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消防處處長出席聽證會。見好多報導,將阿處長陽恩健好多講法quote出黎,不過好多都刷新我既認知。
所以,我特登搵明報個聽證會文字紀錄,COPY返我覺得係重點既出黎。
明報原文有佢自己bold左重點;我唔理佢,除左個題之外,我bold我想講既重點﹕
【1130】談分工
杜淦堃提及消防與其他部門分工的問題,其中涉及建築物料如棚網、發泡膠,被動消防裝置如生口,責任在屋宇署;他指出大廈樓宇維修期間的火警風險「差不多最高」,楊同意,亦同意「預防勝於治療」。杜續引述消防條例,提到消防的職責包括按情况就防火措施及火警危險提供意見等,而屋宇署如要處理建築材料,無可厚非地與火警有關,形容「大家都有責任」,楊認同該說法。
楊稱,如果公眾地方有大量易燃物,消防可發出「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若未有遵從消防可「入去幫佢哋做」。
【1200】消防處及屋宇署有權就發泡膠問題執法
至於發泡膠及生口,楊強調與屋宇署雙方有分工,各自使用法例賦權作監管,其中屋宇署管建築結構、開窗,同時會考慮結構、採光等工程要素,消防或純粹要求做回原本設計。就今次大火,他提到曾與屋宇署討論過整窗,如有工程窗應在哪開。他亦表示,屋宇署可按法例控告承建商,「是否需要加埋我哋去告,我哋唔介意負責,但要像迷你倉,傾好分工,管理整體大廈安全」,稱同意火警危險的定義上屬消防職權範圍,但實務上則要與屋宇署作溝通。
楊恩健亦說,他本人無見過「生口」,不過技術上消防處有權就此發出「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惟實際上要先與屋宇署作討論。他表示,與屋宇署針對樓宇防火有緊密溝通及分工,「如有需要我哋出,我哋會出」。楊同意屋宇署未必知悉所有火災風險,雙方有必要加強溝通。
發泡膠方面,楊恩健同意消防處及屋宇署都有權執法,「如我們見到有一個部門已經處理,而裡面涉多於我們管轄範疇,我們會溝通」,又稱現時如用發泡膠會控告承建商,日後會再商量是由屋宇署或是消防執法。至於大火當時是否缺乏該方面的溝通,楊稱當時實務上已談好「邊啲我哋去做」。
【1245】
對於消防第四代指揮系統原定2022年落成,最後期望落空,楊解釋指,發現第四代系統中途遇上「黑暴」,故推遲一段時間,系統現時進入測試及訓練階段,並認同愈早應用愈好。他又說,重覆向報案人詢問資料屬溝通問題,會與警方深入探討,避免交接上重問。
【1415】楊恩健:不可貿然發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
杜淦堃提到很多宏福苑居民感謝消防當日救援,惟亦有很多居民不滿政府部門就有關消防裝置、工地安全等投訴的處理方法,對監管失效感失望。他稱,楊今早確認消防有權處理生口及發泡膠問題,問及雖然發出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Fhan)要與屋宇署溝通,但不代表消防處不可或不應發出通知書。楊表示,不可貿貿然發出Fhan,如重置玻璃,要先得到屋宇署說明如何處理。
楊再提及迷你倉事件,稱整體消防安全不是一兩部門的事,而是涉及部門之間的協調溝通,去互補不足的地方,舉例消防不理解窗的處理或結構問題;屋宇署則不理解火警前如更換合規窗對救火的影響。杜稱應該「四隻眼睇住佢,兩部門都有責任」;楊認同。
楊又表示,大火前消防無見過「生口」,無作轉介,現時覺得只作轉介可能不足。至於發泡膠,他表示消防不能透過發出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立即執法,因本身屋宇署有規定,而發泡膠有
非阻燃,屋宇署會考慮採光問題等,故要「大家拎議題出嚟去互補不足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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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處長好多講法,其實係非常類近政治需要既講法,佢真係似一個政客多個一個專業人員,好多說法真係好O嘴的。
簡單D,用pt form﹕
1.阿處長話,「如果公眾地方有大量易燃物,消防可發出「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
咁首先,你唔好理佢之後講到,「生口」發泡膠又係另一回事,發唔發個「通知書」要同屋宇署傾;佢可能純粹講,如果有其他地方放左大量易燃物,咁消防可以發出「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
不過,佢衣個講法,就本身已經係一個危險既講法。
先唔好再詳細講,點解消防係告古思堯單CASE入面,消防可以話「其他單位有出現疑似違規情況,但他無法聯絡相關人士,故沒立刻發出通知書,並否認受任何指令選擇性執法」。
我淨係想問,所有維修建築地盤其實都有大量易燃物,咁消防係咩情況之下,先會發出「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
如果再用埋杜淦堃成日提到消防處係《消防條例》既角色,「提到消防的職責包括按情况就防火措施及火警危險提供意見等」,咁其實個情況係可以好荒謬﹕
既然消防有咁廣泛 (if not 空泛)既職責,咁你見唔見過去其實每年有幾多宗新界回收場火警﹖本土研究社話新界棕地每15日就有一次火災,我唔知佢有冇跨大,不過新界回收場係經常有火警新聞。
回收場之外,油麻地避風塘有躉船衣兩年都又燒左幾次﹖唔講回收場,跟手每年有幾多宗劏房大細火﹖
如果好似杜淦堃咁講,消防既職責係咁廣泛,咁我淨係講劏房同賓館,佢地係米要取代EMSD同BD以至房屋局規管劏房既角色,去巡埋所有劏房既安全 -- 而家消防理論上睇大廈消防裝置,不過係米要睇埋室內家庭裝置,以至成個電路配置維修之類呢﹖
唔講劏房,而家消防管回收場,其實淨係管個D咩緊急通道,滅火水源,以至某些消防設備 (求其搵,陳克勤十幾年前問過相關題目,而家應該冇改的),咁如果消防角色咁廣泛,係米應該增加唔知幾多人手,定期巡埋回收場,甚至入埋海事處避風塘,做埋海事處個範﹖
如果回收場有大量易燃物,又係米好似阿處長咁講,應該全部發出個「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以所有回收場收皮﹖
用杜淦堃既說法,既然消防條例賦予消防處衣個角色,係今次宏福入面又應該要取代埋屋宇署/icu既角色 (或者係做補底啦)。咁日後消防處係米係「必要」時,應該取代埋emsd等等既角色﹖
消防處處長又係米同意﹖
2.講到「生口」既問題,好多報導就咁quote,話阿處長話,消防處可以就「生口」問題作出檢控。跟手報導又話,衣個講法同早兩日助理處長既講法唔同。
不過,你睇明報上面個文字版,其實阿處長既講法,係好「政治」既講法。
佢開首講到﹕「是否需要加埋我哋去告,我哋唔介意負責,但要像迷你倉,傾好分工」。
咁其實,咩叫「我地唔介意負責」﹖如果屋宇署話,根據第572章,係應該由屋宇署負責,咁你介唔介意,同法例有咩關係﹖
根據法例,如果用第572章,你唔係「執行當局」,更加唔可以「加埋你地去告」添喎﹗
而家講緊既係檢控,唔係講你介唔介意,係講緊法律上你有冇權呀﹗而家講緊「拉人講興趣」呀﹖衣句野唔係我講,係你講架。
跟手佢再講到,「不過技術上消防處有權就此發出「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惟實際上要先與屋宇署作討論」,咁其實衣個問題唔單止係「技術上」,而係政策或者法律原則既問題。
即係,又要我回帶。
技術上丫麻,都係回帶個句,根據第572章,窗門梯間消防結構衣樣野係屋宇署做執管,所以用第572章,係由屋宇署去執行,咁所以「惟實際上要先與屋宇署作討論」。
而係政府政策上,針對樓宇消防安全既條例,係第572章,係2002年立法制訂,去針對樓宇消防安全而訂立。
你要發出「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運用既權力就係第95章,係應用另一套「廣泛」既法例去針對樓宇安全風險。
你衣個所謂既「技術上」有權既問題,其實等同我上個POST講既問題﹕係政策以至法律上,係米應該用一條法律,可以咁隨便去OVERRIDE另一條法律既要求。
所以,阿處長講既「技術上」,其實係一個好「政治」既講法。
而要抽水講句,政府想用疏忽照顧兒童去告觀浪,其實就已經係好有創意架啦 -- 之但係,用衣條例去告,都冇overide另一條法例。
3.最後,至於佢講到第四代指揮系統,聲稱原本2022年攪掂,點知「最後期望落空,楊解釋指,發現第四代系統中途遇上「黑暴」,故推遲一段時間」,佢就識唔識計數﹖
知唔知2026年減2022年,係有4年 -- 我就算當你係乜春「黑暴」真係好有影響,咁會影響到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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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處長今日出黎講野,其實好多說法,都係好「政治」,講到無零兩可,甚至係好危險 -- 唔係針對佢講咩「黑暴」,佢其他說法,其實都係好虛。
佢講既野,究竟係米專業,係米講法例,係好令我懷疑的。
你見雜誌社唔知係聽證會入面,搵到「楊恩健確認消防處是火警風險「最後把關人」」衣個講法,就更加令人嘆為觀止 (我係明報個報導入面,搵唔到衣樣野的)。
阿處長講左衣句野,其實更加形象化地,講左我成篇文想講既問題。咁我用返上面例子,而家咁多回收場大火,油麻地避風塘連續兩年都有火警,再到佐敦油麻地咁多劏房不停火燭,咁係米消防處冇做好「火警風險最後把關人」﹖
正常人,都唔會同意衣個講法,阿處長都唔會同意。
唔同意既話,咁佢又確認「消防處是火警風險最後把關人」,咁即係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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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宏福單野入面,消防做野緊係有甩漏。
亦所以,阿助理處長,真係應該要RESPECT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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