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過,我理解應該係冇錯﹕任何關於建築物消防安全既事項,執法既都係要根據返個釋義,睇下邊個係「主管當局」黎到介定。
即係,我COPY多次第572章個釋義出黎﹕
執行當局 (enforcement authority) ——
(a)就綜合用途建築物或住用建築物的規劃、設計和建造而言,指屋宇署署長;及
(b)就任何消防裝置或設備而言,指消防處處長;
講多次。
執行當局 (enforcement authority) ——
(a)就綜合用途建築物或住用建築物的規劃、設計和建造而言,指屋宇署署長;及
(b)就任何消防裝置或設備而言,指消防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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咁我頭先又好有心機,真係GOOGLE下今日有冇任何關於《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既新聞,點知淨係搵到成報有直接MENTION衣條例。成報係咁講﹕
杜追問,有否「白紙黑字」反映分工,翁稱「我嘅印象係無」,形容是一直以來部門之間的合作、討論、認知。他舉例稱,舊式樓宇的樓梯窗可以打開,《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下要求轉為梗窗,此部分由屋宇署負責。
杜追問,有否「白紙黑字」反映分工,翁稱「我嘅印象係無」,形容是一直以來部門之間的合作、討論、認知。他舉例稱,舊式樓宇的樓梯窗可以打開,《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下要求轉為梗窗,此部分由屋宇署負責。
睇到衣段新聞,再睇埋擒日加今日既新聞,就大約估到發生左咩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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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消防安全既分工責任問題,其實唔係「有否白紙黑字反映分工」。
因為,你睇第572章,其實已經介定左兩個不同「執行當局」 (即係屋宇署長及消防處處長)既分工權力,條例本身已經係「白紙黑字」。
即係,所有關乎樓建築物「實體」,都係由屋宇署負責;消防裝置同設備,先係由消防處負責。
如果再要仔細分工,要討論既係可能既marginal case,例如防煙門係屬於「消防裝置」定係「建築物的建造」,又或者開放式廚房既花灑係米「消防裝置」定係「建築物的建造」既一部份。
不過,衣D CASE其實可能好多都幾清楚,事關已經有其他例或者守則,例如《消防(裝置及設備)規例》去處理,消防仲出埋小冊子攬左上身。
所以,條例落實左咁多年,消防同屋宇署,其實應該係大部份情況都知個分工係點,所以阿助理處長翁錦雄先會講得出,「舊式樓宇的樓梯窗可以打開,《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下要求轉為梗窗,此部分由屋宇署負責」。
又再之但係,佢話印象係冇「白紙黑宇」反映分工,甚至報導引述話佢「形容是一直以來部門之間的合作、討論、認知」,咁衣個就係問題。
最重要個點係﹕兩個主管當局既職責,係寫左係第572章入面。
無論係阿助理處長或者杜淦堃都好奇怪,冇人提過 (起碼係報導上) 既然第572章咁樣寫左出黎之後,政策局同部門之間有冇任何紀錄,去解釋去操作去執行衣條法例上既定義。
條例係2002年已經過左立法會,之後2007年開始執行 (房委會公屋就封窗既問題就2023年先執行添啦)。經過咁多年,其實又點會唔清楚兩個部門係點分工﹖
經過咁多年,如果有咩問題,其實一定會提升去到政策局層次,由政策局搵埋律政司再傾掂數去點樣演譯條例,究竟邊部份係點樣執行。
結論係,阿助理處長翁錦雄其實有小小問題﹕佢作為負責消防安全既助理處長,其實佢係米唔知條例點寫﹖
就算點樣演繹條例,點樣同屋宇署/ICU分工都好,其實佢最簡單,撻條例出黎米得囉。
佢講到係咩「部門之間的合作、討論、認知」,個基礎其實係條例對於「執行當局」個定義度架麻,咁米係「白紙黑字」寫左出黎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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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唔知杜淦堃有冇要求政策局既人提供書面供詞。
但係,如果佢咁著緊分工問題 (衣樣係應該的),其實去到衣個階段,個問題係政策局既問題。你睇返聽證會好早期,ICU講「生口」問題時,其實係咁講﹕
杜引述屋宇署指,以木板代窗徹底破壞樓梯逃生功能,加上會導致自然光被遮蓋,影響逃生,署方同意「生口」違反規定。杜指,ICU 未有實地檢測、僅審閱文件,沒發覺違規。
杜指,但當時從相片可見,逃生樓梯的窗戶被木板封住,委員會曾問 ICU 為何未能在相片識別問題,ICU 高級屋宇保養測量師容永倫回應指,ICU 的檢查僅限於文件審查,當中只要求人員確認相片是否清晰。勞工處則指,因屋苑是有人住的地方,屋苑樓梯屬消防處、屋宇署管轄範圍。
杜引述屋宇署指,以木板代窗徹底破壞樓梯逃生功能,加上會導致自然光被遮蓋,影響逃生,署方同意「生口」違反規定。杜指,ICU 未有實地檢測、僅審閱文件,沒發覺違規。
杜指,但當時從相片可見,逃生樓梯的窗戶被木板封住,委員會曾問 ICU 為何未能在相片識別問題,ICU 高級屋宇保養測量師容永倫回應指,ICU 的檢查僅限於文件審查,當中只要求人員確認相片是否清晰。勞工處則指,因屋苑是有人住的地方,屋苑樓梯屬消防處、屋宇署管轄範圍。
上面段引文,講到屋宇署同意「以木板代窗徹底破壞樓梯逃生功能」。咁,成件事就好簡單﹕
屋宇署作為「執行當局」已經同意左衣個做法係違反左第572章既規定。同時間,消防亦都好清楚,建築物「實體」既消防安全任係屋宇署度。
咁的話,其實消防處只要將個投訴交返比屋宇署,叫屋宇署做好「執行當局」個職責,件事就好清楚解決到 -- 根本唔需要再好似杜淦堃咁樣,要消防處引用第95章《消防條例》既授權再去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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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去到衣度,其實條「責任鏈」就係屋宇署同ICU度,亦都係我想講既政策局問題。
屋宇署授權ICU去做公營房屋既執管,經常強調既係,個執管STANDARD係根據返《建築物條例》去做。
衣度,有個麻煩小小既位﹕你睇ICU自己既介紹,其實都淨係好針對咁講建築物條例。例如,ICU自己個網頁簡介係咁講﹕
獨立審查組直接隸屬房屋局常任秘書長辦公室,並在建築事務監督(即屋宇署署長)授權下,按照《建築物條例》(下稱《條例》)及建築事務監督的政策和指引,對由香港房屋委員會(下稱「房委會」)所發展而已出售或分拆出售的物業進行《條例》之下的監管。獨立審查組同時參照《條例》及建築事務監督的政策和指引,對房委會的新發展工程和現存樓宇在行政上進行監管。
我想講既係,ICU係好多地方,都淨係講自己獲得建築事務監督既授權,去執行《建築物條例》。其他例有冇授權執行,似係個問號。
不過,再睇返有份當年立法會文件,講房署將個編外職位恆常化去掌管ICU,個講法又有「小小唔同」﹕
15. 除持續執行屋宇監管工作外,獨立審查組正着手進行以下各項工作:
(a) 推進實施《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定於2007年 7 月1 日實施)的工作,以規管房委會轄下樓宇和其他在其管轄範圍內的樓宇;
(b) 繼續在居屋屋苑及租置計劃屋邨的樓宇進行既定的勘察計劃;以及
(c) 繼續按照屋宇署現行規管私人樓宇的做法和模式,為居屋屋苑/租置計劃屋邨,以及現時房委會轄下樓宇編訂工程竣工圖,以助進行屋宇監管工作。
(丫,衣份文件就係我之前講過,係網上搵到,解釋政府點解要改組ICU去處理公營房屋既執管問題。想知ICU成立歷史政策邏輯,衣份野幾有用)
(丫,衣份文件就係我之前講過,係網上搵到,解釋政府點解要改組ICU去處理公營房屋既執管問題。想知ICU成立歷史政策邏輯,衣份野幾有用)
個「小小唔同位」係,衣份文件,又好清楚講到,ICU除左係屋宇署署長授權下去執管房委會下既出售物業之餘,ICU係要要「推進實施《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架喎。
不過,文件冇正式講到,屋宇署有冇將個《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既「執管當局」權力授權左比ICU。
如果好無恥,又或者係好「正式」咁樣講,屋宇署有冇寫memo通告任何形式,正式授權ICU去代行《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既權力,係好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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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題外話,ICU真係....就算屋宇署有正式授權埋個《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既權力,我都好懷疑ICU本身受資源同埋傳統所限,佢地會有幾認真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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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到衣度,其實就係涉及政策局既問題。
冇錯,《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既「執行當局」係消防處處長同埋屋宇署署長。
不過,訂政策既,係政策局。好多解釋政策,政策點分工,甚至點樣授權,其實都應該係由政策局去統籌。
特別係,衣條第572章最基本係涉及既係兩個唔同政策局。如果再加埋ICU,就係涉及三個唔同政策局,再涉及三個唔同部門。
究竟條例係2002年通過,再係2007年係私人樓宇開始實施 (不過水缸之類個D,其實係去到2015年有替代方案之後,先慢慢開始執法),又再係2023年先係房委會核下既舊式公屋落實封窗,成個過程入面,政策局係有冇做任何統籌分工﹖
我超級相信,就算政府係2024年答班智將時淨係講到,房署係有不停同消防再加屋宇署去傾點做,不過政策局係一定有落水的 -- 冇落水,邊個比資源﹖個政策點樣係房委會屋邨落實,亦都冇可能唔關政策局事。
你要演繹政策,再到政策點執行,又點可能唔涉及政策局﹖
特別係,其實消防同屋宇署都係專業層系既部門,入面既技術官僚可以晉升成為部門首長 (運輸署、環保署、康文署個批署長,就一定係AO啦;專業職係上黎既,頂盡係副署長)。
衣班技術官僚,雖然寫例時會有份幫手,不過佢地唔係AO訓練,好多時都真係執行政策法例,而唔係寫政策法例。
所以,杜淦堃問左阿消防助理處長咁多政策分工或者法例上既野,咁阿助理處長一時間醒唔起或者答得衰,其實唔應該怪佢。
杜淦堃要問既,其實就應該係政策局。
即係,你睇上面不停講既《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其實不停修訂,早兩年又攪左個修訂。係個法案委員會入面,阿助理署長係有出席。
不過,要解畫既,其實都係保安局常秘。
而家淨係要助理處長咁樣解政策解分工,我真係覺得佢唔係一個合適既對象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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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不過,唔係抽水﹕
你估個委員會,會唔會傳呀常秘或者局長上黎丫拿﹖早兩日阿家超講,部門高層問責制點解唔包括常秘,係因為常秘係做政策,唔係做日常管理架麻」。
咁而家第572章擺明係個政策分工問題,咁常秘冇理由唔出席呀麻﹖
當然,局長常秘會唔會出席﹖
我好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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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阿助理署長原來答左我擒日問既問題。
我問既係,如果消防知道ICU唔做野,咁消防會唔會用第95章《消防條例》賦予既權力,去發個通知書比宏業 (其實應該係宏福個法團啦),要求佢封返個「生口」。
阿助理署長係明報咁講﹕
同樣屋宇署需就後樓梯窗口改裝「生口」執法,但若有明顯消防風險,問消防處是否有責任跟進,翁回應說「呢個情况我覺得唔啱」,稱消防處無專業判斷生口有否工程需要,「我哋要拆咗佢,一個就話原來唔係,是工程必須」,故需交由專業部門處理,換轉今天亦不會運用《消防條例》處理。
而家睇返,再諗清楚,我要打倒昨日的我,真係要講聲抱歉﹗
(比個藉口自己,我都話擒日趕時間,打住字先啦)
我而家都可以幾肯定咁講,我明白甚至認同阿助理處長點解咁講﹕第572章係寫明,所有建築物「實體」既消防安全,係應該由屋宇署負責,屋宇署先可以判斷「工程是否必須 」,又或者,SAY,係米於特定情況下 (例如有額外消防安全設施)可以批准。
我冇睇過屋宇署D守則,不過好多小型以至所有工程,其實都係有施加特定限制,你做到就都會比你過啦。
係衣個情況之下,屋宇署真係阿助理處長所講既「專業部門」,應該由佢地處理,而唔應該由消防處再用其他法例,去OVERIDER左屋宇署既職能同專業。
(當然,我到而家都懷疑,阿助理處長係米唔記得第572章個分工,所以先講「故需交由專業部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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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係,我再用我既理解,去幫阿助理處長講說話﹕
如果已經有第572章去處理個面對緊既「開生口」問題,但都係要用第95章消防條例去override左第572章理應屬於屋宇署既職責同權力,咁其實係唔合適。
衣個「謹慎使用權力」,其實又真係好重要 -- 既然有專門針對既法例可以處理到個問題,又點解要消防引用第95章個咁龐大不過限制咁小既權力﹖
衣樣,真係要比返個credit阿助理處長。
我會話,衣個唔係卸賻,而係權力既小心運用。
如果你話,消防應該要係衣個情況下引用第95章,咁就唔該,應該要政策局之間講明,亦都要有足夠社會認受,攪清楚點解係咩情況下,消防處可能取代屋宇署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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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上面講既,其實係廢話啦,而家既法律,係好多部門入面,都係武器黎架麻。
你睇消防自己都用條例去告古思堯同咁多所謂既黃店,跟手上年天下無敵部門講到觀浪都可以係疏忽照顧兒童,你就知法律係武器 -- 謹慎使用權力,專重其他部門專業,反而真係罕見,變左做一種美德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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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係,宏福單野係好痴線,好多部門包括消防其實係好多地方都係求求其其。
之但係,今次我BUY助理處長既講法。
即係,如果你認同杜淦堃咁講,就算有現有法例去處理個問題,不過消防係「必要」既情況下都可以用第95章個咁含糊權力的話,咁其實係好危險。
我唔認同,因為宏福衣單野好似好嚴重,就火遮眼,要求消防日後去放低好多已有條例,去嘗試用更勁既法例去處理件事。
衰D講,今日消防可以攪古思堯或者用好多例攪佢唔順眼既黃店。咁,如果消防個自覺再降低,你仲鼓勵佢日後可以用第95章個咁大既權力,就真係,WELL。
又攪多個天下無敵部門出黎呀﹖
一山不能藏二虎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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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我係冇比錢明報,睇唔到李先知全文。不過,佢今日個INTRO都好精彩,我好認同的。
佢個INTRO係咁寫﹕
政府消息人士指出,保安局的計劃已推出兩年,非新項目,亦不意味着政府政策有改變,只是因為張敬軒而令外界的認知度大升;筆者聽聞,特首私下並不認同「復和」之說,認為「犯法就是犯法,沒有所謂『復和』」。
丫,仆你個街丫,條《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係2002年通過,2007年實施,房委會去到2023年先開工封窗滿足條例﹖
衣D仆街真係「犯法就就犯法,沒有所謂房屋署以先易後難、緩急先後的步伐,透過考慮改善方案的審批進度、工程範圍和與相關樓宇其他工程的協調,來推展相關工程」(衣段QUOTE你係個質詢答案INTRO就搵到)。
而家法例寫左係度,咩叫「先易後難、緩急先後」呀﹖犯法就係犯法,犯法就係唔尊重法治架啦。
而家房屋署房委會拖延執法,唔尊重法治,問左責未呀﹖
至於參與個咩更新計劃既人,丫,未上庭架喎,犯左咩法呀﹖
休班個D,未上庭,都未犯法架,下麻﹖
*************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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