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12日星期二

法律又再次作為武器

嗯,觀浪單野,咁快有結果啦喎。

個標題係﹕樺加沙襲港帶5歲子觀浪墮海 父母准簽保守行為3年撤控虐兒罪

咩叫簽保守行為﹖想知點解,睇庭刊都有個幾好既介紹

不過,不提證供起訴後加簽保守行為即係當係英文既bindover,個重點係乜﹖

你睇庭刊個介紹,bindover有兩種。

一種係上庭,被告同意案情,控方同意案情,不提證供起訴,控方撤控,技術上同實際上,由於撤控個官未審未判,所以被告不會留有案底 (但係庭刊冇講﹕申請良民證就會有個紀錄,之但係都並非案底)。

另一種,就係定罪後以簽保守行為方式結案,有條件釋放,咁係有案底。

你睇庭刊都見到,前者係常見,後者就較小見到。事關,後者都定左罪,就跟例去判。再者,邏輯上,如果可以判後bindover,咁應該就未審就可以啟動程序,做不提證供起訴咚。

講返正題同重點。

睇庭刊個介紹,你要特別留意最尾一段﹕點解控方會撤控﹖係因為檢控守則入面,有兩個好重要既考慮。

第一個係有冇合理定罪機會,第二個係起訴是否合乎公眾利益。

好多時,兩夫婦或者街邊拳頭交個D都有機會bindover,事關係有定罪機會架啦,事關普通襲擊真係好易入罪。

不過,上面講既,好多時初犯呀唔係預謀冇打到好傷之類,再加上成件事又唔嚴重,又或者兩公婆又唔想追究唔想出庭,咁就會用公眾利益,唔好浪費法庭時間為由,簽保守行為解決。

你要睇公眾利益既詳細考慮,庭刊入面有檢控守則條link,入面就係講衣一大批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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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睇上面AM730條link,其實就唔知佢係前者定後者。

睇埋衣條星島既link,就應該係前者

事關,星島係話,「兩名被告同意案情,林官下令2人自簽2000元及守行為3年」。再睇報導內容,都應該未正式開始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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咁的話,我地睇返炳強之前點講。我好FAIR,用埋政府答立法會質詢既官方立場去睇佢點講

在近期超強颱風樺加沙襲港期間,警方嚴厲執法,包括進行三次執法行動,共拘捕四人,相關人士在颱風期間帶同年幼子女前往海邊或高危地點追風逐浪,涉嫌觸犯《侵害人身罪條例》的「疏忽照顧兒童」罪。另外,一名男子在已封閉的屯門黃金泳灘游泳,涉嫌違反《泳灘規例》規定,警方已向法庭申請傳票檢控該名人士。警方會積極跟進其他相關個案,適時發布相關執法及行動,以表明對同類行為的「零容忍」態度。

上述提及的執法行動已清楚表明政府對這些危害生命安全和不負責任的行為予以追究責任的立場。我們亦留意到社會有意見,希望研究從法律層面針對這些在惡劣天氣下追風逐浪的不負責行為,政府會通盤考慮並作研究。

政府講到「零容忍」,又再講到「政府對這些危害生命安全和不負責任的行為予以追究責任的立場」

咁不過,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7條「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既罪行刑罰係乜﹖係咁的﹕

第27(1)
(a)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10年;或
(由1950年第22號附表修訂;由1995年第68號第51條修訂)
(b)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3年,
(由1995年第68號第51條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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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講既係,天下無敵部門同律政司好野,衣單野真係告第212章第27條。

我之前都講,另一單即係堅尼地城個單要告就超級牽強;衣單就算要告都好,你睇條例既罪行原素,定罪機會都唔知有冇一半,同埋真係要睇點落口供睇好多野 (應該冇人睇到當時實際情況架麻)。

之但係,你唔好理另一單告唔告。

之前政府大鑼大鼓講到追風就可能疏忽照顧兒童,講到唔負責任講到天理不容;跟手天下無敵部門又真係告衣單,最後原來係bindover結案了事。

咁而家係技術上同事實上,兩個被告都係冇入罪。

我真係想睇下,炳強同政府會點講衣單案。你講到咁天理不容,咁用咩理由接受bindover呢﹖

個理由係,唔夠證據﹖公眾利益﹖件事本身唔嚴重﹖

你唔係想話,告左父母要入獄,小朋友會好慘麻﹖咁以後係米好多院忽照顧兒童,都係bindover算呢﹖

官府之外,我更加想睇,有冇任何法律學者,又或者乜春保護兒童組織,去講下今次單案。

而家用bindover了結,咁如果你下次住杏花村帶個小朋友去樓下觀浪,又係米可以攪你一大輪,之後又bindover﹖ 

你係天氣乜春酷熱警告帶仔女去行山行遊水,跟手仔女有咩頭暈身興,又會唔會係疏忽照顧兒童呢﹖

而家破邊州大把大陸人或者係香港既專才帶住小朋友行山,遲D有兩個小朋友跌落山,你估政府會唔會告佢地疏忽照顧兒童丫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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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係,今次咁告,用咁既方式了結,我真係想知,佢地幾時會告埋堅尼地城個CASE,睇下條所謂疏忽照顧兒童既線係點呢﹖

以後八號風球帶埋小朋友出街,係米就會比政府告呢﹖

不過,法律作為武器,佢既奧妙之處就係,我拉左你,大鑼大鼓告左你先。

你想用好多錢打官司再經過好長既法律程序,定係快快手Bindover,你自己決定啦。

而家好多野既處理方式,都可以是這樣的。

咁你明我其實不時提住衣幾單CASE,其實想講咩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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丫,炳強又話會唔會研究修例,針對觀浪做條例丫麻。

衣件事咁天理不容,你估佢幾時研究完丫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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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都係,今次單案,兩個名父母係低能,不過低能唔係罪。

你就咁睇AM730條link,個阿媽同個仔一齊比浪捲走,老豆之後跳海去救佢地。

咁我唔quote法例,你睇條link講既控罪係乜﹖係﹕

控罪指二人於2025年9月23日,在香港身為超過16歲,並對一名不足16歲的兒童,即X負有管養、看管或照顧責任的人,故意虐待或遺棄X,而其方式相當可能導致X受到不必要的痛苦或健康損害。

衣個控罪,其實就係條例,條例既原素,一直都係有冇負有管養照顧責任,再講係米故意虐待或遺棄,再講係米會導致痛苦或健康損害。

我真係quote HK01衣個報導多次,真係要問陸偉雄同江玉歡,兩個被告,究竟係點樣故意虐待佢既仔女呢﹖

佢地話不論意圖係疏忽就有機會入罪。不過,報導入面都有律師話要睇係米「故意」的。

同埋,都係回帶個句﹕條例入面有個原素,係「故意虐待或遺棄」,咁究竟觀浪係點樣故意做衣兩樣野呢﹖

(拿拿拿,條例其實係「如故意襲擊、虐待、忽略、拋棄或遺棄該兒童或少年人」同埋有另外一抽野,不過根據AM730,今次控罪淨係提「故意虐待或遺棄」)

再者,如果好似兩個大律師咁講,唔睇意圖 (或者係完全唔睇意圖),就真係好大獲﹕如果香港生仔要考牌,應該好多父母都唔合格;咁如果政府要告,就再應該好多人都會係疏忽照顧兒童鳥。

再者,唔講生仔要考牌,你淨係放學時間去任何學校區或者屋邨睇下,有幾多小朋友自己過馬路﹖有親意外,都告父母疏忽照顧兒童啦。

你唔得閒,淨係得閒睇下各大車CAM FB,都會見到不時有小朋友亂過馬路的。

諗諗下,如果邊間學校對出發生過交通意外,之後又冇安全隊睇住小朋友過馬路之下再發生意外,咁政府快手告埋間學校同校長,事關佢地有齊疏忽照顧兒童既原素呀 -- 阿大律師話唔駛睇意圖,咁學校有管養責任丫麻,出意外就要咩飛架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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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等緊炳強幾時告衣班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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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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