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15日星期四

技術文 (5)

先解釋下先。

上面幾個POST﹕

(2)係全國性法律既國安法;

(3)就係因應23條而制訂既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係本地立法;

(4)就係最新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而制訂既 維護國家安全規例,係附屬法例一種,都係本地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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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題。

馮睎乾有講國安法附例衣樣野。

今次呢,我就唔同意佢講既。簡單講,幾樣﹕

1. 佢話,「這次,特區政府快刀斬亂麻,聲稱以「先訂立,後審議」的方式,通過「国安附屬條例」,由宣布制訂條例到刊憲生效,全程花不到48小時。立法速度之快,不是絕後也是空前吧」,其實就係錯既。

一般人理解既法例,其實係主體法例,有好多唔同條文規定之類。除左主體法例之外,大部份主體法例都會訂明授權某官員機構之類,訂立附屬法例、規例、規則、whatever。

例如,之前係度QUOTE過社聯點選主席,就係主體法例訂明 社聯會自己定規則去選主席,唔需要立法會通過。除左社聯,好多公共機構都有唔同既house rules之類,因為唔太重要,或者尊重返個機構業界既話,有時衣類rules都列明係該機構自己去做,唔需要立法會通過。

上面講既係最liberal個種house rules,連附屬法例都唔係。

另一種根據主體法例去制訂既規定,其實附屬法例或者規例,衣類野係需要立法會通過。

附屬法例係做咩既呢﹖可能係要為主體法例做操作上既規定、又或者要列明某些罰款金額。衣類規例唔係house rules,係有法律效果,所以要立法會通過。

咁,點解要係附屬法例入面攪,而唔係主體法例到攪﹖要用附例既形或去訂立,就係為左方便修改。事關,要改主體法例,就要好長立法過程,要首讀咩讀,攪得黎都幾個月,所以唔係監禁係簡單罰款之類,都會係度攪。

改附例,即係上面既咩規例之類,就好多時係用衣隻「先訂立,後審議」既方式去處理,即係刊左憲就自動生效,再係法例規定既咩立法會預告修改期後處理﹕如果冇人處理,個附例就繼續行 (因為已經刊憲生效左);有人處理,要求修改、廢除,就立法會通過先算。

用附例既好處,就係咁 -- 方便,簡單,快捷。

比個例子。香港法例第237章《定額罰款(交通違例事項)條例》就好Q長,包左好多唔同目的條文,例如咩情況下要被罰款,涉及有咩上訴之類既法律程序;係衣條例入面,第25條「訂立規例的權力」,就列明「運輸及物流局局長可訂立規例」去做一系例既野,咁所以政府就訂立左237A章《定額罰款(交通違例事項)規例》。衣個附例,就係規定你要點樣交罰款,同埋張單係乜樣。

所以,馮翁話咩「不是絕後也是空前吧」,其實就唔係,事關大部份附例都係用衣種形式去做 -- 當然,你話政府宣佈完,跟手立法會既處理方式,就係快刀手,不過咁技術,就唔講,衣個係立法會點樣,WELL,高效配合政府既事。

至於另一種「先審議後訂立」方式既附例,其實係有,不過就好小見,通常係D咩決議,要立法會舉手通過先生效。有興趣,可以去立法會衣度睇下衣兩類係咩黎,佢入面原來都有咁樣解咩為之「先訂立後審議」程序,解得清楚,可以COPY部份出黎﹕

附屬法例是指根據或憑藉任何條例訂立並具有立法效力的文告、規則、規例、命令、決議、公告、法院規則、附例或其他文書。該等法例通常須經立法會審議。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V部,審議的程序有兩種:先審議後訂立的程序,或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

2.第二樣我唔同意既就係,佢成篇文。

我同意政府所講,今次既附例,大部份都只不過係將國安法具體執行再寫清楚個規定。基本上,我QUOTE左既全國性法律國安法第六十二條,同立法會立根據基本法廿三條立既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8條,其實都有講到公署既權力係點 ﹕

國安法講既第六十二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法律規定與本法不一致的,適用本法規定」,你明點解架麻﹖﹗你唔係要劃出腸呀麻﹖

本地立法第8(3)(b)條,講到「據此,任何人在作出執行該職能上的任何決定時,須將國家安全視為最重要的因素,並據此給予適當的考慮,而在任何條例中與該等職能相關的提述,須據此理解」,米同而家個附例一樣。

不過,今次要再寫附例,又係米當年寫得唔好要再寫得清晰D啦,就觀點與角度啦 -- 如果想當年寫得都OK,今次又要寫多次,真係得閒呀﹖

當然,上年諗過時,又點諗到國安都有人扮,咁而家要再寫埋去附例,又唔算漏招既,不過D記者真係夠薑問呀下,陣間又出黎反駁你呢........

又不過,其實今次附例其他好主要額外加既都係D咩罰則,都冇咩所謂啦,係唔知點解主體法例唔寫埋JAK,個D罪行唔係罰款個D冇咩所謂既野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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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我最想講既,唔係咩國安處所設做禁區衣D新聞不停講既無聊野。

真係值得講既係,明報引述既衣句說話﹕

「政府消息人士稱,公署不會直接指派警員工作,亦不會指示法院辦事。」

嗯﹖政府邊個消息人士幾時代表左公署呀﹖

條附例入面,又邊隻字寫左「不會指示法院辦事﹖」

條附例寫既係「特區政府的任何部門或機關或任何公務人員須應公署的要求」,咁法院係米特區政府的任何機關﹖係政府電話簿入面搵到司法機構入面,個批係米「任何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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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唔好攪事啦,上兩個POST已經講左,衣個附例唔係新增權力,不嬲都係度。不過,今次有「消息人士」話「不會指示法院辦事」,咁法院主動配合,又可唔可以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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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陳文敏衣篇又係技術文,值得睇的。

你要特別睇佢講法院角色,講立法原意。

你估,今次如果真係開委員會審條附例,有冇人會夠膽問,規例第3同第4條既部門機構公務員,究竟包唔包括埋法院;問完之後,又會唔會寫落個小組委員會報告,去反映個立法原意丫拿。

陳文敏講完,班友應該會醒,應該唔會問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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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係最後。

今次附例,其實真係將以往係個全國性法律又或者本地立法所講既權力,再講多次,真係冇特別囉。

不過,如果將個注意力擺左落去咩禁區,就係硬膠,或者係配合到政府囉。

至於陳文敏篇文,well,睇黎做乜丫,不過佢有心講,都可以睇下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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丫,補多句,衣篇文麻麻地,上個系列講市建局個篇,精彩好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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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

技術文 (4)

《維護國家安全(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規例》

3. 4. 特區政府須為公署確定有否《香港國安法》第五十五條所指的情形提供協助等

如公署署長或任何副署長批准公署為確定有否《香港國安法》第五十五條所指的情形而採取某項措施,特區政府的任何部門或機關或任何公務人員須應公署的要求,為公署採取該項措施而依法及時提供一切所需和合理的協助、便利、配合、支持和保障。

4. 特區政府須為公署確定有否《香港國安法》第五十五條所指的情形提供協助等

如公署在根據《香港國安法》第五十五條行使管轄權時—— 
(a) 決定依法採取某項措施;或
(b) 執行某法律文書,

特區政府的任何部門或機關或任何公務人員須應公署的要求,為公署採取該項措施或執行該文書而依法及時提供一切所需和合理的協助、便利、配合、支持和保障。

技術文 (3)

文件 A305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

8.其他條例的釋義等

(1)凡本條例與另一條例,如無本款的話是會有不一致之處的,則須以最能顧及本條例的目的和作用的方式,理解該另一條例。

(2)凡另一條例提述特區的安全(包括與“特區的安全”意義相同的詞句),須理解為包括國家安全。

(3)凡特區的法律授予某人任何職能 ——

(a)該職能須理解為包括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及
(b)據此,任何人在作出執行該職能上的任何決定時,須將國家安全視為最重要的因素,並據此給予適當的考慮,而在任何條例中與該等職能相關的提述,須據此理解。

技術文 (2)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

第五十五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經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提出,並報中央人民政府批准,由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對本法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

(一) 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確有困難的;

(二) 出現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本法的嚴重情況的;

(三) 出現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的。


第六十二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法律規定與本法不一致的,適用本法規定。

技術文 (1)

列明公職人員須配合 「不會指示警員法院」

【明報專訊】政府建議制訂維護國家安全附屬法例,規定任何政府部門、機關及公務人員須按國安公署要求,及時提供一切所需協助和便利等。保安局長鄧炳強昨稱,除公務員以外,公營機構、半官方機構人員同負相關責任。政府消息人士稱,公署不會直接指派警員工作,亦不會指示法院辦事。

《港區國安法》第61條訂明國安公署按該例履行職責時,特區政府有關部門須提供必要便利和配合,《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也要求任何公務人員須為國安工作、在港負責維護國安工作的部門和機關及其人員提供一切所需協助等。政府表示為更有效執行相關法例,建議在附例列明,任何部門、機關及公務人員須按公署要求,包括在公署執行國安案件管轄權時,「依法及時提供一切所需和合理的協助、便利、配合、支持和保障」。

工聯會鄧家彪昨在立法會委員會聯席會議關注,除了公務員,其他公職人員是否同受規範。鄧炳強表示,凡特區法律授予職務的人員均有責任配合,例如公營機構和半官方機構人員。民建聯陳克勤稱公務員在附例的角色被動,鄧炳強回應稱今次立法原意是協助公署履職,並非強調政府責任,當局將制訂指引,列明公務員如何履行維護國安責任。

禁妨執法供假資料 「不遵文書」視情况豁免

議員關注域外效力 鄧炳強:正研究

政府同時建議就國安公署立案調查工作訂立條文,禁止蓄意抗拒或妨礙公署執行職務、向公署提供虛假或誤導資料,以及在沒有合理辯解下不遵從公署發出的法律文書。

選委界簡慧敏昨在會上問到附例是否具域外效力,舉例若有人在內地提供錯誤證供,回港後能否被追究。鄧炳強說留意到有關情况,正考慮如何處理。民建聯周浩鼎關注什麼情况下不遵從公署發出的法律文書可獲視為合理辯解,鄧炳強表示要視乎個別情况,舉例收件人不諳中文但收到只有中文的文件、存放須提交公署文件的電腦正在維修、正核實公署人員身分,或可構成合理辯解。

原文網址:https://news.mingpao.com/pns/%E6%B8%AF%E8%81%9E/article/20250513/s00002/1747073775384

2025年5月12日星期一

市建局的宗旨 (3)

可以超級長話短說,不過見到係我最愛既市建局,咁都係講多兩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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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唔洗睇本土研究社既COMMENT,事關佢地成日都係錯方向。

個重點方向係,你睇我上個POST,究竟市建局既宗旨入面,有邊個宗旨係比佢地研究埋成個土瓜灣既海濱發展,研究埋整個岸邊水體,同埋要設立水上活動區﹖

你話牛棚,話土瓜灣五街都好,你可以話佢地係「更良好地利用香港已建設環境中失修地區的土地,並騰出土地以應付各種發展需要」、「保存有歷史、文化或建築學價值的建築物、地點及構築物」,不過「涉及私人業權的翔龍灣對開臨海煤氣設施及青洲英坭碼頭用地」喎﹗

衣批野係咩失修地區的土地,係咩歷史文文化建築學價值建築物呀﹖

再講,玩到海濱長廊,同長實傾個傾左幾十年都攪唔掂既青州英泥碼頭,又關邊忽市區重建,改善舊區土地既事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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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局既宗旨入面,最後一項係有衣樣﹕

「從事行政長官在諮詢市建局後藉憲報刊登的命令而准許的其他活動,以及執行該等命令指派予市建局的其他職責。」

不過,之前個油旺地區研究唔講,我好懷疑今次無啦啦講研究咩土瓜灣海濱研究,究竟阿特首有冇刊憲指派佢地去做呢﹖冇既話,我好難認同海濱研究本身就係市建局既職責。

再者,就算你話市建局今次就好似阿總監咁講,係跟返幾十年之前,根據返2011年個市區重建策略入面提到既九龍城市區更新計劃再做研究,我都會話,市建局仍然係好食屎,同埋都冇理由將十幾年前刊憲命令,延伸去到今時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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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局食乜屎﹖

先講歷史,講返當年個九龍城市區更新研究。

你睇個新聞入面,甚至再去佢個乜春網誌原文,阿韋志成講左衣返說話﹕

市建局團隊為此已委聘顧問公司展開「土瓜灣海濱研究」,以2014年完成的《九龍城市區更新計劃》研究報告,及《啟德發展計劃》作基礎,深化並擴大研究範圍,從宏觀角度一併研究和規劃土瓜灣內陸地區、海濱空間用地的連接和暢達性,以及水體建設的發展,期望能與社會不同的持分者,共建「東維港灣區」。

《九龍城市區更新計劃》研究報告喎,個計劃係2011年做個市區重建策略檢討之後,再無啦啦掘出黎既野。

個策略文件唔係好長,不過都唔洗睇,因為當時針對既都係重建復修過程入面既諮詢問題,係回應民間團體同社會既質疑。個檢討係冇改變條例入面市建局個宗旨,冇叫佢代替規劃署同發展局,去攪咁多大型地區規劃。

不過,重點係,市區重建策略檢討時,一併提出攪左九龍城地區諮詢平台,嘗試吸收地區人士學者之類意見,之後就做左個《九龍城市區更新計劃》報告,去為未來重建發展做個建議出黎。

個所謂既地區諮詢平台,最後比班區佬攪左份報告出黎,個報告係衣度

個報告你又唔洗睇,因為真係好長。不過,個報告有個重建優先項目重點,亦都講復修優先次席。衣批建議係佢份報告入面第4個SECTION。

咁入面係點講呢,就如下,我又係原文copy出黎﹕

重建優先範圍
• 土瓜灣五街及十三街一帶土瓜灣九龍城道與落山道一帶
• 土瓜灣九龍城道與落山道一帶
• 土瓜灣環字八街/銀漢街/崇安街一帶

復修及活化優先範圍
• 龍塘衙前圍道一帶

重建及復修混合範圍
• 土瓜灣銀漢街/上鄉道/貴州街/旭日街一帶
• 紅磡庇利街/春田街/新圍街/漆咸道北一帶
• 紅磡蕪湖街/溫思勞街/機利士南路一帶

方便起見,我又CAP埋份報告講上面建議個地圖出黎,個地圖都係份報告入面CAP的﹕





















都係FACT都唔洗DOUBLE CHECK,可以咁樣回顧下市建局點跟進份報告﹕

1. 先講重建優先範疇,即係藍色個批,咁由上講到下;

1.1.五街係攪緊重建,不過更加重要既十三街重建係點話﹖之前COPY過新聞,阿總監話財務上有難道麻,應該下世都做唔到架啦;

1.2. 九龍城道同落山道中間藍色個忽呢﹖又係冇左影,不過隔左條馬頭圍道個邊既落山道再過小小,即係而家白色個忽,市建局上年就九唔搭八話收購重建囉,我米係度講左話,個收購範圍有樓宇做緊大維修,都比佢納入重建範疇丫麻;

1.3.至於最下面藍色環字八街個忽,又真係做緊;

2.跟住講綠色個批既「復修及活化優先範圍」,就係笑話,

2.1.你先唔好理佢係個範疇入面做左幾多復修,個範圍入面最大既市建計劃係,大規模重建修購,即係之前公佈個九龍城重建囉;

2.1.阿總監而家係網誌話攪個土瓜灣研究就係要跟進返個《九龍城市區更新計劃》,咁點解當年個研究報告係話要復修活化九龍城衣忽,而家就變左做大規模重建呢;

2.2.而更攪笑既係,個市區重建策略檢討或者仲係度個條例宗旨,係講話咩保留社區網絡文化之類,不過衣批所謂既非特色商戶就收皮,

3.至於最尾個批「重建及復修混合範圍」,就最簡單,基本上係冇攪過任何「重建」 -- 除左係報告發表時春田街有個公佈左既重建項目,就係隔黎順手攪埋煥然懿居之外,個批係粉粉地色既野,係冇攪任何重建,修復都係唔多,係攪下係D公園仔種下樹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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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如果阿總監扲返衣份報告出黎,話因為要跟進份報告,所以就要攪個《土瓜灣海濱研究》,其實就係偽善,係食得屎。

因為,之前個九龍城市區更新計劃報告入面,話要做既優先項目你都冇認真處理過,反而完全冇講過既馬頭圍道項目,九唔搭八既九龍城大規模重建,你就橫空出世爆出黎。

當然,以市建局既作風,個份野由做個一刻,就已經知道係低能。

事關,個份野係講地區需求,講既係專業人士同埋區佬建議,而衣樣野點都唔係市建局最緊要考慮 -- 你睇佢點處理十三街,點解選擇九龍城做重建,甚至睇佢點攪花墟,就知佢最著緊既係有冇錢賺,同埋個PROJECT係米易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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丫,又要抽多句水。

你睇我上面QUOTE個網頁,好彩佢係咁講﹕「基金於2012年撥款港幣497萬元予九龍城市區更新地區諮詢平台」。

即係,攪份咁既野,都係5百萬唔洗,再加其他九唔搭八既野,衣份用黎做樣既研究報告都唔洗一千萬,咁都算好彩 -- 而家份土瓜灣海濱研究,或者係之前份油旺研究,你估要幾錢丫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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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其實都係返去個個我最想講既問題。

市建局既宗旨係攪市區重建。你要做咩改善地區環境網絡都好,你個條例宗旨賦予你既權力,都係講緊你去利用重建得返黎既土地,去改善社區環境,去改善社區佈局。

我同本土研究社有小小分岐,甚至我唔認同佢地成日重點講咩納左公家地個論點﹕我唔介意或者會批評市建局納左重建項目範圍內既公家地去一併做重建,事關係規劃或者財務上係好事係合理。

不過,如果個公家地附近係冇任何重建項目 -- 例如而家既土瓜灣海濱,又或者係講咩油旺研究要攪咩 渡船街綠色走廊 -- 我就會同本土研究社一樣,唔認為應該由市建局去攪啦。

你而家九唔搭八話海濱都關你事 (海濱土地點係重建得返黎呀哥),青州英泥廠都同重建收購無關, 咁你攪乜春海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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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再話說回頭,再再再講返我想講既條例宗旨。

如果你話,你係根據條例第5(f),阿行政長官指示你去做土瓜灣海濱研究,我就真係冇野好講 -- 我仲要先假設真係刊左憲添呀下。

即係,而家冇人JR政府架喇。不過,你話由土發公司開始,去到條例本身,再去到2011年個市區重建策略檢討,究竟有邊個過程明示暗示過,香港法例第563章 係賦予左市建局權力,比阿市建局做埋規劃署個份,可以就市區咁大型唔關舊區重建既事去做研究呢,我就真係好懷疑。

即係,行政長官動用5(f)既權力,都要根據返條例目的。用個簡單例子,行政長官唔可以用5(f),叫你去做國安架麻。咁,用5(f)係米可以叫你去研究海濱長廊活化水體衣D咁九唔搭八既野﹖

well,打橫黎講,都可以掛。

因為,懷疑都冇用,事關衣十年左右,特別係林鄭關始,就已經默許左阿韋志成亂Q咁黎,咁你都可以打橫黎話,就算塊地同收購重建無關,塊地就算係海,同收購重建項目隔左幾十個lot,都可以根據返條例宗旨講既「透過將老舊失修區重建成經妥善規劃,並(如適當的話)設有足夠交通設施、其他基礎建設及社區設施的新發展區,從而改善香港的住屋水平及已建設環境,以及已建設區的布局」-- 當然,你講完自己信唔信,又係另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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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anyway,點都係個句﹕事實上,市建局做既所謂地區研究,又真係,講完有幾多係成功﹖

之前都係度講過,幾十年前個旺角街區活化就係攪笑,不過當時都可以講話係政府叫佢地做,同埋成個區都係重建局範疇,真係有PROJECT係附近打算去做。

個時既PROJECT都算係配合舊區重建啦,不過近幾年講既假大空,就真係完全接受唔到囉 --  就算唔講衣D PROJECT係米合乎市建局既職能,不過佢地有冇能力去做,令到個PROJECT唔係假大空,比完唔知幾多顧問研究費之後,真係有野出到黎呢﹖

結論就唔洗講,都可以預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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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補多句。

市建局好有錢咩﹖佢而家連收購重建本業都唔知攪唔攪得掂,阿總監你自己都話發償係乜春杯水車薪

當你自己係個訪問入面都講,

被問及市建局未來5年的多個重建項目預計開支800億,現時僅發120億,是否會繼續申請提高借貸額度時,韋志成指出,未來2年的項目僅需300億,目前局方有180億現金流,若加上120億借貸,可應對未來開支;若要完成所有已啟動的項目,則需近600多億,除發債外,或將已完成項目投入市場招標,以填補資金空缺。至於規劃中但未啟動的項目,會視乎市場情況推遲啟動。

咁你仲開土瓜灣海濱新PROJECT做乜春﹖真係驚自己請左咁多人冇野做,會比政府CUT BUDGET會比人叫回水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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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就算唔講條例下市建局既角色,你要評市建局,其實都應該由佢個財務能力去講囉。

係咁既環境之下,仲開咁多新項目,真係痴媽根的 -- 就算要做土瓜灣海濱長廊,都係政府係規劃署係土木工程署做囉,真係關係市區重建局咩事呢﹖特別係,你而家好有錢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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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諗起納埋公家地以至環境規劃衣樣野,可以再補多句。

你睇觀塘就係一個好例子。

當年佢納左裕民坊個公家運輸交匯處,我係唔反對。事實上,佢而家還返個交匯處出黎,又好似唔太差。

不過,而家成個觀塘市中心既規劃,你話係米食曬屎呢﹖

唔講咩市集,個商場都唔係人行的,亦都唔可以做到佢講咩成個周邊行人環境有乜春提升 -- 成個重建,除左起樓同有商場之外,同埋街景外觀好似整齊左之外,真係對個區有咩好處﹖

再者,我唔係保育狂人。不過,整到個街景其實又係商場,又真係好大好處,真係叫提升市容﹖

又再者,講到規劃,當年你納左咁多公園道路,有咁大個地盤比你啦,你都只係關心起樓。起完樓,而家成個市中心都一樣咁塞車,上康寧道物華街都仲係成PAT屎咁。

你當年搵顧問做既咩交通評估,咁細單野,都做到食曬屎咁,就知道,你所謂既研究,其實本質係咩啦。

***************
完。

市建局的宗旨 (2)

香港法例第563章

5.市建局的宗旨

市建局的宗旨為 ——

(a)作為一個依法設立的法人團體而取代土發公司,負責透過進行、鼓勵、推廣及促進市區重建,改善香港的住屋水平及已建設環境;

(b)透過將老舊失修區重建成經妥善規劃,並(如適當的話)設有足夠交通設施、其他基礎建設及社區設施的新發展區,從而改善香港的住屋水平及已建設環境,以及已建設區的布局;

(c)更良好地利用香港已建設環境中失修地區的土地,並騰出土地以應付各種發展需要;

(d)透過促進對個別建築物的結構穩定性、外部修飾的完整性以及消防安全方面的保養和改善,以及促進改善香港已建設環境的外觀及狀況,從而防止該已建設環境頹敗;

(e)保存有歷史、文化或建築學價值的建築物、地點及構築物;及

(f)從事行政長官在諮詢市建局後藉憲報刊登的命令而准許的其他活動,以及執行該等命令指派予市建局的其他職責。

市建局的宗旨 (1)

2025年5月12日星期一

港聞二

韋志成:海港修例助土瓜灣駁通海濱 可板道連「斷裂位」、魚尾石碼頭 建商住娛旅「東維港灣區」

【明報專訊】立法會上周三(7日)通過修訂《保護海港條例》,容許在維港兩岸進行小型填海工程。市建局行政總監韋志成昨稱,修例為優化土瓜灣沿岸海濱用地「拆牆鬆綁」,在沿岸數個「斷裂位」如海心公園魚尾石、臨海煤氣設施等建造行人板道或登岸台階等,將「障礙」駁通。他透露市建局已展開「土瓜灣海濱研究」,認為配合土瓜灣內陸和對開水體發展,該區絕對有潛力成為全港首個集休閒娛樂、旅遊、商業和住宅於一體的「東維港灣區」。

韋志成昨於網誌稱,市建局團隊已委聘顧問公司展開「土瓜灣海濱研究」,以2014年完成的《九龍城市區更新計劃》研究報告及《啟德發展計劃》作基礎,深化並擴大研究範圍,從宏觀角度一併研究和規劃土瓜灣內陸地區、海濱空間用地的連接和暢達,以及水體建設的發展,期望能與社會不同持份者,共建「東維港灣區」(Victoria Cove Area)。

他表示,土瓜灣位處市區核心區域,近年在政府、市建局和私人發展商配合舊區更新的發展下,大大改善舊區環境,亦加強與周邊地區的連接,方便市民穿梭新舊社區。此外,土瓜灣對出水體呈三角形,面積約348公頃,比維港沿岸其他地區的「海灣」大,連同土瓜灣內陸土地面積,整個「東維港灣區」面積更達798公頃,若以「海、岸、陸」三合一的新規劃概念,絕對有條件成為全港首個集休閒娛樂、旅遊、商業及住宅於一體的「東維港灣區」,媲美澳洲悉尼大型海濱區域Darling Harbour和挪威奧斯陸的Aker Brygge。

稱修例拆牆鬆綁 更大發展機遇

韋志成續稱,土瓜灣海濱仍有部分空間因為屬於私人住宅或商業設施而未開放予公眾,造成數個「斷裂位」,出現海濱走廊「碎片化」現象,包括海心公園對開的自然景觀魚尾石、涉及私人業權的翔龍灣對開臨海煤氣設施及青洲英坭碼頭用地,仍然未能駁通,認為立法會上周通過修訂《保護海港條例》,為小型填海工程「拆牆鬆綁」,正好為貫通土瓜灣海濱用地、善用海港資源,給予更大的靈活和發展機遇。

增內陸海濱連接 加入親水活動

除發展海濱,韋志成稱,土瓜灣區通往海濱空間的部分地方,現仍有不少未被充分利用的「政府、機構或社區」用地如臨時停車場、文化藝術(例如牛棚)等,亦有現時由老舊社區設施佔用的土地。他認為,要進一步做好內陸土地與海濱空間連接,應一併就這些用地與海濱的發展,從土地用途、道路和行人網絡、環境活化等一體化規劃。

本研社憂重建項目「食公家地」

此外,市建局亦會研究土瓜灣對開水體的發展,加入親水活動及其他休閒、體育活動的可行性,以構建一個由內陸、海濱與港灣整體發展,方便暢達且活力蓬勃的「東維港灣區」。

本土研究社成員陳劍青認為,市建局提出的計劃除「駁通」海濱,亦要「連接」內陸地區,擔心日後提出的重建項目,會透過「食公家地」方式增加住宅及商業用地,增加收入。他說,市建局前年公布的九龍城重建計劃及去年提出的旺角花墟項目,均用上「食公家地」方式,以「一地多用」等名義發展區內休憩用地,原於地面的公園變成私人住宅項目的平台公園,「在數字上,區內休憩空間未必有所減少,但會令區內公共空間分配不均,可達性亦會減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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