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14日星期四

I'm gonna make him an offer he can't refuse (2)

係睇我打字之前,可以重溫下馬龍哥精湛既演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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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題。

合安同民政事務局真係好野呀。明報入面,民政事務局係咁樣講﹕

民政事務總署昨稱,得悉合安昨午向土審處提交申請,請求延長相關時限,做法符合《條例》第45條及附表10規定,並指申請已進入司法程序,將交由土審處作指示。

第344章第45條係咁講﹕

45.審裁處在建築物管理方面所具有的司法管轄權
(1)審裁處具有聆訊及裁決附表10所指明的任何法律程序的司法管轄權。

(2)除本條適用的人外,任何人不得開始進行第(1)款所提述的任何法律程序。

根手附表10係咁講﹕
附表10[第42及45條]
由審裁處聆訊及裁決的指明法律程序
1.與本條例條文的釋義及執行有關的法律程序。

咁即係咩﹖

即係,合安米根據第45條,要求土地審裁署裁定,係米可以暫緩執行宏福5%小業主要求召開大會既要求囉。

咁又即係乜﹖

又即係,合安係有權咁做架,不過係政策上,民政事務局係同意合安提出既理據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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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安提出既理據真係好創新,創意扲足100分。

係衣個系列 (1) QUOTE個篇明報,佢係咁講﹕

合安昨在網頁發布「給業主的信」稱,有關法定時限未必足以妥善完成籌備工作,包括核實247名業主簽署的真確性及身分、尋覓及預訂可容納至少1000人及可連續開會6小時的場地,以及完成通知書準備、審核及送達安排。合安重申正尋求法律意見,會申請延長時限。

「回應業主憂慮」 合安稱3招核實

合安又說,留意到過往業主大會曾就會議法定人數及授權書等問題出現爭議,為回應業主「合理而正當的憂慮」及確保整個程序公開、嚴謹、可信,決定仔細核實簽署,包括向土地註冊處查冊、比對現有業主房屋檔案的簽名樣本,以及要求簽署人親身出示香港身分證,或由授權人出示其身分證以確認業主身分。

講得出咁既野,真係冚家產黎架。

用point form﹕

1. 合安話,要搵個至少1000人連續開會6小時的場地丫麻,咁其實真係攪笑。全香港所有社區會堂最大都係容納到500人左右。如果用衣個標準,其實就冇會堂可以用的;

1.1.如果合安衣個理由係充份的話,咁以後所有大小小既屋苑,其實都可以用「搵唔到場地」做理由,慢慢拖你個業主大會;

1.2.不過,而家係宏福麻,政府唔係話會盡量滿足居民需要﹖我唔講咩會展,你尖沙咀有文化中心、又有個新既東九文化中心,咁係米日日都有節目咁把閉﹖你自己睇東九文化中心個節目表,其實就算有人bk場要排練埋,其實都大把日子吉左出黎;

1.3.我仲未計,你攪完聽證會既咩展城館、中央圖書館呀之類,其實大把HALL比你選擇 -- 我仲要假設,你話既1000人係合理喎。

2.跟手,講到「留意到過往業主大會曾就會議法定人數及授權書等問題出現爭議」,先係最funny既野。

2.1.第344章講既5%業主要求召開大會,根本同授權書係冇關係。有5%書面要求,你就要跟程序去開;

2.2.你之後話,要「決定仔細核實簽署,包括向土地註冊處查冊、比對現有業主房屋檔案的簽名樣本,就係痴拿線既示範;

2.3.阿業主江祥發講既下面段說話,就可以講,不過唔係重點﹕

「早前合安向千多名合資格業主發放市建局資助,理應能掌握業主身分,合安未能按時核實247戶聯署者身分是「難辭其咎」」

2.4.個重點係,你成立法團,民政處會比個豁免你可以免費上網查冊取得業主名單,咁之後法團要keep份業主名冊,理論上會update住,事關就算唔講維修決議要科水之類,平時業主賣樓會轉名,咁律師樓都會通知法團同管理公司,事關新業主要交管理費要做轉名架麻;如果合安你質疑名冊唔update,咁你上網查冊囉,你比錢我我一日同你攪掂;

2.5.跟手講到,「比對現有業主房屋檔案的簽名樣本,就真係冚家產既極致。即係,你話,我要對返30年前小業主同房委會買樓時個簽名先﹖﹗

2.6. 你十年前個簽名同而家都唔同啦,下麻。如果衣個係理由,咁唔該,就好似江祥發咁講,所有法團都可以玩衣招,慢慢同你對返幾十年前你係律師樓做買賣個簽名先。

2.7.再者,最低能既係,政府成日話有咩「一戶一社工」架麻,咁你問叫個社工問個業主,問下佢係米真係有份書面要求召開業主大會囉。

2.8.你攪咁多野,又查冊又對簽名,真係食曬屎啦﹗

3.所以,民政話咩知道合安做緊衣個程序,就真係食曬屎。好似江祥發咁講,民政係同意合安咁做麻,衣個係先例麻,咁以後所有法團都係咁玩野時,你就唔好再出聲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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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拿拿聲打衣段文,係因為,今次賤格在,你如果有睇即時新聞,就會睇到段咁既野﹕

政府向宏福苑居民陸續發出收購建議信 宏志閣須有75%業主下月內同意才獲納入安置方案 (13:12)

即係,開始多聲音話唔好重建啦,小業主想根據返第344章既程序召開業主大會啦,咁合安就拿拿聲拖住你先,跟手政府就拿拿聲出個「接受收購建議信件」。

冇錯,政府一早講左話小業主要係6月30日前回覆。不過,你而家拿拿聲出封信,時間真係配合得咁好,就真係好核突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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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帶都要講,係火警發生無耐,其實我其中一篇文都講,宏福重建一定多爭議,所以一定要比個優厚既賠償,去減小無謂爭議。當時我係咁講

而家宏福其實有座好似冇乜燒到,咁個座既人如果唔想重建咁點﹖又或者係,唔知點解大部份人都想睇下維修返要幾錢,咁係米政府出錢或者由而家個所謂捐贈基金去出錢,搵顧問公司黎做調查﹖

講到衣度,一定係好多分歧,緊係有人想走有人想「試下先啦檢查下先啦」。

所以,發展局一定要諗既係,係米要用一個起碼優厚過7年樓齡既賠償 -- 即係市價特事特辦 -- 去令到成件事加快,減小好多無謂爭議。

要用市價特事特辦,仲有個原因﹕之前講過,而家市建收購政策仲要講係米自住單位,你擁有幾多個單位之類,再去決定個補償金額。如果要將市建個賠償政策套落去宏福,就死緊,有排嘈。

而家宏福個賠償尺係未補地價同補左地價既$8,000同$10,500,當時個價係今年2月定。樓價由今年頭到而家,都升左好多,所以再拖,就會有更加多小業主猶豫。

當然,我早排講過,衣兩個價,其實對小業主都仲係有吸引力。事關,衣兩個都算係高過市價既 (不過,政府講既市價係居屋既市價,我想講既係市建個賠償價,即係私樓價)。再者,你唔接受,你會唔會最後走去民事索價告政府﹖

香港法律有咁多奧妙之處,我估你都應該唔會既。

又之但係,如果政府個價肯再開得高D, make them an offer they can't refuse,咁其實係米更加易解決件事,唔會做到好似而家咁核突﹖

兩口價加多幾千蚊,貼近返白石角甚至沙田市中心既舊樓樓價,咁成個項目既收購成本其實都係差幾億,之但小業主會更易收貨,就可以解決到好多問題,唔需要而家玩到咁核突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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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除左明報講既原因之外,合安仲提出,有幾個原因要搵土審去嘗試延遲開業主大會。

庭刊有個報導,入面係咁講﹕

另外,合安重申不能忽視已故業主的利益,指辦理遺產需時,如大會倉卒舉行,合法繼承人或未能完成手續而失去代表其權益機會。

衣個理由,就真係天才先諗到。

而家第344章唔會處理咩「已故業主的利益....合法繼承人或未能完成手續而失去代表其權益機會」。

道理好簡單﹕以往某些單棟樓都有大業主,舊式樓宇就分分鐘地下基座阿商場大業主可能就已經佔左全大廈公契份數計算既一半。以往華懋定唔知咩小型發展商就係咁樣,所有野表決門檻就成棟大廈不分商業住宅,之但係維修費就會分開商場還商場。總之,份公契可以寫到五花八門,大業主扲盡著數。

就算唔講衣類奇怪樓宇,好多舊樓其實都有大業主,8層樓16個單位,佢可能有一半屬於大業主。咁如果佢死左,要爭產,攪你五六七八年。

咁又如果棟大廈收到屋宇署維修令要做大維修,甚至只係自己成日爆水管要做維修,咁點算﹖因為要「不能忽視已故業主的利益」,所以棟大廈衣世都唔開大會,由得佢冧樓呀﹖

聽完,你米知,合安係痴媽根架囉,作個理由都唔識作。

再LAYMAN小小,我就會話,咁在世既業主利益唔係利益呀﹖你唔開大會,就所有業主既利益都比你忽視埋啦。

你亂作,唔跟法例都好,都要有小小邏輯丫,下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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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講多樣。

你睇第344章,其實好多野都係講出席業主人數或者係投票份數百份比,個百份比其實仲要從來都唔過半甚至其實好細。

你自己睇下,2024年最新修訂左個大維修門檻係點「修訂《建築物管理條例》通過,其中一項修訂訂明,每戶需支付3萬元以上的樓宇大維修工程,需要最少5%或100名業主親身出席業主大會投票。」

即係,第344章,從來都係考慮好多實際因素,唔會要求所有業主都要出席大會,照顧所有業主既利益。

你見好多舊樓,有業主去左外國,有業主老人痴呆入左護養院,甚至有業主爭緊產有好多問題。

所以,第344章,唔會九唔搭八講咩「合法繼承人或未能完成手續而失去代表其權益機會」,只係會講條例係代表到業主管理自己大廈之餘,點樣實操作到,執行到大廈管理。

合安真係做左幾多年物管,唔該要搵個理由,都搵好D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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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係最後,庭刊報導入面,最後個段位小業主又講得幾好,可以DIRECT QUOTE佢。即係,佢地真係切膚之痛,就咁講出黎就有說服力,唔洗好似我QUOTE咁多野﹕

有份簽名要求開會的宏泰閣業主李先生,批評合安回應荒謬。他指合安自詡擁有過百人團隊,竟以未能尋覓或預訂場地作為藉口違反法定死線,是「本末倒置,淪為業界笑話」;而法例本身並無要業主「親身」出示身份證核實身份的規定,合安卻要求災民要親身報到,是「利用繁文縟節極限刁難」,剝奪小業主法定權利。

李先生又批評,​合安聲稱為保障遺產繼承人權益,而不能倉卒開會,認為「等同借死者作為擋箭牌」,指按其邏輯,屋宇管理和倖存災民的自救行動將陷入無限期癱瘓,形容「是極其低劣的道德勒索」。他反問合安是否第一次舉辦業主大會, 否則為何會缺乏處理 200 多個簽名和預訂場地的行政能力?他續問合安在管理其他屋苑時,又指要求都要業主親身出示身份證核對,否則為何特別對宏福苑災民「發明呢啲法例都無規定嘅『極限嚴謹』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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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講多次,民政事務局真係好野呀。


易志宏指出,據現行機制召開業主大會責任在法團主席,若主席拒絕開會,業主目前可向土地審裁處申請命令,政府正探討修例方向,研究是否授權主管當局在收到一定百分比業主要求後,若主席仍不願召集會議,當局可指派物管公司負責召開大會。

拿拿拿,而家合安係由民政事務局委任既「管理人」,所以根據第45(2)條 (即係﹕「除本條適用的人外,任何人不得開始進行第(1)款所提述的任何法律程序。」),合安係「本條適用的人士」,可以用第45(1)要求土地審裁處去做裁決,暫緩召開業主大會程序。

咁而家講緊第344章要加強管理公司角色丫麻,咁日後管理公司係米又會成為「本條適用人士」,日後就算收到5%小業主甚至政府要求,都可以用第45條去唔開大會呢 -- 雖然政府話研究修例,「當局可指派物管公司負責召開大會」

當然,今次「民政事務署得悉合安昨午向土審處提交申請」。合安由民政事務局委任,咁民政事務署都冇反對,即係默許甚至認同啦。

係的話,咁民政事務局不如修埋344章附表1召開業主大會既程序啦,將所有合安今次拖延開大會既理由擺曬落條例入面啦。

以後無論係政府委任既管理人、法團、又或者係管理公司都好,都可以用衣批理由,去唔開業主大會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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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係,真係好核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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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多句。

阿為民請命江玉歡,你就仲衰過田北辰。我QUOTE多次段新聞講乜﹕

前立法會議員、律師江玉歡認為,合安在關鍵日子才回覆屬稍遲,但總比不回覆好,就延期索取土審處指示亦屬「正路做法」,惟理據要由審裁處判斷能否接納。對於合安舉出延期理由包括場地問題,江稱很多屋苑亦需召開業主會議,牽涉數千伙亦能開會,至於宏福苑個案,相信政府能在場地給予協助,並可結合現場及轉播模式,故認為以此為由延期「說不過去」。她又稱,政府過往曾向居民發放多輪補助金,合安理應有能力逐一核實200多戶業主。

仆你個街丫,咩叫「正路做法」﹖你補多句話,「惟理據要由審裁處判斷能否接納」,咁你冇睇法架﹖

你之後講一大輪,除左話「說不過去」,咁其實合安去搵土審,又點為之「正路做法」﹖係米條例話佢可以做,就係「正路做法」﹖

我都唔知你UP乜。

野野都要比土審決定睇下「判斷能否接納」,我仲駛乜問你阿律師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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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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