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24日星期五
法律人.大局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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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個月之前,講開巴士安全帶,王慧麟係佢FB寫左段咁既野﹕
7.消防處的職責
消防處的職責為 ——
(a)滅火;
(由1981年第55號第3條代替)
(b)在火警或其他災難發生時保護人命及財產;
(由1981年第55號第3條代替)
(c)按情況所需就防火措施及火警危險提供意見;
(由1981年第55號第3條代替)
(d)用以下方法協助任何看似需要迅速或立即接受醫療護理的人 ——
(i)確保該人的安全;
(ii)令該人復甦或維持其生命;
(iii)減少其痛苦或困擾;
(e)提供以下服務 ——
(i)運送(d)段所提述的人往醫院或可向該人提供醫療護理的其他地方;及
(ii)與適當主管當局合作,將任何人從醫院或診療所運送往返任何地方,以及照顧和照料如此被運送的人;
(f)執行法律所委予或行政長官所指示的其他職責;及
(由1999年第76號第3條修訂)
(g)辦理為有效執行本條指明或根據(f)段委予的職責而必需辦理或適宜辦理的任何事情。
消防.專業.政客
今日消防處處長出席聽證會。見好多報導,將阿處長陽恩健好多講法quote出黎,不過好多都刷新我既認知。
所以,我特登搵明報個聽證會文字紀錄,COPY返我覺得係重點既出黎。
明報原文有佢自己bold左重點;我唔理佢,除左個題之外,我bold我想講既重點﹕
【1130】談分工
杜淦堃提及消防與其他部門分工的問題,其中涉及建築物料如棚網、發泡膠,被動消防裝置如生口,責任在屋宇署;他指出大廈樓宇維修期間的火警風險「差不多最高」,楊同意,亦同意「預防勝於治療」。杜續引述消防條例,提到消防的職責包括按情况就防火措施及火警危險提供意見等,而屋宇署如要處理建築材料,無可厚非地與火警有關,形容「大家都有責任」,楊認同該說法。
楊稱,如果公眾地方有大量易燃物,消防可發出「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若未有遵從消防可「入去幫佢哋做」。
【1200】消防處及屋宇署有權就發泡膠問題執法
至於發泡膠及生口,楊強調與屋宇署雙方有分工,各自使用法例賦權作監管,其中屋宇署管建築結構、開窗,同時會考慮結構、採光等工程要素,消防或純粹要求做回原本設計。就今次大火,他提到曾與屋宇署討論過整窗,如有工程窗應在哪開。他亦表示,屋宇署可按法例控告承建商,「是否需要加埋我哋去告,我哋唔介意負責,但要像迷你倉,傾好分工,管理整體大廈安全」,稱同意火警危險的定義上屬消防職權範圍,但實務上則要與屋宇署作溝通。
楊恩健亦說,他本人無見過「生口」,不過技術上消防處有權就此發出「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惟實際上要先與屋宇署作討論。他表示,與屋宇署針對樓宇防火有緊密溝通及分工,「如有需要我哋出,我哋會出」。楊同意屋宇署未必知悉所有火災風險,雙方有必要加強溝通。
發泡膠方面,楊恩健同意消防處及屋宇署都有權執法,「如我們見到有一個部門已經處理,而裡面涉多於我們管轄範疇,我們會溝通」,又稱現時如用發泡膠會控告承建商,日後會再商量是由屋宇署或是消防執法。至於大火當時是否缺乏該方面的溝通,楊稱當時實務上已談好「邊啲我哋去做」。
【1245】
對於消防第四代指揮系統原定2022年落成,最後期望落空,楊解釋指,發現第四代系統中途遇上「黑暴」,故推遲一段時間,系統現時進入測試及訓練階段,並認同愈早應用愈好。他又說,重覆向報案人詢問資料屬溝通問題,會與警方深入探討,避免交接上重問。
【1415】楊恩健:不可貿然發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
杜淦堃提到很多宏福苑居民感謝消防當日救援,惟亦有很多居民不滿政府部門就有關消防裝置、工地安全等投訴的處理方法,對監管失效感失望。他稱,楊今早確認消防有權處理生口及發泡膠問題,問及雖然發出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Fhan)要與屋宇署溝通,但不代表消防處不可或不應發出通知書。楊表示,不可貿貿然發出Fhan,如重置玻璃,要先得到屋宇署說明如何處理。
楊再提及迷你倉事件,稱整體消防安全不是一兩部門的事,而是涉及部門之間的協調溝通,去互補不足的地方,舉例消防不理解窗的處理或結構問題;屋宇署則不理解火警前如更換合規窗對救火的影響。杜稱應該「四隻眼睇住佢,兩部門都有責任」;楊認同。
楊又表示,大火前消防無見過「生口」,無作轉介,現時覺得只作轉介可能不足。至於發泡膠,他表示消防不能透過發出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立即執法,因本身屋宇署有規定,而發泡膠有
非阻燃,屋宇署會考慮採光問題等,故要「大家拎議題出嚟去互補不足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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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處長好多講法,其實係非常類近政治需要既講法,佢真係似一個政客多個一個專業人員,好多說法真係好O嘴的。
簡單D,用pt form﹕
1.阿處長話,「如果公眾地方有大量易燃物,消防可發出「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
咁首先,你唔好理佢之後講到,「生口」發泡膠又係另一回事,發唔發個「通知書」要同屋宇署傾;佢可能純粹講,如果有其他地方放左大量易燃物,咁消防可以發出「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
不過,佢衣個講法,就本身已經係一個危險既講法。
先唔好再詳細講,點解消防係告古思堯單CASE入面,消防可以話「其他單位有出現疑似違規情況,但他無法聯絡相關人士,故沒立刻發出通知書,並否認受任何指令選擇性執法」。
我淨係想問,所有維修建築地盤其實都有大量易燃物,咁消防係咩情況之下,先會發出「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
如果再用埋杜淦堃成日提到消防處係《消防條例》既角色,「提到消防的職責包括按情况就防火措施及火警危險提供意見等」,咁其實個情況係可以好荒謬﹕
既然消防有咁廣泛 (if not 空泛)既職責,咁你見唔見過去其實每年有幾多宗新界回收場火警﹖本土研究社話新界棕地每15日就有一次火災,我唔知佢有冇跨大,不過新界回收場係經常有火警新聞。
回收場之外,油麻地避風塘有躉船衣兩年都又燒左幾次﹖唔講回收場,跟手每年有幾多宗劏房大細火﹖
如果好似杜淦堃咁講,消防既職責係咁廣泛,咁我淨係講劏房同賓館,佢地係米要取代EMSD同BD以至房屋局規管劏房既角色,去巡埋所有劏房既安全 -- 而家消防理論上睇大廈消防裝置,不過係米要睇埋室內家庭裝置,以至成個電路配置維修之類呢﹖
唔講劏房,而家消防管回收場,其實淨係管個D咩緊急通道,滅火水源,以至某些消防設備 (求其搵,陳克勤十幾年前問過相關題目,而家應該冇改的),咁如果消防角色咁廣泛,係米應該增加唔知幾多人手,定期巡埋回收場,甚至入埋海事處避風塘,做埋海事處個範﹖
如果回收場有大量易燃物,又係米好似阿處長咁講,應該全部發出個「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以所有回收場收皮﹖
用杜淦堃既說法,既然消防條例賦予消防處衣個角色,係今次宏福入面又應該要取代埋屋宇署/icu既角色 (或者係做補底啦)。咁日後消防處係米係「必要」時,應該取代埋emsd等等既角色﹖
消防處處長又係米同意﹖
2.講到「生口」既問題,好多報導就咁quote,話阿處長話,消防處可以就「生口」問題作出檢控。跟手報導又話,衣個講法同早兩日助理處長既講法唔同。
不過,你睇明報上面個文字版,其實阿處長既講法,係好「政治」既講法。
佢開首講到﹕「是否需要加埋我哋去告,我哋唔介意負責,但要像迷你倉,傾好分工」。
咁其實,咩叫「我地唔介意負責」﹖如果屋宇署話,根據第572章,係應該由屋宇署負責,咁你介唔介意,同法例有咩關係﹖
根據法例,如果用第572章,你唔係「執行當局」,更加唔可以「加埋你地去告」添喎﹗
而家講緊既係檢控,唔係講你介唔介意,係講緊法律上你有冇權呀﹗而家講緊「拉人講興趣」呀﹖衣句野唔係我講,係你講架。
跟手佢再講到,「不過技術上消防處有權就此發出「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惟實際上要先與屋宇署作討論」,咁其實衣個問題唔單止係「技術上」,而係政策或者法律原則既問題。
即係,又要我回帶。
技術上丫麻,都係回帶個句,根據第572章,窗門梯間消防結構衣樣野係屋宇署做執管,所以用第572章,係由屋宇署去執行,咁所以「惟實際上要先與屋宇署作討論」。
而係政府政策上,針對樓宇消防安全既條例,係第572章,係2002年立法制訂,去針對樓宇消防安全而訂立。
你要發出「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運用既權力就係第95章,係應用另一套「廣泛」既法例去針對樓宇安全風險。
你衣個所謂既「技術上」有權既問題,其實等同我上個POST講既問題﹕係政策以至法律上,係米應該用一條法律,可以咁隨便去OVERRIDE另一條法律既要求。
所以,阿處長講既「技術上」,其實係一個好「政治」既講法。
而要抽水講句,政府想用疏忽照顧兒童去告觀浪,其實就已經係好有創意架啦 -- 之但係,用衣條例去告,都冇overide另一條法例。
3.最後,至於佢講到第四代指揮系統,聲稱原本2022年攪掂,點知「最後期望落空,楊解釋指,發現第四代系統中途遇上「黑暴」,故推遲一段時間」,佢就識唔識計數﹖
知唔知2026年減2022年,係有4年 -- 我就算當你係乜春「黑暴」真係好有影響,咁會影響到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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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處長今日出黎講野,其實好多說法,都係好「政治」,講到無零兩可,甚至係好危險 -- 唔係針對佢講咩「黑暴」,佢其他說法,其實都係好虛。
佢講既野,究竟係米專業,係米講法例,係好令我懷疑的。
你見雜誌社唔知係聽證會入面,搵到「楊恩健確認消防處是火警風險「最後把關人」」衣個講法,就更加令人嘆為觀止 (我係明報個報導入面,搵唔到衣樣野的)。
阿處長講左衣句野,其實更加形象化地,講左我成篇文想講既問題。咁我用返上面例子,而家咁多回收場大火,油麻地避風塘連續兩年都有火警,再到佐敦油麻地咁多劏房不停火燭,咁係米消防處冇做好「火警風險最後把關人」﹖
正常人,都唔會同意衣個講法,阿處長都唔會同意。
唔同意既話,咁佢又確認「消防處是火警風險最後把關人」,咁即係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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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宏福單野入面,消防做野緊係有甩漏。
亦所以,阿助理處長,真係應該要RESPECT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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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23日星期四
《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政策局.權力運用
不過,我理解應該係冇錯﹕任何關於建築物消防安全既事項,執法既都係要根據返個釋義,睇下邊個係「主管當局」黎到介定。
執行當局 (enforcement authority) ——
(a)就綜合用途建築物或住用建築物的規劃、設計和建造而言,指屋宇署署長;及
(b)就任何消防裝置或設備而言,指消防處處長;
杜追問,有否「白紙黑字」反映分工,翁稱「我嘅印象係無」,形容是一直以來部門之間的合作、討論、認知。他舉例稱,舊式樓宇的樓梯窗可以打開,《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下要求轉為梗窗,此部分由屋宇署負責。
杜引述屋宇署指,以木板代窗徹底破壞樓梯逃生功能,加上會導致自然光被遮蓋,影響逃生,署方同意「生口」違反規定。杜指,ICU 未有實地檢測、僅審閱文件,沒發覺違規。
杜指,但當時從相片可見,逃生樓梯的窗戶被木板封住,委員會曾問 ICU 為何未能在相片識別問題,ICU 高級屋宇保養測量師容永倫回應指,ICU 的檢查僅限於文件審查,當中只要求人員確認相片是否清晰。勞工處則指,因屋苑是有人住的地方,屋苑樓梯屬消防處、屋宇署管轄範圍。
獨立審查組直接隸屬房屋局常任秘書長辦公室,並在建築事務監督(即屋宇署署長)授權下,按照《建築物條例》(下稱《條例》)及建築事務監督的政策和指引,對由香港房屋委員會(下稱「房委會」)所發展而已出售或分拆出售的物業進行《條例》之下的監管。獨立審查組同時參照《條例》及建築事務監督的政策和指引,對房委會的新發展工程和現存樓宇在行政上進行監管。
我想講既係,ICU係好多地方,都淨係講自己獲得建築事務監督既授權,去執行《建築物條例》。其他例有冇授權執行,似係個問號。
不過,再睇返有份當年立法會文件,講房署將個編外職位恆常化去掌管ICU,個講法又有「小小唔同」﹕
15. 除持續執行屋宇監管工作外,獨立審查組正着手進行以下各項工作:
(a) 推進實施《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定於2007年 7 月1 日實施)的工作,以規管房委會轄下樓宇和其他在其管轄範圍內的樓宇;
(b) 繼續在居屋屋苑及租置計劃屋邨的樓宇進行既定的勘察計劃;以及
(丫,衣份文件就係我之前講過,係網上搵到,解釋政府點解要改組ICU去處理公營房屋既執管問題。想知ICU成立歷史政策邏輯,衣份野幾有用)
如果好無恥,又或者係好「正式」咁樣講,屋宇署有冇寫memo通告任何形式,正式授權ICU去代行《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既權力,係好重要。
究竟條例係2002年通過,再係2007年係私人樓宇開始實施 (不過水缸之類個D,其實係去到2015年有替代方案之後,先慢慢開始執法),又再係2023年先係房委會核下既舊式公屋落實封窗,成個過程入面,政策局係有冇做任何統籌分工﹖
政府消息人士指出,保安局的計劃已推出兩年,非新項目,亦不意味着政府政策有改變,只是因為張敬軒而令外界的認知度大升;筆者聽聞,特首私下並不認同「復和」之說,認為「犯法就是犯法,沒有所謂『復和』」。
2026年4月22日星期三
似乎沒有一樣關你們事 (2)
惟 此 類 唐 樓 的 居 民 , 去 年 底 陸 續 接 獲 屋 宇 署 的 信 件 , 內 容 謂 基 於 《 消 防 安 全 ( 建 築 物 ) 條 例 》 的 消 防 安 全 指 示 , 限 令 他 們 將 梯 間 的 窗 改 為 密 封 式 耐 火 固 定 窗 , 甚 至 要 在 樓 宇 加 裝 消 防 水 缸 及 消 防 喉 轆 等 , 理 由 是 一 旦 發 生 火 警 , 密 封 窗 才 能 阻 止 濃
和 火 勢 蔓 延 。執行當局 (enforcement authority) ——
(a)就綜合用途建築物或住用建築物的規劃、設計和建造而言,指屋宇署署長;及
(b)就任何消防裝置或設備而言,指消防處處長;
所以,今次ICU話唔關佢地事,有冇「監管真空」,我覺得ICU都幾肯定係瀨野的。
似乎沒有一樣關你們事 (1)
有線新聞 2026年04月22日
【有線新聞】宏福苑火災第17場聽證會,消防處助理處長指被動消防裝置不屬管轄範圍,解釋屋宇署和房屋局獨立審查組能給更專業意見,大火後不再建議市民向部門查詢,改為主動轉介投訴。
消防處助理處長翁錦雄作供,稱消防處監管主動消防裝置包括火警警報系統,但走火樓梯、防火間隔等被動裝置由屋宇署和房屋局ICU負責,樓梯生口、發泡膠及棚網問題亦由ICU處理。獨立委員會首席大律師杜淦堃問翁錦雄,居民關注的火警風險議題「似乎沒有一樣關你們事」,翁錦雄回答說「係,無錯」。
杜淦堃提到,《消防條例》要求消防處為火警危險提供意見。翁錦雄強調與ICU及屋宇署有清晰分工,解釋有關部門作為工程監督會檢視物料對工程的必要性,消防處不能貿貿然就不容許。翁錦雄指,從滅火角度覺得棚網須具阻燃性,但採用哪種標準、阻燃程度要有多高,屬屋宇署專業,亦不便評論ICU如何處理發泡膠,但不認同出現「監管真空」。
聽證會播放居民致電錄音,關注發泡膠封窗有危險,消防處人員回應,窗口物料「無特別話有咩規管」,覺得不合規可申訴及安排視察,最終沒有轉介給其他部門。杜淦堃說,居民第一時間都會想起消防處,「鴻毅」和「宏業」亦曾就發泡膠致電消防處了解。翁錦雄稱這樣想很正常和合理,承認前線同事指引不清晰,又指以往會建議市民尋找相關部門,大火後已檢討做法,統一主動轉介投訴,並告訴市民交由哪個部門跟進,只是查詢就未必會轉介。
至於工地吸煙,翁錦雄兩度回應屬勞工處範圍。杜淦堃提出勞工處曾因涉及火警風險為由,向消防處轉介投訴。翁錦雄稱相信個別同事以為消防處負責,他自己沒有收過這類轉介。杜淦堃質疑如果部門之間都不知道應該轉介至哪個部門,不能期望公眾會知道,翁錦雄同意不能接受。
滲水調查改革.公權力(7)
咁報導入面,方國珊問,新制度會唔會吸引到「搵食集團」。
何鎮雄指,不少從業員願意參與「白名單」,而署方名冊中有2,000名專業人士、小型工程承建商過萬間,也會公布參考價格。署方也會「睇實」業主在聘用「白名單」人士後的回饋。
屋宇署要講定,「署方也會「睇實」業主在聘用「白名單」人士後的回饋」,咁你米知,個官都知會唔會有機會出大查飯囉。
當然,何永賢講MIC,等同佢前排係立法會咁講宏福單野,就真係驚為天人﹕
佢而家先知圍標班友,甚至唔係圍標個班友,可以有幾咁差劣﹖衣幾年房委會地盤死咁多工人,個數字升左咁多,咁都見唔到成個行業有班人係幾咁差劣呀﹖
不過江祥發表示知悉黃碧嬌兩類收集授權票的手法,一類是帶同「義工」上門拍門,另一類是擺街站,一方面聲稱可申請政府和市建局的資助,令本來每戶要付最少16萬的維修費,只需付幾萬元就可以,並游說住戶即場簽署授權票,好讓舊法團「代為」辦理,不過江祥發指,黃碧嬌並沒有提及申請資助是有門檻的。
WELL,我米神早講左囉,政府同市建局比咁多資助出去,跟手求求其其咩都唔理,其實米令圍標更加容易囉。我係講市建個post,係咁講的﹕
衣個,其實係人性,比著你都會係咁 -- 我明知今次維修係貴架,不過維修就點都要做。而家有政府吞左部份天價,我米算囉,照比囉。
政府同市建既資助,跟本就係其中一個圍標既contributing factor;亦都好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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滲水調查改革.公權力(6)
港聞
發布時間: 15 小時前
食物安全及環境衞生事務委員會及發展事務委員會今日(21日)討論調查私人樓宇滲水的新程序。有議員認為「建議維修通知書」的28日限期太短,可能導致業主需要不計成本處理滲水問題。環境及生態局局長謝展寰指,28日不是要解決的死線,業主在收到通知後,可以告知當局處理的情況以及需要處理的日子。至於「樓宇安全貸款計劃」將配合計劃加快批核貸款,料5個工作天可以完成審核、14天獲批。
食環署及屋宇署成立的聯合辦事處推出調查私人樓宇滲水新程序,將在收到投訴後,向上層住戶發出「建議維修通知書」,如住戶未如期遵從,將發出「妨擾事故通知」,並上門進行基本調查或專業調查,及追討檢測費用,估計不少於1.7萬元,料今年年中推出先導計劃。
不少議員都關注28日是否足夠讓上層業主處理滲水問題。立法會議員郭芙蓉表示,按財委會文件,平均處理滲水問題的時間為155日,建議維修通知書的28天限期對於業主太過倉促,或導致業主需要不計成本處理滲水問題,另亦問到會否加快處理批核貸款。
環境及生態局局長謝展寰表示,28日不是要解決的死線,業主在收到通知後,可以告知當局處理的情況以及需要處理的日子,並不是要市民不計成本在28日處理滲水問題。至於批核「樓宇安全貸款計劃」,屋宇署署長何鎮雄指,有關貸款會為了本次計劃設標準表格,也會加快批核,料5個工作天可以完成審核、14天獲批,亦會探討是否可以電子形式申請。
檢修人員「白名單」 滲水辦會「睇實」業主回饋
立法會議員陳穎欣則關注是否會降低濕度35%標準,濕度貼近35%的個案會否處理。何鎮雄表示,一些濕度較低的個案很難找到滲水源,或會浪費資源,所以仍維持在35%。
立法會議員則關注新科技的技術成本及成效。何表示,首次會使用個紅外線檢測,是因紅外線會有即時影像可作初步判斷,可以盡快發出通知書。而微波斷層掃描的成本更高,且未能運用在石屎脫落、凹凸不平的情況。
滲水辦也會提供檢修人員「白名單」及參考價格,協助業主搜尋合適的專業人士,立法會議員方國珊關注是否吸引「搵食集團」。何鎮雄指,不少從業員願意參與「白名單」,而署方名冊中有2,000名專業人士、小型工程承建商過萬間,也會公布參考價格。署方也會「睇實」業主在聘用「白名單」人士後的回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