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11日星期一

聽證會系列完結(2)

開定個系列(2)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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醒起,話時話,之前杜淦堃不停用第95章消防條例入面列明消防既職能,話消防係「按情況所需就防火措施及火警危險提供意見」。

佢針對衣點,咁我唔睇個委員會會議紀錄,不過HK01係咁樣引述呀資深大律師係咁樣做總結﹕

代表委員會的資深大律師杜淦堃總結時稱,火警風險最後把關的是消防處,「最終嘅責任都喺消防處到,我哋唔可以排除所有火警發生,但點樣執法、點去消除火警風險是你們的職責。」

咁呀,而家陸啟康講到明,話唔唔會傳召執法機構呀麻。

不過,警隊條例關於職責個part我真係唔CHECK都知講乜。又不過,而家COPY埋第232章《警隊條例》出黎比你呀下。第232章第10條係咁講的,我完整copy曬出黎呀下﹕

10.隊的責任
警隊的職責是採取合法措施以 ——
(a)維持公安;
(b)防止刑事罪及犯法行為的發生和偵查刑事罪及犯法行為;
(c)防止損害生命及損毀財產;
(d)拘捕一切可合法拘捕而又有足夠理由予以拘捕的人;
(e)規管在公眾地方或公眾休憩地方舉行的遊行及集會;
(f)管制公共大道的交通,並移去公共大道上的障礙;
(g)在公眾地方及公眾休憩地方,和公眾集會及公眾娛樂聚會舉行時維持治安;而為上述目的,任何當值警務人員在該等地方、聚會及集會對公眾開放時得免費入場;
(ga)協助死因裁判官履行他在《死因裁判官條例》(第504章)之下的責任和行使他在該條例之下的權力;(由1997年第27號第75條增補)
(h)協助執行任何稅務、海關、衞生、保護天然資源、檢疫、入境及外國人士登記的法律;
(i)協助維持香港水域治安,並於香港水域內協助強制執行海港及海事規例;
(j)執行法院發出的傳票、傳召出庭令、手令、拘押令及其他法律程序文件;
(k)提交告發書及進行檢控;
(l)保護無人認領及遺失的財產,並尋找其擁有人;
(m)管理及扣留流浪動物;
(n)在火警中協助保護生命及財產;
(o)保護公眾財產免受損失或損害;
(p)在刑事法庭出席,並於有特別作出的命令時在民事法庭出席,以及維持法庭秩序;
(q)押送及看守囚犯;
(r)執行法律委予警務人員的其他職責。

丫,上面既(b)、(c)、(n)、(o)係咩黎架話﹖

圍標再加黑社會滲透樓宇大維修滲左幾多年話﹖我又用返資深大律師既說話,究竟委員會會唔會傳召咩人丫拿﹕

「最終嘅責任都喺xxx到,我哋唔可以排除所有圍標黑社會滲透發生,但點樣執法、點去消除大廈圍標風險是你們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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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yway,都係廢事打咁多廢話。

就算民政副署長份供詞上埋網,我都應該唔會開系列(3)架啦。

反正,佢份野,都一定係廢話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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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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