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4日星期三

安全帶 -- 立法政策制訂質素

 HK01衣排係度吹奏李家超,話佢果斷叫停,跟手又不停引述官府放風咁話﹕

究竟原意會否只規管新登記巴士,既然被揭發便將錯就錯,修改為規管新舊所有巴士呢?有官場中人指這個可能性不大,乘客不可能每次上車時翻看巴士車頭文件,才知悉巴士是否強制戴安全帶,即使事件鬧上法庭,脫罪機會大,因超出一般市民的認知和期望,應該不是立法原意。至於為何出錯,都是指一言難盡,涉及很多人。

其實,HK01同個所謂官場中人,都係低能的。

你要扮調查報導,要做所謂既咩「一片破局」,甚至官府自己要調查事件,其實最簡單就係,睇返以往點樣做類似修訂,就知係咩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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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幾個post講過,其實法律草擬科今次咁樣將「適用於」既寫返放落新登記巴士入面,係 維持+統一返 以往為公共小巴做安全帶規定 既法律草擬格式。

你去政府個法例網,你搵返 香港法例第374F章《道路交通(安全裝備)規例》,就會搵到 「第6C條 小型巴士的後排座位的安全帶及固定點」。你搵到衣條,就會見到衣抽野﹕

(4)本條 ——
(a)適用於 ——
(i)在2004年8月1日或該日之後登記的每一部公共小巴;及
(ii)在2026年1月25日或該日之後首次登記的每一部私家小巴;但
(b)並不適用於學校私家小巴。
(2025年第195號法律公告)
(2002年第148號法律公告)


衣抽野最重要既資訊係﹕
1. 當年2002年就小巴後座加設安全帶既規定,係「適用於2004年8月1日或該日之後登的每一部公共小巴」;

2.當年衣個修訂係出自2002年148號法律公告;你上返個條附例個網入面,搵「其他」,就會搵到個2002年148號法律公告;

3. 份公告係度,最尾寫住個刊憲日期係2002年10月9日;

4. 份公告係2002年10月9日刊憲,不過個「適用於」小巴既規定係2004年8月1日後登記既新小巴,現有小巴係唔受管 -- 咁米同巴士個規例寫法做法所有野一致囉。

你如果再搵返當時刊憲後立法會有冇做野,咁當年立法會係有個 「《2002年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修訂)(第2號)規例》及《2002年道路交通(安全裝備)(修訂)規例》小組委員會」

衣個小組委員會同今次個小組委員會一樣,都係要黎審衣條「先訂立後審議」既安全帶附例,所以你睇個會議紀錄,係2002年11月5日,即係條例刊左憲之後既28日內,先至開會。

咁好啦,你睇下個委員會既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佢第10段係咁講﹕

10.我們建議採取與現行安全帶法例一致的做法,規定在指定日期或之後登記的所有新公共小巴才須裝設高靠背座椅和安全帶,而現有車輛則無須補裝這類設施。有關的技術標準載於《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的增訂附表15內。

衣個2002年修例程序入面,係好清晰講明,「採取與現事安全帶法例的做法,規定在指定日期或之後記的所有新公共小巴......而現有車輛則無須補裝這類設施」

咁2025年修例程序入面,個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其實都有寫類似既野,不過寫得好累贅。佢第5段係咁講﹕

5. 延伸安裝及配用安全帶的要求以涵蓋所有車輛種類,日益被視國際間就道路安全規管的趨勢。我們認為有必要修訂法例以訂明強制安裝及配用安全帶的規定適用於未納入法例規管的餘下適用的車輛種類及座位位置,並加入違反相關規定的罰則。《第374A章修訂規例》及《第374F章修訂規例》訂定安裝及配用安全帶和保護式座椅的規定,在新規例下,所有在2026年1月25日或以後新登記的下列車輛種類的指定座位須配備安全帶: 

(i) 公共及私家巴士(包括學生服務車輛及專營巴士)的所有乘客座位; 

(ii) 私家小巴(包括學生服務車輛)和貨車的後排乘客座位;以及 

(iii) 特別用途車輛的司機和所有乘客座位。 

自2026年1月25日起,乘客如乘坐上述已配備安全帶的座位,均必須配用安全帶。

佢係寫得累贅,不過都有講明,個新規定係「所有在2026年1月25日或以後新登記的下列車輛」。

咁好啦,你再睇返2002年修例程序入面,佢個委員會報告第14段係咁講﹕

14.小組委員會察悉,與現行安全帶法例的規定一樣,當局規定在指定日期或之後登記的所有新小巴,才須裝設高靠背座椅和安全帶,而現有車輛則無須加裝此類設施。當局亦已就上述建議徵詢車輛供應商和小巴業的意見。他們普遍贊成有關建議,並要求當局給予足夠的時間,以便設計和安裝建議中的安全設施。當局考慮過業界和車輛製造商的意見後,建議安全帶和高靠背座椅的規定將適用於在2004年8月1日或該日後登記的新小巴。當局擬於該日實施修訂規例。現時約有三至四成小巴的車齡超過10年或以上,預期此等小巴會在未來3年內被更換。

衣段紀錄,又有幾個好重要訊息﹕

1.小組委員係知悉個新規例只係適用於指定日期後登記既小巴;

2.政府都講明,條例2002年刊憲,就算係2004年8月1日先生效都好,到時都只係「約有三至四成小巴的車齡超過10年或以上,預期此等小巴會在未來3年內被更換」;

3.即係,就算預留左更換安全帶時間都好,法例新效後,都會有小巴係冇安全帶,又或者係有安全帶都好,都可能係2004年8月1日之前登記既小巴,理論上條例係「不適用」的;

4.好簡單﹕係2002年10月條例刊憲後不過係2004年8月1日之前登記既小巴,你估佢地會唔會有安全帶﹖運輸署係比佢出牌個時,會唔會就算法例未有要求都好,都會係行政上要求衣段「真空期」既小巴設有安全帶﹖

5.衣點米同HK01講咩「乘客不可能每次上車時翻看巴士車頭文件,才知悉巴士是否強制戴安全帶,即使事件鬧上法庭,脫罪機會大,因超出一般市民的認知和期望,應該不是立法原意」一樣

6.即係,由2002年小巴安全帶立法開始,其實都有衣個「乘客不可能每次上車時翻看小巴車頭文件」問題。當年咁樣立法,係應該因為,官府預期夠期既小巴會慢慢「被更換」,亦都冇預期天下無敵部門會條例一刊憲,第二日就走去拉人封艇,走去執法罰你老尾錢。

7.當然,你可以話巴士個續牌期係17年 (我冇詳細搵,不過巴士大典係咁講我就信),咁又點可以同小巴相比。

8.衣點我認同。不過,政府係文件有冇講過,究竟未來3年有幾多巴士會到期﹖又或者係有冇任何方式鼓勵巴士去因應安全帶規例而更換巴士﹖

9.政府有做野架,不過佢係九唔搭八,2018年起資助巴士裝安全帶 -- 不過,當時資助安裝安全帶,就並非強制性,同今次條例無關架麻﹗

10.最後,補多句,第14段係有衣句「當局亦已就上述建議徵詢車輛供應商和小巴業的意見。他們普遍贊成有關建議,並要求當局給予足夠的時間」,當年係講明業界充份了解衣個規例 -- 之但係你睇今次2025年個安全帶規定,巴士公司好似唔知個規定只係「適用於」新巴士,係所有巴士車頭都貼住要乘客扣安全帶的。

11.咁究竟政府話就新安全帶規定諮詢左業界,咁其實係詻左乜春呢﹖

所以,我個結論係,今次政策局同法律草擬科,其實係沿用返以往一路以黎,「行之有效」既「延伸安裝及配用安全帶的要求以涵蓋所有車輛種類」 (出自今次個安全帶參考資料摘要)。

你睇個立法原意同埋法律草擬既格式,其實同2002年個次因應公共小巴安全帶既附屬法例修訂,都頗為類似。

至於今次出事,係政策局沿用以往做法,不過問題係出在,冇為巴士更換周期係文件入面作出任何交代 -- 甚至我估佢地內部都冇評估。

所以,今次個問題,唔係咩官府中人講既「乘客不可能每次上車時翻看巴士車頭文件,才知悉巴士是否強制戴安全帶」,事關以往小巴安全帶都係用一樣規管方法 (所以,講得出衣句既官府中人,都係唔了解以往同類立法歷史 -- 規佢仲夠膽放風講出黎)。

今次個問題係,做政策評估時,班官又要沿用以往做法,但係又唔記得做最重要個樣評估,咁米出事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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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上面個問題,其實你對比2002年同2025年兩份參考資料摘要,就知道係「行政主導」、「高效立法」之下,而家既立法質素,就真係一PAT屎來的。

你睇2002年份文件,除左好清晰講到明,條例既實施日期同埋「適用於」既對象之外,佢仲有一系列既野,係2025年份文件入面遺漏,冇出現到既。

1.2002年份文件有「背景和論據」,入面由最初1983年開始立法同你講起,跟手有個交通意外分析統計數字,再講增加安全帶既成本同埋研發安裝時間,再講點解用環腰安全帶;

2.同安全帶無關,不過2002年係引入「裝設高靠背座椅」規定,份文件都有引用外國例子,寫明﹕

除裝設安全帶外,主要的海外國家通常都會規定在客運車輛裝設高靠背座椅(設有適當靠背和固定頭墊的座椅),保護車上乘客免受撞擊。現時日本、澳洲、美國和歐洲經濟委員會都已制定有關高靠背座椅的法定標準。

之後仲將好多外國安全帶呀固定點既標準,寫埋係條附例入面。

如果你將衣份文件同2025年個份比較,2025年個份冇詳細背景,D立法歷史同論據都係寫到一忽忽之餘,亦都冇同外國比較,所提供既資料論據更加係九唔搭八。

例如,當佢一開波係第3段講延伸安全帶既好處,講到「研究顯示司機和乘客配用安全帶後,在迎頭相撞意外中死亡和重傷的機會分別可減少約四成和七成」(附註2),佢係個附註入面,就竟然係咁講﹕

2.我們參考了歐盟、美國、澳洲等司法管轄區就安全帶對車上乘客的保護效益的研究。而本地交通意外傷亡數字顯示,在相關車輛(如私家車和公共小巴)實施安全帶法例後,有關車輛的司機和乘客在遇上交通意外時的傷亡數字明顯減少,例如公共小巴於2004年8月實施有關安全帶法例後,相關意外的傷亡人數於2005年減少了11%,而死亡及重傷的人數更減少了15%,有關數字自此大致呈輕微下降趨勢。

佢用既係,2004年既例子呀﹗大佬,當時既路面,車輛性能,車輛數目,所有野點同而家比呀﹗就算香港冇例子,外國有冇研究呀﹖

WELL,其實,當然無啦,事關外國冇乜雙層巴士;就算有雙層巴士,係市區營運既,其實都冇法例要求扣安全帶 -- 如果佢引外國例子,反而證明佢今次立法係痴線添。

不過,我都好好心再幫佢諗。咁好啦,你話,之後本地冇就安全帶立法丫麻,咁米用幾十年前既例子囉。不過,係佢份文件一忽忽既資料入面,佢竟然又咁講﹕

4.運輸署經諮詢業界後已透過行政措施,於2021年起在車輛類型評定申請中要求未納入法例規管的車輛種類,包括私家小巴(包括學校私家小巴、復康私家小巴等)、貨車、公共巴士中的非專營巴士、私家巴士(包括學校巴士、復康巴士等非專營巴士),以及特別用途車輛的司機及/或乘客座位安裝安全帶,而在2022年的指定日期後首次登記的同類型車輛,則必須遵守安裝安全帶的規定。 

哦,原來近年係有行政措施為衣類運輸工具引入安全帶規定。咁你引入完,唔係冇任何安全改善數據,之後而家先再走黎立法呀麻﹖你立完法,冇做政策評估架﹖

所以,你只要將今年份文件同好多年前既文件比較,再小心睇多次佢既內容,咁就無論係由文件既寫法,去到政策制訂既考量內容,為立法會提供既資料 (或者佢內部都唔知有冇做過既研究),其實就知道,2025年份文件有幾咁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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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我回帶都要講多次﹕

你睇多次2002年個委員會報告第14段,係有議員發現個實施日期同「適用於」既問題。我估計,個議員應該係劉健儀。事關,你睇個較委員會詳細既會議紀要,其實主要都係劉健怡同鄭家富不停問野。

咁好啦,你可以話2002年入文件清楚,所以就好輕易會留意到個實施日期同埋「適用於」既問題。不過,2025年份文件係寫到一舊舊,不過唔難明丫。

咁2002年既時候,劉健儀識得問個實施時間表,咁2025年點解冇人識問衣樣野,問清楚條新例係「不適用於」現有巴士既呢﹖

當然,2002年個時,都冇人識問個「真空期」問題,冇人問新規例幾時適用於所有小巴 (即係,幾時2004年前登記既小巴會全數退役,市場淨係得返「新小巴」)。不過,當年好可能係因為政府講左,未來3年會有3至4成小巴需要更換,咁小巴周期又係10年,所以個新規例好可能5年左右就攪掂。

不過,巴士個營運周期長咁多,班友又知道政府成日話要所有巴士都要設有安全帶 (你要記住,政府係2018年做左資助 -- 不過衣樣係份參考資料摘要入面又係冇講的),咁究竟由2026年開始,每年究竟有幾多巴士會係夠期要更換要新登記呢﹖

政府2025年份文件係漏左衣樣野,不過你又唔識問,咁米,收左皮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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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結論係,HK01同好多友唔好低能啦。

你要查找不足,就要睇返近期有冇同類立法,或者對上一次立法,其實係點做,今次做法同上次對比,究竟有咩係沿用傳統,有咩係唔可以沿用,有咩係漏左。

衣篇文,就真係正式同埋正確既做法。

我好相信,班官同埋AO都應該係用返衣個思路,將今次同上次小巴安全帶立法做比較,睇下究竟今次衰乜,衰係邊度。

用返「沿用以往修訂安全帶附訂法例的傳統」角度,今次係冇錯,只係衰在,小巴同巴士營運周期唔同;另一層次就係,你上次有評估個小巴更換周期,不過今次就唔知點解冇左個巴士評估。

如果你份文件有話,所有現有巴士會係3年內更換,咁就唔會出現個低能既「官場中人」係度放風。又如果份文件真係有咁寫,我估班低能唔識字既尊貴,都可能會留意到,哦,原來現有巴士係唔同規管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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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YWAY,另一個總結,再更加高層次就係,你如果真係想將新安全帶規例引入去所有巴士,就除左用傳統做法之餘 (我贊成繼續用衣個做法,事關咁樣做law drafting係靚的),就要加多個「除本條例規定之外」類似既條款,將 現有巴士都納入去個安全帶既定。

咁衣個層次,究竟係米局長辦公室同常秘有問題,定係運輸署知道衣個指示/立法意圖 ,不過係立法過程入面,以為個局內部已經溝通左,以為負責既 副秘/首席助理秘書長 已經知悉衣件事並已經係條例入面反映左呢﹖

WELL,你睇HK01同好多報導,都有講個運輸署助理署長係個小組委員會強調安全帶規例係適用於所有巴士 -- 衣個講法同文件或者係副秘係會議上既講法,是不同的。咁條例出台前,雖然運輸署係執行部門,不過佢都應該睇到條例既草擬版,都應該知道條例淨係「適用於」新巴士架麻。

如果佢地個理解唔係咁,係「適用於」所有巴士,咁點解個時又唔出聲﹖

咁所以,個問題,其實係立法質素問題,背後就係成個做政策既問題。將今次同廿年前比較,而家既公共行政質素,at least係考慮安全帶政策draft文件既角度,就真係仲衰過廿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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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唔係題外話。

咁點解而家既立法或者政策制訂質素,會仲衰過廿年前﹖

而家行政主導,立法高效麻,咁認真做乜﹖你睇孫玉菡講地盤禁煙,早幾個月不停講要罰15萬,跟手擒日就話,之前講15萬罰款係根據職安健條例去訂,其實個罰款唔一定咁勁,仲要講到咩「即使我們知道法例訂明最高15萬元,經法庭裁決不一定是這個數,我們見過類似判罰,視乎不同類型介乎數千或數萬元」;而家社會有聲音啦,所以改為研究用吸煙條例,用定額罰款3千蚊做罰則。

你聽完,係米吹脹呢﹖

你係驚死,就神早諗清楚,用邊條例去做禁煙啦。坊間一直都話職安健條例係廢,冇阻嚇力,而家你知衰,自己幫手discredit埋條例,就真係做左中國最出名既動物。

係咩動物﹖米係戰狼,即係吳京大腦囉﹗

當然,吳京大腦,求其UP完,之後再修正講法,又有咩所謂﹖正所謂,「行政、立法和司法機關協作配合,是行政主導體制的要義所在,為市民福祉和整體利益,要同唱一台戲,不能拆台」

咁個官吳京大腦講錯野,之後不惜一切discredit埋自己條例去修正自己個講法,真係幾有承擔﹗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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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補多句。

HK01成日幫佢放風既官場中人,就冇低能啦。你死都要話,「乘客不可能每次上車時翻看巴士車頭文件,才知悉巴士是否強制戴安全帶」

咁其實,如果條例冇死到而要繼續,咁你運輸署只要做個行政規定,規定係「適用於」既新登記巴士個上車門口位,再加拍八達通個位,要求巴士公司貼個官方貼紙,講到明新法例適用,乘客要扣安全帶,咁米得囉﹗

我唔知唔記得亦都唔會查,當年2004年小巴安全帶條例生效後,究竟運輸署有冇做衣樣野去識別新法例「適用於」既小巴。不過,衣樣野,真係唔洗死左既橋王許仕仁都諗到 -- 你諗唔到,就出糧比我幫你諗啦。

而家官府死都要SPIN去話咩「乘客不可能每次上車時翻看巴士車頭文件」,諗得衣樣野出黎既,都係弱智 -- 而照報導出黎既hk01,就更加係弱智中既弱智,或者係幫手spin都唔好咁核突啦,仲要不停係度扮分析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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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篇文都幾精彩,仲要唔太花時間寫添。

完。

2026年2月2日星期一

安全帶立法 -- 玉歡之亂 (6)

見到衣段新聞,咁補多句啦。

段新聞最尾個段咁講﹕

《明報》文章引述政府中人指,政府立法原意是希望將佩戴安全帶的要求涵蓋至所有車輛座位,但為何最終無法在條文表達,則是「百思不得其解」。對於運輸及物流局局長陳美寶在上周五至今都未有道歉,只承認「不理想」,文章引述前高官指,政策落實有失誤,政治委任官員道歉是基本問責精神,質疑陳美寶的取態。對於今次「甩轆」反映立法會要做好監察,文章引述「建制中人」指,現時議會內能夠就法律條文協助政府把關的議員實在不多。

即係咁,純粹講建制,識得審bill以及有興趣審bill既,好耐世紀之前就有夏佳理劉健怡。上世紀既就有葉劉謝偉俊。

不過,就算係上屆既謝偉俊,佢又有幾何入到bill com﹖入到之後,係行政主導之下,又可以有幾大力去審﹖

所以,上面講明報李先知篇文麻,講到「文章引述「建制中人」指,現時議會內能夠就法律條文協助政府把關的議員實在不多」,咁其實,就算有人,又有差用呀﹖

我之前係度評過國安法有個政府修正案,葉劉既表現,米一樣慘不忍睹。

當時篇文我hide左,不過可以貼返部份出黎。

你睇多次下面,個咁既修正案,真係慘不忍睹 -- 個修正案第107(B)條,其實真係無敵;阿葉劉係適當既時候詐傻,都係一絕。

不過,anyway,丫,下面個段,原來都可以當係教育文,話比你聽,做法律草擬時,咩係consistency,咩係每隻字都有機會要參考唔同法例,要好小心處理 -- 下面主要就係討論,法律上咩係「發出指示」,係咩正常情況下政府會「發出指示」。

*******舊post分隔線********

咁好喇,今次政府個修訂,其實最值得講既,係下面個部份。

今次政府修正案個重點,其實係第107(B)段。

第107(B)段係咁樣寫﹕

107B. 就國家安全教育等事宜提供意見或發出指示

政務司司長可為開展國家安全教育、提高特區居民的國家安全意識和守法意識,或為加強就維護國家安全和防範恐怖活動的工作的宣傳、指導、監督和管理,向其認為適當的人,提供意見或發出指示。

要加衣段,就好似份文文件入面附註32咁講﹕

32 建議修訂是因應議員在審議條例草案時認為,為確保更好實施《香港國安法》中有關推行國家安全教育的要求,應在《條例草案》中賦權身為「憲法和基本法推廣督導委員會」主席的政務司司長,就國安教育的宣傳、指導、監督和管理等,向其認為適當的人發出指示。

衣段野又可以聽錄音,由115820開始到120335 -- 我真係覺得衣條好過份,所以聽曬成段有關既修正案既審議,好彩都只係幾分鐘。

係成個審議入面,得3個人發言﹕吳秋北一貫硬膠唔洗理,之後謝偉銓係廢話,到次後葉劉問左樣make sense既野﹕個指示有冇約束力,違反左有冇罰則。

咁條例冇寫到約束力同罰則,咁個官就答佢,冇。個官之後話,又不過,如果係公務員唔聽指示,都有其他方法處理例如紀律行動。

咁就完左喇,冇人再問野喇。

咁呢,葉劉問既係有sense,不過都唔係重點。個重點係,第107B條個寫法,以法律草擬黎講,係錯到墮落既層次。

即係,一條法例去賦權官員或某些人員可以發出指示,其實唔係新野。

例如,證監或者保監衣類監管機構,可以向某些人員發出指示,要求佢按某些條例去交出某些文件,你睇新聞都成日見;唔睇新聞,就自己去政府個法例網search「發出指示」喇,有成條證監相關既例比你。除此之外,條例都寫明,如果某人唔交指示,係會有罰則有後果。

又例如,廢物處置條例 都可以發出指示,就進出口廢物既許可證內容「發出指示」。類似既係,好多危險品呀航海都賦權個署去發出指示,例如消防署可以就某類物品點存放有指示,或者係向特定既人例如機長船長發指示。

不過,今次國安法第107(B)就真係劃時代既寫法﹕政務司司長可以「向其認為適當的人」發出指示,咁即係包唔包括特首、法官、或者任何監管機構既人﹖

我冇仔細搵,我都求其係個result既第二頁搵到《水務設施條例》相關條文係咁寫﹕

6.行政長官發出指示的權力
(1)行政長官可向水務監督及除法官、區域法院法官或裁判官以外的任何公職人員,就一般情況或個別情況,對於他們根據本條例各自行使權力或執行職責等事,發出他認為合適的指示。
(由1998年第25號第2條修訂)

(2)獲得行政長官根據第(1)款發出指示的人,在根據本條例行使其權力或執行其職責時,須遵從該指示。

做法律草擬,第一樣要做既就係有冇類似既條文出現過,以往人地係點寫。衣條水務設施條例既寫法,本身個對象都只係「公職人員」,不過都仲要考慮埋 應唔應該向法官發出指示 -- 儘管水務設施同法官應該冇咩關係 -- 但係條例都要咁樣小心去寫。

而家第107(B)咁樣寫法,我就真係唔知政務司司長係米做左太上皇 -- 又不過,好吊鬼既係,葉劉已經問左,政府亦都答左,條例係冇罰則約束力,咁政務司司長要特首或者法官做乜,咁又可以唔聽佢講既。

不過,總結既係,第107(B)擺明係因為班尊貴早兩日廢UP,話應該要加埋政務司司長既角色落去,所以就整左條咁既野。但係,律政司做法律草擬時,就因為趕時間定唔知點解,用左個唔用腦冇約束力既應酬式寫法 -- 點知又比佢過到關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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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講多次喇。

你要係法例度寫明,某人可以發出指示,通常係會明確指定 「被發出指示既人」係咩人 (例如咩規管既人員、定係某類別公職人員、某些從業員之類) ,又或者會列明「被發出指示既個案」係咩;同時間,條例都會指明「被指示既人」要做既係咩野 (例如要移除某些野,提交某些野,按條例去做某些動作行為等);而個法例,亦都通常會有 遵行既時限,違反既後果等等。

而定家第107(B)咁樣寫法,就真係墮落,為寫而寫,將香港既法例攪到好似大陸咁樣,法律為政治服務 -- 而硬膠既係,班做政治SHOW既尊貴又竟然唔識,又或者好似葉劉咁扮朦,咁都收貨,真係為做SHOW而做,將法例當成唔知咩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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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係,我已經唔係逐條條文同你睇,亦都唔似林妙茵咁得閒聽會。

不過,咁都比我發現咁多痴媽根既野,今次23條真係再次體現多快好省既立法程序,仲要堅到連法律草擬科都配合埋你,就真係香港開新篇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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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外話﹕之前講左喇,今次條草案第4條,對於「國家安全既定義」係「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

而家第107(B)規定政務司司長要「推行國家安全教育」,就唔該推行曬上面所有野,教育下社會咩係「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至於領土完整,之前教育局審批左既中學教課書竟然比大陸海關話違反國家法律,講埋咩九段線同釣魚島地圖。咁教育局擺明就違反左國家安全,咁你唔拉佢都好,就唔該要做埋教育局個範囉 -- 事關,而家第107(B)已經規定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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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打橫黎講架下,不過冇人問過D官既立法原意係乜,就假如條例通過之後,法理上唔可以排除下面個情況﹕

如果政務司司長為左推行國家安全教育,又認為 阿誠哥適合提供某個場地做活動 (我已經唔講叫佢贊助或者捐身家....),咁政務司司長係米可以發出指示要求佢無償借出場地呢﹖衣個冇違反基本法對私有產權既保障掛﹖

如果咁都講得通,要解決財赤或者要幫補政府,原來都好簡單喎﹗

上面衣段係好荒謬,不過亦都證明草擬個衣個修正案係幾咁亂Q咁黎,冇人詳細問亦都會有咩後果 -- 法案委員會既普通提問同逐條審議緊要,係因為除左會有機會令政府提修正案之餘,亦都會有文字紀錄解釋官方立場立法原意,如果有咩事,日後法庭係會參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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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

安全帶立法 -- 玉歡之亂 (5)

最後,補多句啦。

咁多年黎,我最有印象既就係旅遊業條例。衣條例係全新訂立既法例,係2017年上立法會,攪左成年,係2018年通過。

當時政府提出黎既法案,個基礎就係2011年既諮詢。當時條例既立法原意同埋最原先法例草案,就管到你去死,任何做香港人生意既旅行社要有持牌人有幾十年經驗有對外開放既實體店有好多要求 -- 美其名就係要加強規管,實際就係比現有業界繼續壟斷,新人唔洗入行,網上旅行社就一定扲唔到牌。

你要行政主導要「幫眼」要顧及政府立法原意既,就可以好簡單解決﹕開兩三次會,求求其其過左條例就算。不過,當時開左廿幾次會,個法案委員會開左年幾差唔多一年半,最後結果係點﹖

個結果係,你都應該睇唔明政府自己做左咁多修正案,刪除左咁多原先草案條文即係點。

不過,委員會報告衣段話比你聽,當時審議既結果係點﹕

40. 考慮到資訊科技日新月異,消費者與旅行代理商進行網上交易日趨普遍,法案委員會促請政府當局重新審視《條例草案》中有關旅行代理商的發牌和續牌規定,以確保在適當保障消費者權益之餘,亦可合理兼顧旅行代理商的不同經營模式。

41. 經考慮後,政府當局建議刪去《條例草案》中對旅行代理商牌照申請人的營業處所、分行資本及人手施加的規定(見上文第38(a)至(c)段),以兼顧旅行代理商的不同經營模式。就此,政府當局會就《條例草案》提出一系列修訂及相應修訂。根據經修訂的安排,旅行代理商牌照申請人可選擇在對公眾開放的本地營業地點或在不向公眾開放的本地營業地點經營旅行代理商業務(例如透過在不向公眾開放的處所的網站)。不論所涉經營模式如何,任何人必須先從旅監局取得旅行代理商牌照,方可經營旅行代理商業務。

「經考慮後,政府當局建議刪去《條例草案》中」既一大疊九唔搭八規定,放寬左成條例對開設旅行社既限制。你淨係睇上面第41段,都知「經修訂的安排」,旅行社可以用「網站」黎到滿足發牌條件 -- 根據原先草案係「原意」,「網站」唔合乎發牌條件,所以agoda呀KKDAY呀新興local tour如果冇係香港開設實體店 (仲要有個幾十年local經驗既負責人同其他九唔搭八要求),就唔可以係香港經營。

你問下江玉歡,某坐緊監既前尊貴迫政府做到衣D修訂,係米「亦非行政主導下的政府希望所見」﹖你做衣D野,又係米迫政府圍反佢個立法原意﹖所謂既立法原意,又係米因為行政主導,所以寫左係個參考資料摘要之後,就死都唔改得﹖

又如果立法會唔做衣D,咁其實係做乜﹖

米係做佢做緊既野囉﹗

佢而家咁口響,係冇尊貴做,先夠膽出黎攪局。當佢仲係局內,米又係求求其其,要行政主導。

不過,佢今次攪完之後,就以後都唔洗再選架啦 -- 佢唔記得左夏寶龍早兩日先講,「支持政府不缺位、監督政府不越位」,「指行政、立法和司法機關協作配合,是行政主導體制的要義所在,為市民福祉和整體利益,要同唱一台戲,不能拆台」。

而家玉歡咁樣走黎折台,係政治上既錯誤,係死罪來的。

所以,今次個題冇錯,真係玉歡之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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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玉歡講到自己係安全帶附例期間,同時要處理網約車條例。條例我冇睇冇留意,不過頭先手痕一開,條例開左4次會議就攪掂

我唔理條例複唔複雜啦。不過,淨係草案文本都30版,咁係逐條審議條文既階段,係要阿副秘或者首席助理秘書長每條都讀出黎再詳細傾去討論。而家30版條文,淨讀出黎都有排讀,咁竟然可以4次會議攪掂,米係高效審議,米係江玉歡聲稱自己盡責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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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係最後,補多句。

早兩個月,我講安全帶,就主要係講學童巴士安全帶。

而家巴士收左皮,不過學童巴士上既學童,仍然係要帶安全帶架下。

你估下,會唔會有記者智力有問題,去放蛇睇下有幾多學童冇帶安全帶﹖又會唔會有人又智力有問題,真係走去執法罰佢冇帶安全帶小朋友個老母錢丫拿﹖

又再唔係,會唔會有保母車私機真係痴左線,聽政府講,一有人唔扣安全帶,就係所謂既安全情況下停車報警丫拿 -- 早幾日巴士安全帶,運輸署同天下無敵部門都係咁樣advise巴士佬架。

再唔係,丫,會唔會咁黑仔,有學童車真係撞車,點知個小朋友係因為帶左唔合身既安全帶而勒死左丫拿﹖

WE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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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

安全帶立法 -- 玉歡之亂 (4)

最後,有樣好得意既野可以講下。

你望下今次審安全帶附例個小組會議紀要,佢個出席名單入面,有某個天下無敵部門既法例檢討及策劃組出席。

以往除非直接涉及天下無敵部門既法例,天下無敵部門係甚少出席法案委員會,更加唔好講衣D附屬法例小組。事關,佢地係執法,唔係寫法。

你睇同期講放寬私家車自動功能既委員會,天下無敵部門係冇人出席

咁多年黎,我求其搵,係以往好大單既港珠澳大橋口岸,先有助理處長出席;之但係,去到大橋技術性法例修訂,講罰款講其他野,天下無敵部門都係冇出席的。事關,天下無敵部門好主要既工作係執法者麻﹗佢地自己講的。咁制訂法律,關佢春事。

咁今次得得意意,搵左幾件天下無敵部門出席個附例小組委員會,就真係,擒日友人問,帶唔帶安全帶關鄧炳強乜事,佢做乜又出黎講野﹖

咁你問返運輸局,點解今次無啦啦要強制巴士乘客扣安全帶既﹖點解個小組委員會入面有咁多天下無敵部門既人既﹖

我都講過,衣幾年運輸署好配合天下無敵部門架啦。

至於今次一獲泡同天下無敵部門有冇關係,就天知啦。可能真係,運輸署同運輸局好想好主動咁立法,不過諗黎諗去,都諗唔到點樣執法,先至拉天下無敵部門落水呢。

最後,如果拉返去第一個post,你想問,今次巴士唔扣安全帶就最高罰款係5千蚊,咁衣個罰則究竟係米合乎比例呢﹖你去問運輸局,睇下佢會唔會叫你問天下無敵部門丫拿。

安全帶立法 -- 玉歡之亂 (3)

其實成件事,更大既picture係,而家行政主導麻,要高效審議麻,咁出左事,邊個咩獲呢﹖

陳恆鑌話今次出事同高效審議無關,咁我都信 -- 今次出事,係政策局內部有問題,再加班尊貴既智力有問題,先會出事。

再更加大或者最重要既picture係,立法會角色,究竟係乜﹖

又係回帶。

上面評馮晞乾篇文入面,其實quote過陳文敏講咩係立法原意。係評林卓延廉署受查人單案時,陳文敏係咁講立法原意﹕

普通法談到立法原意時,這原意不是指行政長官、律政司或立法會議員的主觀意願,而是客觀地從條文的文字、上文下理、立法的背景等推敲出來的目的。立法會有責任將立法的目的清楚地顯示於條例內。於是,若條文的文字無法支持某種落實立法原意的詮釋,法院只能指出該漏洞,讓行政和立法機關日後跟進。

當上到庭,要講立法原意,其實好多時係要睇條文之餘,仲有機會要睇立法背景,睇審議時班官點樣解釋,要睇當時書信來往,甚至要睇個委員會報告 (我成日都QUOTE衣份野啦)。

立法會既角色,唔係班九唔搭八既人,講咩「幫眼」、「不能取代政府角色」。你九唔搭八好似江玉歡講咩「幫眼」,咩「亦非行政主導下的政府希望所見」,其實就係唔清楚普通法下,立法會應該有既角色。

當然,陳文敏係佢篇文入面,其實都預視埋而家立法會班人,佢地自己預設既角色係乜﹕

這也是普通法和社會主義法制的一大分別,後者以政策為指導,條文的限制相對脆弱,司法或行政機關往往可以以政策目的為依歸,扭曲甚或改變法律條文的意思。

咁所以,出事既話,又唔洗講到自己咁高尚既。

簡單問一句﹕你話咩政府應該比多D時間你去審議條例,其實又會有分別咩﹖

安全帶立法 -- 玉歡之亂 (2)

咁講下今次有咩好笑野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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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個笑既係玉歡。

佢出完兩個post之後,佢係唔同訪問都講左樣好笑野。佢話

她認為是時候檢討「先訂立後審議」形式,認為立法會可與行政機關商討,處理附屬法例時採用「先審議後訂立」程序,或預留更多時間予立法會討論。

佢講咁既野,佢就擺明係唔識,唔知附例點解有兩種形式;你睇九唔搭八冇得做尊貴既郭麗玲一樣,話要咩日後要有把關,由行政機關或者立法會決定。

如果你要改香港法例第一章,要全部附例都要用「先審議後訂立」,咁你話每次開大會要舉幾多次手﹖當咁多附例要先審議再表決先訂立,咁你係大會審議時發唔發言丫拿﹖

上得大會,雖然你冇乜收恥之心,不過點都會發下言掛;你發言,開得多會,你班友又唔滿意既JAK。

至於佢係再新一篇網誌攪笑咁講話

可以說委會員並沒有太多時間,而附例的刋憲時間、在立法會開會的節數、日期並非個別議員話事。

香港法例第一章係有規定,先訂立後審議既附例係要28日內要做修訂廢取whatever既處理,如果唔係就冇得再通過修訂附例既方式去攪佢。

不過,28日喎,成個月喎,咁都唔夠時間﹗再者,佢係其他地方話,議會睇附例係咩幫下眼,其實佢都唔知自己做乜。

你有問題,可以要求開會,甚至入信要求書面回覆。你睇泛民仲係度時既附例小組委員會,即係再上屆既會,好多九唔搭八附例 隔幾日就開到會,甚至好多時小組會點都開幾次,咁又點會唔夠時間﹖

我比埋例子你﹕連衣D九唔搭八山頂纜車經營權附例,都可以信來信往再聲稱會做議員修訂,最後好似真係要係大會就個修訂舉手投票。你覺得條附例緊要既話,28日點會開唔到多一次會﹖

咁你話,其實佢知唔知自己做乜﹖仲好意思話咩議員只係「幫眼」

講到尾,佢話咩「或預留更多時間予立會討論」講咩都好,其實佢下面出自獨媒個句,先係真心話﹕

她指相關規例是以「先訂立後審議」形式提交,指如就附例「條條都啄得好應」是十分危險,亦非行政主導下的政府希望所見。

SEE﹖ 問咁多野,「十分危險」,有機會冇議員做的。衣樣,先係佢真心個句,先係點解佢乜都唔做,而家淨係馬後炮既原因。

至於玉歡係其他地方講過,係米要去到咩審議法例階段先要諮詢,其實佢就九唔搭八 -- 政府係2022年已經問過交通事務委員會,當年議會冇人理,更加冇人話要公眾諮詢。

你而家再講話咩諮詢有問題,係立法前就應該諮詢,就真係食曬屎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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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個好笑既係,何俊賢。

佢比人翻舊帳,係個小組委員會入面話條例唔需要公眾諮詢,事關再諮詢的話,條例有機會通過唔到。

你老尾丫,佢做左3屆定4屆尊貴,都唔知咩係先訂立後審議既附例﹖

條例刊左憲,通過左架啦,生左效架啦,仆街。

佢個黨友郭麗玲講咩日後要把關就上面已經笑左,唔再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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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個好笑既係個安全帶附例小組委員會主席阿陳紹雄。

佢話,阿律政司、立法會法律顧問、同埋小組委員會都有責任。不過,原來阿玉歡鬧左佢,咁算。

又之但係,阿中電前高層陳紹雄唔止係A字賻,仲係冇立法常識﹕所有條例草案、附屬法例小組,都會有個立法會法律顧問係度。佢既職責,係代表立法會去就條文內容既技術問題,去向政府提問以及作為審議時議員既法律顧問。

係實際工作上,法律顧問收到條草案,會就草案內容做個簡介 (係今次安全帶條附例入面,立法會法律事務部就有份咁既例牌報告。不過,anway,衣份報告係立法會法律顧問整既,參考資料摘要就係政策局做,所以係兩份唔同既野。),法律顧問甚至會去信就草案內既技術問題要求澄清 (今次小組都有衣份野,不過流流地)。

所以,法律顧問只係會處理草案文件以至參考資料摘要入面既法律技術問題 -- 今次安全帶事件入面,政府交黎既文件從來冇一粒字講到個安全帶規定原來係適用於所有巴士,咁法律顧問又點會去處理衣個政治或者係政策溝通既問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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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個係林筱魯。

衣個精彩。佢話

「議員有議員嘅工作,但係議員不能夠取代政府嘅角色嘅,我哋只係協助」,認為任何法案提交至立法會後,議員均因應條文進行審議,當日審議不存在甩漏。

佢係完全唔知咩叫議員,咩係議會,我陣間再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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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個係新丁莊豪鋒。

佢就精彩啦。佢咁講

實政圓桌莊豪鋒則指,以他理解,政府一直宣傳1月25日之後,凡乘搭有安裝安全帶的巴士,乘客均須配戴安全帶。惟他承認,「我唔係法律專家,唔敢用法律角度去斷言呢件事」他認為如社會對法例存在疑問,政府有責任作清晰解說。

即係咩呢﹖

即係,立法會議員其中一個重要功能係,立法。你唔係法律專家,唔敢用法律角度去「斷言衣件事」。咁,用你自己衣個邏輯,你做乜要做議員﹖以後係米唔會坐係任何法案委員會﹖用你個角度,冇法律背景既其他人,都唔應該坐落去啦﹖

幾年前,有記者問阿下家產劉智鵬,問佢點解坐咁小法案委員會,佢都係咁答,話自己唔係法律專業。

衣D,真係吹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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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

安全帶立法 -- 玉歡之亂 (1)

hi,好耐冇見,有冇掛住我呢。

睇近排既新聞,無論係大埔宏福、曾國衛、以至安全帶,都證明我係先知。原本想每樣講小小,不過安全帶單野太好笑,所以主力講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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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帶單野好笑在,條例生效後第一日, 玉歡出左第一個post,話當年自己有份通過,所以都有責任。

玉歡出衣個Post之前,全世界都鬧政府。佢出完post之後,D人先發現條例係要過立法會,之後D人先識鬧班尊貴。此為第一次玉歡之亂。

玉歡出衣第一個post,第二日再出多過,話條例原來只係對今年新註冊巴士先有效,即係現有巴士既安全帶,係用唔用佢都得。佢出完個post之後,就政府要煞停條例,廢除佢從新黎過,成個社會都發現原來政府同班尊貴係低能漏扣。此為第二次玉歡之亂。

衣兩次玉歡之亂,好笑程度係滿分 -- 睇埋班尊貴同玉歡之後講既野,更加係爆分。

咁我認真講下件事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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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係度評 馮晞乾講國安法附例時,我已經大約講過香港有幾種立法程序。而家再完整講一次。

政府有個政策,或者想解決某個問題,咁會內部進行研究,睇下現有法例可唔可以處理,或者可唔可以用修訂現有法例方法去處理。係衣個過程,通常都會睇下外國點做 (大家都係普通法地區麻 -- 當然,而家會睇埋大陸啦,特別係國安法麻),甚至睇下有冇國際條約要求,總之會睇下有咩例子可以參考。

內部研究完一輪,會係唔同階段諮詢立法會、商會、諮詢架構之類;之後阿副秘首席助理秘書長之類,就會整好份policy paper,再寫個drafting instruction比律政司下面既法律草擬科去草擬新法律條文,或者去寫個修訂。

擒日做過AO既王慧麟係明報都講到政策局交左指示比律政司之後,其實律政司都會同政策局有往來,澄清法律觀點呀,睇下「立法制定的政策原意及罰則(與其他同類罪行)是否具清晰性(clarity),一致性(consistency),以及是否合乎比例(proportionality)」之類。

王慧麟想講既係,整個過程入面,並非政策局講係點就點 -- 如果上面講既clarity consistency之類有問題,就算過到立法會,到時上庭都可能會有問題,所以律政司唔會淨係聽政策局想點就點的。

來來回回一輪,寫好份法律草案之後,有時會再做諮詢 (特別係證監個類有時會再諮詢業界),最後政策局先會交上立法會解畫,最後等立法會可能既修訂,之後最終通過。

上面講既係訂立或者修訂成條法律。如果係附例,其實就會簡單小小,不過去到最後個程序之前,其實同修訂法律草案差唔多。

咁今次衣類安全帶既附例,同上面講既主體法例,係立法過程又有咩主要分別呢﹖

係評馮晞乾個post我講左啦,附例其實係主體法例之下,列明主管當局 (即係政府相關政策局) 可以就某些事項訂立附屬法例或者其他規則。評馮個post入面,我用左香港法例第237章《定額罰款(交通違例事項)條例》去做例子,講政府可以點樣自行訂立唔同規例,例如就罰款金額,傳票格式之類訂立規例。

係評馮個post我亦都講左,附屬法例既訂立形式,可以分做「先訂立後審議」同埋「先審議後訂立」。

前者就係常見,政府訂立左條附例,就會刊憲即時生效,之後先上立法會處理;後者就要政府訂左條例或者決議,之後立法會舉手通過後,先會生效。

我當時都解左,因為好多附例其實係罰則,或者係主體法例既運作執行細節,有機會成日要改變。如果用法例形式去處理,就會好煩好浪費時間,所以就用附例形式去處理。

不過,當時我冇解過附例既法源係邊,咁而家解埋﹕香港法例第一章 釋義及通則條例 第五部,第34條就列明「向立法會提交附屬法例」既方式同程序 (即係先訂立後審議程序),第35條更加列明如果主體法例列明任根據條例制定既法例係需要立法會批准,咁條例就要係立法會大會通過 (即係先審議後訂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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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講既係一般立法程序。套落去今次安全帶事件,其實就好簡單。

早兩個月,其實我都講左今次安全帶事件 -- 不過,當時我講既主要係校巴裝安全帶。

你睇返上面條link個post,其實成抽 關於安全帶既附屬法例修訂,其實係2022年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係討論過。個會議紀錄既第15至28段係討論今次安全帶呀,再加司機可以放幾多部電話係車頭呀之類,個一系列改善安全建議。

你睇個會議紀錄,係有人問下兒童安全座椅,係有人問下全港有幾多校巴設有安全帶 -- 不過就係冇人問巴士安全帶,更加冇人問政府點做公眾諮詢,或者要求立法會做公眾諮詢。

咁好啦,2022年個會完左,政策局就開始做附屬法例修訂,最後就上立法會啦。

咁我地睇返個關於安全帶既附屬法例小組委員會既文件。

我地先睇最重要既「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係份摘要第5段,佢係咁講﹕

《第374A章修訂規例》及《第374F章修訂規例》訂定安裝及配用安全帶和保護式座椅的規定,在新規例下,所有在2026年1月25日或以後新登記的下列車輛種類的指定座位須配備安全帶: 

(i) 公共及私家巴士(包括學生服務車輛及專營巴士)的所有乘客座位; 

(ii) 私家小巴(包括學生服務車輛)和貨車的後排乘客座位;以及 

(iii) 特別用途車輛的司機和所有乘客座位。 

自2026年1月25日起,乘客如乘坐上述已配備安全帶的座位,均必須配用安全帶。

See﹖

份參考資料摘要清楚講明,安全帶個新規例,淨係適用於「所有在2026年1月25日或以後新登記的下列車輛種類的指定座位」。即係,你唔睇條草案內容,都知今次安全帶個規例,淨係適用於2026年1月25日起登記既巴士囉。

衣個參考資料摘要好重要,因為佢係指明政策局係交衣份文件,訂立衣條草案個一刻既「原意」係乜。你講到明條安全帶法例係2026年先生效,衣個就係衣份文件今次修訂既「原意」。

所以,如果今次有錯,錯既一定係附責條例既 首席助理秘書長再加佢上面兩個老細以至局長辦公室 -- 如果局長或者常秘要修例既「原意」係 新安全帶規例於所有巴士都適用,咁係佢地局入面內部有問題。

************
結論係,今次好多人問,係米立法會錯係米律政司錯,其實錯既,緊係個政策局啦 -- 律政司既法律草擬科係跟你個指示去做law drafting。你如果係要 「如巴士有安全帶就所有乘客都要扣上」,咁係條草案要寫又有幾難 -- 佢係而家針對2026年新登記巴士個部份,加多句「除本條另一有規定」之後,就可以再寫埋個general情況鳥。

anyway,今次律政司寫條修訂出黎,其實冇錯,仲要係靚既添。

佢要咁寫,係因為佢要修訂「6C. 小型巴士的後排座位的安全帶及固定點」,其實都係用左同一寫法,都係寫明﹕

(4)本條 ——

(a)適用於 ——
(i)在2004年8月1日或該日之後登記的每一部公共小巴;及
(ii)在2026年1月25日或該日之後首次登記的每一部私家小巴;但

(b)並不適用於學校私家小巴。
(2025年第195號法律公告)

咁既然十九幾年前即係2004年寫公共小巴係用「適用於....」衣個寫法,今次同時修訂既「每一部小巴」都合理地係要用返衣個寫法,咁為左條文結構consistency。咁既然以往公共小巴係咁寫,今次私家小巴係咁寫,咁律政司係巴士個部份當然用返衣種「適用於」既寫法 -- 衣種寫法,其實係合理係靚的。

再者,要用衣種寫法,係因為咁樣就會清楚反映其中一個政策原意 -- 係指定既「適用於」日期之後既公共小巴同私家小巴再加巴士,都係會設有安全帶。

至於成個法律草擬過程入面,漏左處理「現已設有安全帶的公共巴士」,就係政策局既問題啦 -- 法律草擬科寫完仲要寫得咁靚,你又唔覺得冇問題,咁個問題就緊係唔係法律草擬科度啦。

****************
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