號風球帶埋小朋友出街,係米就會比政府告呢﹖

不過,法律作為武器,佢既奧妙之處就係,我拉左你,大鑼大鼓告左你先。

你想用好多錢打官司再經過好長既法律程序,定係快快手Bindover,你自己決定啦。

而家好多野既處理方式,都可以是這樣的。

咁你明我其實不時提住衣幾單CASE,其實想講咩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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丫,炳強又話會唔會研究修例,針對觀浪做條例丫麻。

衣件事咁天理不容,你估佢幾時研究完丫拿﹖

********************
總結都係,今次單案,兩個名父母係低能,不過低能唔係罪。

你就咁睇AM730條link,個阿媽同個仔一齊比浪捲走,老豆之後跳海去救佢地。

咁我唔quote法例,你睇條link講既控罪係乜﹖係﹕

控罪指二人於2025年9月23日,在香港身為超過16歲,並對一名不足16歲的兒童,即X負有管養、看管或照顧責任的人,故意虐待或遺棄X,而其方式相當可能導致X受到不必要的痛苦或健康損害。

衣個控罪,其實就係條例,條例既原素,一直都係有冇負有管養照顧責任,再講係米故意虐待或遺棄,再講係米會導致痛苦或健康損害。

我真係quote HK01衣個報導多次,真係要問陸偉雄同江玉歡,兩個被告,究竟係點樣故意虐待佢既仔女呢﹖

佢地話不論意圖係疏忽就有機會入罪。不過,報導入面都有律師話要睇係米「故意」的。

同埋,都係回帶個句﹕條例入面有個原素,係「故意虐待或遺棄」,咁究竟觀浪係點樣故意做衣兩樣野呢﹖

(拿拿拿,條例其實係「如故意襲擊、虐待、忽略、拋棄或遺棄該兒童或少年人」同埋有另外一抽野,不過根據AM730,今次控罪淨係提「故意虐待或遺棄」)

再者,如果好似兩個大律師咁講,唔睇意圖 (或者係完全唔睇意圖),就真係好大獲﹕如果香港生仔要考牌,應該好多父母都唔合格;咁如果政府要告,就再應該好多人都會係疏忽照顧兒童鳥。

再者,唔講生仔要考牌,你淨係放學時間去任何學校區或者屋邨睇下,有幾多小朋友自己過馬路﹖有親意外,都告父母疏忽照顧兒童啦。

你唔得閒,淨係得閒睇下各大車CAM FB,都會見到不時有小朋友亂過馬路的。

諗諗下,如果邊間學校對出發生過交通意外,之後又冇安全隊睇住小朋友過馬路之下再發生意外,咁政府快手告埋間學校同校長,事關佢地有齊疏忽照顧兒童既原素呀 -- 阿大律師話唔駛睇意圖,咁學校有管養責任丫麻,出意外就要咩飛架啦。

********************
所以,我等緊炳強幾時告衣班家長。

********************
完。

2026年5月11日星期一

聽證會系列完結(2)

開定個系列(2)先。

*********
醒起,話時話,之前杜淦堃不停用第95章消防條例入面列明消防既職能,話消防係「按情況所需就防火措施及火警危險提供意見」。

佢針對衣點,咁我唔睇個委員會會議紀錄,不過HK01係咁樣引述呀資深大律師係咁樣做總結﹕

代表委員會的資深大律師杜淦堃總結時稱,火警風險最後把關的是消防處,「最終嘅責任都喺消防處到,我哋唔可以排除所有火警發生,但點樣執法、點去消除火警風險是你們的職責。」

咁呀,而家陸啟康講到明,話唔唔會傳召執法機構呀麻。

不過,警隊條例關於職責個part我真係唔CHECK都知講乜。又不過,而家COPY埋第232章《警隊條例》出黎比你呀下。第232章第10條係咁講的,我完整copy曬出黎呀下﹕

10.隊的責任
警隊的職責是採取合法措施以 ——
(a)維持公安;
(b)防止刑事罪及犯法行為的發生和偵查刑事罪及犯法行為;
(c)防止損害生命及損毀財產;
(d)拘捕一切可合法拘捕而又有足夠理由予以拘捕的人;
(e)規管在公眾地方或公眾休憩地方舉行的遊行及集會;
(f)管制公共大道的交通,並移去公共大道上的障礙;
(g)在公眾地方及公眾休憩地方,和公眾集會及公眾娛樂聚會舉行時維持治安;而為上述目的,任何當值警務人員在該等地方、聚會及集會對公眾開放時得免費入場;
(ga)協助死因裁判官履行他在《死因裁判官條例》(第504章)之下的責任和行使他在該條例之下的權力;(由1997年第27號第75條增補)
(h)協助執行任何稅務、海關、衞生、保護天然資源、檢疫、入境及外國人士登記的法律;
(i)協助維持香港水域治安,並於香港水域內協助強制執行海港及海事規例;
(j)執行法院發出的傳票、傳召出庭令、手令、拘押令及其他法律程序文件;
(k)提交告發書及進行檢控;
(l)保護無人認領及遺失的財產,並尋找其擁有人;
(m)管理及扣留流浪動物;
(n)在火警中協助保護生命及財產;
(o)保護公眾財產免受損失或損害;
(p)在刑事法庭出席,並於有特別作出的命令時在民事法庭出席,以及維持法庭秩序;
(q)押送及看守囚犯;
(r)執行法律委予警務人員的其他職責。

丫,上面既(b)、(c)、(n)、(o)係咩黎架話﹖

圍標再加黑社會滲透樓宇大維修滲左幾多年話﹖我又用返資深大律師既說話,究竟委員會會唔會傳召咩人丫拿﹕

「最終嘅責任都喺xxx到,我哋唔可以排除所有圍標黑社會滲透發生,但點樣執法、點去消除大廈圍標風險是你們的職責。」

**********
anyway,都係廢事打咁多廢話。

就算民政副署長份供詞上埋網,我都應該唔會開系列(3)架啦。

反正,佢份野,都一定係廢話黎。

************
完。

聽證會系列完結(1)

其實都唔想再寫,不過班人真係好好笑。

其他唔好講住,最好笑係陸啟康。好多報紙都大字標題話,宏福苑聽證會6月再開 陸啟康指圍標涉黑社會 不信可傳召作供。

跟手,係個報導內文咁樣講﹕

他說:「唔相信我哋可以傳召黑社會作供」,做法好處是不用每個項目都要調查,因證人以百計,如逐個傳召,可能也會影響執法部門工作。

其實,究竟個委員會係有咩職能職權既呢﹖你睇個委員會網頁,講職權個欄,有咁講到﹕

(2)針對大型樓宇維修工程,審視 –
有關工程各環節有否不適當的相連利益、角色衝突、不當的合謀串連等系統性問題;及有關工程有否涉貪圍標,違規招標的問題。

即係咁,你要調查全港大型樓宇維修工程,咁緊係傳召唔到黑社會,亦都唔可能傳唔知幾多證人。

 (丫,其實我唔明阿陸官個意思。佢係米想話,佢傳召D咩商會呀學會呀以至出曬名有問題既維修顧問,佢地會自我聲稱,話,我係黑社會呀,你唔好傳召我呀,我唔會出席呀,咁呀﹖)

不過,而家係叫你睇「每個項目」咩﹖又邊個叫你要傳召黑社會﹖

樓宇維修圍標衣D野,唔講幾個世紀之前,由2015年左右既翠湖做分水嶺,都存在左十幾年。係宏福之前,樓宇圍標以至大廈管理,涉及黑社會既,亦都唔係新聞。


之後好多大維修,例如我上個post點既咩前地保同新Beyond過從甚密,都唔係咩新鮮野。

咁既話,個問題就好簡單﹕天下無敵部門攪國安就用好多億,驚你電騙就九唔搭八攪左個提你老尾字之餘,又用好多資源做好多野,仲成立左特別部門針對衣類罪行丫麻。

咁係大維修圍標既問題上,嗯,係天下無敵部門入面,究竟係重案、商罪、定係O記負責既呢﹖又有冇成立乜春特別工作組去處理﹖

又,當年翠湖其實冇咩人告得入丫麻,咁直到宏福之前,其實每年都唔知有冇拉到一單 -- 但係宏福之後,突然拉到好多人喎。

咁連埋ICAC再加競委會,係資源係策略係制度上,其實成個政府係做緊咩既呢﹖佢地有冇人係打擊圍標既「把關人」或者係做阿炳強開始講既「補底」呢﹖

衣個講既,當然唔係委員會職能入面講既檢視「有關工程各環節.....系統性問題」。不過,有個系統性問題,但係同時間,有冇任何執法部門去做「把關人」,令到個系統可以生機勃勃呢﹖

陸啟康係上面HK01個報導其實仲咁講﹕

陸啟康說下階段將審視全港大維修有否不當行為,但他說「唔相信我哋可以傳召黑社會作供」,因此將以執法部門報告做藍本,但不會傳召執法部門。陸啟康稱,現行證供未能證實有圍標或不當行為,未來數星期不會安排聆訊,下一輪聆訊會以執法部門提交給委員會的結論,作為事實裁斷的藍本,例如執法部門曾披露,圍標很多時都有黑社會參與,將以此作事實裁斷。


結論係,「但不會傳召執法部門」。

咁你睇完,就會知黎緊下一輪聽證會,就係繼續攪笑。

*************
講完陸啟康,講兩句陳健波。阿波哥好勇猛呀,睇明報同好多報導,佢都係咁講﹕

曾參與貝沙灣業主委員會逾10年的獨立委員會委員陳健波認為,法團工作屬義務且繁忙,「有人有心做,亦有唔少人想攞着數」,如法團有9名成員,開會門檻只需5人,當中3人同意便可通過議案,應反思制度有否問題。他稱「香港問題是叻人好多,但叻又肯做嘢嘅人就好少」,憂大火後更難覓能者挺身做法團,建議多依賴物管公司,輔以條例監管。

即係咁,我都唔知波哥玩左咁耐貝沙灣業主委員會,究竟佢係有心定係想攞著數。

不過,佢話叻又肯做野既人就好少,就真係精彩,即係話在座做法團既人,大部份都係垃圾。

ANYWAY,佢既建議係「多依賴物管公司」﹖

我上面特登講良景個例子。良景之外,之後個D咩翠林呀,又或者今次宏福,個物管公司係咩身份話﹖物管公司係今次宏福入面,又係米已經收左皮﹖

佢仲係度講,「多依賴物管公司」,佢係米老人痴呆呀﹖你有條例監管,又天下無敵呀﹖丫,而家樓宇維修封唔封窗冇條例咩﹖

至於另一位區楊伯權,佢就精彩,我以為佢唔存在,直至講到ICU同民政角色,佢終於爆到金句出黎。睇獨媒,佢係咁講﹕

今日是第四輪聽證會最後一日,委員會三人都有發言。委員歐陽伯權表示,從易志宏今天作供感覺「少少遊花園」,指很多時問題要轉介不同部門,但從市民角度,不熟悉政府架構,希望民政署有方法給予足夠消息。

「少少遊花園」,真係完美講左民政係所謂協助大廈管理既角色 -- 每年比幾多錢呀副署長,再加幾百個聯絡主任,其實就係同你遊花園。

至於點遊花園,不過,WELL,個委員會其實又冇深入研究,佢都得出衣個結論,就真係出色。

****************
WELL,今次衣個系列(1)就完住先。

事關,阿民政副署長份書面供詞未上網。佢上網既話,我就可能會寫埋個系列(2)。

不過,阿副署長既作供就好簡單﹕

「民政署冇野做到架,而家有d咩調解服務,有冇人用成效係點,就心照啦。丫,不如我地一齊研究下未來修例會係咩方向丫拿。」(設計對白,不過都同佢講既野差無既啦)

我快速納左個日聽證會講乜,大致上班友即係副署長同班委員會律師就係講D咁既野,再唔係就講下咩協助大廈管理兩難,小業主都要主動D呀關心多D呀,之類。

至於民政聯絡主任其實做緊咩﹖有咩指引會將投訴升級考慮係米用主管當局權力檢控,又或者咩情況下會轉介其他執法部門﹖

我打之前個post,都預計個委員會唔會討論 -- 而阿副署長出黎,亦都當然冇人問佢衣D野啦。

咁個委員會問D咩﹖你又睇 多次獨媒,係問D咁既野囉﹕

俞匡庭問及署方是否無法定權力強迫開會:「作為業主都無助,湊夠5%法定票數,想推翻法團、開會,民政處最多都係勸告」。易志宏表示現有機制確實無權,不過業主可向土地審裁處申請命令,過往亦有個案。他再度提及物管公司,表示日後修例會考慮,萬一將來法團主席不願意開會,可交由物業管理公司負責召開會議。

你係個聽證會問D咁既野,問D條例寫到明既野,就不如請我去問算啦。

至於其他問題,阿副署長係米遊花園,就是但啦。

丫,不過,都有小小野可以再講。

阿署長係委員會講左句咁既野,我特別用返個即場紀錄本COPY出黎呀下﹕

講番我哋嗰個證供嗰度我都提到話,即係其實做公共政策首要考慮就係公共利益,但係喺呢個大廈管理方面,我哋亦都要尊重私有產權嘅,所以好多時我哋都係取得個平衡,即係喺維護--既維護公眾利益之下,都要即係保障私有產權,包括業主就住大廈管理嘅各樣決定咁。 (第11版)

我哋每次改例其實都會想某啲比較重要嘅責任,希望有啲罰則嘅,所以變咗好似我頭先咁講,我哋可以去做(English Spoken)咁,但係就兩睇嘅,因為第一方面就係話,其實好多業主出任業主立案法團其實都係一個義務嘅性質,自願者咁。如果佢哋已經盡咗力去做,而我哋又加好多罰則嘅話,
會唔會令到即係想負責任既業主更加唔願意出任即係法團嘅職位﹖ (第17版)

佢要平衡個公共利益同私產喎,其實就係廢話,咁都係唔講。

佢下面講罰則個PART,其實米又係我上個post講既廢話囉。

當佢話,「其實好多業主出任業主立案法團其實都係一個義務嘅性質,自願者咁。如果佢哋已經盡咗力去做,而我哋又加好多罰則嘅話,會唔會令到即係業主更加唔願意出任即係法團嘅職位?」。

如果我將佢個句改小小改成咁,你估佢會點答丫拿﹕「其實部份主出任業主立案法團其實都係想搵著數,甚至想做委員係為左出黎食下大維修大茶飯咁。如果佢哋已經盡咗力去扼錢,而我哋又唔加好多罰則嘅話,會唔會令到即係有責任感既業主唔想同流合污所以更加唔願意出任即係法團嘅職位?」。

你估佢會點答丫拿﹖

不過,佢會係聽證會又講衣段說話,就真係預左 -- 民政點解唔用主管當局既權力去執正小小黎做,就不嬲都用衣個原因,衣條line to take架啦。

之前個post,已經同你講左,佢地講親衣個問題,都係講衣堆廢話架啦。

跟手之前個POST講既相關問題,丫,成個聽證會入面,又係冇人會追問架喎。

***************
所以,結論係,政府米醒囉,我唔理幾個委員會代表大律師點啦。

不過,你搵得個3個委員,再加上有阿波哥係度,就真係質素既保證,知道成個委員會既方向同埋作用係咩啦。

***************
完。

2026年5月7日星期四

周街都係秘笈

擒日個post,其實我唔記得講最重要個point。

我想講既係,而家民政處同區議會再加好多地區人士根本就係習習最鐘意既 命運共同體。

民政專員係區議會主席,好多地保就係熱心社區事務參與好多法團管理做埋顧問;好多社區人士包括法團主席/委員又會被民政事務局委任入去做唔同地區諮詢委員會,即係入埋D咩三會。

咁入得三會,可以去選去投區議會入面既地區委員會界別成為地保,又有權利去提名想參加地區直選既地保;甚至,本身三會攪好多咩防火滅罪野,其實又係同民政處一齊攪。

咁民政事務專員理論上係區議會主席,權力就好大的。又不過,成個區議會既運作其實就係地保手上。又再更加不過,成個民政事務處下面唔同既部門,例如議會秘書處就係服務班地保,大廈聯絡組就係服侍班法團委員 -- 而班委員又可能有另一個三會甚至地保既身份。

咁所以,你話,大家都係命運共同體,咁民政事務署係協助大廈管理喎,咁佢地係點協助,協助咩人丫拿﹖

我上面,已經唔講咩由治及興,純粹講而家所謂既地區管治結構,會令到民政處面對咩問題 -- 當然,咁樣設計,再加上油治及興埋,就其實你同我以為係問題既,其實就唔係問題啦。

都係個句。

如果你做大廈聯絡主任,你會唔會話,呀局長,你個黨友係法團招標過程有問題喎。你緊係唔會咁講啦,民建聯自己都講左,阿嬌姐冇問題架,只係 一直以來認識的「嬌姐」並非貪贓枉法之徒,最大問題只是為宏福苑法團事務「踩得太深」。

所以,既然冇問題,咁聽證會位資深大律師,就緊係唔駛理,唔駛追問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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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d唔記得講。

其實我打衣個POST另一個原因係,成日都唔記得貼返馮晞乾衣個post。個POST又係問左個好簡單既問題,又真係好值得將個POST既一大段落貼出黎。

我既結論係,阿資深大律師真係一個人材。

馮晞乾個POST後半部份關是既,是咁的﹕

宏福苑的消防承辦商曾連續16次向消防處提交SDN,每14日就申請延期,導致某兩棟大樓的消防系統停用超過半年。兩星期前,消防處助理處長(牌照及審批)姜世明出席聽證會,親揭按照不成文的內部慣例,消防裝置系統要停用一年,消防處才會過問。姜強調「一年慣例」並非由他提出,自己也是一年前左右才知道這個「慣例」。

當時傳媒爭相追問姜世明,這「一年慣例」是否由現任處長楊恩健訂立,但姜沒有回應。半個月後,終於輪到楊恩健本人登場,原以為「一年慣例的始作俑者是誰」會有分曉,結果呢?楊恩健只強調消防處已有新措施,要求承辦商在關閉消防裝置前通知處方,先由處方審核是否真有需要,且工程須於60天內完成,否則會硬性發出「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違者每日罰款一萬元。

有改善措施當然是好事,但獨立調查會的宗旨不是包括追究責任嗎?是誰規定消防裝置可關閉一年而無需消防處過問,誰就應該負責。遺憾的是,獨立委員會的杜淦堃大狀只是這樣不痛不癢地問楊恩健:

「有個問題係你嘅同事(即姜世明)講到,整個水缸一年都係不足為奇嘅,十四日去做一個申請(延長SDN),呢一個做法你哋有冇咩嘢睇法,或者需唔需要檢討,定係其實根本上就係唔應該做咁耐? 」

楊恩健答什麼並不重要,因為這是一個很溫柔、很易回應,也完全搔不着癢處的問題。杜大狀為什麼不直接問,「這個姜世明近一年才知悉的慣例,是不是由你提出呢」?獨立委員會沒有人向楊恩健問這問題,事後也沒有記者像半個月前問姜世明那樣,向楊恩健追問這個「敏感」問題。就這樣,楊恩健不費吹灰之力就金蟬脫殼了。

兩星期前眾人才迫切追問的事,鬧哄哄一陣喧囂過後,現在忽然變得無關痛癢。調查委員會是不想提起,還是真的忘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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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題,兩句。

衣幾日睇D官同尊貴講野,就真係周街弱口UP當秘笈。

早兩日係立法會入面,有樣咁既野,個題係 議員關注簡約公屋使用年期 何永賢稱校舍改裝項目可長些。

即係咁,阿金融服務界李惟宏就問,個別既簡約公屋項目既年期會唔會用長D,咁阿何永賢就妙問妙答,係度咁樣講﹕

舉例柴灣用地原本是公共空間,若社會覺得幫助一些基層居民改善生活,較一個該位置的公共空間價值高些,大家支持的話,這類項目都可多留一些。學校都是我們善用一些空置校舍,將它們改裝成簡約公屋,暫時看這些校舍都可以預留久一些。

跟手,有條選委界別尊貴就話,而家好多空置學校好多殺校,咁可唔可以用多D學校做簡約公屋。何永賢就回覆話,舊校舍易爆石屎比較難攪,不過因為地點好,所以都會睇下有冇適合既校舍。

你話,佢係米真係隨口UP﹖

當年話興建簡約公屋,我真係文件都唔駛CHECK,RECALL返之前寫過既野就得。

當年提出個原因真係好簡單﹕

因為係2020-2030年度左右,公屋落成量係成日講既「頭重腳輕」,即係主要落成量都係2025年甚至2028年打後,所以先會話係2022年施政報告提出要興建簡約公屋,使用期係5年,等班輪候公屋既市民係衣5年可以入住,係輪候期間可以改落生活。

當時仲實牙實齒話,2030年打後公屋落成量就可以滿足需求,公屋輪候時間會去返3年,所以利用組裝合成法去建造既簡約公屋,係完成5年使用之後,就可以將佢拆左再用係其他地方做唔同用途。

衣個係推簡約公屋政策既原因。

你同唔同意衣樣野都好,咁跟返衣個政策,而家做乜無啦啦話,簡約公屋可以延期使用期,甚至可以再搵舊校舍做簡約公屋﹖

即係,簡約公屋,原來變左做永久政策,以後除左有居屋公屋綠置居之外,仲有層公營房屋叫簡約公屋呀﹖

D所謂既議員,隨口UP就無所謂。

不過,阿局長,又再次真係UP得就UP,就貫徹佢一貫既作風。

衣個咁大既政策轉變,真係,其實都應該係隨口up,冇衣回事既。

又不過,如果簡約公屋成為永久政策,我真係十分支持啟德個d咩簡約公屋過渡性房屋,真係永久到一百年都唔好拆,繼續擺係啟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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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手係阿炳強,佢又真係精彩。

新聞個題係, 政府擬修訂《消防條例》訂明消防裝置承辦商責任 鄧炳強指消防處有「兜底」責任。

即係咁,已經唔再係旅遊界既姚柏良就問:

「新的制度之下,我想都會衍生很多額外的一些行政工作。事實上,大家都知道消防處的人手是否真的足夠去應對?」

阿炳強同班尊貴真係學到野,民建聯陳勇拿拿聲話消防處有「兜底」責任,炳強就即時附和,仲跟手講埋D九唔搭八既野。

咁冇咩既,我求其search,唔講回收場,hk01話,上個月尾錦上路有村屋起火,你再睇條link拉落小小,上個月頭錦田公路有車房又起火喎﹗

如果你拉到落最低,係相關新聞入面,新界村屋車房既火警新聞,真係要幾有創意都有。

咁呢,多數村屋本身就已經違反曬《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絕大部份僭建唔知咩就層出不窮啦。

咁犯法就係犯法,我唔理佢幾時執法啦。

不過,村屋咁多線亂駁,又求求其其擺放咁多易燃物,攪到咁多火警。咁,消防處幾時會履行「兜底」責任,發佢老尾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丫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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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完水。

完。

2026年5月5日星期二

犯法就係犯法 -- 除非你做左大廈法團主席或委員

衣排唔得閒,不過都好得閒咁睇左小小宏福個聽證會既原始文件。事關,好多野真係好唔對路。咁講小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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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講左好多次消防處既問題。

我真係快速睇返阿助理處長翁錦雄既供詞,坊間報導大致上都反映到佢講乜,佢亦都解答到我之前係度寫過既某些問題。

例如,係第17日既聽證會第8頁以下衣幾段,係講左發出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個問題﹕

杜淦堃資深大律師:換句話講,如果你哋去到一個維修嘅屋苑裏面,你見到咁啱個屋苑要做工程,譬如牽涉大量嘅易燃物,佢放咗喺大廈嗰度,我哋唔好講封咗窗。呢個--就呢一樣--呢個範疇,可唔可以話都係應該係BD或者ICU去提供意見? 

翁錦雄先生:就住佢擺放幾多物料或者咩嘢物料,就應該係由番BD或者ICU,但係如果佢擺放嘅物料係喺個逃生途徑阻塞嘅話,我哋係會採取行動嘅。 

杜淦堃資深大律師:我明白,因為我哋都見到喺宏福苑你哋都有就個(English  Spoken),我哋叫做,因為消防車去唔到,係你哋嘅問題。 

翁錦雄先生:冇錯。

杜淦堃資深大律師:但係據你啱啱同我哋解釋咗就係,你嘅證供似乎就係,就算個可能工地裏面擺放咗一啲易燃物,嗰啲係一啲建築物料,呢個會造成火警風險嘅可能,但係呢個都係應該BD同ICU去處理,因為佢對於嗰啲物料熟悉啲,會唔會因為? 

翁錦雄先生:其一,佢對個物料熟悉,同埋其二,因為喺做一啲工程上面,個監管其實專責或者專業嘅部門都係呢個BA嘅。咁我哋有時去睇,我哋係唔知道--譬如有個工程 進行,其實係咪要咁樣做先能夠完成到,我哋冇呢個專業。所以如果我哋貿然去畀 一個意見,話唔可以呢啲嘢存在,咁可能嗰個工程係唔能夠繼續進行嘅,所以呢一方面我哋會交番畀BA嘅同事去負責。

衣個就係我之前問既問題﹕

當消防處處長好輕率咁回應個委員會話,消防係有權運用第95章消防條例去發出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既時候,再加上阿處長同意消防係咩火警把關人,咁以後係米所有工地、回收場等等,如果有易燃物,消防都應該發出個通知書呢﹖

阿助理處長,答左你。

所以,我亦都唔明,係同一個處,點解阿助理處長同處長對執行法例既睇法,可以有咁唔同既觀點 -- 佢地寫份供詞,以至出席聽證會之前,冇夾口供,冇內部澄清自己既立場既咩﹖

當然,你要再講,其實好多工地或者唔同地方既易燃物,都有唔同條例好處理。例如風煤呀乜春爆炸品,甚至宏福封窗既物料,其實都有相關條例規例守則去管。

不過,上面講既易燃物,係一般情況啦。

我真係好有興趣,完左個聽證會,消防處係米會增加十倍人手,不停去巡全香港唔同工地回收場,睇下邊到有易燃物就發佢個老尾通知書丫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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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既其實係廢話。

我主力想簡單講既係,民政處個日既聽證會。

個日既報導,真係好funny。

你睇庭刊,衣度有個好簡單既報導,大約係講﹕

1.個民政處聯絡主任收到投訴,指big guilt以不當手段收取授權票,之但係阿主任開唔到個file,所以冇跟進;

2.跟手,杜淦堃再問阿大埔民政專員區議員政治中立既問題,點知問兩野就比委員會收佢皮;

3.除左咁,報導亦都講到,前法團主席4度拒絕開大會要求,阿聯絡主任就話,除咗勸喻,就冇其他野做到。

你如果睇個詳細聽證會紀錄,其實就好簡單,兩位就半日已經作供完畢 -- 阿民政專員供詞紀錄係得幾版,可能淨係問左唔夠一個鐘。

你睇民政處兩位作供,其實就好funny。相關既報導,主要係話,個主任收到投訴,聽唔到錄音之後就冇跟進。除左衣個報導之外,都冇咩好講。

衣類報導,阿聯絡主任既講法,WELL,當然係問題。

但係,杜淦堃問既問題,成個表現,先係問題。

我好fair,抄返個段既聽證會紀錄出黎。個會議紀錄係第20天由第60頁開始﹕

杜淦堃資深大律師:或者咁講好唔好呢?如果去咁樣理解啱唔啱呢?有啲指控就係話有某些區議員就用一啲方法去誘使啲居民畀咗個授權票佢,或者有啲居民就話,有啲區員畀咗啲不當嘅壓力或者用啲不當嘅手法去攞啲授權票,呢啲係咪你哋會調查嘅範圍嚟㗎?

柯煒姸女士:如果我有具體而明確嘅資訊嘅話,我哋就會再做進一步嘅跟進。

杜淦堃資深大律師:明白。

柯煒姸女士:其實喺呢一個指控裏面,因為其實我冇收到即係授權出去嗰位業主向我求助。

杜淦堃資深大律師:係。

柯煒姸女士:所以變咗呢一個位置,即係喺人哋有一個指控嘅情況下,我冇一個明確嘅資 訊,其實我好難做一個進一步嘅跟進。

杜淦堃資深大律師:明白,至於有指控話有議員去擺街站問其他人攞授權票,喺擺街站嘅時候,用一啲不當嘅手法獲取到授權票,呢個我相信你嘅答案會同頭先一樣喇,如果你有--嗰個投訴人本身講得清晰少少,就係如果佢話佢畀人呃咗,你哋會跟進,但係冇投訴人本身嚟搵你哋,你嘅講法係咪咁?

柯煒姸女士:係,因為我哋其實一般都會收到好多即係查詢電話或者呢一啲內容,就係話聽 到居民咁樣,有居民咁樣,但係冇實質明確嘅投訴人嗰個資料,或者我可以打去同佢再了解一下個情況,其實我哋好難可以喺呢一個位置進一步跟進。

杜淦堃資深大律師:我睇番個電郵,如果响842呢,我哋見到佢亦都有一啲錄音係喺個底部 嗰度,喺個電郵嗰度有啲附件嘅。你見到上高寫住喇,拉票時有啲錄音嘅,你哋有冇去聽過嗰啲錄音?睇下有冇證據。

柯煒姸女士:呢個file我當時開唔到,所以聽唔到。

杜淦堃資深大律師:所以冇跟進?

柯煒姸女士:聽唔到呢一個位置。

杜淦堃資深大律師:咁你有冇問番投訴人,可唔可以畀番--即係跟進呢件事話「可唔可以畀 --我開唔到,畀番我」?

柯煒姸女士:呢一個位置我冇致電。

杜淦堃資深大律師:另外我想同你講番就開會時候嘅爭議,你跟住亦都講過1044頁,如果我哋睇番,你有個詳細嘅紀錄,你見到呢度就話,下低都講到,如果睇番落啲,最低嗰段,「司儀邀請喺在場兩名嘉賓同兩名業主嘅監票,監察組要求律師代表一同10 監票,法團顧問就詢問代表是否業主」,跟住然之後有一啲嘅爭議,咁最終喺在場11 嘅檔主,見唔見到?

柯煒姸女士:「業主要求下」。

成段對話都好有趣,咁我連埋其他野,用pt form去講﹕

1. 當你聽到阿民政主任講,「呢一個位置我冇致電」之後,其實你會有咩反應﹖最低能既係,你會問佢,咁個電郵有冇留低,火災發生後有冇嘗試開返,之後睇下有冇問題,有冇轉介比其他執法機構。

2.當然,衣個問題係低能,我都唔會問。我會問既係,民政處其實一直都收到好多類似投訴,究竟有冇任何內部指引,如果佢地收到投訴,會點樣處理 -- 係米所有聯絡主任收到投訴之後,都可以自行判斷點樣處理,或者點樣唔處理呢﹖

3.你係聽證會,除左研究個別人士既作為/不作為之外,你仲要睇制度架麻。咁點解民政處點樣處理投訴,衣個咁重要既制度 (或者係指引WHATEVER啦) 存唔在在,以至有個制度有冇問題,你竟然唔問落去﹖

4.我特登COPY埋最尾兩段,係想話你聽,係呀,阿主任答完「呢一個位置我冇致電」之後,阿資深大律師就問第二樣野啦。

5. 跟手講既同上面COPY出黎既段落無關,不過係更加重要。

6.根據香港法例第344章建築物管理條例,有5%業主要求法團開大會,主席就要回應個要求,盡快開個大會。條例寫得有D複雜,好多人有誤會,我copy埋出黎﹕

(2)在不少於5%的業主提出書面要求下,管理委員會主席須在收到要求後14天內,就業主所指明的事宜召開法團的業主大會,並在收到要求後的45天內舉行該業主大會。
(由2007年第5號第28條修訂;由2024年第20號第39條修訂)

衣條係第344章附表3法團會議及其程序第1(2)條。

好多人以為,法團收到5%業主要求後,要14日內開大會--其實法例講既係,主席係14日內做決定,再係「收到要求後的45天內舉行該業主大會」。

7.所以,你見庭刊同好多報導,都講阿主任話佢地勸喻,就冇其他野做到。如果睇個聽證會詳細紀錄,你有興趣可以睇第57頁開始,咁我唔copy啦。

8.係個紀錄入面,當阿主任引述返阿前主席,解釋點解好難開會議之後,杜淦堃就九唔搭八講區議員角色,講其他授權出席人士既問題。

9.衣度好重要。一路以黎,第344章好多野就算唔遵守,其實都冇後果。就算近年不停修例,其實都只係咩帳目之類有問題,先會係刑事罪行。

10.所以,主席唔按344章要求開大會,其實民政都係不停出勸喻信,勸佢老味﹕

第344章附表3關於用5%業主要求法團主席召開大會既程序,其實阿主席唔遵守都冇罰則。所以,業主可以做既,就係自己入稟土地審裁處,要求審裁處頒令召開大會,或者甚至要求解散管委會,重申委任管理人。

11.而更加吊鬼既係,就算修左好多次例,好多野變左罪行,不過,其實政府都係唔告。

12.明報有個近期既報導,日期係2025年3月24日,個標題係「10年3000投訴1檢控 民署:刑責損擔任法團意欲」。明報報導要錢睇,咁我求其搵多個報導 -- 不過,明報個題就好簡單話比你聽個重點,即係違反344章,就算列明有罰則都好,其實係絕大部份情況下,都係冇事的。

13.另一個求其搵既報導﹕係2011年,梁耀忠問左條立法會質詢,叫做「就《建築物管理條例》採取的執法行動」。入面提到,申訴專員係2004年發表左份報告,話政府從來都冇運用條例賦予既權力,去檢控不依從第344章規例既法團。

14.係個回覆入面,政府都係用返2025年覆明報個論調,都係話好多時法團係唔熟悉法例先會犯法,政府溝通後法團都做返好;你執咁嚴格,D人會唔肯做法團添。

15.不過,回覆入面,都有一句﹕「民政總署已制定和發出詳盡的內部指引,清楚說明民政事務處人員處理要求主管當局進行檢控和引用權力的程序,包括於指定時間內確認收到有關要求、搜集個案資料、與有關人士保持密切溝通,以及向總署提交詳細報告等。依循報告的建議,所有要求執法的個案均提交民政事務局局長考慮。」

16.咁你明我想講咩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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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真係唔明杜淦堃做緊乜既。

而家第344章同埋條例主管當局即係阿民政事務局局長,其實係唔知做緊乜。冇錯,你野野都告人,就冇人會做法團。等同於,我都講過,你將第344章既授權門檻提去到唔知咩水平,好多決議都係過唔到,就好多野都做唔到。

衣個,係第344章好核心好麻煩既問題。

不過,如果你所有問題都唔告,都係聲稱溝通解決,咁理應解決曬所有法團管理問題啦﹖咁點解,而家既問題係不停出黎﹖

又如果,你覺得溝通就可以,咁你做咩要不停修例,又要將好多野加個罪行落去﹖你唔告,加黎做乜﹖而家阿麥美娟又聲稱要檢討法例,咁其實,你違反左344章入面好多野,係冇後果,又或者政府係唔會告。

咁,修例修黎做乜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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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返正題,繼續講個聽證會。

我又用好layman既角度,如果我聽到阿聯絡主任話,收到投訴,個錄音開唔到就唔理;又或者係,主席4次都唔肯開會,咁阿主任都淨係可以出信的話。

咁我係layman,我就會好似上面咁講,我會問,民政處內部有冇指引,要求聯絡主任點樣處理。

唔係layman既話,我就會問,阿聯絡主任其實一路都有同管理公司同主席有聯絡。不過,係主席唔開會既情況下,其實有冇任何指引,會讓聯絡主任協助小業主按第344章既要求,啟動召開業主大會既程序呢﹖

例如,如果有小業主走黎搵佢,有冇指引列明,聯絡主任可以就入稟土地審裁處去要求召開大會,有任何既協助呢﹖

我咁問,其實就好簡單﹕民政事務處聲稱就係協助大廈管理。不過,佢地多數IF NOT只係同法團同主席聯絡。

除左咁之外,大會入面有咩問題,其實阿聯絡主任其實都唔多夠膽出聲 -- 如果有明顯程序問題,可能會講下既,其他問題就,緊係睇唔到啦。

所以,作為聽證會既法律代表,其實係米應該要攪清楚民政事務局作為《建築物管理條例》既主管當局,民政事務總署作為《建築物管理條例》前線執法機構,其實係執行法例或者所謂協助大廈管理上面,究竟係有咩角色﹖佢地做前線工作,個角度應該係點呢﹖

又係用好LAYMAN既角度,你見到阿民政專員出席個聽證會架麻,咁你有冇考慮過問佢,宏福出事之後,ICAC競委會天下無敵部門都拉左好多大廈維修圍標既人,今日新鮮出爐又話拉左個圍標集團,當中仲包括埋大廈法團主席。

咁用超級LAYMAN既角度,我就一定會問阿專員,民政事務局同民政事務總署過去有冇發現法團懷疑涉及圍標貪污﹖又有冇任何指引去比前線既聯絡主任要求佢地去匯報轉介WHATEVER﹖甚至有冇任何個案真係轉介左﹖

上面我問既核心問題,其實係好簡單﹕民政署同個局係執行第344章既時候,以往一路以黎都係求求其其,聲稱「刑責損擔任法團意欲」,所以你法團犯左法呀﹖米溝通下改過下囉。

再更加核心既問題就係,民政署阿聯絡主任一直都係服務個法團之餘,民政署另一個部明其實同時服務緊班地保 --  係油治及興之下,就更加唔駛講啦。

所以,杜淦堃九唔搭八問咩區議員係米政治中立,就真係九唔搭八,比位人STOP你。

要問既,就係成個民政處既制度,有冇任何指引,令到佢地係跟返法例去做 -- 有指引,跟法例,就係政治中立。

區議員,係必然唔中立;所以,個核心問題係,民政署究竟點樣可以做到中立,真正履行條例賦予既角色。

衣個,先係最核心既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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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杜淦堃不停消防條例賦予左消防乜春角色,賦予左消防咩權力,甚至問消防係米咩火警危險把關人。

咁你話根據第344章,阿主管當局民政事務局係咩角色,有咩權力,個權力點樣運用,就竟然可以唔理唔問。

所以,佢真係人才,知道有咩係唔應該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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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好耐之前都講過,民政事務署既聯絡人,其實就係三殺位黎。

係好耐之前既制度,聯絡主任其實就係民政事務處入面既聯絡主任職系。

即係,你調任聯絡主任,其實都會比相關法律訓練比你,要讀下COURSE;不過,你讀完,做左幾年,又有機會調去其他位置,例如做下社區建設、鄉郊事務之類,唔再跟大廈管理。

而家好似改左,大廈管理就唔會調出去攪其他野 (好似JAR,我冇CONFIRM的)。不過,其實點都係死症﹕民政聯絡主任,其實真係上完training就要出席D大會。你幾屬344章都好,咁我唔理法團同維修公司係米大茶飯團伙,不過人地一定有個法團律師坐係度。

如果要演繹法例,去講程序,你估個聯絡主任係米會質疑對家搵慣食既律師﹖

就算對家冇律師,實際上,聯絡主任都唔會比好多法律意見 -- 佢地唔係律師,演繹錯左,邊個負責﹖

再者,都係個句,你見阿碧嬌姐有問題,阿聯絡主任夠唔夠膽質疑佢丫拿﹖你米問下阿局長,有建制地保甚至佢既工聯會黨友亂Q咁黎喎,咁點算呀﹖

*************
所以,結論係,尊敬既特首以至炳強同天下無敵部門班人,成日都講,犯法就係犯法。

不過,WELL,做大廈法團真係好辛苦架,執正黎做就冇人會做法團架啦。所以,有人犯法唔跟例,我地米溝通下囉。

結論係,原來做法團咁爽,有D例你唔做就冇刑事後果 (例如按5%業主要求開大會),有D例你犯左都可以同你溝通下先,過去10年黎3000宗投訴先告1單。

咁你估,有咩人會做法團丫拿﹖

又或者係,我要搵食,做法團,原來「自由度」好大架喎 -- 做法團咁方便搵食,我就緊係死都要入法團啦。

衣個,唔係宏福聽證會要處理既問題﹖

阿杜淦堃會唔會傳阿署長或者局長出黎,講下作為第344章既主管局同埋「唔好打擊參加法團意欲」之間,點樣取得所謂既平衡丫拿﹖

**************
丫,補多句﹕咩人會做法團,法團既人會被委以重任,其實係雞同雞蛋既問題。

不過,政府好多乜春分區委員防火委員乜春委員,全部都係民政事務局委任,入面好多都係所謂地區人士,再入面又有大廈法團既人。

我求其GOOGLE 分區委員+法團主席,就有人話,宏福個前主席阿鄧生係大埔南分區委員。

WELL,阿資深大律師問區議員係米中立,我就問,民政處都真係幾識知人善任,中立地委任各方有能之仕參與地區工作既JAK。

**************
最後,WELL,HK01早排話,之前係觀塘拉個批大茶飯團伙入面,有前區議員,阿前區議員仲同新BEYOND「過從甚密」。

衣D,原來係新聞黎架﹖

**************
完。

2026年4月24日星期五

處長.分工

庭刊衣個報導入面,阿處長講野就冇咁難聽。

不過,對比早兩日助理處長個講法,處長個講法都係太政客。

ANYWAY,我好FAIR,所以貼埋係度。



法律人.大局觀

下面樣野,我想講但唔知點講左好耐。就今次聽證會,我直覺上,都覺得關事,可以講兩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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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個月之前,講開巴士安全帶,王慧麟係佢FB寫左段咁既野﹕

最初收到邀稿,已經係上周五的事。
我係冇時間去theorise成件事。加上已經離開咗一段時間,果種連結感嘅力道,同在地嘅人好唔同。與其人云亦云,不如講下自己的醜事,可能會更好。
我只能咁講,當時返工呢,隔離組既阿姐係劍橋讀法律既,再隔離組既係London U既,至於Number Two係高我十幾屆嘅法律系師姐。你估到,部門Number One開高層會議時,有幾件有法律背景嘅下屬響度坐陣,睇怕幾穩陣啦。
後來我的新上司,仲係高我幾屆的法律系師兄。
冇嘢嘅,法律人的通病係注重技術細節,咁我地呢類人同律政部門嘅人係可以對嘴。但法律人做政策亦容易陷入技術細節嘅糾纏,冇咗個大局觀。
尋日《信報》余錦賢,原來都有講律政部門覺得畀人屈,似係同我呢篇文章嘅觀點,不謀而合。哈哈~~
我強調,呢d都係二十幾年前的舊事,接近回憶錄嘅嘢,冇乜參考價值。多謝大家睇我寫嘅東西。大家不妨順便又subscribe我嘅substack,哈哈~~

我想講既係,雖然我都係不停講第572章,不過at least係報導上,杜淦堃不停執著係第95章消防條例入面,消防處個「最後把關人」角色,其實就係一種打官司既MINDSET,一種技術細節追住去打既執著。

消防係法例係政策係資源上應該有咩角色,其實唔應該只係睇第95條講到既咁攏統,以至講到無限延伸。我完整咁quote多次佢成日引用既第95條入面,列明既消防處職責﹕

7.消防處的職責
消防處的職責為 ——
(a)滅火;
(由1981年第55號第3條代替)
(b)在火警或其他災難發生時保護人命及財產;
(由1981年第55號第3條代替)
(c)按情況所需就防火措施及火警危險提供意見;
(由1981年第55號第3條代替)
(d)用以下方法協助任何看似需要迅速或立即接受醫療護理的人 ——
(i)確保該人的安全;
(ii)令該人復甦或維持其生命;
(iii)減少其痛苦或困擾;
(e)提供以下服務 ——
(i)運送(d)段所提述的人往醫院或可向該人提供醫療護理的其他地方;及
(ii)與適當主管當局合作,將任何人從醫院或診療所運送往返任何地方,以及照顧和照料如此被運送的人;
(f)執行法律所委予或行政長官所指示的其他職責;及
(由1999年第76號第3條修訂)
(g)辦理為有效執行本條指明或根據(f)段委予的職責而必需辦理或適宜辦理的任何事情。

第95(7)(c)真係列明,消防處係「按情況所需就防火措施及火警危險提供意見」。所以,消防話係好多執法上可以同屋宇署去傾,其實係正確,係佢既職能。

不過,如果將衣個職責無限擴大為「最後把關人」,其實係好危險,亦都無視好多限制,更加唔似係衣條法例所訂明既職責 --「按情況所需」「提供意見」可以等同「最後把關人」﹖

根據返第572章,建築物硬體既「執管當局」係屋宇署,屋宇署先係「最後把關人」。

********
最後,點解我之前想講王慧麟衣段野呢﹖

想講,係因為我都quote過,係油治及興之後,好多低能尊貴如劉智鵬莊豪鋒都大約講過,話自己唔係律師冇法律背景,所以就較小參與法例審議或之類既野啦。

衣樣,係低能。

事關,除左立法會議員其中一個最重要既角色就係立法之外,我亦都好同意王慧麟講既衣句野﹕「但法律人做政策亦容易陷入技術細節嘅糾纏,冇咗個大局觀。」

至於原因,唔詳細解釋。

之但係,衣個就係議會以至傳統ao制既優點﹕政府架構上,好多時,係得真正既AO通材,先會有大局觀。議會入面,非法律界別既,亦都可能先會唔糾纏係好多技術支節,而去由大局去睇政策法例。

**********
完。

消防.專業.政客

今日消防處處長出席聽證會。見好多報導,將阿處長陽恩健好多講法quote出黎,不過好多都刷新我既認知。

所以,我特登搵明報個聽證會文字紀錄,COPY返我覺得係重點既出黎。

明報原文有佢自己bold左重點;我唔理佢,除左個題之外,我bold我想講既重點﹕


【1130】談分工

杜淦堃提及消防與其他部門分工的問題,其中涉及建築物料如棚網、發泡膠,被動消防裝置如生口,責任在屋宇署;他指出大廈樓宇維修期間的火警風險「差不多最高」,楊同意,亦同意「預防勝於治療」。杜續引述消防條例,提到消防的職責包括按情况就防火措施及火警危險提供意見等,而屋宇署如要處理建築材料,無可厚非地與火警有關,形容「大家都有責任」,楊認同該說法。

楊稱,如果公眾地方有大量易燃物,消防可發出「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若未有遵從消防可「入去幫佢哋做」。

【1200】消防處及屋宇署有權就發泡膠問題執法
至於發泡膠及生口,楊強調與屋宇署雙方有分工,各自使用法例賦權作監管,其中屋宇署管建築結構、開窗,同時會考慮結構、採光等工程要素,消防或純粹要求做回原本設計。就今次大火,他提到曾與屋宇署討論過整窗,如有工程窗應在哪開。他亦表示,屋宇署可按法例控告承建商,「是否需要加埋我哋去告,我哋唔介意負責,但要像迷你倉,傾好分工,管理整體大廈安全」,稱同意火警危險的定義上屬消防職權範圍,但實務上則要與屋宇署作溝通。

楊恩健亦說,他本人無見過「生口」,不過技術上消防處有權就此發出「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惟實際上要先與屋宇署作討論。他表示,與屋宇署針對樓宇防火有緊密溝通及分工,「如有需要我哋出,我哋會出」。楊同意屋宇署未必知悉所有火災風險,雙方有必要加強溝通。

發泡膠方面,楊恩健同意消防處及屋宇署都有權執法,「如我們見到有一個部門已經處理,而裡面涉多於我們管轄範疇,我們會溝通」,又稱現時如用發泡膠會控告承建商,日後會再商量是由屋宇署或是消防執法。至於大火當時是否缺乏該方面的溝通,楊稱當時實務上已談好「邊啲我哋去做」。

【1245】
對於消防第四代指揮系統原定2022年落成,最後期望落空,楊解釋指,發現第四代系統中途遇上「黑暴」,故推遲一段時間,系統現時進入測試及訓練階段,並認同愈早應用愈好。他又說,重覆向報案人詢問資料屬溝通問題,會與警方深入探討,避免交接上重問。

【1415】楊恩健:不可貿然發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
杜淦堃提到很多宏福苑居民感謝消防當日救援,惟亦有很多居民不滿政府部門就有關消防裝置、工地安全等投訴的處理方法,對監管失效感失望。他稱,楊今早確認消防有權處理生口及發泡膠問題,問及雖然發出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Fhan)要與屋宇署溝通,但不代表消防處不可或不應發出通知書。楊表示,不可貿貿然發出Fhan,如重置玻璃,要先得到屋宇署說明如何處理。

楊再提及迷你倉事件,稱整體消防安全不是一兩部門的事,而是涉及部門之間的協調溝通,去互補不足的地方,舉例消防不理解窗的處理或結構問題;屋宇署則不理解火警前如更換合規窗對救火的影響。杜稱應該「四隻眼睇住佢,兩部門都有責任」;楊認同。

楊又表示,大火前消防無見過「生口」,無作轉介,現時覺得只作轉介可能不足。至於發泡膠,他表示消防不能透過發出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立即執法,因本身屋宇署有規定,而發泡膠有
非阻燃,屋宇署會考慮採光問題等,故要「大家拎議題出嚟去互補不足地方」。

*************
阿處長好多講法,其實係非常類近政治需要既講法,佢真係似一個政客多個一個專業人員,好多說法真係好O嘴的。

簡單D,用pt form﹕

1.阿處長話,「如果公眾地方有大量易燃物,消防可發出「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

咁首先,你唔好理佢之後講到,「生口」發泡膠又係另一回事,發唔發個「通知書」要同屋宇署傾;佢可能純粹講,如果有其他地方放左大量易燃物,咁消防可以發出「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

不過,佢衣個講法,就本身已經係一個危險既講法。

先唔好再詳細講,點解消防係告古思堯單CASE入面,消防可以話「其他單位有出現疑似違規情況,但他無法聯絡相關人士,故沒立刻發出通知書,並否認受任何指令選擇性執法」。

我淨係想問,所有維修建築地盤其實都有大量易燃物,咁消防係咩情況之下,先會發出「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

如果再用埋杜淦堃成日提到消防處係《消防條例》既角色,「提到消防的職責包括按情况就防火措施及火警危險提供意見等」,咁其實個情況係可以好荒謬﹕

既然消防有咁廣泛 (if not 空泛)既職責,咁你見唔見過去其實每年有幾多宗新界回收場火警﹖本土研究社話新界棕地每15日就有一次火災,我唔知佢有冇跨大,不過新界回收場係經常有火警新聞。

回收場之外,油麻地避風塘有躉船衣兩年都又燒左幾次﹖唔講回收場,跟手每年有幾多宗劏房大細火﹖

如果好似杜淦堃咁講,消防既職責係咁廣泛,咁我淨係講劏房同賓館,佢地係米要取代EMSD同BD以至房屋局規管劏房既角色,去巡埋所有劏房既安全 -- 而家消防理論上睇大廈消防裝置,不過係米要睇埋室內家庭裝置,以至成個電路配置維修之類呢﹖

唔講劏房,而家消防管回收場,其實淨係管個D咩緊急通道,滅火水源,以至某些消防設備 (求其搵,陳克勤十幾年前問過相關題目,而家應該冇改的),咁如果消防角色咁廣泛,係米應該增加唔知幾多人手,定期巡埋回收場,甚至入埋海事處避風塘,做埋海事處個範﹖

如果回收場有大量易燃物,又係米好似阿處長咁講,應該全部發出個「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以所有回收場收皮﹖

用杜淦堃既說法,既然消防條例賦予消防處衣個角色,係今次宏福入面又應該要取代埋屋宇署/icu既角色 (或者係做補底啦)。咁日後消防處係米係「必要」時,應該取代埋emsd等等既角色﹖

消防處處長又係米同意﹖

2.講到「生口」既問題,好多報導就咁quote,話阿處長話,消防處可以就「生口」問題作出檢控。跟手報導又話,衣個講法同早兩日助理處長既講法唔同。

不過,你睇明報上面個文字版,其實阿處長既講法,係好「政治」既講法。

佢開首講到﹕「是否需要加埋我哋去告,我哋唔介意負責,但要像迷你倉,傾好分工」。

咁其實,咩叫「我地唔介意負責」﹖如果屋宇署話,根據第572章,係應該由屋宇署負責,咁你介唔介意,同法例有咩關係﹖

根據法例,如果用第572章,你唔係「執行當局」,更加唔可以「加埋你地去告」添喎﹗

而家講緊既係檢控,唔係講你介唔介意,係講緊法律上你有冇權呀﹗而家講緊「拉人講興趣」呀﹖衣句野唔係我講,係你講架。

跟手佢再講到,「不過技術上消防處有權就此發出「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惟實際上要先與屋宇署作討論」,咁其實衣個問題唔單止係「技術上」,而係政策或者法律原則既問題。

即係,又要我回帶。

技術上丫麻,都係回帶個句,根據第572章,窗門梯間消防結構衣樣野係屋宇署做執管,所以用第572章,係由屋宇署去執行,咁所以「惟實際上要先與屋宇署作討論」。

而係政府政策上,針對樓宇消防安全既條例,係第572章,係2002年立法制訂,去針對樓宇消防安全而訂立。

你要發出「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運用既權力就係第95章,係應用另一套「廣泛」既法例去針對樓宇安全風險。

你衣個所謂既「技術上」有權既問題,其實等同我上個POST講既問題﹕係政策以至法律上,係米應該用一條法律,可以咁隨便去OVERRIDE另一條法律既要求。

所以,阿處長講既「技術上」,其實係一個好「政治」既講法。

而要抽水講句,政府想用疏忽照顧兒童去告觀浪,其實就已經係好有創意架啦 -- 之但係,用衣條例去告,都冇overide另一條法例。

3.最後,至於佢講到第四代指揮系統,聲稱原本2022年攪掂,點知「最後期望落空,楊解釋指,發現第四代系統中途遇上「黑暴」,故推遲一段時間」,佢就識唔識計數﹖

知唔知2026年減2022年,係有4年 -- 我就算當你係乜春「黑暴」真係好有影響,咁會影響到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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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處長今日出黎講野,其實好多說法,都係好「政治」,講到無零兩可,甚至係好危險 -- 唔係針對佢講咩「黑暴」,佢其他說法,其實都係好虛。

佢講既野,究竟係米專業,係米講法例,係好令我懷疑的。

你見雜誌社唔知係聽證會入面,搵到「楊恩健確認消防處是火警風險「最後把關人」」衣個講法,就更加令人嘆為觀止 (我係明報個報導入面,搵唔到衣樣野的)。

阿處長講左衣句野,其實更加形象化地,講左我成篇文想講既問題。

咁我用返上面例子,而家咁多回收場大火,油麻地避風塘連續兩年都有火警,再到佐敦油麻地咁多劏房不停火燭,咁係米消防處冇做好「火警風險最後把關人」﹖

正常人,都唔會同意衣個講法,阿處長都唔會同意。

唔同意既話,咁佢又確認「消防處是火警風險最後把關人」,咁即係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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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宏福單野入面,消防做野緊係有甩漏。

不過,係「生口」衣個問題上,其實消防已經好清楚交代佢地係法律上既責任,亦都講得出應該點做先可以改善到個制度,要明確個轉介制度,令到屋宇署同消防處起碼係執行第572章上面有明確角色 (至於屋宇署同icu既關係,就理應唔關消防事啦)。

如果上面個機制做好,係宏福個case入面,消防收到個「生口」技訴,之後轉介比屋宇署,確保屋宇署同icu傾掂數,確認「以木板代窗徹底破壞樓梯逃生功能,加上會導致自然光被遮蓋,影響逃生,署方同意「生口」違反規定」,咁其實宏福個「生口」問題,一收到投訴就已經可以係現有第572章之下處理左。

而家阿處長無啦啦講咩「最後把關人」,再睇完佢講左既野,你就明,點解有親咩國家安全日黎智英案,消房處都會衝出黎話支持啦。

亦所以,阿助理處長,真係應該要RESPECT的。

我好相信,就算知道比人鬧,佢都淨係講at least佢相信既事實同法例 -- 就算你唔認同佢或者我所講既野都好,都好過阿處長講d咁政客既野。

************
完。

2026年4月23日星期四

《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政策局.權力運用

擒日唔得閒,咁唔死心,頭先我睇多次香港法例第572章《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不過真係太長,係咁易睇算。

不過,我理解應該係冇錯﹕任何關於建築物消防安全既事項,執法既都係要根據返個釋義,睇下邊個係「主管當局」黎到介定。

即係,我COPY多次第572章個釋義出黎﹕

執行當局 (enforcement authority) ——
(a)就綜合用途建築物或住用建築物的規劃、設計和建造而言,指屋宇署署長;及
(b)就任何消防裝置或設備而言,指消防處處長;

**************
咁我頭先又好有心機,真係GOOGLE下今日有冇任何關於《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既新聞,點知淨係搵到成報有直接MENTION衣條例。成報係咁講﹕

杜追問,有否「白紙黑字」反映分工,翁稱「我嘅印象係無」,形容是一直以來部門之間的合作、討論、認知。他舉例稱,舊式樓宇的樓梯窗可以打開,《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下要求轉為梗窗,此部分由屋宇署負責。

睇到衣段新聞,再睇埋擒日加今日既新聞,就大約估到發生左咩事。

****************
建築物消防安全既分工責任問題,其實唔係「有否白紙黑字反映分工」。

因為,你睇第572章,其實已經介定左兩個不同「執行當局」 (即係屋宇署長及消防處處長)既分工權力,條例本身已經係「白紙黑字」。

即係,所有關乎樓建築物「實體」,都係由屋宇署負責;消防裝置同設備,先係由消防處負責。

如果再要仔細分工,要討論既係可能既marginal case,例如防煙門係屬於「消防裝置」定係「建築物的建造」,又或者開放式廚房既花灑係米「消防裝置」定係「建築物的建造」既一部份。

不過,衣D CASE其實可能好多都幾清楚,事關已經有其他例或者守則,例如《消防(裝置及設備)規例》去處理,消防仲出埋小冊子攬左上身。

所以,條例落實左咁多年,消防同屋宇署,其實應該係大部份情況都知個分工係點,所以阿助理處長翁錦雄先會講得出,「舊式樓宇的樓梯窗可以打開,《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下要求轉為梗窗,此部分由屋宇署負責」。

又再之但係,佢話印象係冇「白紙黑宇」反映分工,甚至報導引述話佢「形容是一直以來部門之間的合作、討論、認知」,咁衣個就係問題。

講多次。

最重要個點係﹕兩個主管當局既職責,係寫左係第572章入面。

無論係阿助理處長或者杜淦堃都好奇怪,冇人提過 (起碼係報導上) 既然第572章咁樣寫左出黎之後,政策局同部門之間有冇任何紀錄,去解釋去操作去執行衣條法例上既定義。

條例係2002年已經過左立法會,之後2007年開始執行 (房委會公屋就封窗既問題就2023年先執行添啦)。經過咁多年,其實又點會唔清楚兩個部門係點分工﹖

經過咁多年,如果有咩問題,其實一定會提升去到政策局層次,由政策局搵埋律政司再傾掂數去點樣演譯條例,究竟邊部份係點樣執行。

結論係,阿助理處長翁錦雄其實有小小問題﹕佢作為負責消防安全既助理處長,其實佢係米唔知條例點寫﹖

就算點樣演繹條例,點樣同屋宇署/ICU分工都好,其實佢最簡單,撻條例出黎米得囉。

佢講到係咩「部門之間的合作、討論、認知」,個基礎其實係條例對於「執行當局」個定義度架麻,咁米係「白紙黑字」寫左出黎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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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唔知杜淦堃有冇要求政策局既人提供書面供詞。

但係,如果佢咁著緊分工問題 (衣樣係應該的),其實去到衣個階段,個問題係政策局既問題。你睇返聽證會好早期,ICU講「生口」問題時,其實係咁講﹕

杜引述屋宇署指,以木板代窗徹底破壞樓梯逃生功能,加上會導致自然光被遮蓋,影響逃生,署方同意「生口」違反規定。杜指,ICU 未有實地檢測、僅審閱文件,沒發覺違規。

杜指,但當時從相片可見,逃生樓梯的窗戶被木板封住,委員會曾問 ICU 為何未能在相片識別問題,ICU 高級屋宇保養測量師容永倫回應指,ICU 的檢查僅限於文件審查,當中只要求人員確認相片是否清晰。勞工處則指,因屋苑是有人住的地方,屋苑樓梯屬消防處、屋宇署管轄範圍。

上面段引文,講到屋宇署同意「以木板代窗徹底破壞樓梯逃生功能」。咁,成件事就好簡單﹕

屋宇署作為「執行當局」已經同意左衣個做法係違反左第572章既規定。同時間,消防亦都好清楚,建築物「實體」既消防安全任係屋宇署度。

咁的話,其實消防處只要將個投訴交返比屋宇署,叫屋宇署做好「執行當局」個職責,件事就好清楚解決到 -- 根本唔需要再好似杜淦堃咁樣,要消防處引用第95章《消防條例》既授權再去處理。

****************
當然,去到衣度,其實條「責任鏈」就係屋宇署同ICU度,亦都係我想講既政策局問題。

屋宇署授權ICU去做公營房屋既執管,經常強調既係,個執管STANDARD係根據返《建築物條例》去做。

衣度,有個麻煩小小既位﹕你睇ICU自己既介紹,其實都淨係好針對咁講建築物條例。例如,ICU自己個網頁簡介係咁講﹕

獨立審查組直接隸屬房屋局常任秘書長辦公室,並在建築事務監督(即屋宇署署長)授權下,按照《建築物條例》(下稱《條例》)及建築事務監督的政策和指引,對由香港房屋委員會(下稱「房委會」)所發展而已出售或分拆出售的物業進行《條例》之下的監管。獨立審查組同時參照《條例》及建築事務監督的政策和指引,對房委會的新發展工程和現存樓宇在行政上進行監管。

我想講既係,ICU係好多地方,都淨係講自己獲得建築事務監督既授權,去執行《建築物條例》。其他例有冇授權執行,似係個問號。

不過,再睇返有份當年立法會文件,講房署將個編外職位恆常化去掌管ICU,個講法又有「小小唔同」﹕

15. 除持續執行屋宇監管工作外,獨立審查組正着手進行以下各項工作: 

(a) 推進實施《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定於2007年 7 月1 日實施)的工作,以規管房委會轄下樓宇和其他在其管轄範圍內的樓宇;

(b) 繼續在居屋屋苑及租置計劃屋邨的樓宇進行既定的勘察計劃;以及

(c) 繼續按照屋宇署現行規管私人樓宇的做法和模式,為居屋屋苑/租置計劃屋邨,以及現時房委會轄下樓宇編訂工程竣工圖,以助進行屋宇監管工作。

(丫,衣份文件就係我之前講過,係網上搵到,解釋政府點解要改組ICU去處理公營房屋既執管問題。想知ICU成立歷史政策邏輯,衣份野幾有用)

個「小小唔同位」係,衣份文件,又好清楚講到,ICU除左係屋宇署署長授權下去執管房委會下既出售物業之餘,ICU係要要「推進實施《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架喎。

不過,文件冇正式講到,屋宇署有冇將個《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既「執管當局」權力授權左比ICU。

如果好無恥,又或者係好「正式」咁樣講,屋宇署有冇寫memo通告任何形式,正式授權ICU去代行《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既權力,係好重要。

***********
當然,題外話,ICU真係....就算屋宇署有正式授權埋個《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既權力,我都好懷疑ICU本身受資源同埋傳統所限,佢地會有幾認真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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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到衣度,其實就係涉及政策局既問題。

冇錯,《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既「執行當局」係消防處處長同埋屋宇署署長。

不過,訂政策既,係政策局。好多解釋政策,政策點分工,甚至點樣授權,其實都應該係由政策局去統籌。

特別係,衣條第572章最基本係涉及既係兩個唔同政策局。如果再加埋ICU,就係涉及三個唔同政策局,再涉及三個唔同部門。

究竟條例係2002年通過,再係2007年係私人樓宇開始實施 (不過水缸之類個D,其實係去到2015年有替代方案之後,先慢慢開始執法),又再係2023年先係房委會核下既舊式公屋落實封窗,成個過程入面,政策局係有冇做任何統籌分工﹖

我超級相信,就算政府係2024年答班智將時淨係講到,房署係有不停同消防再加屋宇署去傾點做,不過政策局係一定有落水的 -- 冇落水,邊個比資源﹖個政策點樣係房委會屋邨落實,亦都冇可能唔關政策局事。

你要演繹政策,再到政策點執行,又點可能唔涉及政策局﹖

特別係,其實消防同屋宇署都係專業層系既部門,入面既技術官僚可以晉升成為部門首長 (運輸署、環保署、康文署個批署長,就一定係AO啦;專業職係上黎既,頂盡係副署長)。

衣班技術官僚,雖然寫例時會有份幫手,不過佢地唔係AO訓練,好多時都真係執行政策法例,而唔係寫政策法例。

所以,杜淦堃問左阿消防助理處長咁多政策分工或者法例上既野,咁阿助理處長一時間醒唔起或者答得衰,其實唔應該怪佢。

杜淦堃要問既,其實就應該係政策局。

即係,你睇上面不停講既《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其實不停修訂,早兩年又攪左個修訂。係個法案委員會入面,阿助理署長係有出席。

不過,要解畫既,其實都係保安局常秘。

而家淨係要助理處長咁樣解政策解分工,我真係覺得佢唔係一個合適既對象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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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不過,唔係抽水﹕

你估個委員會,會唔會傳呀常秘或者局長上黎丫拿﹖早兩日阿家超講,部門高層問責制點解唔包括常秘,係因為常秘係做政策,唔係做日常管理架麻」。

咁而家第572章擺明係個政策分工問題,咁常秘冇理由唔出席呀麻﹖

當然,局長常秘會唔會出席﹖

我好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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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阿助理署長原來答左我擒日問既問題。

我問既係,如果消防知道ICU唔做野,咁消防會唔會用第95章《消防條例》賦予既權力,去發個通知書比宏業 (其實應該係宏福個法團啦),要求佢封返個「生口」。

阿助理署長係明報咁講﹕

同樣屋宇署需就後樓梯窗口改裝「生口」執法,但若有明顯消防風險,問消防處是否有責任跟進,翁回應說「呢個情况我覺得唔啱」,稱消防處無專業判斷生口有否工程需要,「我哋要拆咗佢,一個就話原來唔係,是工程必須」,故需交由專業部門處理,換轉今天亦不會運用《消防條例》處理。

而家睇返,再諗清楚,我要打倒昨日的我,真係要講聲抱歉﹗

(比個藉口自己,我都話擒日趕時間,打住字先啦)

我而家都可以幾肯定咁講,我明白甚至認同阿助理處長點解咁講﹕第572章係寫明,所有建築物「實體」既消防安全,係應該由屋宇署負責,屋宇署先可以判斷「工程是否必須 」,又或者,SAY,係米於特定情況下 (例如有額外消防安全設施)可以批准。

我冇睇過屋宇署D守則,不過好多小型以至所有工程,其實都係有施加特定限制,你做到就都會比你過啦。

係衣個情況之下,屋宇署真係阿助理處長所講既「專業部門」,應該由佢地處理,而唔應該由消防處再用其他法例,去OVERIDER左屋宇署既職能同專業。

(當然,我到而家都懷疑,阿助理處長係米唔記得第572章個分工,所以先講「故需交由專業部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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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係,我再用我既理解,去幫阿助理處長講說話﹕

如果已經有第572章去處理個面對緊既「開生口」問題,但都係要用第95章消防條例去override左第572章理應屬於屋宇署既職責同權力,咁其實係唔合適。

衣個「謹慎使用權力」,其實又真係好重要 -- 既然有專門針對既法例可以處理到個問題,又點解要消防引用第95章個咁龐大不過限制咁小既權力﹖

衣樣,真係要比返個credit阿助理處長。

我會話,衣個唔係卸賻,而係權力既小心運用。

如果你話,消防應該要係衣個情況下引用第95章,咁就唔該,應該要政策局之間講明,亦都要有足夠社會認受,攪清楚點解係咩情況下,消防處可能取代屋宇署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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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上面講既,其實係廢話啦,而家既法律,係好多部門入面,都係武器黎架麻。

你睇消防自己都用條例去告古思堯同咁多所謂既黃店,跟手上年天下無敵部門講到觀浪都可以係疏忽照顧兒童,你就知法律係武器 -- 謹慎使用權力,專重其他部門專業,反而真係罕見,變左做一種美德添。

(題外話,政府終於告柴灣防波堤個對父母,唔知告唔告得入啦。不過,堅尼地城個班呢,我真係好想知,天下無敵部門係米睇完柴灣個CASE,先夠膽搏大霧睇下告唔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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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係,宏福單野係好痴線,好多部門包括消防其實係好多地方都係求求其其。

之但係,今次我BUY助理處長既講法。

即係,如果你認同杜淦堃咁講,就算有現有法例去處理個問題,不過消防係「必要」既情況下都可以用第95章個咁含糊權力的話,咁其實係好危險。

我唔認同,因為宏福衣單野好似好嚴重,就火遮眼,要求消防日後去放低好多已有條例,去嘗試用更勁既法例去處理件事。

衰D講,今日消防可以攪古思堯或者用好多例攪佢唔順眼既黃店。咁,如果消防個自覺再降低,你仲鼓勵佢日後可以用第95章個咁大既權力,就真係,WELL。

又攪多個天下無敵部門出黎呀﹖

一山不能藏二虎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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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我係冇比錢明報,睇唔到李先知全文。不過,佢今日個INTRO都好精彩,我好認同的。

佢個INTRO係咁寫﹕

政府消息人士指出,保安局的計劃已推出兩年,非新項目,亦不意味着政府政策有改變,只是因為張敬軒而令外界的認知度大升;筆者聽聞,特首私下並不認同「復和」之說,認為「犯法就是犯法,沒有所謂『復和』」。

丫,仆你個街丫,條《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係2002年通過,2007年實施,房委會去到2023年先開工封窗滿足條例﹖

衣D仆街真係「犯法就就犯法,沒有所謂房屋署以先易後難、緩急先後的步伐,透過考慮改善方案的審批進度、工程範圍和與相關樓宇其他工程的協調,來推展相關工程」(衣段QUOTE你係個質詢答案INTRO就搵到)。

而家法例寫左係度,咩叫「先易後難、緩急先後」呀﹖犯法就係犯法,犯法就係唔尊重法治架啦。

而家房屋署房委會拖延執法,唔尊重法治,問左責未呀﹖

至於參與個咩更新計劃既人,丫,未上庭架喎,犯左咩法呀﹖

休班個D,未上庭,都未犯法架,下麻﹖

*************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