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14日星期四

I'm gonna make him an offer he can't refuse (2)

係睇我打字之前,可以重溫下馬龍哥精湛既演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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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題。

合安同民政事務局真係好野呀。明報入面,民政事務局係咁樣講﹕

民政事務總署昨稱,得悉合安昨午向土審處提交申請,請求延長相關時限,做法符合《條例》第45條及附表10規定,並指申請已進入司法程序,將交由土審處作指示。

第344章第45條係咁講﹕

45.審裁處在建築物管理方面所具有的司法管轄權
(1)審裁處具有聆訊及裁決附表10所指明的任何法律程序的司法管轄權。

(2)除本條適用的人外,任何人不得開始進行第(1)款所提述的任何法律程序。

根手附表10係咁講﹕
附表10[第42及45條]
由審裁處聆訊及裁決的指明法律程序
1.與本條例條文的釋義及執行有關的法律程序。

咁即係咩﹖

即係,合安米根據第45條,要求土地審裁署裁定,係米可以暫緩執行宏福5%小業主要求召開大會既要求囉。

咁又即係乜﹖

又即係,合安係有權咁做架,不過係政策上,民政事務局係同意合安提出既理據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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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安提出既理據真係好創新,創意扲足100分。

係衣個系列 (1) QUOTE個篇明報,佢係咁講﹕

合安昨在網頁發布「給業主的信」稱,有關法定時限未必足以妥善完成籌備工作,包括核實247名業主簽署的真確性及身分、尋覓及預訂可容納至少1000人及可連續開會6小時的場地,以及完成通知書準備、審核及送達安排。合安重申正尋求法律意見,會申請延長時限。

「回應業主憂慮」 合安稱3招核實

合安又說,留意到過往業主大會曾就會議法定人數及授權書等問題出現爭議,為回應業主「合理而正當的憂慮」及確保整個程序公開、嚴謹、可信,決定仔細核實簽署,包括向土地註冊處查冊、比對現有業主房屋檔案的簽名樣本,以及要求簽署人親身出示香港身分證,或由授權人出示其身分證以確認業主身分。

講得出咁既野,真係冚家產黎架。

用point form﹕

1. 合安話,要搵個至少1000人連續開會6小時的場地丫麻,咁其實真係攪笑。全香港所有社區會堂最大都係容納到500人左右。如果用衣個標準,其實就冇會堂可以用的;

1.1.如果合安衣個理由係充份的話,咁以後所有大小小既屋苑,其實都可以用「搵唔到場地」做理由,慢慢拖你個業主大會;

1.2.不過,而家係宏福麻,政府唔係話會盡量滿足居民需要﹖我唔講咩會展,你尖沙咀有文化中心、又有個新既東九文化中心,咁係米日日都有節目咁把閉﹖你自己睇東九文化中心個節目表,其實就算有人bk場要排練埋,其實都大把日子吉左出黎;

1.3.我仲未計,你攪完聽證會既咩展城館、中央圖書館呀之類,其實大把HALL比你選擇 -- 我仲要假設,你話既1000人係合理喎。

2.跟手,講到「留意到過往業主大會曾就會議法定人數及授權書等問題出現爭議」,先係最funny既野。

2.1.第344章講既5%業主要求召開大會,根本同授權書係冇關係。有5%書面要求,你就要跟程序去開;

2.2.你之後話,要「決定仔細核實簽署,包括向土地註冊處查冊、比對現有業主房屋檔案的簽名樣本,就係痴拿線既示範;

2.3.阿業主江祥發講既下面段說話,就可以講,不過唔係重點﹕

「早前合安向千多名合資格業主發放市建局資助,理應能掌握業主身分,合安未能按時核實247戶聯署者身分是「難辭其咎」」

2.4.個重點係,你成立法團,民政處會比個豁免你可以免費上網查冊取得業主名單,咁之後法團要keep份業主名冊,理論上會update住,事關就算唔講維修決議要科水之類,平時業主賣樓會轉名,咁律師樓都會通知法團同管理公司,事關新業主要交管理費要做轉名架麻;如果合安你質疑名冊唔update,咁你上網查冊囉,你比錢我我一日同你攪掂;

2.5.跟手講到,「比對現有業主房屋檔案的簽名樣本,就真係冚家產既極致。即係,你話,我要對返30年前小業主同房委會買樓時個簽名先﹖﹗

2.6. 你十年前個簽名同而家都唔同啦,下麻。如果衣個係理由,咁唔該,就好似江祥發咁講,所有法團都可以玩衣招,慢慢同你對返幾十年前你係律師樓做買賣個簽名先。

2.7.再者,最低能既係,政府成日話有咩「一戶一社工」架麻,咁你問叫個社工問個業主,問下佢係米真係有份書面要求召開業主大會囉。

2.8.你攪咁多野,又查冊又對簽名,真係食曬屎啦﹗

3.所以,民政話咩知道合安做緊衣個程序,就真係食曬屎。好似江祥發咁講,民政係同意合安咁做麻,衣個係先例麻,咁以後所有法團都係咁玩野時,你就唔好再出聲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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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拿拿聲打衣段文,係因為,今次賤格在,你如果有睇即時新聞,就會睇到段咁既野﹕

政府向宏福苑居民陸續發出收購建議信 宏志閣須有75%業主下月內同意才獲納入安置方案 (13:12)

即係,開始多聲音話唔好重建啦,小業主想根據返第344章既程序召開業主大會啦,咁合安就拿拿聲拖住你先,跟手政府就拿拿聲出個「接受收購建議信件」。

冇錯,政府一早講左話小業主要係6月30日前回覆。不過,你而家拿拿聲出封信,時間真係配合得咁好,就真係好核突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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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帶都要講,係火警發生無耐,其實我其中一篇文都講,宏福重建一定多爭議,所以一定要比個優厚既賠償,去減小無謂爭議。當時我係咁講

而家宏福其實有座好似冇乜燒到,咁個座既人如果唔想重建咁點﹖又或者係,唔知點解大部份人都想睇下維修返要幾錢,咁係米政府出錢或者由而家個所謂捐贈基金去出錢,搵顧問公司黎做調查﹖

講到衣度,一定係好多分歧,緊係有人想走有人想「試下先啦檢查下先啦」。

所以,發展局一定要諗既係,係米要用一個起碼優厚過7年樓齡既賠償 -- 即係市價特事特辦 -- 去令到成件事加快,減小好多無謂爭議。

要用市價特事特辦,仲有個原因﹕之前講過,而家市建收購政策仲要講係米自住單位,你擁有幾多個單位之類,再去決定個補償金額。如果要將市建個賠償政策套落去宏福,就死緊,有排嘈。

而家宏福個賠償尺係未補地價同補左地價既$8,000同$10,500,當時個價係今年2月定。樓價由今年頭到而家,都升左好多,所以再拖,就會有更加多小業主猶豫。

當然,我早排講過,衣兩個價,其實對小業主都仲係有吸引力。事關,衣兩個都算係高過市價既 (不過,政府講既市價係居屋既市價,我想講既係市建個賠償價,即係私樓價)。再者,你唔接受,你會唔會最後走去民事索價告政府﹖

香港法律有咁多奧妙之處,我估你都應該唔會既。

又之但係,如果政府個價肯再開得高D, make them an offer they can't refuse,咁其實係米更加易解決件事,唔會做到好似而家咁核突﹖

兩口價加多幾千蚊,貼近返白石角甚至沙田市中心既舊樓樓價,咁成個項目既收購成本其實都係差幾億,之但小業主會更易收貨,就可以解決到好多問題,唔需要而家玩到咁核突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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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除左明報講既原因之外,合安仲提出,有幾個原因要搵土審去嘗試延遲開業主大會。

庭刊有個報導,入面係咁講﹕

另外,合安重申不能忽視已故業主的利益,指辦理遺產需時,如大會倉卒舉行,合法繼承人或未能完成手續而失去代表其權益機會。

衣個理由,就真係天才先諗到。

而家第344章唔會處理咩「已故業主的利益....合法繼承人或未能完成手續而失去代表其權益機會」。

道理好簡單﹕以往某些單棟樓都有大業主,舊式樓宇就分分鐘地下基座阿商場大業主可能就已經佔左全大廈公契份數計算既一半。以往華懋定唔知咩小型發展商就係咁樣,所有野表決門檻就成棟大廈不分商業住宅,之但係維修費就會分開商場還商場。總之,份公契可以寫到五花八門,大業主扲盡著數。

就算唔講衣類奇怪樓宇,好多舊樓其實都有大業主,8層樓16個單位,佢可能有一半屬於大業主。咁如果佢死左,要爭產,攪你五六七八年。

咁又如果棟大廈收到屋宇署維修令要做大維修,甚至只係自己成日爆水管要做維修,咁點算﹖因為要「不能忽視已故業主的利益」,所以棟大廈衣世都唔開大會,由得佢冧樓呀﹖

聽完,你米知,合安係痴媽根架囉,作個理由都唔識作。

再LAYMAN小小,我就會話,咁在世既業主利益唔係利益呀﹖你唔開大會,就所有業主既利益都比你忽視埋啦。

你亂作,唔跟法例都好,都要有小小邏輯丫,下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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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講多樣。

你睇第344章,其實好多野都係講出席業主人數或者係投票份數百份比,個百份比其實仲要從來都唔過半甚至其實好細。

你自己睇下,2024年最新修訂左個大維修門檻係點「修訂《建築物管理條例》通過,其中一項修訂訂明,每戶需支付3萬元以上的樓宇大維修工程,需要最少5%或100名業主親身出席業主大會投票。」

即係,第344章,從來都係考慮好多實際因素,唔會要求所有業主都要出席大會,照顧所有業主既利益。

你見好多舊樓,有業主去左外國,有業主老人痴呆入左護養院,甚至有業主爭緊產有好多問題。

所以,第344章,唔會九唔搭八講咩「合法繼承人或未能完成手續而失去代表其權益機會」,只係會講條例係代表到業主管理自己大廈之餘,點樣實操作到,執行到大廈管理。

合安真係做左幾多年物管,唔該要搵個理由,都搵好D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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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係最後,庭刊報導入面,最後個段位小業主又講得幾好,可以DIRECT QUOTE佢。即係,佢地真係切膚之痛,就咁講出黎就有說服力,唔洗好似我QUOTE咁多野﹕

有份簽名要求開會的宏泰閣業主李先生,批評合安回應荒謬。他指合安自詡擁有過百人團隊,竟以未能尋覓或預訂場地作為藉口違反法定死線,是「本末倒置,淪為業界笑話」;而法例本身並無要業主「親身」出示身份證核實身份的規定,合安卻要求災民要親身報到,是「利用繁文縟節極限刁難」,剝奪小業主法定權利。

李先生又批評,​合安聲稱為保障遺產繼承人權益,而不能倉卒開會,認為「等同借死者作為擋箭牌」,指按其邏輯,屋宇管理和倖存災民的自救行動將陷入無限期癱瘓,形容「是極其低劣的道德勒索」。他反問合安是否第一次舉辦業主大會, 否則為何會缺乏處理 200 多個簽名和預訂場地的行政能力?他續問合安在管理其他屋苑時,又指要求都要業主親身出示身份證核對,否則為何特別對宏福苑災民「發明呢啲法例都無規定嘅『極限嚴謹』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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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講多次,民政事務局真係好野呀。


易志宏指出,據現行機制召開業主大會責任在法團主席,若主席拒絕開會,業主目前可向土地審裁處申請命令,政府正探討修例方向,研究是否授權主管當局在收到一定百分比業主要求後,若主席仍不願召集會議,當局可指派物管公司負責召開大會。

拿拿拿,而家合安係由民政事務局委任既「管理人」,所以根據第45(2)條 (即係﹕「除本條適用的人外,任何人不得開始進行第(1)款所提述的任何法律程序。」),合安係「本條適用的人士」,可以用第45(1)要求土地審裁處去做裁決,暫緩召開業主大會程序。

咁而家講緊第344章要加強管理公司角色丫麻,咁日後管理公司係米又會成為「本條適用人士」,日後就算收到5%小業主甚至政府要求,都可以用第45條去唔開大會呢 -- 雖然政府話研究修例,「當局可指派物管公司負責召開大會」

當然,今次「民政事務署得悉合安昨午向土審處提交申請」。合安由民政事務局委任,咁民政事務署都冇反對,即係默許甚至認同啦。

係的話,咁民政事務局不如修埋344章附表1召開業主大會既程序啦,將所有合安今次拖延開大會既理由擺曬落條例入面啦。

以後無論係政府委任既管理人、法團、又或者係管理公司都好,都可以用衣批理由,去唔開業主大會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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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係,真係好核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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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多句。

阿為民請命江玉歡,你就仲衰過田北辰。我QUOTE多次段新聞講乜﹕

前立法會議員、律師江玉歡認為,合安在關鍵日子才回覆屬稍遲,但總比不回覆好,就延期索取土審處指示亦屬「正路做法」,惟理據要由審裁處判斷能否接納。對於合安舉出延期理由包括場地問題,江稱很多屋苑亦需召開業主會議,牽涉數千伙亦能開會,至於宏福苑個案,相信政府能在場地給予協助,並可結合現場及轉播模式,故認為以此為由延期「說不過去」。她又稱,政府過往曾向居民發放多輪補助金,合安理應有能力逐一核實200多戶業主。

仆你個街丫,咩叫「正路做法」﹖你補多句話,「惟理據要由審裁處判斷能否接納」,咁你冇睇法架﹖

你之後講一大輪,除左話「說不過去」,咁其實合安去搵土審,又點為之「正路做法」﹖係米條例話佢可以做,就係「正路做法」﹖

我都唔知你UP乜。

野野都要比土審決定睇下「判斷能否接納」,我仲駛乜問你阿律師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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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

I'm gonna make him an offer he can't refuse (1)

港聞

2026年5月14日星期四

合安申延期 稱需核實「開大會」聯署 另指搵場難 發起住戶:過去14天合安零接觸

【明報專訊】宏福苑業戶早前向法團管理人「合安管理有限公司」提交書面聯署,要求召開業主大會,合安依例須於昨日(13日)通知召開會議,最終未能滿足要求。合安昨向業主發信稱,宏福苑面對「特殊情况」,法定時限未必足以核實業主身分、尋找開會場地等,故會向土地審裁處申請延長時限。民政事務總署稱合安昨午已向土審處提出申請。發起聯署的前法團委員兼宏仁閣住戶江祥發稱,合安過去14天無就所述困難與業主接觸,他質疑合安申請延期開「壞先例」,「日後全港屋苑是否也可這樣做」。

宏福苑247戶上月29日提交的書面聯署佔總戶數12.45%,達到《建築物管理條例》訂明5%的門檻。根據《條例》,管委會主席須於收到要求後14天內通知召開法團業主大會,並於收到要求後45天內舉行。民政事務總署昨稱,得悉合安昨午向土審處提交申請,請求延長相關時限,做法符合《條例》第45條及附表10規定,並指申請已進入司法程序,將交由土審處作指示。

合安昨在網頁發布「給業主的信」稱,有關法定時限未必足以妥善完成籌備工作,包括核實247名業主簽署的真確性及身分、尋覓及預訂可容納至少1000人及可連續開會6小時的場地,以及完成通知書準備、審核及送達安排。合安重申正尋求法律意見,會申請延長時限。

「回應業主憂慮」 合安稱3招核實

合安又說,留意到過往業主大會曾就會議法定人數及授權書等問題出現爭議,為回應業主「合理而正當的憂慮」及確保整個程序公開、嚴謹、可信,決定仔細核實簽署,包括向土地註冊處查冊、比對現有業主房屋檔案的簽名樣本,以及要求簽署人親身出示香港身分證,或由授權人出示其身分證以確認業主身分。

江祥發:曾向千戶發資助 應知身分

合安前晚以視像形式舉行首場業主簡介會。宏仁閣住戶江祥發昨稱,合安無在會上交代延期理據,而過去14天亦無就所述困難與聯署業主接觸。他又認為,早前合安向千多名合資格業主發放市建局資助,理應能掌握業主身分,合安未能按時核實247戶聯署者身分是「難辭其咎」,敦促盡快交代開會日期。參與聯署的宏昌閣居民家屬李先生向本報表示,昨日收到合安信函後,即與民政處代表聯繫,表明多名業主可主動到合安核實身分。

前立法會議員、律師江玉歡認為,合安在關鍵日子才回覆屬稍遲,但總比不回覆好,就延期索取土審處指示亦屬「正路做法」,惟理據要由審裁處判斷能否接納。對於合安舉出延期理由包括場地問題,江稱很多屋苑亦需召開業主會議,牽涉數千伙亦能開會,至於宏福苑個案,相信政府能在場地給予協助,並可結合現場及轉播模式,故認為以此為由延期「說不過去」。她又稱,政府過往曾向居民發放多輪補助金,合安理應有能力逐一核實200多戶業主。

明報記者

原文網址:https://news.mingpao.com/pns/%e6%b8%af%e8%81%9e/article/20260514/s00002/1778695253718

2026年5月13日星期三

倫敦經貿辦案 -- 目前政治形势与党的组织任务

唔得閒,不過倫敦經貿辦間諜案未判,咁我都要打住字先 -- 你睇完篇文,就知做乜我要係佢判之前,快手打左個字。

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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倫敦經貿辨案係乜野,咁我唔詳細講啦。不過,追光者同好多媒體都錯左重點。例如,黃偉國係追光者衣個報導就咁講

文化政治學者黃偉國認為,在回應經貿辦案一事上,中港政府存在「分工」。黃分析指,目前經貿辦的角色並不單純促進外交或經貿合作,從袁松彪等人的工作範疇可見,經貿辦已兼負監控海外港人政治活動的「職能」,港府亟欲「保住」駐英經貿辦的地位。因此,中國希望港府在此案上低調回應,免得惹起當地輿論反彈,從而迫使英國當局取消經貿辦的特殊地位。

跟手唔記得邊個講,話香港政府開頭刻意低調劃清界線話自己「絕無關連」,之後北京就高調批評,結論就係香港政府明顯站錯邊,犯上政治錯誤。

我傾向相信,兩者評論都係有道理。香港政府係有考慮經貿辦地位,所以開頭劃清界線,起不小講小錯;大陸外交部出聲之後,香港政府都好似高調左,多野講左。

又之但係,唔好天真啦,香港政府講唔講野,其實又同經貿辦地位有乜關係﹖英國佬睇既,緊係睇大陸佬頭啦,邊會你理阿特區政府講咩呢﹖

又再之但係,香港政府開頭唔講咁多野,我估其實係有個更加重要,不過好簡單原因﹕

單案個兩個神探罪成JAK,之但係未判刑架麻﹗未判刑,你講咁多野,個官見到會點考慮呢﹖

仲有更重要既考慮係,可以上訴架麻﹗你而家外交部咁多野講,攬埋件事上身,咁大陸既情報部門同單野其實有冇關係呢﹖係米直接證明埋,兩個神探真係勾結外國勢力呢﹖

特別係,你睇外文部講乜﹖我唔搵原文,HK01係咁QUOTEO外文部同駐英使館講野

鄭澤光指出,英方以「莫須有」的罪名抓捕和起訴在英中國公民,濫用法律、操弄司法程序將其定罪,是典型的政治鬧劇。目的是為外逃在英的反中亂港分子撐腰站台,污衊抹黑中國政府及香港特區政府。中方對此堅決反對,予以強烈譴責。

你咁講野,兩個神探同佢班律師聽完,會唔會講粗口丫拿﹖

同埋,個兩位神探,特別係阿袁SIR,係庭上話自己係英國公民,愛英國多過中國,咁而家阿袁SIR又變返中國公民啦﹖

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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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YWAY,其實我都同意,香港政府開頭唔講野,其實係一國兩制下,犯左政治錯誤既毛病,淨係考慮司法程序,而忘記政治問題﹗

衣個,亦都係我想再詳細講既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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咩叫政治錯誤既毛病,就要了解共產黨歷史。

我好耐之前都講過,係好耐世紀又甚至某程度上而家中國共產黨歷史上,個人係依附係組織之上,個人要絕對服從黨既決定。係日常,「黨的組織生活」,係培養你成為優秀共產黨員,為建設共產烏托邦而𡚒鬥既必然組織。

所以,你唔可能唔聽黨既決定;你更加唔可能違背組織既決定;你背叛黨,就要受到嚴懲。

早期共產黨最出名既係顧順章滅門案,我之前都講過下。大約係,顧順章原本係早期共產黨其中一個領導人,領導中共中央特科 (早期主要既特工組織);佢係1931年叛變投靠國民黨,出賣大量機密,最後周恩來出手,冚佢個家剷,差唔多殺曬全家。

由於馬克思理論,再加上當時成日都有叛變呀,間諜呀之類,所以共產黨係30年左右就有所謂既理論,去處理所謂既自首、叛變之類既問題。

我唔詳細搵SOURCE啦。不過,衣個出自中央黨史研究院既文就幾好,叫做「大革命失败后,我们党是怎样处理党员“自首”问题的?」,就講到共產黨點處理衣類問題。(我唔比LINK,你有興趣就自己GOOGLE)

所謂既大革命時期,就大約係1921年黨成立,由大約係1923年到1927年衣段國共合作既時期。位姐姐仔係篇文入面講到﹕

在既有认知的基础上,结合各地反馈的实践情况,中共中央对“自首”问题的理论和政策进一步作出思考,出现了处理“自首”行为的明确规定,以及关于党员在被捕后必须坚守组织纪律的具体要求。中共机关刊物强调,无论何种理由,均不可恢复“自首”分子的党籍:

自首叛变的分子,无论他现在表示如何革命,亦绝对不得恢复其党籍,即在斗争中无论他表示如何勇敢积极,亦绝对不得重新介绍入党。他的自首(叛变更不必说)已经断送了他自己的政治生命,党为了巩固自己的组织与铁的纪律,必须坚决排斥动摇投机分子于自己队伍之外。这样的人,至多只可让他加入群众的组织。

1930年7月召开的全国组织会议通过《目前政治形势与党的组织任务》,进一步明确:“以前自首的党员,绝对不能恢复党籍”;“小资产阶级分子入党,必须经过候补时期,经过考察,始能转为正式党员”。

中國共產黨對於衣個對自首、叛變既理解同處理,其實貫徹到去文革。文革其中一單最出名既案件,叫做「六十一人叛徒集團案」,單案涉及阿薄一波,即係改革開放時期既八大元老,亦都係薄希來既老豆。

單案好簡單,我照COPY維基,講返文革時既定性同之後點解平反,就係重點。

當時文革既定性係﹕

中共中央於1967年3月16日印發《薄一波、劉瀾濤、安子文、楊獻珍等自首叛變材料的批示》和附件,把中共中央批准的自首出獄重新定為「自首叛變」。理由是:

薄一波等人自首叛變出獄,是劉少奇策劃和決定,張聞天同意,背着毛主席干的。這批人的出獄,決不是象他們自己事後向中央所說的那樣,只是履行了一個什麼「簡單手續」。他們是簽字畫押,公開發表《反共啟事》,舉行「自新儀式」後才出來的。


之後平反,其中一個理據係咁的﹕

毛主席在一九四五年聽了周仲英同志匯報後說:這件事我知道;一九五零年聽了安子文同志匯報後說:任作民出獄後到延安,我聽說他是經過黨的決定履行自首手續的,就派他到西北局擔任宣傳部長,不久他就病死了.....

咁你明個重點未﹖

個重點係「他是經過黨的決定履行自首手續的」

即係,上面位姐姐篇文就講,“以前自首的党员,绝对不能恢复党籍”

不過,共產黨唔記得幾時又有個決議既﹕如果你係經黨組織同意自守,你就唔屬於叛變,可以留黨觀察,再睇下係米恢復黨藉;你私下自首,就係叛徒,工賊,反革命 --即係劉少奇係文革既罪名。

叛徒,就係六十一人案而安放既罪命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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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聰明的你,可能會問,係國共內戰時,如果你係共產黨員,又比國民黨拉左監禁,咁黨組織又點可能會接觸到你,同意你自守呢﹖

唔講你係米坐緊監,你黨中央由長征開始就縮左係大西北係延安,好多通訊聯絡冇曬架喎。

甚至乎,當時可能係有黨地方領導人同意你自守,不過佢死鬼左,或者係唔知邊次政治鬥爭入面收左皮,咁邊個證明你係根據黨既決定,「合法自守」﹖

衣個係好問題,所以你見好多自首既,最後,都成為投降派,永不錄用,或者恢復黨員身份都好,都唔會比「工作」你去做。

更加唔好彩既,就成為叛徒,係建國同文革期間「清理階級隊伍」時,就被物理清理鳥 -- 即係,又係冚你個家剷。

上面既,基本上都係好多自守完既命運。如果唔係,三反五反,特別係鎮壓反革命,你估個目的係乜丫拿﹖

等同於,衣排台灣佬成日都講,當年國共內戰,投降既國民黨軍隊好多都變左志願軍,指派去左打韓戰做炮灰 -- 你有政治問題,我又點會信你,就緊係要處理你啦。

就算唔做炮灰,WELL,咁係之後咁多次政治運動,都要清理階級隊伍架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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咁明我想講咩未﹖

前排美軍有幾個機師比伊朗導彈擊落,之後就走去營救既。

咁大紀元就乘機抽水,整左個咁既報導,題為「美軍冒死救戰友 中共落單兵自毀裝置引關注」

咁我唔理大紀元抽水,講到「引發海外伊朗人和中國網友廣泛熱議,感嘆川普政府和中共伊朗等極權體制,在對待人的生命的問題上,存在明顯差異。還有中國網友聯想到,中共先前發明的所謂「自殺頭盔」,痛批中共把官兵的人命視如草芥」,咁就唔好理係米真係好多中國網友都咁諗啦。

不過,「自爆頭盔」單野就係堅既,早兩年中印邊境所謂衝突開始,就攪咁既野。

我求其搵資料,台灣佬係咁講,講到要整個頭盔既原因係﹕「這證明中國在管理軍隊上不得不用這種極端的方式,來確保他們不會擅離職守」。

不過,另一個更重要既原因,我認為其實係上面講既傳統﹕解放軍係黨既軍隊,係共產黨忠誠既戰士;為左黨,必要時緊係要犧牲 -- 總之點都好,你都唔可以背叛黨,洩露黨既機密。

甚至,你比印度佬俘虜左之後咸苦咸忽,我仲顏面何存,以後點宣傳黨既偉大光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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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個,你話係黨既傳統可以,你話係某類政體既特點又得。

等同於,前排阿金將軍係平壤開設「海外軍事行動戰功紀念館」時,又講左樣精彩既野。

我記得有線定NOW新聞都好似有講,不過HK01個題係咁﹕金正恩證援俄士兵自殺避免被俘 公開讚揚為英雄

SEE﹖

係米一模一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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咁所以你明,其實我講咁多野,係想講乜未﹖

倫敦經貿辦間諜案未判喎,兩個神探仲等緊坐幾年,甚至諗緊上唔上訴喎。

咁之但係,雖然佢兩個唔係黨員,不過黨既事業必然係先於個人;係國際複雜多變的政治環境中,黨必須有理有節,表明立場,堅決鬥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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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唔好話衣D係用完即棄。

衣D係傳統。

黨係會記得你地既。

而家冇叫你地「自殺避免被俘」,你地都應該感恩啦,下麻。

嘿﹗

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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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係,個題麻,「目前政治形势与党的组织任务」,就係出自上面中央黨校篇文,上面我都QUOTE左出黎。

今次,都好貼題啦,黨的組織任務,從來都係要服從架啦 -- 好多時,就算你唔係黨員,都要服從架麻。

我覺得,衣個,先係倫敦經貿辦案既重點。

*********************
完。

2026年5月12日星期二

法律又再次作為武器

嗯,觀浪單野,咁快有結果啦喎。

個標題係﹕樺加沙襲港帶5歲子觀浪墮海 父母准簽保守行為3年撤控虐兒罪

咩叫簽保守行為﹖想知點解,睇庭刊都有個幾好既介紹

不過,不提證供起訴後加簽保守行為即係當係英文既bindover,個重點係乜﹖

你睇庭刊個介紹,bindover有兩種。

一種係上庭,被告同意案情,控方同意案情,不提證供起訴,控方撤控,技術上同實際上,由於撤控個官未審未判,所以被告不會留有案底 (但係庭刊冇講﹕申請良民證就會有個紀錄,之但係都並非案底)。

另一種,就係定罪後以簽保守行為方式結案,有條件釋放,咁係有案底。

你睇庭刊都見到,前者係常見,後者就較小見到。事關,後者都定左罪,就跟例去判。再者,邏輯上,如果可以判後bindover,咁應該就未審就可以啟動程序,做不提證供起訴咚。

講返正題同重點。

睇庭刊個介紹,你要特別留意最尾一段﹕點解控方會撤控﹖係因為檢控守則入面,有兩個好重要既考慮。

第一個係有冇合理定罪機會,第二個係起訴是否合乎公眾利益。

好多時,兩夫婦或者街邊拳頭交個D都有機會bindover,事關係有定罪機會架啦,事關普通襲擊真係好易入罪。

不過,上面講既,好多時初犯呀唔係預謀冇打到好傷之類,再加上成件事又唔嚴重,又或者兩公婆又唔想追究唔想出庭,咁就會用公眾利益,唔好浪費法庭時間為由,簽保守行為解決。

你要睇公眾利益既詳細考慮,庭刊入面有檢控守則條link,入面就係講衣一大批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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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睇上面AM730條link,其實就唔知佢係前者定後者。

睇埋衣條星島既link,就應該係前者

事關,星島係話,「兩名被告同意案情,林官下令2人自簽2000元及守行為3年」。再睇報導內容,都應該未正式開始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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咁的話,我地睇返炳強之前點講。我好FAIR,用埋政府答立法會質詢既官方立場去睇佢點講

在近期超強颱風樺加沙襲港期間,警方嚴厲執法,包括進行三次執法行動,共拘捕四人,相關人士在颱風期間帶同年幼子女前往海邊或高危地點追風逐浪,涉嫌觸犯《侵害人身罪條例》的「疏忽照顧兒童」罪。另外,一名男子在已封閉的屯門黃金泳灘游泳,涉嫌違反《泳灘規例》規定,警方已向法庭申請傳票檢控該名人士。警方會積極跟進其他相關個案,適時發布相關執法及行動,以表明對同類行為的「零容忍」態度。

上述提及的執法行動已清楚表明政府對這些危害生命安全和不負責任的行為予以追究責任的立場。我們亦留意到社會有意見,希望研究從法律層面針對這些在惡劣天氣下追風逐浪的不負責行為,政府會通盤考慮並作研究。

政府講到「零容忍」,又再講到「政府對這些危害生命安全和不負責任的行為予以追究責任的立場」

咁不過,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7條「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既罪行刑罰係乜﹖係咁的﹕

第27(1)
(a)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10年;或
(由1950年第22號附表修訂;由1995年第68號第51條修訂)
(b)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3年,
(由1995年第68號第51條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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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講既係,天下無敵部門同律政司好野,衣單野真係告第212章第27條。

我之前都講,另一單即係堅尼地城個單要告就超級牽強;衣單就算要告都好,你睇條例既罪行原素,定罪機會都唔知有冇一半,同埋真係要睇點落口供睇好多野 (應該冇人睇到當時實際情況架麻)。

之但係,你唔好理另一單告唔告。

之前政府大鑼大鼓講到追風就可能疏忽照顧兒童,講到唔負責任講到天理不容;跟手天下無敵部門又真係告衣單,最後原來係bindover結案了事。

咁而家係技術上同事實上,兩個被告都係冇入罪。

我真係想睇下,炳強同政府會點講衣單案。你講到咁天理不容,咁用咩理由接受bindover呢﹖

個理由係,唔夠證據﹖公眾利益﹖件事本身唔嚴重﹖

你唔係想話,告左父母要入獄,小朋友會好慘麻﹖咁以後係米好多院忽照顧兒童,都係bindover算呢﹖

官府之外,我更加想睇,有冇任何法律學者,又或者乜春保護兒童組織,去講下今次單案。

而家用bindover了結,咁如果你下次住杏花村帶個小朋友去樓下觀浪,又係米可以攪你一大輪,之後又bindover﹖ 

你係天氣乜春酷熱警告帶仔女去行山行遊水,跟手仔女有咩頭暈身興,又會唔會係疏忽照顧兒童呢﹖

而家破邊州大把大陸人或者係香港既專才帶住小朋友行山,遲D有兩個小朋友跌落山,你估政府會唔會告佢地疏忽照顧兒童丫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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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係,今次咁告,用咁既方式了結,我真係想知,佢地幾時會告埋堅尼地城個CASE,睇下條所謂疏忽照顧兒童既線係點呢﹖

以後八號風球帶埋小朋友出街,係米就會比政府告呢﹖

不過,法律作為武器,佢既奧妙之處就係,我拉左你,大鑼大鼓告左你先。

你想用好多錢打官司再經過好長既法律程序,定係快快手Bindover,你自己決定啦。

而家好多野既處理方式,都可以是這樣的。

咁你明我其實不時提住衣幾單CASE,其實想講咩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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丫,炳強又話會唔會研究修例,針對觀浪做條例丫麻。

衣件事咁天理不容,你估佢幾時研究完丫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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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都係,今次單案,兩個名父母係低能,不過低能唔係罪。

你就咁睇AM730條link,個阿媽同個仔一齊比浪捲走,老豆之後跳海去救佢地。

咁我唔quote法例,你睇條link講既控罪係乜﹖係﹕

控罪指二人於2025年9月23日,在香港身為超過16歲,並對一名不足16歲的兒童,即X負有管養、看管或照顧責任的人,故意虐待或遺棄X,而其方式相當可能導致X受到不必要的痛苦或健康損害。

衣個控罪,其實就係條例,條例既原素,一直都係有冇負有管養照顧責任,再講係米故意虐待或遺棄,再講係米會導致痛苦或健康損害。

我真係quote HK01衣個報導多次,真係要問陸偉雄同江玉歡,兩個被告,究竟係點樣故意虐待佢既仔女呢﹖

佢地話不論意圖係疏忽就有機會入罪。不過,報導入面都有律師話要睇係米「故意」的。

同埋,都係回帶個句﹕條例入面有個原素,係「故意虐待或遺棄」,咁究竟觀浪係點樣故意做衣兩樣野呢﹖

(拿拿拿,條例其實係「如故意襲擊、虐待、忽略、拋棄或遺棄該兒童或少年人」同埋有另外一抽野,不過根據AM730,今次控罪淨係提「故意虐待或遺棄」)

再者,如果好似兩個大律師咁講,唔睇意圖 (或者係完全唔睇意圖),就真係好大獲﹕如果香港生仔要考牌,應該好多父母都唔合格;咁如果政府要告,就再應該好多人都會係疏忽照顧兒童鳥。

再者,唔講生仔要考牌,你淨係放學時間去任何學校區或者屋邨睇下,有幾多小朋友自己過馬路﹖有親意外,都告父母疏忽照顧兒童啦。

你唔得閒,淨係得閒睇下各大車CAM FB,都會見到不時有小朋友亂過馬路的。

諗諗下,如果邊間學校對出發生過交通意外,之後又冇安全隊睇住小朋友過馬路之下再發生意外,咁政府快手告埋間學校同校長,事關佢地有齊疏忽照顧兒童既原素呀 -- 阿大律師話唔駛睇意圖,咁學校有管養責任丫麻,出意外就要咩飛架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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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等緊炳強幾時告衣班家長。

********************
完。

2026年5月11日星期一

聽證會系列完結(2)

開定個系列(2)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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醒起,話時話,之前杜淦堃不停用第95章消防條例入面列明消防既職能,話消防係「按情況所需就防火措施及火警危險提供意見」。

佢針對衣點,咁我唔睇個委員會會議紀錄,不過HK01係咁樣引述呀資深大律師係咁樣做總結﹕

代表委員會的資深大律師杜淦堃總結時稱,火警風險最後把關的是消防處,「最終嘅責任都喺消防處到,我哋唔可以排除所有火警發生,但點樣執法、點去消除火警風險是你們的職責。」

咁呀,而家陸啟康講到明,話唔唔會傳召執法機構呀麻。

不過,警隊條例關於職責個part我真係唔CHECK都知講乜。又不過,而家COPY埋第232章《警隊條例》出黎比你呀下。第232章第10條係咁講的,我完整copy曬出黎呀下﹕

10.隊的責任
警隊的職責是採取合法措施以 ——
(a)維持公安;
(b)防止刑事罪及犯法行為的發生和偵查刑事罪及犯法行為;
(c)防止損害生命及損毀財產;
(d)拘捕一切可合法拘捕而又有足夠理由予以拘捕的人;
(e)規管在公眾地方或公眾休憩地方舉行的遊行及集會;
(f)管制公共大道的交通,並移去公共大道上的障礙;
(g)在公眾地方及公眾休憩地方,和公眾集會及公眾娛樂聚會舉行時維持治安;而為上述目的,任何當值警務人員在該等地方、聚會及集會對公眾開放時得免費入場;
(ga)協助死因裁判官履行他在《死因裁判官條例》(第504章)之下的責任和行使他在該條例之下的權力;(由1997年第27號第75條增補)
(h)協助執行任何稅務、海關、衞生、保護天然資源、檢疫、入境及外國人士登記的法律;
(i)協助維持香港水域治安,並於香港水域內協助強制執行海港及海事規例;
(j)執行法院發出的傳票、傳召出庭令、手令、拘押令及其他法律程序文件;
(k)提交告發書及進行檢控;
(l)保護無人認領及遺失的財產,並尋找其擁有人;
(m)管理及扣留流浪動物;
(n)在火警中協助保護生命及財產;
(o)保護公眾財產免受損失或損害;
(p)在刑事法庭出席,並於有特別作出的命令時在民事法庭出席,以及維持法庭秩序;
(q)押送及看守囚犯;
(r)執行法律委予警務人員的其他職責。

丫,上面既(b)、(c)、(n)、(o)係咩黎架話﹖

圍標再加黑社會滲透樓宇大維修滲左幾多年話﹖我又用返資深大律師既說話,究竟委員會會唔會傳召咩人丫拿﹕

「最終嘅責任都喺xxx到,我哋唔可以排除所有圍標黑社會滲透發生,但點樣執法、點去消除大廈圍標風險是你們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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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yway,都係廢事打咁多廢話。

就算民政副署長份供詞上埋網,我都應該唔會開系列(3)架啦。

反正,佢份野,都一定係廢話黎。

************
完。

聽證會系列完結(1)

其實都唔想再寫,不過班人真係好好笑。

其他唔好講住,最好笑係陸啟康。好多報紙都大字標題話,宏福苑聽證會6月再開 陸啟康指圍標涉黑社會 不信可傳召作供

跟手,係個報導內文咁樣講﹕

他說:「唔相信我哋可以傳召黑社會作供」,做法好處是不用每個項目都要調查,因證人以百計,如逐個傳召,可能也會影響執法部門工作。

其實,究竟個委員會係有咩職能職權既呢﹖你睇個委員會網頁,講職權個欄,有咁講到﹕

(2)針對大型樓宇維修工程,審視 –
有關工程各環節有否不適當的相連利益、角色衝突、不當的合謀串連等系統性問題;及有關工程有否涉貪圍標,違規招標的問題。

即係咁,你要調查全港大型樓宇維修工程,咁緊係傳召唔到黑社會,亦都唔可能傳唔知幾多證人。

 (丫,其實我唔明阿陸官個意思。佢係米想話,佢傳召D咩商會呀學會呀以至出曬名有問題既維修顧問,佢地會自我聲稱,話,我係黑社會呀,你唔好傳召我呀,我唔會出席呀,咁呀﹖)

不過,而家係叫你睇「每個項目」咩﹖又邊個叫你要傳召黑社會﹖

樓宇維修圍標衣D野,唔講幾個世紀之前,由2015年左右既翠湖做分水嶺,都存在左十幾年。係宏福之前,樓宇圍標以至大廈管理,涉及黑社會既,亦都唔係新聞。


之後好多大維修,例如我上個post點既咩前地保同新Beyond過從甚密,都唔係咩新鮮野。

咁既話,個問題就好簡單﹕天下無敵部門攪國安就用好多億,驚你電騙就九唔搭八攪左個提你老尾字之餘,又用好多資源做好多野,仲成立左特別部門針對衣類罪行丫麻。

咁係大維修圍標既問題上,嗯,係天下無敵部門入面,究竟係重案、商罪、定係O記負責既呢﹖又有冇成立乜春特別工作組去處理﹖

又,當年翠湖其實冇咩人告得入丫麻,咁直到宏福之前,其實每年都唔知有冇拉到一單 -- 但係宏福之後,突然拉到好多人喎。

咁連埋ICAC再加競委會,係資源係策略係制度上,其實成個政府係做緊咩既呢﹖佢地有冇人係打擊圍標既「把關人」或者係做阿炳強開始講既「補底」呢﹖

衣個講既,當然唔係委員會職能入面講既檢視「有關工程各環節.....系統性問題」。不過,有個系統性問題,但係同時間,有冇任何執法部門去做「把關人」,令到個系統可以生機勃勃呢﹖

陸啟康係上面HK01個報導其實仲咁講﹕

陸啟康說下階段將審視全港大維修有否不當行為,但他說「唔相信我哋可以傳召黑社會作供」,因此將以執法部門報告做藍本,但不會傳召執法部門。陸啟康稱,現行證供未能證實有圍標或不當行為,未來數星期不會安排聆訊,下一輪聆訊會以執法部門提交給委員會的結論,作為事實裁斷的藍本,例如執法部門曾披露,圍標很多時都有黑社會參與,將以此作事實裁斷。


結論係,「但不會傳召執法部門」。

咁你睇完,就會知黎緊下一輪聽證會,就係繼續攪笑。

*************
講完陸啟康,講兩句陳健波。阿波哥好勇猛呀,睇明報同好多報導,佢都係咁講﹕

曾參與貝沙灣業主委員會逾10年的獨立委員會委員陳健波認為,法團工作屬義務且繁忙,「有人有心做,亦有唔少人想攞着數」,如法團有9名成員,開會門檻只需5人,當中3人同意便可通過議案,應反思制度有否問題。他稱「香港問題是叻人好多,但叻又肯做嘢嘅人就好少」,憂大火後更難覓能者挺身做法團,建議多依賴物管公司,輔以條例監管。

即係咁,我都唔知波哥玩左咁耐貝沙灣業主委員會,究竟佢係有心定係想攞著數。

不過,佢話叻又肯做野既人就好少,就真係精彩,即係話在座做法團既人,大部份都係垃圾。

ANYWAY,佢既建議係「多依賴物管公司」

我上面特登講良景個例子。良景之外,之後個D咩翠林呀,又或者今次宏福,個物管公司係咩身份話﹖物管公司係今次宏福入面,又係米已經收左皮﹖

佢仲係度講,「多依賴物管公司」,佢係米老人痴呆呀﹖你有條例監管,又天下無敵呀﹖丫,而家樓宇維修封唔封窗冇條例咩﹖

至於另一位區楊伯權,佢就精彩,我以為佢唔存在,直至講到ICU同民政角色,佢終於爆到金句出黎。睇獨媒,佢係咁講

今日是第四輪聽證會最後一日,委員會三人都有發言。委員歐陽伯權表示,從易志宏今天作供感覺「少少遊花園」,指很多時問題要轉介不同部門,但從市民角度,不熟悉政府架構,希望民政署有方法給予足夠消息。

「少少遊花園」,真係完美講左民政係所謂協助大廈管理既角色 -- 每年比幾多錢呀副署長,再加幾百個聯絡主任,其實就係同你遊花園。

至於點遊花園,不過,WELL,個委員會其實又冇深入研究,佢都得出衣個結論,就真係出色。

****************
WELL,今次衣個系列(1)就完住先。

事關,阿民政副署長份書面供詞未上網。佢上網既話,我就可能會寫埋個系列(2)。

不過,阿副署長既作供就好簡單﹕

「民政署冇野做到架,而家有d咩調解服務,有冇人用成效係點,就心照啦。丫,不如我地一齊研究下未來修例會係咩方向丫拿。」(設計對白,不過都同佢講既野差無既啦)

我快速納左個日聽證會講乜,大致上班友即係副署長同班委員會律師就係講D咁既野,再唔係就講下咩協助大廈管理兩難,小業主都要主動D呀關心多D呀,之類。

至於民政聯絡主任其實做緊咩﹖有咩指引會將投訴升級考慮係米用主管當局權力檢控,又或者咩情況下會轉介其他執法部門﹖

我打之前個post,都預計個委員會唔會討論 -- 而阿副署長出黎,亦都當然冇人問佢衣D野啦。

咁個委員會問D咩﹖你又睇 多次獨媒,係問D咁既野囉﹕

俞匡庭問及署方是否無法定權力強迫開會:「作為業主都無助,湊夠5%法定票數,想推翻法團、開會,民政處最多都係勸告」。易志宏表示現有機制確實無權,不過業主可向土地審裁處申請命令,過往亦有個案。他再度提及物管公司,表示日後修例會考慮,萬一將來法團主席不願意開會,可交由物業管理公司負責召開會議。

你係個聽證會問D咁既野,問D條例寫到明既野,就不如請我去問算啦。

至於其他問題,阿副署長係米遊花園,就是但啦。

丫,不過,都有小小野可以再講。

阿署長係委員會講左句咁既野,我特別用返個即場紀錄本COPY出黎呀下

講番我哋嗰個證供嗰度我都提到話,即係其實做公共政策首要考慮就係公共利益,但係喺呢個大廈管理方面,我哋亦都要尊重私有產權嘅,所以好多時我哋都係取得個平衡,即係喺維護--既維護公眾利益之下,都要即係保障私有產權,包括業主就住大廈管理嘅各樣決定咁。 (第11版)

我哋每次改例其實都會想某啲比較重要嘅責任,希望有啲罰則嘅,所以變咗好似我頭先咁講,我哋可以去做(English Spoken)咁,但係就兩睇嘅,因為第一方面就係話,其實好多業主出任業主立案法團其實都係一個義務嘅性質,自願者咁。如果佢哋已經盡咗力去做,而我哋又加好多罰則嘅話,
會唔會令到即係想負責任既業主更加唔願意出任即係法團嘅職位﹖ (第17版)

佢要平衡個公共利益同私產喎,其實就係廢話,咁都係唔講。

佢下面講罰則個PART,其實米又係我上個post講既廢話囉。

當佢話,「其實好多業主出任業主立案法團其實都係一個義務嘅性質,自願者咁。如果佢哋已經盡咗力去做,而我哋又加好多罰則嘅話,會唔會令到即係業主更加唔願意出任即係法團嘅職位?

如果我將佢個句改小小改成咁,你估佢會點答丫拿﹕「其實部份主出任業主立案法團其實都係想搵著數,甚至想做委員係為左出黎食下大維修大茶飯咁。如果佢哋已經盡咗力去扼錢,而我哋又唔加好多罰則嘅話,會唔會令到即係有責任感既業主唔想同流合污所以更加唔願意出任即係法團嘅職位?」。

你估佢會點答丫拿﹖

不過,佢會係聽證會又講衣段說話,就真係預左 -- 民政點解唔用主管當局既權力去執正小小黎做,就不嬲都用衣個原因,衣條line to take架啦。

之前個post,已經同你講左,佢地講親衣個問題,都係講衣堆廢話架啦。

跟手之前個POST講既相關問題,丫,成個聽證會入面,又係冇人會追問架喎。

***************
所以,結論係,政府米醒囉,我唔理幾個委員會代表大律師點啦。

不過,你搵得個3個委員,再加上有阿波哥係度,就真係質素既保證,知道成個委員會既方向同埋作用係咩啦。

***************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