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5日星期二

犯法就係犯法 -- 除非你做左大廈法團主席或委員

衣排唔得閒,不過都好得閒咁睇左小小宏福個聽證會既原始文件。事關,好多野真係好唔對路。咁講小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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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講左好多次消防處既問題。

我真係快速睇返阿助理處長翁錦雄既供詞,坊間報導大致上都反映到佢講乜,佢亦都解答到我之前係度寫過既某些問題。

例如,係第17日既聽證會第8頁以下衣幾段,係講左發出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個問題﹕

杜淦堃資深大律師:換句話講,如果你哋去到一個維修嘅屋苑裏面,你見到咁啱個屋苑要做工程,譬如牽涉大量嘅易燃物,佢放咗喺大廈嗰度,我哋唔好講封咗窗。呢個--就呢一樣--呢個範疇,可唔可以話都係應該係BD或者ICU去提供意見? 

翁錦雄先生:就住佢擺放幾多物料或者咩嘢物料,就應該係由番BD或者ICU,但係如果佢擺放嘅物料係喺個逃生途徑阻塞嘅話,我哋係會採取行動嘅。 

杜淦堃資深大律師:我明白,因為我哋都見到喺宏福苑你哋都有就個(English  Spoken),我哋叫做,因為消防車去唔到,係你哋嘅問題。 

翁錦雄先生:冇錯。

杜淦堃資深大律師:但係據你啱啱同我哋解釋咗就係,你嘅證供似乎就係,就算個可能工地裏面擺放咗一啲易燃物,嗰啲係一啲建築物料,呢個會造成火警風險嘅可能,但係呢個都係應該BD同ICU去處理,因為佢對於嗰啲物料熟悉啲,會唔會因為? 

翁錦雄先生:其一,佢對個物料熟悉,同埋其二,因為喺做一啲工程上面,個監管其實專責或者專業嘅部門都係呢個BA嘅。咁我哋有時去睇,我哋係唔知道--譬如有個工程 進行,其實係咪要咁樣做先能夠完成到,我哋冇呢個專業。所以如果我哋貿然去畀 一個意見,話唔可以呢啲嘢存在,咁可能嗰個工程係唔能夠繼續進行嘅,所以呢一方面我哋會交番畀BA嘅同事去負責。

衣個就係我之前問既問題﹕

當消防處處長好輕率咁回應個委員會話,消防係有權運用第95章消防條例去發出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既時候,再加上阿處長同意消防係咩火警把關人,咁以後係米所有工地、回收場等等,如果有易燃物,消防都應該發出個通知書呢﹖

阿助理處長,答左你。

所以,我亦都唔明,係同一個處,點解阿助理處長同處長對執行法例既睇法,可以有咁唔同既觀點 -- 佢地寫份供詞,以至出席聽證會之前,冇夾口供,冇內部澄清自己既立場既咩﹖

當然,你要再講,其實好多工地或者唔同地方既易燃物,都有唔同條例好處理。例如風煤呀乜春爆炸品,甚至宏福封窗既物料,其實都有相關條例規例守則去管。

不過,上面講既易燃物,係一般情況啦。

我真係好有興趣,完左個聽證會,消防處係米會增加十倍人手,不停去巡全香港唔同工地回收場,睇下邊到有易燃物就發佢個老尾通知書丫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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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既其實係廢話。

我主力想簡單講既係,民政處個日既聽證會。

個日既報導,真係好funny。

你睇庭刊,衣度有個好簡單既報導,大約係講﹕

1.個民政處聯絡主任收到投訴,指big guilt以不當手段收取授權票,之但係阿主任開唔到個file,所以冇跟進;

2.跟手,杜淦堃再問阿大埔民政專員區議員政治中立既問題,點知問兩野就比委員會收佢皮;

3.除左咁,報導亦都講到,前法團主席4度拒絕開大會要求,阿聯絡主任就話,除咗勸喻,就冇其他野做到。

你如果睇個詳細聽證會紀錄,其實就好簡單,兩位就半日已經作供完畢 -- 阿民政專員供詞紀錄係得幾版,可能淨係問左唔夠一個鐘。

你睇民政處兩位作供,其實就好funny。相關既報導,主要係話,個主任收到投訴,聽唔到錄音之後就冇跟進。除左衣個報導之外,都冇咩好講。

衣類報導,阿聯絡主任既講法,WELL,當然係問題。

但係,杜淦堃問既問題,成個表現,先係問題。

我好fair,抄返個段既聽證會紀錄出黎。個會議紀錄係第20天由第60頁開始﹕

杜淦堃資深大律師:或者咁講好唔好呢?如果去咁樣理解啱唔啱呢?有啲指控就係話有某些區議員就用一啲方法去誘使啲居民畀咗個授權票佢,或者有啲居民就話,有啲區員畀咗啲不當嘅壓力或者用啲不當嘅手法去攞啲授權票,呢啲係咪你哋會調查嘅範圍嚟㗎?

柯煒姸女士:如果我有具體而明確嘅資訊嘅話,我哋就會再做進一步嘅跟進。

杜淦堃資深大律師:明白。

柯煒姸女士:其實喺呢一個指控裏面,因為其實我冇收到即係授權出去嗰位業主向我求助。

杜淦堃資深大律師:係。

柯煒姸女士:所以變咗呢一個位置,即係喺人哋有一個指控嘅情況下,我冇一個明確嘅資 訊,其實我好難做一個進一步嘅跟進。

杜淦堃資深大律師:明白,至於有指控話有議員去擺街站問其他人攞授權票,喺擺街站嘅時候,用一啲不當嘅手法獲取到授權票,呢個我相信你嘅答案會同頭先一樣喇,如果你有--嗰個投訴人本身講得清晰少少,就係如果佢話佢畀人呃咗,你哋會跟進,但係冇投訴人本身嚟搵你哋,你嘅講法係咪咁?

柯煒姸女士:係,因為我哋其實一般都會收到好多即係查詢電話或者呢一啲內容,就係話聽 到居民咁樣,有居民咁樣,但係冇實質明確嘅投訴人嗰個資料,或者我可以打去同佢再了解一下個情況,其實我哋好難可以喺呢一個位置進一步跟進。

杜淦堃資深大律師:我睇番個電郵,如果响842呢,我哋見到佢亦都有一啲錄音係喺個底部 嗰度,喺個電郵嗰度有啲附件嘅。你見到上高寫住喇,拉票時有啲錄音嘅,你哋有冇去聽過嗰啲錄音?睇下有冇證據。

柯煒姸女士:呢個file我當時開唔到,所以聽唔到。

杜淦堃資深大律師:所以冇跟進?

柯煒姸女士:聽唔到呢一個位置。

杜淦堃資深大律師:咁你有冇問番投訴人,可唔可以畀番--即係跟進呢件事話「可唔可以畀 --我開唔到,畀番我」?

柯煒姸女士:呢一個位置我冇致電。

杜淦堃資深大律師:另外我想同你講番就開會時候嘅爭議,你跟住亦都講過1044頁,如果我哋睇番,你有個詳細嘅紀錄,你見到呢度就話,下低都講到,如果睇番落啲,最低嗰段,「司儀邀請喺在場兩名嘉賓同兩名業主嘅監票,監察組要求律師代表一同10 監票,法團顧問就詢問代表是否業主」,跟住然之後有一啲嘅爭議,咁最終喺在場11 嘅檔主,見唔見到?

柯煒姸女士:「業主要求下」。

成段對話都好有趣,咁我連埋其他野,用pt form去講﹕

1. 當你聽到阿民政主任講,「呢一個位置我冇致電」之後,其實你會有咩反應﹖最低能既係,你會問佢,咁個電郵有冇留低,火災發生後有冇嘗試開返,之後睇下有冇問題,有冇轉介比其他執法機構。

2.當然,衣個問題係低能,我都唔會問。我會問既係,民政處其實一直都收到好多類似投訴,究竟有冇任何內部指引,如果佢地收到投訴,會點樣處理 -- 係米所有聯絡主任收到投訴之後,都可以自行判斷點樣處理,或者點樣唔處理呢﹖

3.你係聽證會,除左研究個別人士既作為/不作為之外,你仲要睇制度架麻。咁點解民政處點樣處理投訴,衣個咁重要既制度 (或者係指引WHATEVER啦) 存唔在在,以至有個制度有冇問題,你竟然唔問落去﹖

4.我特登COPY埋最尾兩段,係想話你聽,係呀,阿主任答完「呢一個位置我冇致電」之後,阿資深大律師就問第二樣野啦。

5. 跟手講既同上面COPY出黎既段落無關,不過係更加重要。

6.根據香港法例第344章建築物管理條例,有5%業主要求法團開大會,主席就要回應個要求,盡快開個大會。條例寫得有D複雜,好多人有誤會,我copy埋出黎﹕

(2)在不少於5%的業主提出書面要求下,管理委員會主席須在收到要求後14天內,就業主所指明的事宜召開法團的業主大會,並在收到要求後的45天內舉行該業主大會。
(由2007年第5號第28條修訂;由2024年第20號第39條修訂)

衣條係第344章附表3法團會議及其程序第1(2)條

好多人以為,法團收到5%業主要求後,要14日內開大會--其實法例講既係,主席係14日內做決定,再係「收到要求後的45天內舉行該業主大會」。

7.所以,你見庭刊同好多報導,都講阿主任話佢地勸喻,就冇其他野做到。如果睇個聽證會詳細紀錄,你有興趣可以睇第57頁開始,咁我唔copy啦。

8.係個紀錄入面,當阿主任引述返阿前主席,解釋點解好難開會議之後,杜淦堃就九唔搭八講區議員角色,講其他授權出席人士既問題。

9.衣度好重要。一路以黎,第344章好多野就算唔遵守,其實都冇後果。就算近年不停修例,其實都只係咩帳目之類有問題,先會係刑事罪行。

10.所以,主席唔按344章要求開大會,其實民政都係不停出勸喻信,勸佢老味﹕

第344章附表3關於用5%業主要求法團主席召開大會既程序,其實阿主席唔遵守都冇罰則。所以,業主可以做既,就係自己入稟土地審裁處,要求審裁處頒令召開大會,或者甚至要求解散管委會,重申委任管理人。

11.而更加吊鬼既係,就算修左好多次例,好多野變左罪行,不過,其實政府都係唔告。

12.明報有個近期既報導,日期係2025年3月24日,個標題係「10年3000投訴1檢控 民署:刑責損擔任法團意欲」。明報報導要錢睇,咁我求其搵多個報導 -- 不過,明報個題就好簡單話比你聽個重點,即係違反344章,就算列明有罰則都好,其實係絕大部份情況下,都係冇事的。

13.另一個求其搵既報導﹕係2011年,梁耀忠問左條立法會質詢,叫做「就《建築物管理條例》採取的執法行動」。入面提到,申訴專員係2004年發表左份報告,話政府從來都冇運用條例賦予既權力,去檢控不依從第344章規例既法團。

14.係個回覆入面,政府都係用返2025年覆明報個論調,都係話好多時法團係唔熟悉法例先會犯法,政府溝通後法團都做返好;你執咁嚴格,D人會唔肯做法團添。

15.不過,回覆入面,都有一句﹕「民政總署已制定和發出詳盡的內部指引,清楚說明民政事務處人員處理要求主管當局進行檢控和引用權力的程序,包括於指定時間內確認收到有關要求、搜集個案資料、與有關人士保持密切溝通,以及向總署提交詳細報告等。依循報告的建議,所有要求執法的個案均提交民政事務局局長考慮。」

16.咁你明我想講咩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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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真係唔明杜淦堃做緊乜既。

而家第344章同埋條例主管當局即係阿民政事務局局長,其實係唔知做緊乜。冇錯,你野野都告人,就冇人會做法團。等同於,我都講過,你將第344章既授權門檻提去到唔知咩水平,好多決議都係過唔到,就好多野都做唔到。

衣個,係第344章好核心好麻煩既問題。

不過,如果你所有問題都唔告,都係聲稱溝通解決,咁理應解決曬所有法團管理問題啦﹖咁點解,而家既問題係不停出黎﹖

又如果,你覺得溝通就可以,咁你做咩要不停修例,又要將好多野加個罪行落去﹖你唔告,加黎做乜﹖而家阿麥美娟又聲稱要檢討法例,咁其實,你違反左344章入面好多野,係冇後果,又或者政府係唔會告。

咁,修例修黎做乜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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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返正題,繼續講個聽證會。

我又用好layman既角度,如果我聽到阿聯絡主任話,收到投訴,個錄音開唔到就唔理;又或者係,主席4次都唔肯開會,咁阿主任都淨係可以出信的話。

咁我係layman,我就會好似上面咁講,我會問,民政處內部有冇指引,要求聯絡主任點樣處理。

唔係layman既話,我就會問,阿聯絡主任其實一路都有同管理公司同主席有聯絡。不過,係主席唔開會既情況下,其實有冇任何指引,會讓聯絡主任協助小業主按第344章既要求,啟動召開業主大會既程序呢﹖

例如,如果有小業主走黎搵佢,有冇指引列明,聯絡主任可以就入稟土地審裁處去要求召開大會,有任何既協助呢﹖

我咁問,其實就好簡單﹕民政事務處聲稱就係協助大廈管理。不過,佢地多數IF NOT只係同法團同主席聯絡。

除左咁之外,大會入面有咩問題,其實阿聯絡主任其實都唔多夠膽出聲 -- 如果有明顯程序問題,可能會講下既,其他問題就,緊係睇唔到啦。

所以,作為聽證會既法律代表,其實係米應該要攪清楚民政事務局作為《建築物管理條例》既主管當局,民政事務總署作為《建築物管理條例》前線執法機構,其實係執行法例或者所謂協助大廈管理上面,究竟係有咩角色﹖佢地做前線工作,個角度應該係點呢﹖

又係用好LAYMAN既角度,你見到阿民政專員出席個聽證會架麻,咁你有冇考慮過問佢,宏福出事之後,ICAC競委會天下無敵部門都拉左好多大廈維修圍標既人,今日新鮮出爐又話拉左個圍標集團,當中仲包括埋大廈法團主席。

咁用超級LAYMAN既角度,我就一定會問阿專員,民政事務局同民政事務總署過去有冇發現法團懷疑涉及圍標貪污﹖又有冇任何指引去比前線既聯絡主任要求佢地去匯報轉介WHATEVER﹖甚至有冇任何個案真係轉介左﹖

上面我問既核心問題,其實係好簡單﹕民政署同個局係執行第344章既時候,以往一路以黎都係求求其其,聲稱「刑責損擔任法團意欲」,所以你法團犯左法呀﹖米溝通下改過下囉。

再更加核心既問題就係,民政署阿聯絡主任一直都係服務個法團之餘,民政署另一個部明其實同時服務緊班地保 --  係油治及興之下,就更加唔駛講啦。

所以,杜淦堃九唔搭八問咩區議員係米政治中立,就真係九唔搭八,比位人STOP你。

要問既,就係成個民政處既制度,有冇任何指引,令到佢地係跟返法例去做 -- 有指引,跟法例,就係政治中立。

區議員,係必然唔中立;所以,個核心問題係,民政署究竟點樣可以做到中立,真正履行條例賦予既角色。

衣個,先係最核心既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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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杜淦堃不停消防條例賦予左消防乜春角色,賦予左消防咩權力,甚至問消防係米咩火警危險把關人。

咁你話根據第344章,阿主管當局民政事務局係咩角色,有咩權力,個權力點樣運用,就竟然可以唔理唔問。

所以,佢真係人才,知道有咩係唔應該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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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好耐之前都講過,民政事務署既聯絡人,其實就係三殺位黎。

係好耐之前既制度,聯絡主任其實就係民政事務處入面既聯絡主任職系

即係,你調任聯絡主任,其實都會比相關法律訓練比你,要讀下COURSE;不過,你讀完,做左幾年,又有機會調去其他位置,例如做下社區建設、鄉郊事務之類,唔再跟大廈管理。

而家好似改左,大廈管理就唔會調出去攪其他野 (好似JAR,我冇CONFIRM的)。不過,其實點都係死症﹕民政聯絡主任,其實真係上完training就要出席D大會。你幾屬344章都好,咁我唔理法團同維修公司係米大茶飯團伙,不過人地一定有個法團律師坐係度。

如果要演繹法例,去講程序,你估個聯絡主任係米會質疑對家搵慣食既律師﹖

就算對家冇律師,實際上,聯絡主任都唔會比好多法律意見 -- 佢地唔係律師,演繹錯左,邊個負責﹖

再者,都係個句,你見阿碧嬌姐有問題,阿聯絡主任夠唔夠膽質疑佢丫拿﹖你米問下阿局長,有建制地保甚至佢既工聯會黨友亂Q咁黎喎,咁點算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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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結論係,尊敬既特首以至炳強同天下無敵部門班人,成日都講,犯法就係犯法。

不過,WELL,做大廈法團真係好辛苦架,執正黎做就冇人會做法團架啦。所以,有人犯法唔跟例,我地米溝通下囉。

結論係,原來做法團咁爽,有D例你唔做就冇刑事後果 (例如按5%業主要求開大會),有D例你犯左都可以同你溝通下先,過去10年黎3000宗投訴先告1單。

咁你估,有咩人會做法團丫拿﹖

又或者係,我要搵食,做法團,原來「自由度」好大架喎 -- 做法團咁方便搵食,我就緊係死都要入法團啦。

衣個,唔係宏福聽證會要處理既問題﹖

阿杜淦堃會唔會傳阿署長或者局長出黎,講下作為第344章既主管局同埋「唔好打擊參加法團意欲」之間,點樣取得所謂既平衡丫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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丫,補多句﹕咩人會做法團,法團既人會被委以重任,其實係雞同雞蛋既問題。

不過,政府好多乜春分區委員防火委員乜春委員,全部都係民政事務局委任,入面好多都係所謂地區人士,再入面又有大廈法團既人。

我求其GOOGLE 分區委員+法團主席,就有人話,宏福個前主席阿鄧生係大埔南分區委員。

WELL,阿資深大律師問區議員係米中立,我就問,民政處都真係幾識知人善任,中立地委任各方有能之仕參與地區工作既JA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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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WELL,HK01早排話,之前係觀塘拉個批大茶飯團伙入面,有前區議員,阿前區議員仲同新BEYOND「過從甚密」。

衣D,原來係新聞黎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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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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