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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個月之前,講開巴士安全帶,王慧麟係佢FB寫左段咁既野﹕
最初收到邀稿,已經係上周五的事。
我係冇時間去theorise成件事。加上已經離開咗一段時間,果種連結感嘅力道,同在地嘅人好唔同。與其人云亦云,不如講下自己的醜事,可能會更好。
我只能咁講,當時返工呢,隔離組既阿姐係劍橋讀法律既,再隔離組既係London U既,至於Number Two係高我十幾屆嘅法律系師姐。你估到,部門Number One開高層會議時,有幾件有法律背景嘅下屬響度坐陣,睇怕幾穩陣啦。
後來我的新上司,仲係高我幾屆的法律系師兄。
冇嘢嘅,法律人的通病係注重技術細節,咁我地呢類人同律政部門嘅人係可以對嘴。但法律人做政策亦容易陷入技術細節嘅糾纏,冇咗個大局觀。
尋日《信報》余錦賢,原來都有講律政部門覺得畀人屈,似係同我呢篇文章嘅觀點,不謀而合。哈哈~~
我強調,呢d都係二十幾年前的舊事,接近回憶錄嘅嘢,冇乜參考價值。多謝大家睇我寫嘅東西。大家不妨順便又subscribe我嘅substack,哈哈~~
我想講既係,雖然我都係不停講第572章,不過at least係報導上,杜淦堃不停執著係第95章消防條例入面,消防處個「最後把關人」角色,其實就係一種打官司既MINDSET,一種技術細節追住去打既執著。
消防係法例係政策係資源上應該有咩角色,其實唔應該只係睇第95條講到既咁攏統,以至講到無限延伸。我完整咁quote多次佢成日引用既第95條入面,列明既消防處職責﹕
7.消防處的職責
消防處的職責為 ——
(a)滅火;
(由1981年第55號第3條代替)
(b)在火警或其他災難發生時保護人命及財產;
(由1981年第55號第3條代替)
(c)按情況所需就防火措施及火警危險提供意見;
(由1981年第55號第3條代替)
(d)用以下方法協助任何看似需要迅速或立即接受醫療護理的人 ——
(i)確保該人的安全;
(ii)令該人復甦或維持其生命;
(iii)減少其痛苦或困擾;
(e)提供以下服務 ——
(i)運送(d)段所提述的人往醫院或可向該人提供醫療護理的其他地方;及
(ii)與適當主管當局合作,將任何人從醫院或診療所運送往返任何地方,以及照顧和照料如此被運送的人;
(f)執行法律所委予或行政長官所指示的其他職責;及
(由1999年第76號第3條修訂)
(g)辦理為有效執行本條指明或根據(f)段委予的職責而必需辦理或適宜辦理的任何事情。
7.消防處的職責
消防處的職責為 ——
(a)滅火;
(由1981年第55號第3條代替)
(b)在火警或其他災難發生時保護人命及財產;
(由1981年第55號第3條代替)
(c)按情況所需就防火措施及火警危險提供意見;
(由1981年第55號第3條代替)
(d)用以下方法協助任何看似需要迅速或立即接受醫療護理的人 ——
(i)確保該人的安全;
(ii)令該人復甦或維持其生命;
(iii)減少其痛苦或困擾;
(e)提供以下服務 ——
(i)運送(d)段所提述的人往醫院或可向該人提供醫療護理的其他地方;及
(ii)與適當主管當局合作,將任何人從醫院或診療所運送往返任何地方,以及照顧和照料如此被運送的人;
(f)執行法律所委予或行政長官所指示的其他職責;及
(由1999年第76號第3條修訂)
(g)辦理為有效執行本條指明或根據(f)段委予的職責而必需辦理或適宜辦理的任何事情。
第95(7)(c)真係列明,消防處係「按情況所需就防火措施及火警危險提供意見」。所以,消防話係好多執法上可以同屋宇署去傾,其實係正確,係佢既職能。
不過,如果將衣個職責無限擴大為「最後把關人」,其實係好危險,亦都無視好多限制,更加唔似係衣條法例所訂明既職責 --「按情況所需」「提供意見」可以等同「最後把關人」﹖
根據返第572章,建築物硬體既「執管當局」係屋宇署,屋宇署先係「最後把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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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點解我之前想講王慧麟衣段野呢﹖
想講,係因為我都quote過,係油治及興之後,好多低能尊貴如劉智鵬莊豪鋒都大約講過,話自己唔係律師冇法律背景,所以就較小參與法例審議或之類既野啦。
衣樣,係低能。
事關,除左立法會議員其中一個最重要既角色就係立法之外,我亦都好同意王慧麟講既衣句野﹕「但法律人做政策亦容易陷入技術細節嘅糾纏,冇咗個大局觀。」
至於原因,唔詳細解釋。
之但係,衣個就係議會以至傳統ao制既優點﹕政府架構上,好多時,係得真正既AO通材,先會有大局觀。議會入面,非法律界別既,亦都可能先會唔糾纏係好多技術支節,而去由大局去睇政策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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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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