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24日星期五

處長.分工

庭刊衣個報導入面,阿處長講野就冇咁難聽。

不過,對比早兩日助理處長個講法,處長個講法都係太政客。

ANYWAY,我好FAIR,所以貼埋係度。



法律人.大局觀

下面樣野,我想講但唔知點講左好耐。就今次聽證會,我直覺上,都覺得關事,可以講兩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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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個月之前,講開巴士安全帶,王慧麟係佢FB寫左段咁既野﹕

最初收到邀稿,已經係上周五的事。
我係冇時間去theorise成件事。加上已經離開咗一段時間,果種連結感嘅力道,同在地嘅人好唔同。與其人云亦云,不如講下自己的醜事,可能會更好。
我只能咁講,當時返工呢,隔離組既阿姐係劍橋讀法律既,再隔離組既係London U既,至於Number Two係高我十幾屆嘅法律系師姐。你估到,部門Number One開高層會議時,有幾件有法律背景嘅下屬響度坐陣,睇怕幾穩陣啦。
後來我的新上司,仲係高我幾屆的法律系師兄。
冇嘢嘅,法律人的通病係注重技術細節,咁我地呢類人同律政部門嘅人係可以對嘴。但法律人做政策亦容易陷入技術細節嘅糾纏,冇咗個大局觀。
尋日《信報》余錦賢,原來都有講律政部門覺得畀人屈,似係同我呢篇文章嘅觀點,不謀而合。哈哈~~
我強調,呢d都係二十幾年前的舊事,接近回憶錄嘅嘢,冇乜參考價值。多謝大家睇我寫嘅東西。大家不妨順便又subscribe我嘅substack,哈哈~~

我想講既係,雖然我都係不停講第572章,不過at least係報導上,杜淦堃不停執著係第95章消防條例入面,消防處個「最後把關人」角色,其實就係一種打官司既MINDSET,一種技術細節追住去打既執著。

消防係法例係政策係資源上應該有咩角色,其實唔應該只係睇第95條講到既咁攏統,以至講到無限延伸。我完整咁quote多次佢成日引用既第95條入面,列明既消防處職責﹕

7.消防處的職責
消防處的職責為 ——
(a)滅火;
(由1981年第55號第3條代替)
(b)在火警或其他災難發生時保護人命及財產;
(由1981年第55號第3條代替)
(c)按情況所需就防火措施及火警危險提供意見;
(由1981年第55號第3條代替)
(d)用以下方法協助任何看似需要迅速或立即接受醫療護理的人 ——
(i)確保該人的安全;
(ii)令該人復甦或維持其生命;
(iii)減少其痛苦或困擾;
(e)提供以下服務 ——
(i)運送(d)段所提述的人往醫院或可向該人提供醫療護理的其他地方;及
(ii)與適當主管當局合作,將任何人從醫院或診療所運送往返任何地方,以及照顧和照料如此被運送的人;
(f)執行法律所委予或行政長官所指示的其他職責;及
(由1999年第76號第3條修訂)
(g)辦理為有效執行本條指明或根據(f)段委予的職責而必需辦理或適宜辦理的任何事情。

第95(7)(c)真係列明,消防處係「按情況所需就防火措施及火警危險提供意見」。所以,消防話係好多執法上可以同屋宇署去傾,其實係正確,係佢既職能。

不過,如果將衣個職責無限擴大為「最後把關人」,其實係好危險,亦都無視好多限制,更加唔似係衣條法例所訂明既職責 --「按情況所需」「提供意見」可以等同「最後把關人」﹖

根據返第572章,建築物硬體既「執管當局」係屋宇署,屋宇署先係「最後把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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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點解我之前想講王慧麟衣段野呢﹖

想講,係因為我都quote過,係油治及興之後,好多低能尊貴如劉智鵬莊豪鋒都大約講過,話自己唔係律師冇法律背景,所以就較小參與法例審議或之類既野啦。

衣樣,係低能。

事關,除左立法會議員其中一個最重要既角色就係立法之外,我亦都好同意王慧麟講既衣句野﹕「但法律人做政策亦容易陷入技術細節嘅糾纏,冇咗個大局觀。」

至於原因,唔詳細解釋。

之但係,衣個就係議會以至傳統ao制既優點﹕政府架構上,好多時,係得真正既AO通材,先會有大局觀。議會入面,非法律界別既,亦都可能先會唔糾纏係好多技術支節,而去由大局去睇政策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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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

消防.專業.政客

今日消防處處長出席聽證會。見好多報導,將阿處長陽恩健好多講法quote出黎,不過好多都刷新我既認知。

所以,我特登搵明報個聽證會文字紀錄,COPY返我覺得係重點既出黎

明報原文有佢自己bold左重點;我唔理佢,除左個題之外,我bold我想講既重點﹕


【1130】談分工

杜淦堃提及消防與其他部門分工的問題,其中涉及建築物料如棚網、發泡膠,被動消防裝置如生口,責任在屋宇署;他指出大廈樓宇維修期間的火警風險「差不多最高」,楊同意,亦同意「預防勝於治療」。杜續引述消防條例,提到消防的職責包括按情况就防火措施及火警危險提供意見等,而屋宇署如要處理建築材料,無可厚非地與火警有關,形容「大家都有責任」,楊認同該說法。

楊稱,如果公眾地方有大量易燃物,消防可發出「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若未有遵從消防可「入去幫佢哋做」。

【1200】消防處及屋宇署有權就發泡膠問題執法
至於發泡膠及生口,楊強調與屋宇署雙方有分工,各自使用法例賦權作監管,其中屋宇署管建築結構、開窗,同時會考慮結構、採光等工程要素,消防或純粹要求做回原本設計。就今次大火,他提到曾與屋宇署討論過整窗,如有工程窗應在哪開。他亦表示,屋宇署可按法例控告承建商,「是否需要加埋我哋去告,我哋唔介意負責,但要像迷你倉,傾好分工,管理整體大廈安全」,稱同意火警危險的定義上屬消防職權範圍,但實務上則要與屋宇署作溝通。

楊恩健亦說,他本人無見過「生口」,不過技術上消防處有權就此發出「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惟實際上要先與屋宇署作討論。他表示,與屋宇署針對樓宇防火有緊密溝通及分工,「如有需要我哋出,我哋會出」。楊同意屋宇署未必知悉所有火災風險,雙方有必要加強溝通。

發泡膠方面,楊恩健同意消防處及屋宇署都有權執法,「如我們見到有一個部門已經處理,而裡面涉多於我們管轄範疇,我們會溝通」,又稱現時如用發泡膠會控告承建商,日後會再商量是由屋宇署或是消防執法。至於大火當時是否缺乏該方面的溝通,楊稱當時實務上已談好「邊啲我哋去做」。

【1245】
對於消防第四代指揮系統原定2022年落成,最後期望落空,楊解釋指,發現第四代系統中途遇上「黑暴」,故推遲一段時間,系統現時進入測試及訓練階段,並認同愈早應用愈好。他又說,重覆向報案人詢問資料屬溝通問題,會與警方深入探討,避免交接上重問。

【1415】楊恩健:不可貿然發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
杜淦堃提到很多宏福苑居民感謝消防當日救援,惟亦有很多居民不滿政府部門就有關消防裝置、工地安全等投訴的處理方法,對監管失效感失望。他稱,楊今早確認消防有權處理生口及發泡膠問題,問及雖然發出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Fhan)要與屋宇署溝通,但不代表消防處不可或不應發出通知書。楊表示,不可貿貿然發出Fhan,如重置玻璃,要先得到屋宇署說明如何處理。

楊再提及迷你倉事件,稱整體消防安全不是一兩部門的事,而是涉及部門之間的協調溝通,去互補不足的地方,舉例消防不理解窗的處理或結構問題;屋宇署則不理解火警前如更換合規窗對救火的影響。杜稱應該「四隻眼睇住佢,兩部門都有責任」;楊認同。

楊又表示,大火前消防無見過「生口」,無作轉介,現時覺得只作轉介可能不足。至於發泡膠,他表示消防不能透過發出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立即執法,因本身屋宇署有規定,而發泡膠有
非阻燃,屋宇署會考慮採光問題等,故要「大家拎議題出嚟去互補不足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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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處長好多講法,其實係非常類近政治需要既講法,佢真係似一個政客多個一個專業人員,好多說法真係好O嘴的。

簡單D,用pt form﹕

1.阿處長話,「如果公眾地方有大量易燃物,消防可發出「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

咁首先,你唔好理佢之後講到,「生口」發泡膠又係另一回事,發唔發個「通知書」要同屋宇署傾;佢可能純粹講,如果有其他地方放左大量易燃物,咁消防可以發出「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

不過,佢衣個講法,就本身已經係一個危險既講法。

先唔好再詳細講,點解消防係告古思堯單CASE入面,消防可以話「其他單位有出現疑似違規情況,但他無法聯絡相關人士,故沒立刻發出通知書,並否認受任何指令選擇性執法」

我淨係想問,所有維修建築地盤其實都有大量易燃物,咁消防係咩情況之下,先會發出「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

如果再用埋杜淦堃成日提到消防處係《消防條例》既角色,「提到消防的職責包括按情况就防火措施及火警危險提供意見等」,咁其實個情況係可以好荒謬﹕

既然消防有咁廣泛 (if not 空泛)既職責,咁你見唔見過去其實每年有幾多宗新界回收場火警﹖本土研究社話新界棕地每15日就有一次火災,我唔知佢有冇跨大,不過新界回收場係經常有火警新聞。

回收場之外,油麻地避風塘有躉船衣兩年都又燒左幾次﹖唔講回收場,跟手每年有幾多宗劏房大細火﹖

如果好似杜淦堃咁講,消防既職責係咁廣泛,咁我淨係講劏房同賓館,佢地係米要取代EMSD同BD以至房屋局規管劏房既角色,去巡埋所有劏房既安全 -- 而家消防理論上睇大廈消防裝置,不過係米要睇埋室內家庭裝置,以至成個電路配置維修之類呢﹖

唔講劏房,而家消防管回收場,其實淨係管個D咩緊急通道,滅火水源,以至某些消防設備 (求其搵,陳克勤十幾年前問過相關題目,而家應該冇改的),咁如果消防角色咁廣泛,係米應該增加唔知幾多人手,定期巡埋回收場,甚至入埋海事處避風塘,做埋海事處個範﹖

如果回收場有大量易燃物,又係米好似阿處長咁講,應該全部發出個「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以所有回收場收皮﹖

用杜淦堃既說法,既然消防條例賦予消防處衣個角色,係今次宏福入面又應該要取代埋屋宇署/icu既角色 (或者係做補底啦)。咁日後消防處係米係「必要」時,應該取代埋emsd等等既角色﹖

消防處處長又係米同意﹖

2.講到「生口」既問題,好多報導就咁quote,話阿處長話,消防處可以就「生口」問題作出檢控。跟手報導又話,衣個講法同早兩日助理處長既講法唔同。

不過,你睇明報上面個文字版,其實阿處長既講法,係好「政治」既講法。

佢開首講到﹕「是否需要加埋我哋去告,我哋唔介意負責,但要像迷你倉,傾好分工」。

咁其實,咩叫「我地唔介意負責」﹖如果屋宇署話,根據第572章,係應該由屋宇署負責,咁你介唔介意,同法例有咩關係﹖

根據法例,如果用第572章,你唔係「執行當局」,更加唔可以「加埋你地去告」添喎﹗

而家講緊既係檢控,唔係講你介唔介意,係講緊法律上你有冇權呀﹗而家講緊「拉人講興趣」呀﹖衣句野唔係我講,係你講架。

跟手佢再講到,「不過技術上消防處有權就此發出「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惟實際上要先與屋宇署作討論」,咁其實衣個問題唔單止係「技術上」,而係政策或者法律原則既問題。

即係,又要我回帶。

技術上丫麻,都係回帶個句,根據第572章,窗門梯間消防結構衣樣野係屋宇署做執管,所以用第572章,係由屋宇署去執行,咁所以「惟實際上要先與屋宇署作討論」。

而係政府政策上,針對樓宇消防安全既條例,係第572章,係2002年立法制訂,去針對樓宇消防安全而訂立。

你要發出「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運用既權力就係第95章,係應用另一套「廣泛」既法例去針對樓宇安全風險。

你衣個所謂既「技術上」有權既問題,其實等同我上個POST講既問題﹕係政策以至法律上,係米應該用一條法律,可以咁隨便去OVERRIDE另一條法律既要求。

所以,阿處長講既「技術上」,其實係一個好「政治」既講法。

而要抽水講句,政府想用疏忽照顧兒童去告觀浪,其實就已經係好有創意架啦 -- 之但係,用衣條例去告,都冇overide另一條法例。

3.最後,至於佢講到第四代指揮系統,聲稱原本2022年攪掂,點知「最後期望落空,楊解釋指,發現第四代系統中途遇上「黑暴」,故推遲一段時間」,佢就識唔識計數﹖

知唔知2026年減2022年,係有4年 -- 我就算當你係乜春「黑暴」真係好有影響,咁會影響到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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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處長今日出黎講野,其實好多說法,都係好「政治」,講到無零兩可,甚至係好危險 -- 唔係針對佢講咩「黑暴」,佢其他說法,其實都係好虛。

佢講既野,究竟係米專業,係米講法例,係好令我懷疑的。

你見雜誌社唔知係聽證會入面,搵到「楊恩健確認消防處是火警風險「最後把關人」」衣個講法,就更加令人嘆為觀止 (我係明報個報導入面,搵唔到衣樣野的)。

阿處長講左衣句野,其實更加形象化地,講左我成篇文想講既問題。

咁我用返上面例子,而家咁多回收場大火,油麻地避風塘連續兩年都有火警,再到佐敦油麻地咁多劏房不停火燭,咁係米消防處冇做好「火警風險最後把關人」﹖

正常人,都唔會同意衣個講法,阿處長都唔會同意。

唔同意既話,咁佢又確認「消防處是火警風險最後把關人」,咁即係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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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宏福單野入面,消防做野緊係有甩漏。

不過,係「生口」衣個問題上,其實消防已經好清楚交代佢地係法律上既責任,亦都講得出應該點做先可以改善到個制度,要明確個轉介制度,令到屋宇署同消防處起碼係執行第572章上面有明確角色 (至於屋宇署同icu既關係,就理應唔關消防事啦)。

如果上面個機制做好,係宏福個case入面,消防收到個「生口」技訴,之後轉介比屋宇署,確保屋宇署同icu傾掂數,確認「以木板代窗徹底破壞樓梯逃生功能,加上會導致自然光被遮蓋,影響逃生,署方同意「生口」違反規定」,咁其實宏福個「生口」問題,一收到投訴就已經可以係現有第572章之下處理左。

而家阿處長無啦啦講咩「最後把關人」,再睇完佢講左既野,你就明,點解有親咩國家安全日黎智英案,消房處都會衝出黎話支持啦。

亦所以,阿助理處長,真係應該要RESPECT的。

我好相信,就算知道比人鬧,佢都淨係講at least佢相信既事實同法例 -- 就算你唔認同佢或者我所講既野都好,都好過阿處長講d咁政客既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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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

2026年4月23日星期四

《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政策局.權力運用

擒日唔得閒,咁唔死心,頭先我睇多次香港法例第572章《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不過真係太長,係咁易睇算。

不過,我理解應該係冇錯﹕任何關於建築物消防安全既事項,執法既都係要根據返個釋義,睇下邊個係「主管當局」黎到介定。

即係,我COPY多次第572章個釋義出黎

執行當局 (enforcement authority) ——
(a)就綜合用途建築物或住用建築物的規劃、設計和建造而言,指屋宇署署長;及
(b)就任何消防裝置或設備而言,指消防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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咁我頭先又好有心機,真係GOOGLE下今日有冇任何關於《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既新聞,點知淨係搵到成報有直接MENTION衣條例。成報係咁講﹕

杜追問,有否「白紙黑字」反映分工,翁稱「我嘅印象係無」,形容是一直以來部門之間的合作、討論、認知。他舉例稱,舊式樓宇的樓梯窗可以打開,《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下要求轉為梗窗,此部分由屋宇署負責。

睇到衣段新聞,再睇埋擒日加今日既新聞,就大約估到發生左咩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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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消防安全既分工責任問題,其實唔係「有否白紙黑字反映分工」。

因為,你睇第572章,其實已經介定左兩個不同「執行當局」 (即係屋宇署長及消防處處長)既分工權力,條例本身已經係「白紙黑字」。

即係,所有關乎樓建築物「實體」,都係由屋宇署負責;消防裝置同設備,先係由消防處負責。

如果再要仔細分工,要討論既係可能既marginal case,例如防煙門係屬於「消防裝置」定係「建築物的建造」,又或者開放式廚房既花灑係米「消防裝置」定係「建築物的建造」既一部份。

不過,衣D CASE其實可能好多都幾清楚,事關已經有其他例或者守則,例如《消防(裝置及設備)規例》去處理,消防仲出埋小冊子攬左上身

所以,條例落實左咁多年,消防同屋宇署,其實應該係大部份情況都知個分工係點,所以阿助理處長翁錦雄先會講得出,「舊式樓宇的樓梯窗可以打開,《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下要求轉為梗窗,此部分由屋宇署負責」

又再之但係,佢話印象係冇「白紙黑宇」反映分工,甚至報導引述話佢「形容是一直以來部門之間的合作、討論、認知」,咁衣個就係問題。

講多次。

最重要個點係﹕兩個主管當局既職責,係寫左係第572章入面。

無論係阿助理處長或者杜淦堃都好奇怪,冇人提過 (起碼係報導上) 既然第572章咁樣寫左出黎之後,政策局同部門之間有冇任何紀錄,去解釋去操作去執行衣條法例上既定義。

條例係2002年已經過左立法會,之後2007年開始執行 (房委會公屋就封窗既問題就2023年先執行添啦)。經過咁多年,其實又點會唔清楚兩個部門係點分工﹖

經過咁多年,如果有咩問題,其實一定會提升去到政策局層次,由政策局搵埋律政司再傾掂數去點樣演譯條例,究竟邊部份係點樣執行。

結論係,阿助理處長翁錦雄其實有小小問題﹕佢作為負責消防安全既助理處長,其實佢係米唔知條例點寫﹖

就算點樣演繹條例,點樣同屋宇署/ICU分工都好,其實佢最簡單,撻條例出黎米得囉。

佢講到係咩「部門之間的合作、討論、認知」,個基礎其實係條例對於「執行當局」個定義度架麻,咁米係「白紙黑字」寫左出黎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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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唔知杜淦堃有冇要求政策局既人提供書面供詞。

但係,如果佢咁著緊分工問題 (衣樣係應該的),其實去到衣個階段,個問題係政策局既問題。你睇返聽證會好早期,ICU講「生口」問題時,其實係咁講

杜引述屋宇署指,以木板代窗徹底破壞樓梯逃生功能,加上會導致自然光被遮蓋,影響逃生,署方同意「生口」違反規定。杜指,ICU 未有實地檢測、僅審閱文件,沒發覺違規。

杜指,但當時從相片可見,逃生樓梯的窗戶被木板封住,委員會曾問 ICU 為何未能在相片識別問題,ICU 高級屋宇保養測量師容永倫回應指,ICU 的檢查僅限於文件審查,當中只要求人員確認相片是否清晰。勞工處則指,因屋苑是有人住的地方,屋苑樓梯屬消防處、屋宇署管轄範圍。

上面段引文,講到屋宇署同意「以木板代窗徹底破壞樓梯逃生功能」。咁,成件事就好簡單﹕

屋宇署作為「執行當局」已經同意左衣個做法係違反左第572章既規定。同時間,消防亦都好清楚,建築物「實體」既消防安全任係屋宇署度。

咁的話,其實消防處只要將個投訴交返比屋宇署,叫屋宇署做好「執行當局」個職責,件事就好清楚解決到 -- 根本唔需要再好似杜淦堃咁樣,要消防處引用第95章《消防條例》既授權再去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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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去到衣度,其實條「責任鏈」就係屋宇署同ICU度,亦都係我想講既政策局問題。

屋宇署授權ICU去做公營房屋既執管,經常強調既係,個執管STANDARD係根據返《建築物條例》去做。

衣度,有個麻煩小小既位﹕你睇ICU自己既介紹,其實都淨係好針對咁講建築物條例。例如,ICU自己個網頁簡介係咁講﹕

獨立審查組直接隸屬房屋局常任秘書長辦公室,並在建築事務監督(即屋宇署署長)授權下,按照《建築物條例》(下稱《條例》)及建築事務監督的政策和指引,對由香港房屋委員會(下稱「房委會」)所發展而已出售或分拆出售的物業進行《條例》之下的監管。獨立審查組同時參照《條例》及建築事務監督的政策和指引,對房委會的新發展工程和現存樓宇在行政上進行監管。

我想講既係,ICU係好多地方,都淨係講自己獲得建築事務監督既授權,去執行《建築物條例》。其他例有冇授權執行,似係個問號。

不過,再睇返有份當年立法會文件,講房署將個編外職位恆常化去掌管ICU,個講法又有「小小唔同」﹕

15. 除持續執行屋宇監管工作外,獨立審查組正着手進行以下各項工作: 

(a) 推進實施《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定於2007年 7 月1 日實施)的工作,以規管房委會轄下樓宇和其他在其管轄範圍內的樓宇;

(b) 繼續在居屋屋苑及租置計劃屋邨的樓宇進行既定的勘察計劃;以及

(c) 繼續按照屋宇署現行規管私人樓宇的做法和模式,為居屋屋苑/租置計劃屋邨,以及現時房委會轄下樓宇編訂工程竣工圖,以助進行屋宇監管工作。

(丫,衣份文件就係我之前講過,係網上搵到,解釋政府點解要改組ICU去處理公營房屋既執管問題。想知ICU成立歷史政策邏輯,衣份野幾有用)

個「小小唔同位」係,衣份文件,又好清楚講到,ICU除左係屋宇署署長授權下去執管房委會下既出售物業之餘,ICU係要要「推進實施《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架喎。

不過,文件冇正式講到,屋宇署有冇將個《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既「執管當局」權力授權左比ICU。

如果好無恥,又或者係好「正式」咁樣講,屋宇署有冇寫memo通告任何形式,正式授權ICU去代行《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既權力,係好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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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題外話,ICU真係....就算屋宇署有正式授權埋個《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既權力,我都好懷疑ICU本身受資源同埋傳統所限,佢地會有幾認真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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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到衣度,其實就係涉及政策局既問題。

冇錯,《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既「執行當局」係消防處處長同埋屋宇署署長。

不過,訂政策既,係政策局。好多解釋政策,政策點分工,甚至點樣授權,其實都應該係由政策局去統籌。

特別係,衣條第572章最基本係涉及既係兩個唔同政策局。如果再加埋ICU,就係涉及三個唔同政策局,再涉及三個唔同部門。

究竟條例係2002年通過,再係2007年係私人樓宇開始實施 (不過水缸之類個D,其實係去到2015年有替代方案之後,先慢慢開始執法),又再係2023年先係房委會核下既舊式公屋落實封窗,成個過程入面,政策局係有冇做任何統籌分工﹖

我超級相信,就算政府係2024年答班智將時淨係講到,房署係有不停同消防再加屋宇署去傾點做,不過政策局係一定有落水的 -- 冇落水,邊個比資源﹖個政策點樣係房委會屋邨落實,亦都冇可能唔關政策局事。

你要演繹政策,再到政策點執行,又點可能唔涉及政策局﹖

特別係,其實消防同屋宇署都係專業層系既部門,入面既技術官僚可以晉升成為部門首長 (運輸署、環保署、康文署個批署長,就一定係AO啦;專業職係上黎既,頂盡係副署長)。

衣班技術官僚,雖然寫例時會有份幫手,不過佢地唔係AO訓練,好多時都真係執行政策法例,而唔係寫政策法例。

所以,杜淦堃問左阿消防助理處長咁多政策分工或者法例上既野,咁阿助理處長一時間醒唔起或者答得衰,其實唔應該怪佢。

杜淦堃要問既,其實就應該係政策局。

即係,你睇上面不停講既《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其實不停修訂,早兩年又攪左個修訂。係個法案委員會入面,阿助理署長係有出席。

不過,要解畫既,其實都係保安局常秘。

而家淨係要助理處長咁樣解政策解分工,我真係覺得佢唔係一個合適既對象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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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不過,唔係抽水﹕

你估個委員會,會唔會傳呀常秘或者局長上黎丫拿﹖早兩日阿家超講,部門高層問責制點解唔包括常秘,係因為常秘係做政策,唔係做日常管理架麻」。

咁而家第572章擺明係個政策分工問題,咁常秘冇理由唔出席呀麻﹖

當然,局長常秘會唔會出席﹖

我好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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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阿助理署長原來答左我擒日問既問題。

我問既係,如果消防知道ICU唔做野,咁消防會唔會用第95章《消防條例》賦予既權力,去發個通知書比宏業 (其實應該係宏福個法團啦),要求佢封返個「生口」。

阿助理署長係明報咁講﹕

同樣屋宇署需就後樓梯窗口改裝「生口」執法,但若有明顯消防風險,問消防處是否有責任跟進,翁回應說「呢個情况我覺得唔啱」,稱消防處無專業判斷生口有否工程需要,「我哋要拆咗佢,一個就話原來唔係,是工程必須」,故需交由專業部門處理,換轉今天亦不會運用《消防條例》處理。

而家睇返,再諗清楚,我要打倒昨日的我,真係要講聲抱歉﹗

(比個藉口自己,我都話擒日趕時間,打住字先啦)

我而家都可以幾肯定咁講,我明白甚至認同阿助理處長點解咁講﹕第572章係寫明,所有建築物「實體」既消防安全,係應該由屋宇署負責,屋宇署先可以判斷「工程是否必須 」,又或者,SAY,係米於特定情況下 (例如有額外消防安全設施)可以批准。

我冇睇過屋宇署D守則,不過好多小型以至所有工程,其實都係有施加特定限制,你做到就都會比你過啦。

係衣個情況之下,屋宇署真係阿助理處長所講既「專業部門」,應該由佢地處理,而唔應該由消防處再用其他法例,去OVERIDER左屋宇署既職能同專業。

(當然,我到而家都懷疑,阿助理處長係米唔記得第572章個分工,所以先講「故需交由專業部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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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係,我再用我既理解,去幫阿助理處長講說話﹕

如果已經有第572章去處理個面對緊既「開生口」問題,但都係要用第95章消防條例去override左第572章理應屬於屋宇署既職責同權力,咁其實係唔合適。

衣個「謹慎使用權力」,其實又真係好重要 -- 既然有專門針對既法例可以處理到個問題,又點解要消防引用第95章個咁龐大不過限制咁小既權力﹖

衣樣,真係要比返個credit阿助理處長。

我會話,衣個唔係卸賻,而係權力既小心運用。

如果你話,消防應該要係衣個情況下引用第95章,咁就唔該,應該要政策局之間講明,亦都要有足夠社會認受,攪清楚點解係咩情況下,消防處可能取代屋宇署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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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上面講既,其實係廢話啦,而家既法律,係好多部門入面,都係武器黎架麻。

你睇消防自己都用條例去告古思堯同咁多所謂既黃店,跟手上年天下無敵部門講到觀浪都可以係疏忽照顧兒童,你就知法律係武器 -- 謹慎使用權力,專重其他部門專業,反而真係罕見,變左做一種美德添。

(題外話,政府終於告柴灣防波堤個對父母,唔知告唔告得入啦。不過,堅尼地城個班呢,我真係好想知,天下無敵部門係米睇完柴灣個CASE,先夠膽搏大霧睇下告唔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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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係,宏福單野係好痴線,好多部門包括消防其實係好多地方都係求求其其。

之但係,今次我BUY助理處長既講法。

即係,如果你認同杜淦堃咁講,就算有現有法例去處理個問題,不過消防係「必要」既情況下都可以用第95章個咁含糊權力的話,咁其實係好危險。

我唔認同,因為宏福衣單野好似好嚴重,就火遮眼,要求消防日後去放低好多已有條例,去嘗試用更勁既法例去處理件事。

衰D講,今日消防可以攪古思堯或者用好多例攪佢唔順眼既黃店。咁,如果消防個自覺再降低,你仲鼓勵佢日後可以用第95章個咁大既權力,就真係,WELL。

又攪多個天下無敵部門出黎呀﹖

一山不能藏二虎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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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我係冇比錢明報,睇唔到李先知全文。不過,佢今日個INTRO都好精彩,我好認同的。

佢個INTRO係咁寫﹕

政府消息人士指出,保安局的計劃已推出兩年,非新項目,亦不意味着政府政策有改變,只是因為張敬軒而令外界的認知度大升;筆者聽聞,特首私下並不認同「復和」之說,認為「犯法就是犯法,沒有所謂『復和』」。

丫,仆你個街丫,條《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係2002年通過,2007年實施,房委會去到2023年先開工封窗滿足條例﹖

衣D仆街真係「犯法就就犯法,沒有所謂房屋署以先易後難、緩急先後的步伐,透過考慮改善方案的審批進度、工程範圍和與相關樓宇其他工程的協調,來推展相關工程」(衣段QUOTE你係個質詢答案INTRO就搵到)。

而家法例寫左係度,咩叫「先易後難、緩急先後」呀﹖犯法就係犯法,犯法就係唔尊重法治架啦。

而家房屋署房委會拖延執法,唔尊重法治,問左責未呀﹖

至於參與個咩更新計劃既人,丫,未上庭架喎,犯左咩法呀﹖

休班個D,未上庭,都未犯法架,下麻﹖

*************
完。

2026年4月22日星期三

似乎沒有一樣關你們事 (2)

唔得閒,不過 睇到新聞,見到消防咁英勇,真係都要講兩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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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係咁,十幾年黎,我耐唔耐都會回帶講,係2007年左右,過左條新消防條例之後,就攪左好多做唔到既消防安全要求。

例如,要求大廈加裝食水缸,又或者係要求封曬所有樓梯窗門。

求其搵,2008年開始,屋宇署已經做野,你可以睇衣個報導,我QUOTE一段出黎﹕

惟 此 類 唐 樓 的 居 民 , 去 年 底 陸 續 接 獲 屋 宇 署 的 信 件 , 內 容 謂 基 於 《 消 防 安 全 ( 建 築 物 ) 條 例 》 的 消 防 安 全 指 示 , 限 令 他 們 將 梯 間 的 窗 改 為 密 封 式 耐 火 固 定 窗 , 甚 至 要 在 樓 宇 加 裝 消 防 水 缸 及 消 防 喉 轆 等 , 理 由 是 一 旦 發 生 火 警 , 密 封 窗 才 能 阻 止 濃 和 火 勢 蔓 延 。

去到衣兩年,房署就係公屋都玩埋衣樣野,好多公屋封窗都上新聞,例如衣度有個舊式公屋要封氣窗既新聞

你係會見到,新聞話,個oder係屋宇署發出。不過,你見各新聞入面,屋宇署都會咁講﹕

屋 宇 署 發 言 人 指 出 , 截 至 今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 該 署 與 消 防 處 已 向 全 港 六 百 三 十 四 幢 綜 合 用 途 樓 宇 發 出 消 防 安 全 指 示 , 若 業 主 有 困 難 , 可 申 請 延 長 遵 從 指 示 的 期 限 。

所有衣類發ORDER,都會拉埋消防落水,事關條例其實係涉及消防安全,咁緊係拉埋消防落水。

又再當然,你睇消防係廳證會上,阿助理處長話好多野唔關佢地事,咁理論上係正確。

事關,我冇詳細研究,不過剛剛睇第572章 《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再睇佢第3條「釋義」,佢都有咁介定「執行當局」﹕

執行當局 (enforcement authority) ——
(a)就綜合用途建築物或住用建築物的規劃、設計和建造而言,指屋宇署署長;及
(b)就任何消防裝置或設備而言,指消防處處長;

(拿拿拿,我冇時間,真係冇詳細睇第572章,之前亦冇睇開的 --之但係,衣D例,最重要緊係睇邊個係「主管當局」,或者係in this case「執行當局」)

咁好啦,就咁睇衣個釋義,消防處又真係好似阿消防處助理處長咁講,佢地真係淨係負責「消防裝置及設備」,其他建築物「實體」就由屋宇署負責。

所以,今次ICU話唔關佢地事,有冇「監管真空」,我覺得ICU都幾肯定係瀨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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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之但係,未完。

就好似杜淦堃無論係聽證會好開頭,或者係返衣兩日個聽證會咁講,香港法例第95章《消防條例》其實係比左消防處好大權力去處理火警相關事宜。

你睇HK01既報導,都係咁講,消防都係同意的﹕

翁錦雄同意杜淦堃指,據消防條例,消防絕對有權力處理「生口」問題,但如何處理要靠部門經驗,而大火前,部門間沒有任何文件解釋背後邏輯。翁錦雄又承認,各部門在分工、溝通都不理想。

所以,消防話樓梯開唔開「生口」唔關佢事,你可以話係第572章上,消防冇錯,建築物「實體」唔關消防事,應該係由屋宇署或者屋宇署授權既ICU負責 (不過條例冇咁寫架下)。

又之但係,係COMMON SENSE上同市民社會認知上,咁樣係有偏差。

而如果唔睇第572章,睇返第95章《消防條例》,即係杜淦堃成日講個條例,消防其實可以做更加多野。

即係,你話根據第572章,消防淨係負責「任何消防裝置或設備而言」丫麻,不過後樓梯雜物之類,消防又可以告﹖

之前消防告古思堯,米係用第95F章《消防(消除火警危險)規例》,要求古思堯移除後樓梯雜物囉。

我真係好想睇下,杜淦堃有冇問消防,如果消防知道屋宇署同ICU冇做野,咁消防係米可以甚至會用第95F章,根據第95F章第3同第4條,發個「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去做野。

向古思堯發個通知書就咁積極。

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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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拿拿,真係唔得閒,不過都要講住先﹗

事關阿消防助理處長講既野,真係一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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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

似乎沒有一樣關你們事 (1)

宏福苑聽證會|指棚網、發泡膠等不屬消防處監管 助理處長認前線指引不清、已改為主動轉介投訴

有線新聞 2026年04月22日

【有線新聞】宏福苑火災第17場聽證會,消防處助理處長指被動消防裝置不屬管轄範圍,解釋屋宇署和房屋局獨立審查組能給更專業意見,大火後不再建議市民向部門查詢,改為主動轉介投訴。

消防處助理處長翁錦雄作供,稱消防處監管主動消防裝置包括火警警報系統,但走火樓梯、防火間隔等被動裝置由屋宇署和房屋局ICU負責,樓梯生口、發泡膠及棚網問題亦由ICU處理。獨立委員會首席大律師杜淦堃問翁錦雄,居民關注的火警風險議題「似乎沒有一樣關你們事」,翁錦雄回答說「係,無錯」。

杜淦堃提到,《消防條例》要求消防處為火警危險提供意見。翁錦雄強調與ICU及屋宇署有清晰分工,解釋有關部門作為工程監督會檢視物料對工程的必要性,消防處不能貿貿然就不容許。翁錦雄指,從滅火角度覺得棚網須具阻燃性,但採用哪種標準、阻燃程度要有多高,屬屋宇署專業,亦不便評論ICU如何處理發泡膠,但不認同出現「監管真空」。

聽證會播放居民致電錄音,關注發泡膠封窗有危險,消防處人員回應,窗口物料「無特別話有咩規管」,覺得不合規可申訴及安排視察,最終沒有轉介給其他部門。杜淦堃說,居民第一時間都會想起消防處,「鴻毅」和「宏業」亦曾就發泡膠致電消防處了解。翁錦雄稱這樣想很正常和合理,承認前線同事指引不清晰,又指以往會建議市民尋找相關部門,大火後已檢討做法,統一主動轉介投訴,並告訴市民交由哪個部門跟進,只是查詢就未必會轉介。

至於工地吸煙,翁錦雄兩度回應屬勞工處範圍。杜淦堃提出勞工處曾因涉及火警風險為由,向消防處轉介投訴。翁錦雄稱相信個別同事以為消防處負責,他自己沒有收過這類轉介。杜淦堃質疑如果部門之間都不知道應該轉介至哪個部門,不能期望公眾會知道,翁錦雄同意不能接受。

滲水調查改革.公權力(7)

擒日係21號,立法會討論左滲水辦改革喎﹗

我得閒,都唔會咁無聊,去聽個會啦。咁google下有冇報導,點知,係冇乜,得經濟日報衣個報導最詳細。

咁報導入面,方國珊問,新制度會唔會吸引到「搵食集團」。

咁真係唔洗問,都知會啦。

至於有尊貴話,「按財委會文件,平均處理滲水問題的時間為155日,建議維修通知書的28天限期對於業主太過倉促,或導致業主需要不計成本處理滲水問題」,咁阿謝展寰米妙問妙答,「28日不是要解決的死線,業主在收到通知後,可以告知當局處理的情況以及需要處理的日子,並不是要市民不計成本在28日處理滲水問題」

咁即係點﹖米即係,按實際情況囉。

都係個句,滲水係好煩既問題,你睇阿昌哥個youtube,雖然有D講滲水既就似廣告雜誌,不過衣個case就係好煩個種冚家都漏水既情況;唔係攪裝修,搭開棚去睇,又點會搵到個源頭﹖

你淨係搭個棚,都要3到5千蚊起跳,當你確定唔到漏水源頭原來係外牆條喉,咁你會唔會無啦啦搭棚丫拿﹖

當然,佢個YOUTUBE入面,佢有條片就自己都瀨瀨地野,做天花板漏水士波令冇為鋼根做足防鏽除鏽;咁如果你係咁做漏水工程,冇做足防鏽同其他野,之後3個月再漏,咁就唔知滲水辦個所謂新程序可以有咩用,會唔會做完繼續漏水,都罰你個17000蚊檢測費。

(拿拿拿,段片都成年前,佢瀨瀨地野我就廢事搵返出黎啦)

又之但係,昌哥衣條廣告雜誌片又幾好,話比你聽滲水辦既局限係邊,或者係衣個局限,點樣攪到佢地既外判好多時都hea做 -- 個外判都係跟滲水辦出既指引做野,真係跟指引冇發現米冇發現囉。

咁你話有額外要求,好似條片咁建議可以做更多檢測或者更高要求,就,做多左野,邊個找數﹖

又再之但係,條片就再次引證我上幾個post講既野﹕

當然,唔講衣D其實冇得救既「長期及複雜個案」,以前都耳聞目睹好多滲水個案,其實如果當事人了解成個民事程序,識得搵公證行,又識得好聲好氣同樓上單位去傾,咁其實好多滲水個案,未入個民事程序,其實就大家會傾掂數。

都係個句,好多野,係真係搵唔到滲水源頭既。你唔順氣,搵公證行或者搵信得過既公司,做多個檢測 (或者直頭係唔好搵滲水辦啦....),攪得掂就攪,攪唔掂就,算把啦。

又不過,而家滲水辦做改革,成個執法既mentality都改左,你係外判可以recomand出個建議維修通知書,咁你話,以後會唔會有大查飯呢﹖

係個報導入面,屋宇署係樣回覆阿方國珊的﹕

何鎮雄指,不少從業員願意參與「白名單」,而署方名冊中有2,000名專業人士、小型工程承建商過萬間,也會公布參考價格。署方也會「睇實」業主在聘用「白名單」人士後的回饋。

屋宇署要講定,「署方也會「睇實」業主在聘用「白名單」人士後的回饋」,咁你米知,個官都知會唔會有機會出大查飯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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丫,至於而家D MIC居屋綠置居新樓漏水問題,何永賢講左「個組件出廠本身係無問題嘅」,咁而家房委會補返漏水個幾部份,如果十零年甚至幾年後又再漏,米係業主問題囉。

當然,何永賢講MIC,等同佢前排係立法會咁講宏福單野,就真係驚為天人﹕

房屋局長何永賢今日(13日)在財委會特別會議表示,從聽證會發現相關承建商或專業人員的做法,「原來係可以咁差劣」,指ICU人員的警覺性應「大力大力咁樣加強」。

佢而家先知圍標班友,甚至唔係圍標個班友,可以有幾咁差劣﹖衣幾年房委會地盤死咁多工人,個數字升左咁多,咁都見唔到成個行業有班人係幾咁差劣呀﹖

前排釘牌個幾個承建商,又做得好好,佢地原來唔係咁差劣,佢地係無辜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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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開宏福,其實好多野都唔洗講,是關我好早已經講左。例如,阿法團委員咁樣講

不過江祥發表示知悉黃碧嬌兩類收集授權票的手法,一類是帶同「義工」上門拍門,另一類是擺街站,一方面聲稱可申請政府和市建局的資助,令本來每戶要付最少16萬的維修費,只需付幾萬元就可以,並游說住戶即場簽署授權票,好讓舊法團「代為」辦理,不過江祥發指,黃碧嬌並沒有提及申請資助是有門檻的。

WELL,我米神早講左囉,政府同市建局比咁多資助出去,跟手求求其其咩都唔理,其實米令圍標更加容易囉。我係講市建個post,係咁講的﹕

咁不過,就好似我之前個post咁講,市建局既資助,其實係一個好強既「助力」 -- 冇維修資助,好多維修項目根本唔會開到波 -- 你要業主夾錢係難事,不過你一句話,今次維修有政府資助,今次唔申請遲D就冇架啦。

你講完,班業主就會有動力去聽埋落去,最後乖乖地夾錢。就算個工程係天價,一黎開左個頭,二黎有政府資助,咁業主好多時都係,算把啦,點都要做囉。

衣個,其實係人性,比著你都會係咁 -- 我明知今次維修係貴架,不過維修就點都要做。而家有政府吞左部份天價,我米算囉,照比囉。

政府同市建既資助,跟本就係其中一個圍標既contributing factor;亦都好多人
利用衣樣野,去加速成個搵食過程。

你冇咁多資助,D錢要自己比既,好多人都會著緊好多的。而好多資助係針對長者,就更加係,favour左某些人去拉攏某些特定群體,方便左好多人做好多野囉。

而家係阿宏福法團委員話比你聽,D友係點樣操作,唔係我講架下 -- 雖則,丫,睇返,原來我上面條link個post都大約講過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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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

滲水調查改革.公權力(6)

滲水新程序|「建議維修通知書」28天非死線 謝展寰:可告知當局處理時間、情況

港聞
發布時間: 15 小時前

食物安全及環境衞生事務委員會及發展事務委員會今日(21日)討論調查私人樓宇滲水的新程序。有議員認為「建議維修通知書」的28日限期太短,可能導致業主需要不計成本處理滲水問題。環境及生態局局長謝展寰指,28日不是要解決的死線,業主在收到通知後,可以告知當局處理的情況以及需要處理的日子。至於「樓宇安全貸款計劃」將配合計劃加快批核貸款,料5個工作天可以完成審核、14天獲批。

食環署及屋宇署成立的聯合辦事處推出調查私人樓宇滲水新程序,將在收到投訴後,向上層住戶發出「建議維修通知書」,如住戶未如期遵從,將發出「妨擾事故通知」,並上門進行基本調查或專業調查,及追討檢測費用,估計不少於1.7萬元,料今年年中推出先導計劃。

不少議員都關注28日是否足夠讓上層業主處理滲水問題。立法會議員郭芙蓉表示,按財委會文件,平均處理滲水問題的時間為155日,建議維修通知書的28天限期對於業主太過倉促,或導致業主需要不計成本處理滲水問題,另亦問到會否加快處理批核貸款。

環境及生態局局長謝展寰表示,28日不是要解決的死線,業主在收到通知後,可以告知當局處理的情況以及需要處理的日子,並不是要市民不計成本在28日處理滲水問題。至於批核「樓宇安全貸款計劃」,屋宇署署長何鎮雄指,有關貸款會為了本次計劃設標準表格,也會加快批核,料5個工作天可以完成審核、14天獲批,亦會探討是否可以電子形式申請。

檢修人員「白名單」 滲水辦會「睇實」業主回饋

立法會議員陳穎欣則關注是否會降低濕度35%標準,濕度貼近35%的個案會否處理。何鎮雄表示,一些濕度較低的個案很難找到滲水源,或會浪費資源,所以仍維持在35%。

立法會議員則關注新科技的技術成本及成效。何表示,首次會使用個紅外線檢測,是因紅外線會有即時影像可作初步判斷,可以盡快發出通知書。而微波斷層掃描的成本更高,且未能運用在石屎脫落、凹凸不平的情況。

滲水辦也會提供檢修人員「白名單」及參考價格,協助業主搜尋合適的專業人士,立法會議員方國珊關注是否吸引「搵食集團」。何鎮雄指,不少從業員願意參與「白名單」,而署方名冊中有2,000名專業人士、小型工程承建商過萬間,也會公布參考價格。署方也會「睇實」業主在聘用「白名單」人士後的回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