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12日星期二

法律又再次作為武器

嗯,觀浪單野,咁快有結果啦喎。

個標題係﹕樺加沙襲港帶5歲子觀浪墮海 父母准簽保守行為3年撤控虐兒罪

咩叫簽保守行為﹖想知點解,睇庭刊都有個幾好既介紹。

不過,不提證供起訴後加簽保守行為即係當係英文既bindover,個重點係乜﹖

你睇庭刊個介紹,bindover有兩種。

一種係上庭,被告同意案情,控方同意案情,不提證供起訴,控方撤控,技術上同實際上,由於撤控個官未審未判,所以被告不會留有案底 (但係庭刊冇講﹕申請良民證就會有個紀錄,之但係都並非案底)。

另一種,就係定罪後以簽保守行為方式結案,有條件釋放,咁係有案底。

你睇庭刊都見到,前者係常見,後者就較小見到。事關,後者都定左罪,就跟例去判。再者,邏輯上,如果可以判後bindover,咁應該就未審就可以啟動程序,做不提證供起訴咚。

講返正題同重點。

睇庭刊個介紹,你要特別留意最尾一段﹕點解控方會撤控﹖係因為檢控守則入面,有兩個好重要既考慮。

第一個係有冇合理定罪機會,第二個係起訴是否合乎公眾利益。

好多時,兩夫婦或者街邊拳頭交個D都有機會bindover,事關係有定罪機會架啦,事關普通襲擊真係好易入罪。

不過,上面講既,好多時初犯呀唔係預謀冇打到好傷之類,再加上成件事又唔嚴重,又或者兩公婆又唔想追究唔想出庭,咁就會用公眾利益,唔好浪費法庭時間為由,簽保守行為解決。

你要睇公眾利益既詳細考慮,庭刊入面有檢控守則條link,入面就係講衣一大批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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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睇上面AM730條link,其實就唔知佢係前者定後者。

睇埋衣條星島既link,就應該係前者。

事關,星島係話,「兩名被告同意案情,林官下令2人自簽2000元及守行為3年」。再睇報導內容,都應該未正式開始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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咁的話,我地睇返炳強之前點講。我好FAIR,用埋政府答立法會質詢既官方立場去睇佢點講﹕

在近期超強颱風樺加沙襲港期間,警方嚴厲執法,包括進行三次執法行動,共拘捕四人,相關人士在颱風期間帶同年幼子女前往海邊或高危地點追風逐浪,涉嫌觸犯《侵害人身罪條例》的「疏忽照顧兒童」罪。另外,一名男子在已封閉的屯門黃金泳灘游泳,涉嫌違反《泳灘規例》規定,警方已向法庭申請傳票檢控該名人士。警方會積極跟進其他相關個案,適時發布相關執法及行動,以表明對同類行為的「零容忍」態度。

上述提及的執法行動已清楚表明政府對這些危害生命安全和不負責任的行為予以追究責任的立場。我們亦留意到社會有意見,希望研究從法律層面針對這些在惡劣天氣下追風逐浪的不負責行為,政府會通盤考慮並作研究。

政府講到「零容忍」,又再講到「政府對這些危害生命安全和不負責任的行為予以追究責任的立場」。

咁不過,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7條「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既罪行刑罰係乜﹖係咁的﹕

第27(1)
(a)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10年;或
(由1950年第22號附表修訂;由1995年第68號第51條修訂)
(b)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3年,
(由1995年第68號第51條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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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講既係,天下無敵部門同律政司好野,衣單野真係告第212章第27條。

我之前都講,另一單即係堅尼地城個單要告就超級牽強;衣單就算要告都好,你睇條例既罪行原素,定罪機會都唔知有冇一半,同埋真係要睇點落口供睇好多野 (應該冇人睇到當時實際情況架麻)。

之但係,你唔好理另一單告唔告。

之前政府大鑼大鼓講到追風就可能疏忽照顧兒童,講到唔負責任講到天理不容;跟手天下無敵部門又真係告衣單,最後原來係bindover結案了事。

咁而家係技術上同事實上,兩個被告都係冇入罪。

我真係想睇下,炳強同政府會點講衣單案。你講到咁天理不容,咁用咩理由接受bindover呢﹖

個理由係,唔夠證據﹖公眾利益﹖件事本身唔嚴重﹖

你唔係想話,告左父母要入獄,小朋友會好慘麻﹖咁以後係米好多院忽照顧兒童,都係bindover算呢﹖

官府之外,我更加想睇,有冇任何法律學者,又或者乜春保護兒童組織,去講下今次單案。

而家用bindover了結,咁如果你下次住杏花村帶個小朋友去樓下觀浪,又係米可以攪你一大輪,之後又bindover﹖ 

你係天氣乜春酷熱警告帶仔女去行山行遊水,跟手仔女有咩頭暈身興,又會唔會係疏忽照顧兒童呢﹖

而家破邊州大把大陸人或者係香港既專才帶住小朋友行山,遲D有兩個小朋友跌落山,你估政府會唔會告佢地疏忽照顧兒童丫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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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係,今次咁告,用咁既方式了結,我真係想知,佢地幾時會告埋堅尼地城個CASE,睇下條所謂疏忽照顧兒童既線係點呢﹖

以後八號風球帶埋小朋友出街,係米就會比政府告呢﹖

不過,法律作為武器,佢既奧妙之處就係,我拉左你,大鑼大鼓告左你先。

你想用好多錢打官司再經過好長既法律程序,定係快快手Bindover,你自己決定啦。

而家好多野既處理方式,都可以是這樣的。

咁你明我其實不時提住衣幾單CASE,其實想講咩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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丫,炳強又話會唔會研究修例,針對觀浪做條例丫麻。

衣件事咁天理不容,你估佢幾時研究完丫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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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都係,今次單案,兩個名父母係低能,不過低能唔係罪。

你就咁睇AM730條link,個阿媽同個仔一齊比浪捲走,老豆之後跳海去救佢地。

咁我唔quote法例,你睇條link講既控罪係乜﹖係﹕

控罪指二人於2025年9月23日,在香港身為超過16歲,並對一名不足16歲的兒童,即X負有管養、看管或照顧責任的人,故意虐待或遺棄X,而其方式相當可能導致X受到不必要的痛苦或健康損害。

衣個控罪,其實就係條例,條例既原素,一直都係有冇負有管養照顧責任,再講係米故意虐待或遺棄,再講係米會導致痛苦或健康損害。

我真係quote HK01衣個報導多次,真係要問陸偉雄同江玉歡,兩個被告,究竟係點樣故意虐待佢既仔女呢﹖

佢地話不論意圖係疏忽就有機會入罪。不過,報導入面都有律師話要睇係米「故意」的。

同埋,都係回帶個句﹕條例入面有個原素,係「故意虐待或遺棄」,咁究竟觀浪係點樣故意做衣兩樣野呢﹖

(拿拿拿,條例其實係「如故意襲擊、虐待、忽略、拋棄或遺棄該兒童或少年人」同埋有另外一抽野,不過根據AM730,今次控罪淨係提「故意虐待或遺棄」)

再者,如果好似兩個大律師咁講,唔睇意圖 (或者係完全唔睇意圖),就真係好大獲﹕如果香港生仔要考牌,應該好多父母都唔合格;咁如果政府要告,就再應該好多人都會係疏忽照顧兒童鳥。

再者,唔講生仔要考牌,你淨係放學時間去任何學校區或者屋邨睇下,有幾多小朋友自己過馬路﹖有親意外,都告父母疏忽照顧兒童啦。

你唔得閒,淨係得閒睇下各大車CAM FB,都會見到不時有小朋友亂過馬路的。

諗諗下,如果邊間學校對出發生過交通意外,之後又冇安全隊睇住小朋友過馬路之下再發生意外,咁政府快手告埋間學校同校長,事關佢地有齊疏忽照顧兒童既原素呀 -- 阿大律師話唔駛睇意圖,咁學校有管養責任丫麻,出意外就要咩飛架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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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等緊炳強幾時告衣班家長。

********************
完。

2026年5月11日星期一

聽證會系列完結(2)

開定個系列(2)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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醒起,話時話,之前杜淦堃不停用第95章消防條例入面列明消防既職能,話消防係「按情況所需就防火措施及火警危險提供意見」。

佢針對衣點,咁我唔睇個委員會會議紀錄,不過HK01係咁樣引述呀資深大律師係咁樣做總結﹕

代表委員會的資深大律師杜淦堃總結時稱,火警風險最後把關的是消防處,「最終嘅責任都喺消防處到,我哋唔可以排除所有火警發生,但點樣執法、點去消除火警風險是你們的職責。」

咁呀,而家陸啟康講到明,話唔唔會傳召執法機構呀麻。

不過,警隊條例關於職責個part我真係唔CHECK都知講乜。又不過,而家COPY埋第232章《警隊條例》出黎比你呀下。第232章第10條係咁講的,我完整copy曬出黎呀下﹕

10.隊的責任
警隊的職責是採取合法措施以 ——
(a)維持公安;
(b)防止刑事罪及犯法行為的發生和偵查刑事罪及犯法行為;
(c)防止損害生命及損毀財產;
(d)拘捕一切可合法拘捕而又有足夠理由予以拘捕的人;
(e)規管在公眾地方或公眾休憩地方舉行的遊行及集會;
(f)管制公共大道的交通,並移去公共大道上的障礙;
(g)在公眾地方及公眾休憩地方,和公眾集會及公眾娛樂聚會舉行時維持治安;而為上述目的,任何當值警務人員在該等地方、聚會及集會對公眾開放時得免費入場;
(ga)協助死因裁判官履行他在《死因裁判官條例》(第504章)之下的責任和行使他在該條例之下的權力;(由1997年第27號第75條增補)
(h)協助執行任何稅務、海關、衞生、保護天然資源、檢疫、入境及外國人士登記的法律;
(i)協助維持香港水域治安,並於香港水域內協助強制執行海港及海事規例;
(j)執行法院發出的傳票、傳召出庭令、手令、拘押令及其他法律程序文件;
(k)提交告發書及進行檢控;
(l)保護無人認領及遺失的財產,並尋找其擁有人;
(m)管理及扣留流浪動物;
(n)在火警中協助保護生命及財產;
(o)保護公眾財產免受損失或損害;
(p)在刑事法庭出席,並於有特別作出的命令時在民事法庭出席,以及維持法庭秩序;
(q)押送及看守囚犯;
(r)執行法律委予警務人員的其他職責。

丫,上面既(b)、(c)、(n)、(o)係咩黎架話﹖

圍標再加黑社會滲透樓宇大維修滲左幾多年話﹖我又用返資深大律師既說話,究竟委員會會唔會傳召咩人丫拿﹕

「最終嘅責任都喺xxx到,我哋唔可以排除所有圍標黑社會滲透發生,但點樣執法、點去消除大廈圍標風險是你們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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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yway,都係廢事打咁多廢話。

就算民政副署長份供詞上埋網,我都應該唔會開系列(3)架啦。

反正,佢份野,都一定係廢話黎。

************
完。

聽證會系列完結(1)

其實都唔想再寫,不過班人真係好好笑。

其他唔好講住,最好笑係陸啟康。好多報紙都大字標題話,宏福苑聽證會6月再開 陸啟康指圍標涉黑社會 不信可傳召作供。

跟手,係個報導內文咁樣講﹕

他說:「唔相信我哋可以傳召黑社會作供」,做法好處是不用每個項目都要調查,因證人以百計,如逐個傳召,可能也會影響執法部門工作。

其實,究竟個委員會係有咩職能職權既呢﹖你睇個委員會網頁,講職權個欄,有咁講到﹕

(2)針對大型樓宇維修工程,審視 –
有關工程各環節有否不適當的相連利益、角色衝突、不當的合謀串連等系統性問題;及有關工程有否涉貪圍標,違規招標的問題。

即係咁,你要調查全港大型樓宇維修工程,咁緊係傳召唔到黑社會,亦都唔可能傳唔知幾多證人。

 (丫,其實我唔明阿陸官個意思。佢係米想話,佢傳召D咩商會呀學會呀以至出曬名有問題既維修顧問,佢地會自我聲稱,話,我係黑社會呀,你唔好傳召我呀,我唔會出席呀,咁呀﹖)

不過,而家係叫你睇「每個項目」咩﹖又邊個叫你要傳召黑社會﹖

樓宇維修圍標衣D野,唔講幾個世紀之前,由2015年左右既翠湖做分水嶺,都存在左十幾年。係宏福之前,樓宇圍標以至大廈管理,涉及黑社會既,亦都唔係新聞。


之後好多大維修,例如我上個post點既咩前地保同新Beyond過從甚密,都唔係咩新鮮野。

咁既話,個問題就好簡單﹕天下無敵部門攪國安就用好多億,驚你電騙就九唔搭八攪左個提你老尾字之餘,又用好多資源做好多野,仲成立左特別部門針對衣類罪行丫麻。

咁係大維修圍標既問題上,嗯,係天下無敵部門入面,究竟係重案、商罪、定係O記負責既呢﹖又有冇成立乜春特別工作組去處理﹖

又,當年翠湖其實冇咩人告得入丫麻,咁直到宏福之前,其實每年都唔知有冇拉到一單 -- 但係宏福之後,突然拉到好多人喎。

咁連埋ICAC再加競委會,係資源係策略係制度上,其實成個政府係做緊咩既呢﹖佢地有冇人係打擊圍標既「把關人」或者係做阿炳強開始講既「補底」呢﹖

衣個講既,當然唔係委員會職能入面講既檢視「有關工程各環節.....系統性問題」。不過,有個系統性問題,但係同時間,有冇任何執法部門去做「把關人」,令到個系統可以生機勃勃呢﹖

陸啟康係上面HK01個報導其實仲咁講﹕

陸啟康說下階段將審視全港大維修有否不當行為,但他說「唔相信我哋可以傳召黑社會作供」,因此將以執法部門報告做藍本,但不會傳召執法部門。陸啟康稱,現行證供未能證實有圍標或不當行為,未來數星期不會安排聆訊,下一輪聆訊會以執法部門提交給委員會的結論,作為事實裁斷的藍本,例如執法部門曾披露,圍標很多時都有黑社會參與,將以此作事實裁斷。


結論係,「但不會傳召執法部門」。

咁你睇完,就會知黎緊下一輪聽證會,就係繼續攪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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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完陸啟康,講兩句陳健波。阿波哥好勇猛呀,睇明報同好多報導,佢都係咁講﹕

曾參與貝沙灣業主委員會逾10年的獨立委員會委員陳健波認為,法團工作屬義務且繁忙,「有人有心做,亦有唔少人想攞着數」,如法團有9名成員,開會門檻只需5人,當中3人同意便可通過議案,應反思制度有否問題。他稱「香港問題是叻人好多,但叻又肯做嘢嘅人就好少」,憂大火後更難覓能者挺身做法團,建議多依賴物管公司,輔以條例監管。

即係咁,我都唔知波哥玩左咁耐貝沙灣業主委員會,究竟佢係有心定係想攞著數。

不過,佢話叻又肯做野既人就好少,就真係精彩,即係話在座做法團既人,大部份都係垃圾。

ANYWAY,佢既建議係「多依賴物管公司」﹖

我上面特登講良景個例子。良景之外,之後個D咩翠林呀,又或者今次宏福,個物管公司係咩身份話﹖物管公司係今次宏福入面,又係米已經收左皮﹖

佢仲係度講,「多依賴物管公司」,佢係米老人痴呆呀﹖你有條例監管,又天下無敵呀﹖丫,而家樓宇維修封唔封窗冇條例咩﹖

至於另一位區楊伯權,佢就精彩,我以為佢唔存在,直至講到ICU同民政角色,佢終於爆到金句出黎。睇獨媒,佢係咁講﹕

今日是第四輪聽證會最後一日,委員會三人都有發言。委員歐陽伯權表示,從易志宏今天作供感覺「少少遊花園」,指很多時問題要轉介不同部門,但從市民角度,不熟悉政府架構,希望民政署有方法給予足夠消息。

「少少遊花園」,真係完美講左民政係所謂協助大廈管理既角色 -- 每年比幾多錢呀副署長,再加幾百個聯絡主任,其實就係同你遊花園。

至於點遊花園,不過,WELL,個委員會其實又冇深入研究,佢都得出衣個結論,就真係出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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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LL,今次衣個系列(1)就完住先。

事關,阿民政副署長份書面供詞未上網。佢上網既話,我就可能會寫埋個系列(2)。

不過,阿副署長既作供就好簡單﹕

「民政署冇野做到架,而家有d咩調解服務,有冇人用成效係點,就心照啦。丫,不如我地一齊研究下未來修例會係咩方向丫拿。」(設計對白,不過都同佢講既野差無既啦)

我快速納左個日聽證會講乜,大致上班友即係副署長同班委員會律師就係講D咁既野,再唔係就講下咩協助大廈管理兩難,小業主都要主動D呀關心多D呀,之類。

至於民政聯絡主任其實做緊咩﹖有咩指引會將投訴升級考慮係米用主管當局權力檢控,又或者咩情況下會轉介其他執法部門﹖

我打之前個post,都預計個委員會唔會討論 -- 而阿副署長出黎,亦都當然冇人問佢衣D野啦。

咁個委員會問D咩﹖你又睇 多次獨媒,係問D咁既野囉﹕

俞匡庭問及署方是否無法定權力強迫開會:「作為業主都無助,湊夠5%法定票數,想推翻法團、開會,民政處最多都係勸告」。易志宏表示現有機制確實無權,不過業主可向土地審裁處申請命令,過往亦有個案。他再度提及物管公司,表示日後修例會考慮,萬一將來法團主席不願意開會,可交由物業管理公司負責召開會議。

你係個聽證會問D咁既野,問D條例寫到明既野,就不如請我去問算啦。

至於其他問題,阿副署長係米遊花園,就是但啦。

丫,不過,都有小小野可以再講。

阿署長係委員會講左句咁既野,我特別用返個即場紀錄本COPY出黎呀下﹕

講番我哋嗰個證供嗰度我都提到話,即係其實做公共政策首要考慮就係公共利益,但係喺呢個大廈管理方面,我哋亦都要尊重私有產權嘅,所以好多時我哋都係取得個平衡,即係喺維護--既維護公眾利益之下,都要即係保障私有產權,包括業主就住大廈管理嘅各樣決定咁。 (第11版)

我哋每次改例其實都會想某啲比較重要嘅責任,希望有啲罰則嘅,所以變咗好似我頭先咁講,我哋可以去做(English Spoken)咁,但係就兩睇嘅,因為第一方面就係話,其實好多業主出任業主立案法團其實都係一個義務嘅性質,自願者咁。如果佢哋已經盡咗力去做,而我哋又加好多罰則嘅話,
會唔會令到即係想負責任既業主更加唔願意出任即係法團嘅職位﹖ (第17版)

佢要平衡個公共利益同私產喎,其實就係廢話,咁都係唔講。

佢下面講罰則個PART,其實米又係我上個post講既廢話囉。

當佢話,「其實好多業主出任業主立案法團其實都係一個義務嘅性質,自願者咁。如果佢哋已經盡咗力去做,而我哋又加好多罰則嘅話,會唔會令到即係業主更加唔願意出任即係法團嘅職位?」。

如果我將佢個句改小小改成咁,你估佢會點答丫拿﹕「其實部份主出任業主立案法團其實都係想搵著數,甚至想做委員係為左出黎食下大維修大茶飯咁。如果佢哋已經盡咗力去扼錢,而我哋又唔加好多罰則嘅話,會唔會令到即係有責任感既業主唔想同流合污所以更加唔願意出任即係法團嘅職位?」。

你估佢會點答丫拿﹖

不過,佢會係聽證會又講衣段說話,就真係預左 -- 民政點解唔用主管當局既權力去執正小小黎做,就不嬲都用衣個原因,衣條line to take架啦。

之前個post,已經同你講左,佢地講親衣個問題,都係講衣堆廢話架啦。

跟手之前個POST講既相關問題,丫,成個聽證會入面,又係冇人會追問架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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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結論係,政府米醒囉,我唔理幾個委員會代表大律師點啦。

不過,你搵得個3個委員,再加上有阿波哥係度,就真係質素既保證,知道成個委員會既方向同埋作用係咩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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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

2026年5月7日星期四

周街都係秘笈

擒日個post,其實我唔記得講最重要個point。

我想講既係,而家民政處同區議會再加好多地區人士根本就係習習最鐘意既 命運共同體。

民政專員係區議會主席,好多地保就係熱心社區事務參與好多法團管理做埋顧問;好多社區人士包括法團主席/委員又會被民政事務局委任入去做唔同地區諮詢委員會,即係入埋D咩三會。

咁入得三會,可以去選去投區議會入面既地區委員會界別成為地保,又有權利去提名想參加地區直選既地保;甚至,本身三會攪好多咩防火滅罪野,其實又係同民政處一齊攪。

咁民政事務專員理論上係區議會主席,權力就好大的。又不過,成個區議會既運作其實就係地保手上。又再更加不過,成個民政事務處下面唔同既部門,例如議會秘書處就係服務班地保,大廈聯絡組就係服侍班法團委員 -- 而班委員又可能有另一個三會甚至地保既身份。

咁所以,你話,大家都係命運共同體,咁民政事務署係協助大廈管理喎,咁佢地係點協助,協助咩人丫拿﹖

我上面,已經唔講咩由治及興,純粹講而家所謂既地區管治結構,會令到民政處面對咩問題 -- 當然,咁樣設計,再加上油治及興埋,就其實你同我以為係問題既,其實就唔係問題啦。

都係個句。

如果你做大廈聯絡主任,你會唔會話,呀局長,你個黨友係法團招標過程有問題喎。你緊係唔會咁講啦,民建聯自己都講左,阿嬌姐冇問題架,只係 一直以來認識的「嬌姐」並非貪贓枉法之徒,最大問題只是為宏福苑法團事務「踩得太深」。

所以,既然冇問題,咁聽證會位資深大律師,就緊係唔駛理,唔駛追問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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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d唔記得講。

其實我打衣個POST另一個原因係,成日都唔記得貼返馮晞乾衣個post。個POST又係問左個好簡單既問題,又真係好值得將個POST既一大段落貼出黎。

我既結論係,阿資深大律師真係一個人材。

馮晞乾個POST後半部份關是既,是咁的﹕

宏福苑的消防承辦商曾連續16次向消防處提交SDN,每14日就申請延期,導致某兩棟大樓的消防系統停用超過半年。兩星期前,消防處助理處長(牌照及審批)姜世明出席聽證會,親揭按照不成文的內部慣例,消防裝置系統要停用一年,消防處才會過問。姜強調「一年慣例」並非由他提出,自己也是一年前左右才知道這個「慣例」。

當時傳媒爭相追問姜世明,這「一年慣例」是否由現任處長楊恩健訂立,但姜沒有回應。半個月後,終於輪到楊恩健本人登場,原以為「一年慣例的始作俑者是誰」會有分曉,結果呢?楊恩健只強調消防處已有新措施,要求承辦商在關閉消防裝置前通知處方,先由處方審核是否真有需要,且工程須於60天內完成,否則會硬性發出「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違者每日罰款一萬元。

有改善措施當然是好事,但獨立調查會的宗旨不是包括追究責任嗎?是誰規定消防裝置可關閉一年而無需消防處過問,誰就應該負責。遺憾的是,獨立委員會的杜淦堃大狀只是這樣不痛不癢地問楊恩健:

「有個問題係你嘅同事(即姜世明)講到,整個水缸一年都係不足為奇嘅,十四日去做一個申請(延長SDN),呢一個做法你哋有冇咩嘢睇法,或者需唔需要檢討,定係其實根本上就係唔應該做咁耐? 」

楊恩健答什麼並不重要,因為這是一個很溫柔、很易回應,也完全搔不着癢處的問題。杜大狀為什麼不直接問,「這個姜世明近一年才知悉的慣例,是不是由你提出呢」?獨立委員會沒有人向楊恩健問這問題,事後也沒有記者像半個月前問姜世明那樣,向楊恩健追問這個「敏感」問題。就這樣,楊恩健不費吹灰之力就金蟬脫殼了。

兩星期前眾人才迫切追問的事,鬧哄哄一陣喧囂過後,現在忽然變得無關痛癢。調查委員會是不想提起,還是真的忘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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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題,兩句。

衣幾日睇D官同尊貴講野,就真係周街弱口UP當秘笈。

早兩日係立法會入面,有樣咁既野,個題係 議員關注簡約公屋使用年期 何永賢稱校舍改裝項目可長些。

即係咁,阿金融服務界李惟宏就問,個別既簡約公屋項目既年期會唔會用長D,咁阿何永賢就妙問妙答,係度咁樣講﹕

舉例柴灣用地原本是公共空間,若社會覺得幫助一些基層居民改善生活,較一個該位置的公共空間價值高些,大家支持的話,這類項目都可多留一些。學校都是我們善用一些空置校舍,將它們改裝成簡約公屋,暫時看這些校舍都可以預留久一些。

跟手,有條選委界別尊貴就話,而家好多空置學校好多殺校,咁可唔可以用多D學校做簡約公屋。何永賢就回覆話,舊校舍易爆石屎比較難攪,不過因為地點好,所以都會睇下有冇適合既校舍。

你話,佢係米真係隨口UP﹖

當年話興建簡約公屋,我真係文件都唔駛CHECK,RECALL返之前寫過既野就得。

當年提出個原因真係好簡單﹕

因為係2020-2030年度左右,公屋落成量係成日講既「頭重腳輕」,即係主要落成量都係2025年甚至2028年打後,所以先會話係2022年施政報告提出要興建簡約公屋,使用期係5年,等班輪候公屋既市民係衣5年可以入住,係輪候期間可以改落生活。

當時仲實牙實齒話,2030年打後公屋落成量就可以滿足需求,公屋輪候時間會去返3年,所以利用組裝合成法去建造既簡約公屋,係完成5年使用之後,就可以將佢拆左再用係其他地方做唔同用途。

衣個係推簡約公屋政策既原因。

你同唔同意衣樣野都好,咁跟返衣個政策,而家做乜無啦啦話,簡約公屋可以延期使用期,甚至可以再搵舊校舍做簡約公屋﹖

即係,簡約公屋,原來變左做永久政策,以後除左有居屋公屋綠置居之外,仲有層公營房屋叫簡約公屋呀﹖

D所謂既議員,隨口UP就無所謂。

不過,阿局長,又再次真係UP得就UP,就貫徹佢一貫既作風。

衣個咁大既政策轉變,真係,其實都應該係隨口up,冇衣回事既。

又不過,如果簡約公屋成為永久政策,我真係十分支持啟德個d咩簡約公屋過渡性房屋,真係永久到一百年都唔好拆,繼續擺係啟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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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手係阿炳強,佢又真係精彩。

新聞個題係, 政府擬修訂《消防條例》訂明消防裝置承辦商責任 鄧炳強指消防處有「兜底」責任。

即係咁,已經唔再係旅遊界既姚柏良就問:

「新的制度之下,我想都會衍生很多額外的一些行政工作。事實上,大家都知道消防處的人手是否真的足夠去應對?」

阿炳強同班尊貴真係學到野,民建聯陳勇拿拿聲話消防處有「兜底」責任,炳強就即時附和,仲跟手講埋D九唔搭八既野。

咁冇咩既,我求其search,唔講回收場,hk01話,上個月尾錦上路有村屋起火,你再睇條link拉落小小,上個月頭錦田公路有車房又起火喎﹗

如果你拉到落最低,係相關新聞入面,新界村屋車房既火警新聞,真係要幾有創意都有。

咁呢,多數村屋本身就已經違反曬《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絕大部份僭建唔知咩就層出不窮啦。

咁犯法就係犯法,我唔理佢幾時執法啦。

不過,村屋咁多線亂駁,又求求其其擺放咁多易燃物,攪到咁多火警。咁,消防處幾時會履行「兜底」責任,發佢老尾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丫拿﹖

****************
抽完水。

完。

2026年5月5日星期二

犯法就係犯法 -- 除非你做左大廈法團主席或委員

衣排唔得閒,不過都好得閒咁睇左小小宏福個聽證會既原始文件。事關,好多野真係好唔對路。咁講小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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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講左好多次消防處既問題。

我真係快速睇返阿助理處長翁錦雄既供詞,坊間報導大致上都反映到佢講乜,佢亦都解答到我之前係度寫過既某些問題。

例如,係第17日既聽證會第8頁以下衣幾段,係講左發出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個問題﹕

杜淦堃資深大律師:換句話講,如果你哋去到一個維修嘅屋苑裏面,你見到咁啱個屋苑要做工程,譬如牽涉大量嘅易燃物,佢放咗喺大廈嗰度,我哋唔好講封咗窗。呢個--就呢一樣--呢個範疇,可唔可以話都係應該係BD或者ICU去提供意見? 

翁錦雄先生:就住佢擺放幾多物料或者咩嘢物料,就應該係由番BD或者ICU,但係如果佢擺放嘅物料係喺個逃生途徑阻塞嘅話,我哋係會採取行動嘅。 

杜淦堃資深大律師:我明白,因為我哋都見到喺宏福苑你哋都有就個(English  Spoken),我哋叫做,因為消防車去唔到,係你哋嘅問題。 

翁錦雄先生:冇錯。

杜淦堃資深大律師:但係據你啱啱同我哋解釋咗就係,你嘅證供似乎就係,就算個可能工地裏面擺放咗一啲易燃物,嗰啲係一啲建築物料,呢個會造成火警風險嘅可能,但係呢個都係應該BD同ICU去處理,因為佢對於嗰啲物料熟悉啲,會唔會因為? 

翁錦雄先生:其一,佢對個物料熟悉,同埋其二,因為喺做一啲工程上面,個監管其實專責或者專業嘅部門都係呢個BA嘅。咁我哋有時去睇,我哋係唔知道--譬如有個工程 進行,其實係咪要咁樣做先能夠完成到,我哋冇呢個專業。所以如果我哋貿然去畀 一個意見,話唔可以呢啲嘢存在,咁可能嗰個工程係唔能夠繼續進行嘅,所以呢一方面我哋會交番畀BA嘅同事去負責。

衣個就係我之前問既問題﹕

當消防處處長好輕率咁回應個委員會話,消防係有權運用第95章消防條例去發出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既時候,再加上阿處長同意消防係咩火警把關人,咁以後係米所有工地、回收場等等,如果有易燃物,消防都應該發出個通知書呢﹖

阿助理處長,答左你。

所以,我亦都唔明,係同一個處,點解阿助理處長同處長對執行法例既睇法,可以有咁唔同既觀點 -- 佢地寫份供詞,以至出席聽證會之前,冇夾口供,冇內部澄清自己既立場既咩﹖

當然,你要再講,其實好多工地或者唔同地方既易燃物,都有唔同條例好處理。例如風煤呀乜春爆炸品,甚至宏福封窗既物料,其實都有相關條例規例守則去管。

不過,上面講既易燃物,係一般情況啦。

我真係好有興趣,完左個聽證會,消防處係米會增加十倍人手,不停去巡全香港唔同工地回收場,睇下邊到有易燃物就發佢個老尾通知書丫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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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既其實係廢話。

我主力想簡單講既係,民政處個日既聽證會。

個日既報導,真係好funny。

你睇庭刊,衣度有個好簡單既報導,大約係講﹕

1.個民政處聯絡主任收到投訴,指big guilt以不當手段收取授權票,之但係阿主任開唔到個file,所以冇跟進;

2.跟手,杜淦堃再問阿大埔民政專員區議員政治中立既問題,點知問兩野就比委員會收佢皮;

3.除左咁,報導亦都講到,前法團主席4度拒絕開大會要求,阿聯絡主任就話,除咗勸喻,就冇其他野做到。

你如果睇個詳細聽證會紀錄,其實就好簡單,兩位就半日已經作供完畢 -- 阿民政專員供詞紀錄係得幾版,可能淨係問左唔夠一個鐘。

你睇民政處兩位作供,其實就好funny。相關既報導,主要係話,個主任收到投訴,聽唔到錄音之後就冇跟進。除左衣個報導之外,都冇咩好講。

衣類報導,阿聯絡主任既講法,WELL,當然係問題。

但係,杜淦堃問既問題,成個表現,先係問題。

我好fair,抄返個段既聽證會紀錄出黎。個會議紀錄係第20天由第60頁開始﹕

杜淦堃資深大律師:或者咁講好唔好呢?如果去咁樣理解啱唔啱呢?有啲指控就係話有某些區議員就用一啲方法去誘使啲居民畀咗個授權票佢,或者有啲居民就話,有啲區員畀咗啲不當嘅壓力或者用啲不當嘅手法去攞啲授權票,呢啲係咪你哋會調查嘅範圍嚟㗎?

柯煒姸女士:如果我有具體而明確嘅資訊嘅話,我哋就會再做進一步嘅跟進。

杜淦堃資深大律師:明白。

柯煒姸女士:其實喺呢一個指控裏面,因為其實我冇收到即係授權出去嗰位業主向我求助。

杜淦堃資深大律師:係。

柯煒姸女士:所以變咗呢一個位置,即係喺人哋有一個指控嘅情況下,我冇一個明確嘅資 訊,其實我好難做一個進一步嘅跟進。

杜淦堃資深大律師:明白,至於有指控話有議員去擺街站問其他人攞授權票,喺擺街站嘅時候,用一啲不當嘅手法獲取到授權票,呢個我相信你嘅答案會同頭先一樣喇,如果你有--嗰個投訴人本身講得清晰少少,就係如果佢話佢畀人呃咗,你哋會跟進,但係冇投訴人本身嚟搵你哋,你嘅講法係咪咁?

柯煒姸女士:係,因為我哋其實一般都會收到好多即係查詢電話或者呢一啲內容,就係話聽 到居民咁樣,有居民咁樣,但係冇實質明確嘅投訴人嗰個資料,或者我可以打去同佢再了解一下個情況,其實我哋好難可以喺呢一個位置進一步跟進。

杜淦堃資深大律師:我睇番個電郵,如果响842呢,我哋見到佢亦都有一啲錄音係喺個底部 嗰度,喺個電郵嗰度有啲附件嘅。你見到上高寫住喇,拉票時有啲錄音嘅,你哋有冇去聽過嗰啲錄音?睇下有冇證據。

柯煒姸女士:呢個file我當時開唔到,所以聽唔到。

杜淦堃資深大律師:所以冇跟進?

柯煒姸女士:聽唔到呢一個位置。

杜淦堃資深大律師:咁你有冇問番投訴人,可唔可以畀番--即係跟進呢件事話「可唔可以畀 --我開唔到,畀番我」?

柯煒姸女士:呢一個位置我冇致電。

杜淦堃資深大律師:另外我想同你講番就開會時候嘅爭議,你跟住亦都講過1044頁,如果我哋睇番,你有個詳細嘅紀錄,你見到呢度就話,下低都講到,如果睇番落啲,最低嗰段,「司儀邀請喺在場兩名嘉賓同兩名業主嘅監票,監察組要求律師代表一同10 監票,法團顧問就詢問代表是否業主」,跟住然之後有一啲嘅爭議,咁最終喺在場11 嘅檔主,見唔見到?

柯煒姸女士:「業主要求下」。

成段對話都好有趣,咁我連埋其他野,用pt form去講﹕

1. 當你聽到阿民政主任講,「呢一個位置我冇致電」之後,其實你會有咩反應﹖最低能既係,你會問佢,咁個電郵有冇留低,火災發生後有冇嘗試開返,之後睇下有冇問題,有冇轉介比其他執法機構。

2.當然,衣個問題係低能,我都唔會問。我會問既係,民政處其實一直都收到好多類似投訴,究竟有冇任何內部指引,如果佢地收到投訴,會點樣處理 -- 係米所有聯絡主任收到投訴之後,都可以自行判斷點樣處理,或者點樣唔處理呢﹖

3.你係聽證會,除左研究個別人士既作為/不作為之外,你仲要睇制度架麻。咁點解民政處點樣處理投訴,衣個咁重要既制度 (或者係指引WHATEVER啦) 存唔在在,以至有個制度有冇問題,你竟然唔問落去﹖

4.我特登COPY埋最尾兩段,係想話你聽,係呀,阿主任答完「呢一個位置我冇致電」之後,阿資深大律師就問第二樣野啦。

5. 跟手講既同上面COPY出黎既段落無關,不過係更加重要。

6.根據香港法例第344章建築物管理條例,有5%業主要求法團開大會,主席就要回應個要求,盡快開個大會。條例寫得有D複雜,好多人有誤會,我copy埋出黎﹕

(2)在不少於5%的業主提出書面要求下,管理委員會主席須在收到要求後14天內,就業主所指明的事宜召開法團的業主大會,並在收到要求後的45天內舉行該業主大會。
(由2007年第5號第28條修訂;由2024年第20號第39條修訂)

衣條係第344章附表3法團會議及其程序第1(2)條。

好多人以為,法團收到5%業主要求後,要14日內開大會--其實法例講既係,主席係14日內做決定,再係「收到要求後的45天內舉行該業主大會」。

7.所以,你見庭刊同好多報導,都講阿主任話佢地勸喻,就冇其他野做到。如果睇個聽證會詳細紀錄,你有興趣可以睇第57頁開始,咁我唔copy啦。

8.係個紀錄入面,當阿主任引述返阿前主席,解釋點解好難開會議之後,杜淦堃就九唔搭八講區議員角色,講其他授權出席人士既問題。

9.衣度好重要。一路以黎,第344章好多野就算唔遵守,其實都冇後果。就算近年不停修例,其實都只係咩帳目之類有問題,先會係刑事罪行。

10.所以,主席唔按344章要求開大會,其實民政都係不停出勸喻信,勸佢老味﹕

第344章附表3關於用5%業主要求法團主席召開大會既程序,其實阿主席唔遵守都冇罰則。所以,業主可以做既,就係自己入稟土地審裁處,要求審裁處頒令召開大會,或者甚至要求解散管委會,重申委任管理人。

11.而更加吊鬼既係,就算修左好多次例,好多野變左罪行,不過,其實政府都係唔告。

12.明報有個近期既報導,日期係2025年3月24日,個標題係「10年3000投訴1檢控 民署:刑責損擔任法團意欲」。明報報導要錢睇,咁我求其搵多個報導 -- 不過,明報個題就好簡單話比你聽個重點,即係違反344章,就算列明有罰則都好,其實係絕大部份情況下,都係冇事的。

13.另一個求其搵既報導﹕係2011年,梁耀忠問左條立法會質詢,叫做「就《建築物管理條例》採取的執法行動」。入面提到,申訴專員係2004年發表左份報告,話政府從來都冇運用條例賦予既權力,去檢控不依從第344章規例既法團。

14.係個回覆入面,政府都係用返2025年覆明報個論調,都係話好多時法團係唔熟悉法例先會犯法,政府溝通後法團都做返好;你執咁嚴格,D人會唔肯做法團添。

15.不過,回覆入面,都有一句﹕「民政總署已制定和發出詳盡的內部指引,清楚說明民政事務處人員處理要求主管當局進行檢控和引用權力的程序,包括於指定時間內確認收到有關要求、搜集個案資料、與有關人士保持密切溝通,以及向總署提交詳細報告等。依循報告的建議,所有要求執法的個案均提交民政事務局局長考慮。」

16.咁你明我想講咩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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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真係唔明杜淦堃做緊乜既。

而家第344章同埋條例主管當局即係阿民政事務局局長,其實係唔知做緊乜。冇錯,你野野都告人,就冇人會做法團。等同於,我都講過,你將第344章既授權門檻提去到唔知咩水平,好多決議都係過唔到,就好多野都做唔到。

衣個,係第344章好核心好麻煩既問題。

不過,如果你所有問題都唔告,都係聲稱溝通解決,咁理應解決曬所有法團管理問題啦﹖咁點解,而家既問題係不停出黎﹖

又如果,你覺得溝通就可以,咁你做咩要不停修例,又要將好多野加個罪行落去﹖你唔告,加黎做乜﹖而家阿麥美娟又聲稱要檢討法例,咁其實,你違反左344章入面好多野,係冇後果,又或者政府係唔會告。

咁,修例修黎做乜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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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返正題,繼續講個聽證會。

我又用好layman既角度,如果我聽到阿聯絡主任話,收到投訴,個錄音開唔到就唔理;又或者係,主席4次都唔肯開會,咁阿主任都淨係可以出信的話。

咁我係layman,我就會好似上面咁講,我會問,民政處內部有冇指引,要求聯絡主任點樣處理。

唔係layman既話,我就會問,阿聯絡主任其實一路都有同管理公司同主席有聯絡。不過,係主席唔開會既情況下,其實有冇任何指引,會讓聯絡主任協助小業主按第344章既要求,啟動召開業主大會既程序呢﹖

例如,如果有小業主走黎搵佢,有冇指引列明,聯絡主任可以就入稟土地審裁處去要求召開大會,有任何既協助呢﹖

我咁問,其實就好簡單﹕民政事務處聲稱就係協助大廈管理。不過,佢地多數IF NOT只係同法團同主席聯絡。

除左咁之外,大會入面有咩問題,其實阿聯絡主任其實都唔多夠膽出聲 -- 如果有明顯程序問題,可能會講下既,其他問題就,緊係睇唔到啦。

所以,作為聽證會既法律代表,其實係米應該要攪清楚民政事務局作為《建築物管理條例》既主管當局,民政事務總署作為《建築物管理條例》前線執法機構,其實係執行法例或者所謂協助大廈管理上面,究竟係有咩角色﹖佢地做前線工作,個角度應該係點呢﹖

又係用好LAYMAN既角度,你見到阿民政專員出席個聽證會架麻,咁你有冇考慮過問佢,宏福出事之後,ICAC競委會天下無敵部門都拉左好多大廈維修圍標既人,今日新鮮出爐又話拉左個圍標集團,當中仲包括埋大廈法團主席。

咁用超級LAYMAN既角度,我就一定會問阿專員,民政事務局同民政事務總署過去有冇發現法團懷疑涉及圍標貪污﹖又有冇任何指引去比前線既聯絡主任要求佢地去匯報轉介WHATEVER﹖甚至有冇任何個案真係轉介左﹖

上面我問既核心問題,其實係好簡單﹕民政署同個局係執行第344章既時候,以往一路以黎都係求求其其,聲稱「刑責損擔任法團意欲」,所以你法團犯左法呀﹖米溝通下改過下囉。

再更加核心既問題就係,民政署阿聯絡主任一直都係服務個法團之餘,民政署另一個部明其實同時服務緊班地保 --  係油治及興之下,就更加唔駛講啦。

所以,杜淦堃九唔搭八問咩區議員係米政治中立,就真係九唔搭八,比位人STOP你。

要問既,就係成個民政處既制度,有冇任何指引,令到佢地係跟返法例去做 -- 有指引,跟法例,就係政治中立。

區議員,係必然唔中立;所以,個核心問題係,民政署究竟點樣可以做到中立,真正履行條例賦予既角色。

衣個,先係最核心既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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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杜淦堃不停消防條例賦予左消防乜春角色,賦予左消防咩權力,甚至問消防係米咩火警危險把關人。

咁你話根據第344章,阿主管當局民政事務局係咩角色,有咩權力,個權力點樣運用,就竟然可以唔理唔問。

所以,佢真係人才,知道有咩係唔應該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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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好耐之前都講過,民政事務署既聯絡人,其實就係三殺位黎。

係好耐之前既制度,聯絡主任其實就係民政事務處入面既聯絡主任職系。

即係,你調任聯絡主任,其實都會比相關法律訓練比你,要讀下COURSE;不過,你讀完,做左幾年,又有機會調去其他位置,例如做下社區建設、鄉郊事務之類,唔再跟大廈管理。

而家好似改左,大廈管理就唔會調出去攪其他野 (好似JAR,我冇CONFIRM的)。不過,其實點都係死症﹕民政聯絡主任,其實真係上完training就要出席D大會。你幾屬344章都好,咁我唔理法團同維修公司係米大茶飯團伙,不過人地一定有個法團律師坐係度。

如果要演繹法例,去講程序,你估個聯絡主任係米會質疑對家搵慣食既律師﹖

就算對家冇律師,實際上,聯絡主任都唔會比好多法律意見 -- 佢地唔係律師,演繹錯左,邊個負責﹖

再者,都係個句,你見阿碧嬌姐有問題,阿聯絡主任夠唔夠膽質疑佢丫拿﹖你米問下阿局長,有建制地保甚至佢既工聯會黨友亂Q咁黎喎,咁點算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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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結論係,尊敬既特首以至炳強同天下無敵部門班人,成日都講,犯法就係犯法。

不過,WELL,做大廈法團真係好辛苦架,執正黎做就冇人會做法團架啦。所以,有人犯法唔跟例,我地米溝通下囉。

結論係,原來做法團咁爽,有D例你唔做就冇刑事後果 (例如按5%業主要求開大會),有D例你犯左都可以同你溝通下先,過去10年黎3000宗投訴先告1單。

咁你估,有咩人會做法團丫拿﹖

又或者係,我要搵食,做法團,原來「自由度」好大架喎 -- 做法團咁方便搵食,我就緊係死都要入法團啦。

衣個,唔係宏福聽證會要處理既問題﹖

阿杜淦堃會唔會傳阿署長或者局長出黎,講下作為第344章既主管局同埋「唔好打擊參加法團意欲」之間,點樣取得所謂既平衡丫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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丫,補多句﹕咩人會做法團,法團既人會被委以重任,其實係雞同雞蛋既問題。

不過,政府好多乜春分區委員防火委員乜春委員,全部都係民政事務局委任,入面好多都係所謂地區人士,再入面又有大廈法團既人。

我求其GOOGLE 分區委員+法團主席,就有人話,宏福個前主席阿鄧生係大埔南分區委員。

WELL,阿資深大律師問區議員係米中立,我就問,民政處都真係幾識知人善任,中立地委任各方有能之仕參與地區工作既JA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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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WELL,HK01早排話,之前係觀塘拉個批大茶飯團伙入面,有前區議員,阿前區議員仲同新BEYOND「過從甚密」。

衣D,原來係新聞黎架﹖

**************
完。

2026年4月24日星期五

處長.分工

庭刊衣個報導入面,阿處長講野就冇咁難聽。

不過,對比早兩日助理處長個講法,處長個講法都係太政客。

ANYWAY,我好FAIR,所以貼埋係度。



法律人.大局觀

下面樣野,我想講但唔知點講左好耐。就今次聽證會,我直覺上,都覺得關事,可以講兩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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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個月之前,講開巴士安全帶,王慧麟係佢FB寫左段咁既野﹕

最初收到邀稿,已經係上周五的事。
我係冇時間去theorise成件事。加上已經離開咗一段時間,果種連結感嘅力道,同在地嘅人好唔同。與其人云亦云,不如講下自己的醜事,可能會更好。
我只能咁講,當時返工呢,隔離組既阿姐係劍橋讀法律既,再隔離組既係London U既,至於Number Two係高我十幾屆嘅法律系師姐。你估到,部門Number One開高層會議時,有幾件有法律背景嘅下屬響度坐陣,睇怕幾穩陣啦。
後來我的新上司,仲係高我幾屆的法律系師兄。
冇嘢嘅,法律人的通病係注重技術細節,咁我地呢類人同律政部門嘅人係可以對嘴。但法律人做政策亦容易陷入技術細節嘅糾纏,冇咗個大局觀。
尋日《信報》余錦賢,原來都有講律政部門覺得畀人屈,似係同我呢篇文章嘅觀點,不謀而合。哈哈~~
我強調,呢d都係二十幾年前的舊事,接近回憶錄嘅嘢,冇乜參考價值。多謝大家睇我寫嘅東西。大家不妨順便又subscribe我嘅substack,哈哈~~

我想講既係,雖然我都係不停講第572章,不過at least係報導上,杜淦堃不停執著係第95章消防條例入面,消防處個「最後把關人」角色,其實就係一種打官司既MINDSET,一種技術細節追住去打既執著。

消防係法例係政策係資源上應該有咩角色,其實唔應該只係睇第95條講到既咁攏統,以至講到無限延伸。我完整咁quote多次佢成日引用既第95條入面,列明既消防處職責﹕

7.消防處的職責
消防處的職責為 ——
(a)滅火;
(由1981年第55號第3條代替)
(b)在火警或其他災難發生時保護人命及財產;
(由1981年第55號第3條代替)
(c)按情況所需就防火措施及火警危險提供意見;
(由1981年第55號第3條代替)
(d)用以下方法協助任何看似需要迅速或立即接受醫療護理的人 ——
(i)確保該人的安全;
(ii)令該人復甦或維持其生命;
(iii)減少其痛苦或困擾;
(e)提供以下服務 ——
(i)運送(d)段所提述的人往醫院或可向該人提供醫療護理的其他地方;及
(ii)與適當主管當局合作,將任何人從醫院或診療所運送往返任何地方,以及照顧和照料如此被運送的人;
(f)執行法律所委予或行政長官所指示的其他職責;及
(由1999年第76號第3條修訂)
(g)辦理為有效執行本條指明或根據(f)段委予的職責而必需辦理或適宜辦理的任何事情。

第95(7)(c)真係列明,消防處係「按情況所需就防火措施及火警危險提供意見」。所以,消防話係好多執法上可以同屋宇署去傾,其實係正確,係佢既職能。

不過,如果將衣個職責無限擴大為「最後把關人」,其實係好危險,亦都無視好多限制,更加唔似係衣條法例所訂明既職責 --「按情況所需」「提供意見」可以等同「最後把關人」﹖

根據返第572章,建築物硬體既「執管當局」係屋宇署,屋宇署先係「最後把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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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點解我之前想講王慧麟衣段野呢﹖

想講,係因為我都quote過,係油治及興之後,好多低能尊貴如劉智鵬莊豪鋒都大約講過,話自己唔係律師冇法律背景,所以就較小參與法例審議或之類既野啦。

衣樣,係低能。

事關,除左立法會議員其中一個最重要既角色就係立法之外,我亦都好同意王慧麟講既衣句野﹕「但法律人做政策亦容易陷入技術細節嘅糾纏,冇咗個大局觀。」

至於原因,唔詳細解釋。

之但係,衣個就係議會以至傳統ao制既優點﹕政府架構上,好多時,係得真正既AO通材,先會有大局觀。議會入面,非法律界別既,亦都可能先會唔糾纏係好多技術支節,而去由大局去睇政策法例。

**********
完。

消防.專業.政客

今日消防處處長出席聽證會。見好多報導,將阿處長陽恩健好多講法quote出黎,不過好多都刷新我既認知。

所以,我特登搵明報個聽證會文字紀錄,COPY返我覺得係重點既出黎。

明報原文有佢自己bold左重點;我唔理佢,除左個題之外,我bold我想講既重點﹕


【1130】談分工

杜淦堃提及消防與其他部門分工的問題,其中涉及建築物料如棚網、發泡膠,被動消防裝置如生口,責任在屋宇署;他指出大廈樓宇維修期間的火警風險「差不多最高」,楊同意,亦同意「預防勝於治療」。杜續引述消防條例,提到消防的職責包括按情况就防火措施及火警危險提供意見等,而屋宇署如要處理建築材料,無可厚非地與火警有關,形容「大家都有責任」,楊認同該說法。

楊稱,如果公眾地方有大量易燃物,消防可發出「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若未有遵從消防可「入去幫佢哋做」。

【1200】消防處及屋宇署有權就發泡膠問題執法
至於發泡膠及生口,楊強調與屋宇署雙方有分工,各自使用法例賦權作監管,其中屋宇署管建築結構、開窗,同時會考慮結構、採光等工程要素,消防或純粹要求做回原本設計。就今次大火,他提到曾與屋宇署討論過整窗,如有工程窗應在哪開。他亦表示,屋宇署可按法例控告承建商,「是否需要加埋我哋去告,我哋唔介意負責,但要像迷你倉,傾好分工,管理整體大廈安全」,稱同意火警危險的定義上屬消防職權範圍,但實務上則要與屋宇署作溝通。

楊恩健亦說,他本人無見過「生口」,不過技術上消防處有權就此發出「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惟實際上要先與屋宇署作討論。他表示,與屋宇署針對樓宇防火有緊密溝通及分工,「如有需要我哋出,我哋會出」。楊同意屋宇署未必知悉所有火災風險,雙方有必要加強溝通。

發泡膠方面,楊恩健同意消防處及屋宇署都有權執法,「如我們見到有一個部門已經處理,而裡面涉多於我們管轄範疇,我們會溝通」,又稱現時如用發泡膠會控告承建商,日後會再商量是由屋宇署或是消防執法。至於大火當時是否缺乏該方面的溝通,楊稱當時實務上已談好「邊啲我哋去做」。

【1245】
對於消防第四代指揮系統原定2022年落成,最後期望落空,楊解釋指,發現第四代系統中途遇上「黑暴」,故推遲一段時間,系統現時進入測試及訓練階段,並認同愈早應用愈好。他又說,重覆向報案人詢問資料屬溝通問題,會與警方深入探討,避免交接上重問。

【1415】楊恩健:不可貿然發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
杜淦堃提到很多宏福苑居民感謝消防當日救援,惟亦有很多居民不滿政府部門就有關消防裝置、工地安全等投訴的處理方法,對監管失效感失望。他稱,楊今早確認消防有權處理生口及發泡膠問題,問及雖然發出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Fhan)要與屋宇署溝通,但不代表消防處不可或不應發出通知書。楊表示,不可貿貿然發出Fhan,如重置玻璃,要先得到屋宇署說明如何處理。

楊再提及迷你倉事件,稱整體消防安全不是一兩部門的事,而是涉及部門之間的協調溝通,去互補不足的地方,舉例消防不理解窗的處理或結構問題;屋宇署則不理解火警前如更換合規窗對救火的影響。杜稱應該「四隻眼睇住佢,兩部門都有責任」;楊認同。

楊又表示,大火前消防無見過「生口」,無作轉介,現時覺得只作轉介可能不足。至於發泡膠,他表示消防不能透過發出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立即執法,因本身屋宇署有規定,而發泡膠有
非阻燃,屋宇署會考慮採光問題等,故要「大家拎議題出嚟去互補不足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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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處長好多講法,其實係非常類近政治需要既講法,佢真係似一個政客多個一個專業人員,好多說法真係好O嘴的。

簡單D,用pt form﹕

1.阿處長話,「如果公眾地方有大量易燃物,消防可發出「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

咁首先,你唔好理佢之後講到,「生口」發泡膠又係另一回事,發唔發個「通知書」要同屋宇署傾;佢可能純粹講,如果有其他地方放左大量易燃物,咁消防可以發出「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

不過,佢衣個講法,就本身已經係一個危險既講法。

先唔好再詳細講,點解消防係告古思堯單CASE入面,消防可以話「其他單位有出現疑似違規情況,但他無法聯絡相關人士,故沒立刻發出通知書,並否認受任何指令選擇性執法」。

我淨係想問,所有維修建築地盤其實都有大量易燃物,咁消防係咩情況之下,先會發出「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

如果再用埋杜淦堃成日提到消防處係《消防條例》既角色,「提到消防的職責包括按情况就防火措施及火警危險提供意見等」,咁其實個情況係可以好荒謬﹕

既然消防有咁廣泛 (if not 空泛)既職責,咁你見唔見過去其實每年有幾多宗新界回收場火警﹖本土研究社話新界棕地每15日就有一次火災,我唔知佢有冇跨大,不過新界回收場係經常有火警新聞。

回收場之外,油麻地避風塘有躉船衣兩年都又燒左幾次﹖唔講回收場,跟手每年有幾多宗劏房大細火﹖

如果好似杜淦堃咁講,消防既職責係咁廣泛,咁我淨係講劏房同賓館,佢地係米要取代EMSD同BD以至房屋局規管劏房既角色,去巡埋所有劏房既安全 -- 而家消防理論上睇大廈消防裝置,不過係米要睇埋室內家庭裝置,以至成個電路配置維修之類呢﹖

唔講劏房,而家消防管回收場,其實淨係管個D咩緊急通道,滅火水源,以至某些消防設備 (求其搵,陳克勤十幾年前問過相關題目,而家應該冇改的),咁如果消防角色咁廣泛,係米應該增加唔知幾多人手,定期巡埋回收場,甚至入埋海事處避風塘,做埋海事處個範﹖

如果回收場有大量易燃物,又係米好似阿處長咁講,應該全部發出個「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以所有回收場收皮﹖

用杜淦堃既說法,既然消防條例賦予消防處衣個角色,係今次宏福入面又應該要取代埋屋宇署/icu既角色 (或者係做補底啦)。咁日後消防處係米係「必要」時,應該取代埋emsd等等既角色﹖

消防處處長又係米同意﹖

2.講到「生口」既問題,好多報導就咁quote,話阿處長話,消防處可以就「生口」問題作出檢控。跟手報導又話,衣個講法同早兩日助理處長既講法唔同。

不過,你睇明報上面個文字版,其實阿處長既講法,係好「政治」既講法。

佢開首講到﹕「是否需要加埋我哋去告,我哋唔介意負責,但要像迷你倉,傾好分工」。

咁其實,咩叫「我地唔介意負責」﹖如果屋宇署話,根據第572章,係應該由屋宇署負責,咁你介唔介意,同法例有咩關係﹖

根據法例,如果用第572章,你唔係「執行當局」,更加唔可以「加埋你地去告」添喎﹗

而家講緊既係檢控,唔係講你介唔介意,係講緊法律上你有冇權呀﹗而家講緊「拉人講興趣」呀﹖衣句野唔係我講,係你講架。

跟手佢再講到,「不過技術上消防處有權就此發出「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惟實際上要先與屋宇署作討論」,咁其實衣個問題唔單止係「技術上」,而係政策或者法律原則既問題。

即係,又要我回帶。

技術上丫麻,都係回帶個句,根據第572章,窗門梯間消防結構衣樣野係屋宇署做執管,所以用第572章,係由屋宇署去執行,咁所以「惟實際上要先與屋宇署作討論」。

而係政府政策上,針對樓宇消防安全既條例,係第572章,係2002年立法制訂,去針對樓宇消防安全而訂立。

你要發出「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運用既權力就係第95章,係應用另一套「廣泛」既法例去針對樓宇安全風險。

你衣個所謂既「技術上」有權既問題,其實等同我上個POST講既問題﹕係政策以至法律上,係米應該用一條法律,可以咁隨便去OVERRIDE另一條法律既要求。

所以,阿處長講既「技術上」,其實係一個好「政治」既講法。

而要抽水講句,政府想用疏忽照顧兒童去告觀浪,其實就已經係好有創意架啦 -- 之但係,用衣條例去告,都冇overide另一條法例。

3.最後,至於佢講到第四代指揮系統,聲稱原本2022年攪掂,點知「最後期望落空,楊解釋指,發現第四代系統中途遇上「黑暴」,故推遲一段時間」,佢就識唔識計數﹖

知唔知2026年減2022年,係有4年 -- 我就算當你係乜春「黑暴」真係好有影響,咁會影響到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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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處長今日出黎講野,其實好多說法,都係好「政治」,講到無零兩可,甚至係好危險 -- 唔係針對佢講咩「黑暴」,佢其他說法,其實都係好虛。

佢講既野,究竟係米專業,係米講法例,係好令我懷疑的。

你見雜誌社唔知係聽證會入面,搵到「楊恩健確認消防處是火警風險「最後把關人」」衣個講法,就更加令人嘆為觀止 (我係明報個報導入面,搵唔到衣樣野的)。

阿處長講左衣句野,其實更加形象化地,講左我成篇文想講既問題。

咁我用返上面例子,而家咁多回收場大火,油麻地避風塘連續兩年都有火警,再到佐敦油麻地咁多劏房不停火燭,咁係米消防處冇做好「火警風險最後把關人」﹖

正常人,都唔會同意衣個講法,阿處長都唔會同意。

唔同意既話,咁佢又確認「消防處是火警風險最後把關人」,咁即係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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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宏福單野入面,消防做野緊係有甩漏。

不過,係「生口」衣個問題上,其實消防已經好清楚交代佢地係法律上既責任,亦都講得出應該點做先可以改善到個制度,要明確個轉介制度,令到屋宇署同消防處起碼係執行第572章上面有明確角色 (至於屋宇署同icu既關係,就理應唔關消防事啦)。

如果上面個機制做好,係宏福個case入面,消防收到個「生口」技訴,之後轉介比屋宇署,確保屋宇署同icu傾掂數,確認「以木板代窗徹底破壞樓梯逃生功能,加上會導致自然光被遮蓋,影響逃生,署方同意「生口」違反規定」,咁其實宏福個「生口」問題,一收到投訴就已經可以係現有第572章之下處理左。

而家阿處長無啦啦講咩「最後把關人」,再睇完佢講左既野,你就明,點解有親咩國家安全日黎智英案,消房處都會衝出黎話支持啦。

亦所以,阿助理處長,真係應該要RESPECT的。

我好相信,就算知道比人鬧,佢都淨係講at least佢相信既事實同法例 -- 就算你唔認同佢或者我所講既野都好,都好過阿處長講d咁政客既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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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

2026年4月23日星期四

《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政策局.權力運用

擒日唔得閒,咁唔死心,頭先我睇多次香港法例第572章《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不過真係太長,係咁易睇算。

不過,我理解應該係冇錯﹕任何關於建築物消防安全既事項,執法既都係要根據返個釋義,睇下邊個係「主管當局」黎到介定。

即係,我COPY多次第572章個釋義出黎﹕

執行當局 (enforcement authority) ——
(a)就綜合用途建築物或住用建築物的規劃、設計和建造而言,指屋宇署署長;及
(b)就任何消防裝置或設備而言,指消防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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咁我頭先又好有心機,真係GOOGLE下今日有冇任何關於《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既新聞,點知淨係搵到成報有直接MENTION衣條例。成報係咁講﹕

杜追問,有否「白紙黑字」反映分工,翁稱「我嘅印象係無」,形容是一直以來部門之間的合作、討論、認知。他舉例稱,舊式樓宇的樓梯窗可以打開,《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下要求轉為梗窗,此部分由屋宇署負責。

睇到衣段新聞,再睇埋擒日加今日既新聞,就大約估到發生左咩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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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消防安全既分工責任問題,其實唔係「有否白紙黑字反映分工」。

因為,你睇第572章,其實已經介定左兩個不同「執行當局」 (即係屋宇署長及消防處處長)既分工權力,條例本身已經係「白紙黑字」。

即係,所有關乎樓建築物「實體」,都係由屋宇署負責;消防裝置同設備,先係由消防處負責。

如果再要仔細分工,要討論既係可能既marginal case,例如防煙門係屬於「消防裝置」定係「建築物的建造」,又或者開放式廚房既花灑係米「消防裝置」定係「建築物的建造」既一部份。

不過,衣D CASE其實可能好多都幾清楚,事關已經有其他例或者守則,例如《消防(裝置及設備)規例》去處理,消防仲出埋小冊子攬左上身。

所以,條例落實左咁多年,消防同屋宇署,其實應該係大部份情況都知個分工係點,所以阿助理處長翁錦雄先會講得出,「舊式樓宇的樓梯窗可以打開,《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下要求轉為梗窗,此部分由屋宇署負責」。

又再之但係,佢話印象係冇「白紙黑宇」反映分工,甚至報導引述話佢「形容是一直以來部門之間的合作、討論、認知」,咁衣個就係問題。

講多次。

最重要個點係﹕兩個主管當局既職責,係寫左係第572章入面。

無論係阿助理處長或者杜淦堃都好奇怪,冇人提過 (起碼係報導上) 既然第572章咁樣寫左出黎之後,政策局同部門之間有冇任何紀錄,去解釋去操作去執行衣條法例上既定義。

條例係2002年已經過左立法會,之後2007年開始執行 (房委會公屋就封窗既問題就2023年先執行添啦)。經過咁多年,其實又點會唔清楚兩個部門係點分工﹖

經過咁多年,如果有咩問題,其實一定會提升去到政策局層次,由政策局搵埋律政司再傾掂數去點樣演譯條例,究竟邊部份係點樣執行。

結論係,阿助理處長翁錦雄其實有小小問題﹕佢作為負責消防安全既助理處長,其實佢係米唔知條例點寫﹖

就算點樣演繹條例,點樣同屋宇署/ICU分工都好,其實佢最簡單,撻條例出黎米得囉。

佢講到係咩「部門之間的合作、討論、認知」,個基礎其實係條例對於「執行當局」個定義度架麻,咁米係「白紙黑字」寫左出黎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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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唔知杜淦堃有冇要求政策局既人提供書面供詞。

但係,如果佢咁著緊分工問題 (衣樣係應該的),其實去到衣個階段,個問題係政策局既問題。你睇返聽證會好早期,ICU講「生口」問題時,其實係咁講﹕

杜引述屋宇署指,以木板代窗徹底破壞樓梯逃生功能,加上會導致自然光被遮蓋,影響逃生,署方同意「生口」違反規定。杜指,ICU 未有實地檢測、僅審閱文件,沒發覺違規。

杜指,但當時從相片可見,逃生樓梯的窗戶被木板封住,委員會曾問 ICU 為何未能在相片識別問題,ICU 高級屋宇保養測量師容永倫回應指,ICU 的檢查僅限於文件審查,當中只要求人員確認相片是否清晰。勞工處則指,因屋苑是有人住的地方,屋苑樓梯屬消防處、屋宇署管轄範圍。

上面段引文,講到屋宇署同意「以木板代窗徹底破壞樓梯逃生功能」。咁,成件事就好簡單﹕

屋宇署作為「執行當局」已經同意左衣個做法係違反左第572章既規定。同時間,消防亦都好清楚,建築物「實體」既消防安全任係屋宇署度。

咁的話,其實消防處只要將個投訴交返比屋宇署,叫屋宇署做好「執行當局」個職責,件事就好清楚解決到 -- 根本唔需要再好似杜淦堃咁樣,要消防處引用第95章《消防條例》既授權再去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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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去到衣度,其實條「責任鏈」就係屋宇署同ICU度,亦都係我想講既政策局問題。

屋宇署授權ICU去做公營房屋既執管,經常強調既係,個執管STANDARD係根據返《建築物條例》去做。

衣度,有個麻煩小小既位﹕你睇ICU自己既介紹,其實都淨係好針對咁講建築物條例。例如,ICU自己個網頁簡介係咁講﹕

獨立審查組直接隸屬房屋局常任秘書長辦公室,並在建築事務監督(即屋宇署署長)授權下,按照《建築物條例》(下稱《條例》)及建築事務監督的政策和指引,對由香港房屋委員會(下稱「房委會」)所發展而已出售或分拆出售的物業進行《條例》之下的監管。獨立審查組同時參照《條例》及建築事務監督的政策和指引,對房委會的新發展工程和現存樓宇在行政上進行監管。

我想講既係,ICU係好多地方,都淨係講自己獲得建築事務監督既授權,去執行《建築物條例》。其他例有冇授權執行,似係個問號。

不過,再睇返有份當年立法會文件,講房署將個編外職位恆常化去掌管ICU,個講法又有「小小唔同」﹕

15. 除持續執行屋宇監管工作外,獨立審查組正着手進行以下各項工作: 

(a) 推進實施《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定於2007年 7 月1 日實施)的工作,以規管房委會轄下樓宇和其他在其管轄範圍內的樓宇;

(b) 繼續在居屋屋苑及租置計劃屋邨的樓宇進行既定的勘察計劃;以及

(c) 繼續按照屋宇署現行規管私人樓宇的做法和模式,為居屋屋苑/租置計劃屋邨,以及現時房委會轄下樓宇編訂工程竣工圖,以助進行屋宇監管工作。

(丫,衣份文件就係我之前講過,係網上搵到,解釋政府點解要改組ICU去處理公營房屋既執管問題。想知ICU成立歷史政策邏輯,衣份野幾有用)

個「小小唔同位」係,衣份文件,又好清楚講到,ICU除左係屋宇署署長授權下去執管房委會下既出售物業之餘,ICU係要要「推進實施《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架喎。

不過,文件冇正式講到,屋宇署有冇將個《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既「執管當局」權力授權左比ICU。

如果好無恥,又或者係好「正式」咁樣講,屋宇署有冇寫memo通告任何形式,正式授權ICU去代行《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既權力,係好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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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題外話,ICU真係....就算屋宇署有正式授權埋個《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既權力,我都好懷疑ICU本身受資源同埋傳統所限,佢地會有幾認真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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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到衣度,其實就係涉及政策局既問題。

冇錯,《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既「執行當局」係消防處處長同埋屋宇署署長。

不過,訂政策既,係政策局。好多解釋政策,政策點分工,甚至點樣授權,其實都應該係由政策局去統籌。

特別係,衣條第572章最基本係涉及既係兩個唔同政策局。如果再加埋ICU,就係涉及三個唔同政策局,再涉及三個唔同部門。

究竟條例係2002年通過,再係2007年係私人樓宇開始實施 (不過水缸之類個D,其實係去到2015年有替代方案之後,先慢慢開始執法),又再係2023年先係房委會核下既舊式公屋落實封窗,成個過程入面,政策局係有冇做任何統籌分工﹖

我超級相信,就算政府係2024年答班智將時淨係講到,房署係有不停同消防再加屋宇署去傾點做,不過政策局係一定有落水的 -- 冇落水,邊個比資源﹖個政策點樣係房委會屋邨落實,亦都冇可能唔關政策局事。

你要演繹政策,再到政策點執行,又點可能唔涉及政策局﹖

特別係,其實消防同屋宇署都係專業層系既部門,入面既技術官僚可以晉升成為部門首長 (運輸署、環保署、康文署個批署長,就一定係AO啦;專業職係上黎既,頂盡係副署長)。

衣班技術官僚,雖然寫例時會有份幫手,不過佢地唔係AO訓練,好多時都真係執行政策法例,而唔係寫政策法例。

所以,杜淦堃問左阿消防助理處長咁多政策分工或者法例上既野,咁阿助理處長一時間醒唔起或者答得衰,其實唔應該怪佢。

杜淦堃要問既,其實就應該係政策局。

即係,你睇上面不停講既《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其實不停修訂,早兩年又攪左個修訂。係個法案委員會入面,阿助理署長係有出席。

不過,要解畫既,其實都係保安局常秘。

而家淨係要助理處長咁樣解政策解分工,我真係覺得佢唔係一個合適既對象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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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不過,唔係抽水﹕

你估個委員會,會唔會傳呀常秘或者局長上黎丫拿﹖早兩日阿家超講,部門高層問責制點解唔包括常秘,係因為常秘係做政策,唔係做日常管理架麻」。

咁而家第572章擺明係個政策分工問題,咁常秘冇理由唔出席呀麻﹖

當然,局長常秘會唔會出席﹖

我好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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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阿助理署長原來答左我擒日問既問題。

我問既係,如果消防知道ICU唔做野,咁消防會唔會用第95章《消防條例》賦予既權力,去發個通知書比宏業 (其實應該係宏福個法團啦),要求佢封返個「生口」。

阿助理署長係明報咁講﹕

同樣屋宇署需就後樓梯窗口改裝「生口」執法,但若有明顯消防風險,問消防處是否有責任跟進,翁回應說「呢個情况我覺得唔啱」,稱消防處無專業判斷生口有否工程需要,「我哋要拆咗佢,一個就話原來唔係,是工程必須」,故需交由專業部門處理,換轉今天亦不會運用《消防條例》處理。

而家睇返,再諗清楚,我要打倒昨日的我,真係要講聲抱歉﹗

(比個藉口自己,我都話擒日趕時間,打住字先啦)

我而家都可以幾肯定咁講,我明白甚至認同阿助理處長點解咁講﹕第572章係寫明,所有建築物「實體」既消防安全,係應該由屋宇署負責,屋宇署先可以判斷「工程是否必須 」,又或者,SAY,係米於特定情況下 (例如有額外消防安全設施)可以批准。

我冇睇過屋宇署D守則,不過好多小型以至所有工程,其實都係有施加特定限制,你做到就都會比你過啦。

係衣個情況之下,屋宇署真係阿助理處長所講既「專業部門」,應該由佢地處理,而唔應該由消防處再用其他法例,去OVERIDER左屋宇署既職能同專業。

(當然,我到而家都懷疑,阿助理處長係米唔記得第572章個分工,所以先講「故需交由專業部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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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係,我再用我既理解,去幫阿助理處長講說話﹕

如果已經有第572章去處理個面對緊既「開生口」問題,但都係要用第95章消防條例去override左第572章理應屬於屋宇署既職責同權力,咁其實係唔合適。

衣個「謹慎使用權力」,其實又真係好重要 -- 既然有專門針對既法例可以處理到個問題,又點解要消防引用第95章個咁龐大不過限制咁小既權力﹖

衣樣,真係要比返個credit阿助理處長。

我會話,衣個唔係卸賻,而係權力既小心運用。

如果你話,消防應該要係衣個情況下引用第95章,咁就唔該,應該要政策局之間講明,亦都要有足夠社會認受,攪清楚點解係咩情況下,消防處可能取代屋宇署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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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上面講既,其實係廢話啦,而家既法律,係好多部門入面,都係武器黎架麻。

你睇消防自己都用條例去告古思堯同咁多所謂既黃店,跟手上年天下無敵部門講到觀浪都可以係疏忽照顧兒童,你就知法律係武器 -- 謹慎使用權力,專重其他部門專業,反而真係罕見,變左做一種美德添。

(題外話,政府終於告柴灣防波堤個對父母,唔知告唔告得入啦。不過,堅尼地城個班呢,我真係好想知,天下無敵部門係米睇完柴灣個CASE,先夠膽搏大霧睇下告唔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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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係,宏福單野係好痴線,好多部門包括消防其實係好多地方都係求求其其。

之但係,今次我BUY助理處長既講法。

即係,如果你認同杜淦堃咁講,就算有現有法例去處理個問題,不過消防係「必要」既情況下都可以用第95章個咁含糊權力的話,咁其實係好危險。

我唔認同,因為宏福衣單野好似好嚴重,就火遮眼,要求消防日後去放低好多已有條例,去嘗試用更勁既法例去處理件事。

衰D講,今日消防可以攪古思堯或者用好多例攪佢唔順眼既黃店。咁,如果消防個自覺再降低,你仲鼓勵佢日後可以用第95章個咁大既權力,就真係,WELL。

又攪多個天下無敵部門出黎呀﹖

一山不能藏二虎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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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我係冇比錢明報,睇唔到李先知全文。不過,佢今日個INTRO都好精彩,我好認同的。

佢個INTRO係咁寫﹕

政府消息人士指出,保安局的計劃已推出兩年,非新項目,亦不意味着政府政策有改變,只是因為張敬軒而令外界的認知度大升;筆者聽聞,特首私下並不認同「復和」之說,認為「犯法就是犯法,沒有所謂『復和』」。

丫,仆你個街丫,條《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係2002年通過,2007年實施,房委會去到2023年先開工封窗滿足條例﹖

衣D仆街真係「犯法就就犯法,沒有所謂房屋署以先易後難、緩急先後的步伐,透過考慮改善方案的審批進度、工程範圍和與相關樓宇其他工程的協調,來推展相關工程」(衣段QUOTE你係個質詢答案INTRO就搵到)。

而家法例寫左係度,咩叫「先易後難、緩急先後」呀﹖犯法就係犯法,犯法就係唔尊重法治架啦。

而家房屋署房委會拖延執法,唔尊重法治,問左責未呀﹖

至於參與個咩更新計劃既人,丫,未上庭架喎,犯左咩法呀﹖

休班個D,未上庭,都未犯法架,下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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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

2026年4月22日星期三

似乎沒有一樣關你們事 (2)

唔得閒,不過 睇到新聞,見到消防咁英勇,真係都要講兩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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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係咁,十幾年黎,我耐唔耐都會回帶講,係2007年左右,過左條新消防條例之後,就攪左好多做唔到既消防安全要求。

例如,要求大廈加裝食水缸,又或者係要求封曬所有樓梯窗門。

求其搵,2008年開始,屋宇署已經做野,你可以睇衣個報導,我QUOTE一段出黎﹕

惟 此 類 唐 樓 的 居 民 , 去 年 底 陸 續 接 獲 屋 宇 署 的 信 件 , 內 容 謂 基 於 《 消 防 安 全 ( 建 築 物 ) 條 例 》 的 消 防 安 全 指 示 , 限 令 他 們 將 梯 間 的 窗 改 為 密 封 式 耐 火 固 定 窗 , 甚 至 要 在 樓 宇 加 裝 消 防 水 缸 及 消 防 喉 轆 等 , 理 由 是 一 旦 發 生 火 警 , 密 封 窗 才 能 阻 止 濃 和 火 勢 蔓 延 。

去到衣兩年,房署就係公屋都玩埋衣樣野,好多公屋封窗都上新聞,例如衣度有個舊式公屋要封氣窗既新聞。

你係會見到,新聞話,個oder係屋宇署發出。不過,你見各新聞入面,屋宇署都會咁講﹕

屋 宇 署 發 言 人 指 出 , 截 至 今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 該 署 與 消 防 處 已 向 全 港 六 百 三 十 四 幢 綜 合 用 途 樓 宇 發 出 消 防 安 全 指 示 , 若 業 主 有 困 難 , 可 申 請 延 長 遵 從 指 示 的 期 限 。

所有衣類發ORDER,都會拉埋消防落水,事關條例其實係涉及消防安全,咁緊係拉埋消防落水。

又再當然,你睇消防係廳證會上,阿助理處長話好多野唔關佢地事,咁理論上係正確。

事關,我冇詳細研究,不過剛剛睇第572章 《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再睇佢第3條「釋義」,佢都有咁介定「執行當局」﹕

執行當局 (enforcement authority) ——
(a)就綜合用途建築物或住用建築物的規劃、設計和建造而言,指屋宇署署長;及
(b)就任何消防裝置或設備而言,指消防處處長;

(拿拿拿,我冇時間,真係冇詳細睇第572章,之前亦冇睇開的 --之但係,衣D例,最重要緊係睇邊個係「主管當局」,或者係in this case「執行當局」)

咁好啦,就咁睇衣個釋義,消防處又真係好似阿消防處助理處長咁講,佢地真係淨係負責「消防裝置及設備」,其他建築物「實體」就由屋宇署負責。

所以,今次ICU話唔關佢地事,有冇「監管真空」,我覺得ICU都幾肯定係瀨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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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之但係,未完。

就好似杜淦堃無論係聽證會好開頭,或者係返衣兩日個聽證會咁講,香港法例第95章《消防條例》其實係比左消防處好大權力去處理火警相關事宜。

你睇HK01既報導,都係咁講,消防都係同意的﹕

翁錦雄同意杜淦堃指,據消防條例,消防絕對有權力處理「生口」問題,但如何處理要靠部門經驗,而大火前,部門間沒有任何文件解釋背後邏輯。翁錦雄又承認,各部門在分工、溝通都不理想。

所以,消防話樓梯開唔開「生口」唔關佢事,你可以話係第572章上,消防冇錯,建築物「實體」唔關消防事,應該係由屋宇署或者屋宇署授權既ICU負責 (不過條例冇咁寫架下)。

又之但係,係COMMON SENSE上同市民社會認知上,咁樣係有偏差。

而如果唔睇第572章,睇返第95章《消防條例》,即係杜淦堃成日講個條例,消防其實可以做更加多野。

即係,你話根據第572章,消防淨係負責「任何消防裝置或設備而言」丫麻,不過後樓梯雜物之類,消防又可以告﹖

之前消防告古思堯,米係用第95F章《消防(消除火警危險)規例》,要求古思堯移除後樓梯雜物囉。

我真係好想睇下,杜淦堃有冇問消防,如果消防知道屋宇署同ICU冇做野,咁消防係米可以甚至會用第95F章,根據第95F章第3同第4條,發個「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去做野。

向古思堯發個通知書就咁積極。

嘿﹗

**********
拿拿拿,真係唔得閒,不過都要講住先﹗

事關阿消防助理處長講既野,真係一流。

**********
完。

似乎沒有一樣關你們事 (1)

宏福苑聽證會|指棚網、發泡膠等不屬消防處監管 助理處長認前線指引不清、已改為主動轉介投訴

有線新聞 2026年04月22日

【有線新聞】宏福苑火災第17場聽證會,消防處助理處長指被動消防裝置不屬管轄範圍,解釋屋宇署和房屋局獨立審查組能給更專業意見,大火後不再建議市民向部門查詢,改為主動轉介投訴。

消防處助理處長翁錦雄作供,稱消防處監管主動消防裝置包括火警警報系統,但走火樓梯、防火間隔等被動裝置由屋宇署和房屋局ICU負責,樓梯生口、發泡膠及棚網問題亦由ICU處理。獨立委員會首席大律師杜淦堃問翁錦雄,居民關注的火警風險議題「似乎沒有一樣關你們事」,翁錦雄回答說「係,無錯」。

杜淦堃提到,《消防條例》要求消防處為火警危險提供意見。翁錦雄強調與ICU及屋宇署有清晰分工,解釋有關部門作為工程監督會檢視物料對工程的必要性,消防處不能貿貿然就不容許。翁錦雄指,從滅火角度覺得棚網須具阻燃性,但採用哪種標準、阻燃程度要有多高,屬屋宇署專業,亦不便評論ICU如何處理發泡膠,但不認同出現「監管真空」。

聽證會播放居民致電錄音,關注發泡膠封窗有危險,消防處人員回應,窗口物料「無特別話有咩規管」,覺得不合規可申訴及安排視察,最終沒有轉介給其他部門。杜淦堃說,居民第一時間都會想起消防處,「鴻毅」和「宏業」亦曾就發泡膠致電消防處了解。翁錦雄稱這樣想很正常和合理,承認前線同事指引不清晰,又指以往會建議市民尋找相關部門,大火後已檢討做法,統一主動轉介投訴,並告訴市民交由哪個部門跟進,只是查詢就未必會轉介。

至於工地吸煙,翁錦雄兩度回應屬勞工處範圍。杜淦堃提出勞工處曾因涉及火警風險為由,向消防處轉介投訴。翁錦雄稱相信個別同事以為消防處負責,他自己沒有收過這類轉介。杜淦堃質疑如果部門之間都不知道應該轉介至哪個部門,不能期望公眾會知道,翁錦雄同意不能接受。

滲水調查改革.公權力(7)

擒日係21號,立法會討論左滲水辦改革喎﹗

我得閒,都唔會咁無聊,去聽個會啦。咁google下有冇報導,點知,係冇乜,得經濟日報衣個報導最詳細。

咁報導入面,方國珊問,新制度會唔會吸引到「搵食集團」。

咁真係唔洗問,都知會啦。

至於有尊貴話,「按財委會文件,平均處理滲水問題的時間為155日,建議維修通知書的28天限期對於業主太過倉促,或導致業主需要不計成本處理滲水問題」,咁阿謝展寰米妙問妙答,「28日不是要解決的死線,業主在收到通知後,可以告知當局處理的情況以及需要處理的日子,並不是要市民不計成本在28日處理滲水問題」。

咁即係點﹖米即係,按實際情況囉。

都係個句,滲水係好煩既問題,你睇阿昌哥個youtube,雖然有D講滲水既就似廣告雜誌,不過衣個case就係好煩個種冚家都漏水既情況;唔係攪裝修,搭開棚去睇,又點會搵到個源頭﹖

你淨係搭個棚,都要3到5千蚊起跳,當你確定唔到漏水源頭原來係外牆條喉,咁你會唔會無啦啦搭棚丫拿﹖

當然,佢個YOUTUBE入面,佢有條片就自己都瀨瀨地野,做天花板漏水士波令冇為鋼根做足防鏽除鏽;咁如果你係咁做漏水工程,冇做足防鏽同其他野,之後3個月再漏,咁就唔知滲水辦個所謂新程序可以有咩用,會唔會做完繼續漏水,都罰你個17000蚊檢測費。

(拿拿拿,段片都成年前,佢瀨瀨地野我就廢事搵返出黎啦)

又之但係,昌哥衣條廣告雜誌片又幾好,話比你聽滲水辦既局限係邊,或者係衣個局限,點樣攪到佢地既外判好多時都hea做 -- 個外判都係跟滲水辦出既指引做野,真係跟指引冇發現米冇發現囉。

咁你話有額外要求,好似條片咁建議可以做更多檢測或者更高要求,就,做多左野,邊個找數﹖

又再之但係,條片就再次引證我上幾個post講既野﹕

當然,唔講衣D其實冇得救既「長期及複雜個案」,以前都耳聞目睹好多滲水個案,其實如果當事人了解成個民事程序,識得搵公證行,又識得好聲好氣同樓上單位去傾,咁其實好多滲水個案,未入個民事程序,其實就大家會傾掂數。

都係個句,好多野,係真係搵唔到滲水源頭既。你唔順氣,搵公證行或者搵信得過既公司,做多個檢測 (或者直頭係唔好搵滲水辦啦....),攪得掂就攪,攪唔掂就,算把啦。

又不過,而家滲水辦做改革,成個執法既mentality都改左,你係外判可以recomand出個建議維修通知書,咁你話,以後會唔會有大查飯呢﹖

係個報導入面,屋宇署係樣回覆阿方國珊的﹕

何鎮雄指,不少從業員願意參與「白名單」,而署方名冊中有2,000名專業人士、小型工程承建商過萬間,也會公布參考價格。署方也會「睇實」業主在聘用「白名單」人士後的回饋。

屋宇署要講定,「署方也會「睇實」業主在聘用「白名單」人士後的回饋」,咁你米知,個官都知會唔會有機會出大查飯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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丫,至於而家D MIC居屋綠置居新樓漏水問題,何永賢講左「個組件出廠本身係無問題嘅」,咁而家房委會補返漏水個幾部份,如果十零年甚至幾年後又再漏,米係業主問題囉。

當然,何永賢講MIC,等同佢前排係立法會咁講宏福單野,就真係驚為天人﹕

房屋局長何永賢今日(13日)在財委會特別會議表示,從聽證會發現相關承建商或專業人員的做法,「原來係可以咁差劣」,指ICU人員的警覺性應「大力大力咁樣加強」。

佢而家先知圍標班友,甚至唔係圍標個班友,可以有幾咁差劣﹖衣幾年房委會地盤死咁多工人,個數字升左咁多,咁都見唔到成個行業有班人係幾咁差劣呀﹖

前排釘牌個幾個承建商,又做得好好,佢地原來唔係咁差劣,佢地係無辜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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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開宏福,其實好多野都唔洗講,是關我好早已經講左。例如,阿法團委員咁樣講﹕

不過江祥發表示知悉黃碧嬌兩類收集授權票的手法,一類是帶同「義工」上門拍門,另一類是擺街站,一方面聲稱可申請政府和市建局的資助,令本來每戶要付最少16萬的維修費,只需付幾萬元就可以,並游說住戶即場簽署授權票,好讓舊法團「代為」辦理,不過江祥發指,黃碧嬌並沒有提及申請資助是有門檻的。

WELL,我米神早講左囉,政府同市建局比咁多資助出去,跟手求求其其咩都唔理,其實米令圍標更加容易囉。我係講市建個post,係咁講的﹕

咁不過,就好似我之前個post咁講,市建局既資助,其實係一個好強既「助力」 -- 冇維修資助,好多維修項目根本唔會開到波 -- 你要業主夾錢係難事,不過你一句話,今次維修有政府資助,今次唔申請遲D就冇架啦。

你講完,班業主就會有動力去聽埋落去,最後乖乖地夾錢。就算個工程係天價,一黎開左個頭,二黎有政府資助,咁業主好多時都係,算把啦,點都要做囉。

衣個,其實係人性,比著你都會係咁 -- 我明知今次維修係貴架,不過維修就點都要做。而家有政府吞左部份天價,我米算囉,照比囉。

政府同市建既資助,跟本就係其中一個圍標既contributing factor;亦都好多人
利用衣樣野,去加速成個搵食過程。

你冇咁多資助,D錢要自己比既,好多人都會著緊好多的。而好多資助係針對長者,就更加係,favour左某些人去拉攏某些特定群體,方便左好多人做好多野囉。

而家係阿宏福法團委員話比你聽,D友係點樣操作,唔係我講架下 -- 雖則,丫,睇返,原來我上面條link個post都大約講過下的。

***************
完。

滲水調查改革.公權力(6)

滲水新程序|「建議維修通知書」28天非死線 謝展寰:可告知當局處理時間、情況

港聞
發布時間: 15 小時前

食物安全及環境衞生事務委員會及發展事務委員會今日(21日)討論調查私人樓宇滲水的新程序。有議員認為「建議維修通知書」的28日限期太短,可能導致業主需要不計成本處理滲水問題。環境及生態局局長謝展寰指,28日不是要解決的死線,業主在收到通知後,可以告知當局處理的情況以及需要處理的日子。至於「樓宇安全貸款計劃」將配合計劃加快批核貸款,料5個工作天可以完成審核、14天獲批。

食環署及屋宇署成立的聯合辦事處推出調查私人樓宇滲水新程序,將在收到投訴後,向上層住戶發出「建議維修通知書」,如住戶未如期遵從,將發出「妨擾事故通知」,並上門進行基本調查或專業調查,及追討檢測費用,估計不少於1.7萬元,料今年年中推出先導計劃。

不少議員都關注28日是否足夠讓上層業主處理滲水問題。立法會議員郭芙蓉表示,按財委會文件,平均處理滲水問題的時間為155日,建議維修通知書的28天限期對於業主太過倉促,或導致業主需要不計成本處理滲水問題,另亦問到會否加快處理批核貸款。

環境及生態局局長謝展寰表示,28日不是要解決的死線,業主在收到通知後,可以告知當局處理的情況以及需要處理的日子,並不是要市民不計成本在28日處理滲水問題。至於批核「樓宇安全貸款計劃」,屋宇署署長何鎮雄指,有關貸款會為了本次計劃設標準表格,也會加快批核,料5個工作天可以完成審核、14天獲批,亦會探討是否可以電子形式申請。

檢修人員「白名單」 滲水辦會「睇實」業主回饋

立法會議員陳穎欣則關注是否會降低濕度35%標準,濕度貼近35%的個案會否處理。何鎮雄表示,一些濕度較低的個案很難找到滲水源,或會浪費資源,所以仍維持在35%。

立法會議員則關注新科技的技術成本及成效。何表示,首次會使用個紅外線檢測,是因紅外線會有即時影像可作初步判斷,可以盡快發出通知書。而微波斷層掃描的成本更高,且未能運用在石屎脫落、凹凸不平的情況。

滲水辦也會提供檢修人員「白名單」及參考價格,協助業主搜尋合適的專業人士,立法會議員方國珊關注是否吸引「搵食集團」。何鎮雄指,不少從業員願意參與「白名單」,而署方名冊中有2,000名專業人士、小型工程承建商過萬間,也會公布參考價格。署方也會「睇實」業主在聘用「白名單」人士後的回饋。

2026年4月16日星期四

滲水調查改革.公權力(5)

明報個社評,再顯示出佢地有幾廢,講埋D阿媽係女人,山係石頭海係水既野。

佢入面提到,「針對長期及複雜滲水個案,滲水辦應考慮設立「重案組」專門跟進」,亦係D九唔搭八尊貴阿民建聯講既野。

即係咁,其實樓宇滲水問題,最根本既問題係,點解要由政府負責﹖政府其實一直都有個唔多講出口 (即係都有公開講過下既),不過係人都知既立場。

求其搵,政府近年答班智將,其實都有咁樣講到﹕

樓宇滲水一般是由於樓宇和設施破損及缺乏維修所致。業主及住戶有責任妥善管理和維修保養,包括解決樓宇滲水的問題。一般而言,如果私人物業出現滲水情況,業主需首先自行安排檢驗滲水原因,並視乎需要與有關的住戶及其他業主協調。

儘管如此,政府察悉到業主處理樓宇滲水問題往往會遇到困難,故此成立由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和屋宇署合組的聯合辦事處(聯辦處),以跨部門合作模式,透過《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條例》)(第132章)所賦予的權力和相關部門的專業知識,配合有關業主/住戶的合作,以一站式及有系統的測試方法,嘗試找出滲水的源頭,再飭令有關業主進行維修。

所以,滲水辦訂立35%衣個門檻,其實除左係科學原因之外,仲有責任/資源因素﹕如果每單個案求其話有滲水,就要我去深入調查,咁要用幾多公帑人力物力﹖公權力究竟係米要咁樣介入私人物業維修糾紛問題﹖

(當然,而家宏福之後,公權力係大維修入面會介入幾多,政府就會話,「嗯,咁衣個係兩回事,又有唔同講法既」。)

而好多所謂既「長期及複雜滲水個案」,有D係樓上湯房賓館改喉改到阿媽都唔認得,或者係棟樓本身就老化再加咸水樓,又再或者係公家天台唔知邊忽漏水,整完個天台都係繼續漏。

咁你用咩滲水辦重案組調查,如果係發現成棟樓老化所以層層每個單位都有樓水,咁你點處理﹖

出個防擾事故通知比所有單位業主,跟手用唔知幾多幾億維修棟60年舊樓呀﹖你成棟大廈D鋼根石屎起個曬佢做士波令再每個單位都打針,就確保到唔滲水呀﹖

你睇下當年土瓜灣榮光街個批舊樓,有一半都係湯房,漏水漏左十幾廿年。唔係市建收購,根本就解決唔到個問題。

(題外話,上面個報導話,市建局預計榮光街項目會蝕27億喎 (佢應該係講榮光街幾個項目夾埋掛.....)﹗咁,剛剛好,榮光街幾個項目對面有個 恆地新盤,上年9月話賣18,000蚊尺。榮光街個批扲左預售樓花同意書架啦,你估賣幾錢﹖當年榮光街個收購尺價,係實用面積$17,798。加埋建築費同發水再加剩餘plot ratio,再好似上面HK01條link入面咁講,「消息又說,若可將項目範圍內的街道計入地積比的話,虧蝕料可減至17億元」,你估會唔會蝕27億甚至有冇錢賺丫拿﹖)

當然,唔講衣D其實冇得救既「長期及複雜個案」,以前都耳聞目睹好多滲水個案,其實如果當事人了解成個民事程序,識得搵公證行,又識得好聲好氣同樓上單位去傾,咁其實好多滲水個案,未入個民事程序,其實就大家會傾掂數。

有D個案,係因為唔識,或者投訴人死都唔肯搵公證行,先變成複雜。政府2023年個修例建議,話將滲水辦個報告比投訴人,其實米對到個症囉。

至於好多真係複雜個案,例如黃埔衣單經典,就你用重案組用咩機制,其實都處理唔到 -- 除非你話唔遵從個妨擾事故通知後,你會拿拿聲起訴佢,甚至修例可以監禁。如果唔係,你用咩重案組,其實好多CASE,又有咩用﹖

黃埔個CASE,係律師對名醫。衣D CASE,好可能既原因係,兩家都串串貢,再加上黃埔都出名漏水,所以最尾攪到咁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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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yway,其實,我都係想回帶講下面既野。

刑事既標準係beyond reasonable doubt。

民事既標準,係balance of probabilities。

而家所謂滲水調查改革,係於balance of probabilities既基礎上,我比份「建議維修通知」你。

就算你話,類似既做法,其實係其他政策範圍都有,例如環保署CHECK車輛廢氣,其實都係用路邊監察儀去量度,你超標就要求你去維修驗車。

不過,車輛排放廢氣係相對簡單,亦都有成套上訴機制處理懷疑「誤差」既情況 (環保署好耐之前答過立法會的;答完之後,其實都繼續有驗車投訴的,咁唔理啦)。

你話樓宇滲水問題其實都可以用環保署驗車個套JAK。咁都可以話冇問題,不過你就要講清楚成套罰款、上訴機制係點。

同埋,改變左套機制,引入左「建議維修通知」之後,究竟對成個處理滲水投訴有幾大幫助﹖係米以往只係得5千宗確認到滲水源頭 (即係真係處理+完結+完滿解決)既個案,會突然之間變到每年4萬宗個案入面,有兩萬宗都處理得到﹖

如果唔係,無啦啦改變公權力係滲水調查既運用手法,又係米有理據﹖

正如我一開始QUOTE政府答陳凱欣,政府一貫既立場係,「一般而言,如果私人物業出現滲水情況,業主需首先自行安排檢驗滲水原因,並視乎需要與有關的住戶及其他業主協調」。而家個新機制,就係你唔洗協調,我再介入多D添啦。

***********
最後,其實我都係回帶,不過見到明報個社評,就真係頂佢唔順。

都係個句,上面車輛廢氣排放,其實本質上都唔可能同滲水調查做比較 (個複雜性同誤差問題都唔同)。你再對比消防個類移除命令,其實問題本質就相近好多,不過消防個批例,係有好詳細嚴謹既機制囉,唔係話「我覺得99%」就可以出個移除命令,之後仲要唔知點收費。

ANYWAY,講起環保署用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77B去要求車輛做廢氣排放測試,咁其實,374章第80條都好有趣既。

第80條係咁講﹕

80.警務人員檢驗路上車輛及將車輛移至驗車中心或警署
(1)警務人員可 ——
(a)檢驗;或
(b)安排由驗車主任檢驗,
任何正在道路上使用的車輛,從而確定該車輛是否符合本條例的規定及任何就該車輛發出車輛牌照所附帶的條件。
(2)任何警務人員,如就某部車輛根據第(1)款所作檢驗的結果,有理由相信 ——
(a)該車輛曾涉及一宗意外;
(b)該車輛不宜於道路上使用;
(由1991年第3號第8條修訂)
(ba)該車輛不符合車輛廢氣排放標準;或
(由1991年第3號第8條增補)
(c)該車輛不符合本條例的規定或任何就該車輛發出車輛牌照所附帶的條件,
可 ——
(i)指示該車輛的司機將該車輛駛往該警務人員指明的驗車中心或警署;或
(ii)指示該司機及任何其他人離開該車輛,並親自或安排由他人駕駛或移動該車輛至任何驗車中心或警署,並可致使該車輛在驗車中心或警署扣留不超過72小時,於其間由驗車主任將其檢驗。

咁所以呢,你見FB GROUP香港玩車慘過做賊入面衣個POST,長官用第80條就真係用得好精彩,絕對嚴謹冇濫用 -- 長官一家唔會濫用,事關聽個谷D友講,香港好似係貼張結紙落玻璃窗都唔得,咁所以長官同驗車主任寫得落去,就一定係beyond reasonable doubt,條例就算寫到咁,長官勾你車去驗,都唔會含糊囉。

*******
衣度擺明係抽水。

不過,與其話今次滲水辦修改個程序係參考環保署點樣用條交通例,我更加相信係參考衣個第374章第80條,或者係好多長官點處理日常工作既做法 -- 因應佢地既工作性質同需要,涉及長官既法例,其實係彈性好多的。

我話今次滲水辦改革係參考長官既工作做法,原因係,記唔記得政府點樣檢討食環署一系列法例,負責既又係邊位人兄﹖

我搵返當日檢討一系列食環條例個官既開場白比你睇﹕

本屆政府一上任便着力提升香港的環境衞生和市容。就此,行政長官在二○二二年七月指派我領導「地區事項統籌工作組」,統籌相關部門打擊全港衞生黑點,加強清潔公共地方。一年下來,部門已打擊了700多個衞生黑點和加強清潔了4 000多個公共地方,令環境衞生和市容得到提升。

法例是否完備,對執法的成效,起重要作用。為鞏固「政府打擊衞生黑點計劃」的成效,我們的另一項工作重點,是全面檢視現行環境衞生法例執法人員的權限,以及違反法例的罰則。


明未﹖

負責既係,政務司副司長阿卓生。佢係做副司長之前,係做AO;佢做AO之前,最原先係做,長官。

咁呢,我原本唔記得成單野係阿副司長負責。不過,擒晚諗諗下,單野真係長官味濃,阿副司長又負責緊全城清潔。

咁一搵,佢原來出席埋個會,仲講明係佢負責 -- 所以,都話謝展寰係廢,環境生態局又點會諗到D咁痴線既野呢﹖

*******
最後,唔係抽水,之前政府話公開招標食環署同新聞署署長,仲講到係要銳意改革公務員。

即係,唔洗明報李先知講,你都知咩人材會FILL衣兩個位啦,下麻。

我上個post講,改革左個所謂既滲水調查之下,個「建議維修通知」會點發呢,將會係一個好有趣既觀察。

講白D,而家將個門檻由「毫無合理疑點」降低左。咁攪咁多野,你話要處理既個案SCOPE,會係點丫拿﹖

阿新署長落到黎,真係唔洗心神領會,就識得做野啦。事關,成班人跟本係同一思路。

咁你話,唔係喎,滲水辦係屋宇署同食環署既聯合辦事處喎,咁仲有屋宇署個關呢。

WELL,米天真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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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拿拿,我覺得我估中架,由成個思路,到個背景點黎,再預測將來會點執行,其實都應該係咁去。

如果我估錯,就,錯囉。

反正,以結果為目標麻,好多野見唔對路,米隨時殺停囉。

你見預算案講完,立法會又過埋法例修訂,再到馬會攪左咁耐,用左10億請左百幾人攪賭籃波,都可以無啦啦要HOLD住唔攪,就知道,所謂既政策,講完都可以,無啦啦殺停既JAK。

ANYWAY,我都唔明點解今次冇人抽水,搵返上年9月立法會過搏彩稅時,班智將係立法會點樣發言,點樣支持馬會盡快開賭籃波﹗

*******
完。

滲水調查改革.公權力(4)

2026年4月16日星期四

社評:滲水問題老大難 多管齊下解民憂

【明報社評】樓宇滲水問題困擾不少市民,政府滲水辦跟進程序繁複,投訴個案處理緩慢更是屢惹詬病。政府計劃年中起在全港試行調查私樓滲水新程序,借助科技加快初步判斷滲水源頭及維修責任,對於「提速提效」處理滲水個案,理論上有一定幫助,惟遇上較為複雜的個案,又或滲水源頭一方不合作,新流程對受影響住戶幫助有多大,仍然有待觀察。民生無小事,樓宇滲水是民生常見痛點之一,隨着本港樓宇逐漸老化,問題未來只會更加嚴重,政府須多管齊下為民解憂,除了優化調查滲水程序、改善滲水辦的辦事效率及成效,在推動以協商和解方式解決滲水糾紛方面,亦要多下工夫。

滲水調查新程序

投訴處理盼提速

樓宇滲水原因不一,由於牽涉責任歸屬、費用分攤與維修安排等問題,不時引發鄰里糾紛,滲水情况往往遲遲得不到解決。根據政府數據,滲水辦近年接獲的投訴個案持續上升,由2022年的不足4萬宗,增至2024年超過4.7萬宗,個案積壓未及處理者為數不少,而在完成調查的個案中,真正查出滲水源頭的比例亦不算高。有立法會議員指出,滲水辦每年平均完成的調查約有1.4萬宗,當中僅54%至64%找到滲水源頭。政府提出在全港試行調查私人樓宇滲水新程序,一大目的正是為了提高處理投訴效率,盼可加快解決滲水問題。

上層單位每每是樓宇滲水問題源頭。根據現行程序,滲水辦接獲投訴後會展開三階段調查,先是以濕度量度儀器,確定投訴者的單位是否有滲水問題,濕度數值若達35%或以上,將安排第二階段調查,對上層單位喉管做水色測試等基本調查;若未能找出滲水源頭,再委聘顧問公司做專業調查,包括用紅外線熱成像分析及微波斷層掃描等。滲水辦須在「無合理疑點」下確認滲水責任為上層單位,才可發出「妨擾事故通知」,要求業主在指明期限內解決滲水問題。當局聲稱整個流程需時71個工作天,但這似乎還是相當「順利」的情况。申訴署數年前發表報告指出,滲水辦超過90個工作天才能完成調查及行動的情况十分普遍,部分個案需時180天或以上,更有個別案例是花了4年才完成調查。

滲水辦既有調查流程不僅繁鎖,還存在不少流弊。當局以濕度數值35%劃界,確認單位有否滲水問題,一直被指門檻定得太高。滲水辦每年接獲的投訴,近半歸入「不予處理」,與此不無關係,惟這不代表單位真的沒有滲水問題。另外,滲水辦亦未有善用科技。以紅外線熱成像分析為例,有關技術找到滲水源頭的成功率達七八成,遠高於滲水辦沿用多年的傳統方法,根本毋須等到第三階段「專業調查」時才找顧問公司去做。現在當局提出的新流程,關鍵之處正是借助紅外線熱成像分析,滲水辦接獲舉報後,就用相關技術在受影響單位找源頭;鑑於結果準確度相當高,當局可以更快根據「初步判斷」,以「有理由相信」滲水源自上層單位,發出「建議維修通知」,要求28日內完成檢查維修。

新流程下,倘若上層單位業主合作,的確可以大大加快解決維修問題,只是現實中,不合作的情况其實相當多,以往政府人員處理滲水紛爭,其中一個最常遇到問題,就是上層單位業主或租戶不配合,例如刻意迴避工作人員上門造訪等,影響調查進度。事實上,根據新流程,28天限期過後,如果滲水問題未改善,滲水辦依然要像之前一樣做「詳細調查」,確認滲水源頭來自上層單位再發「妨擾事故通知」。另外,部分樓宇滲水個案涉及「隔層滲水」(例如3樓漏水到1樓),又或外牆出問題,這類情况在舊樓甚為常見。倘若調查最終證實源頭並非上層單位,便無法按「妨擾事故」跟進。遇上這類複雜個案,新流程未必可以發揮多大作用。

因應業主不合作的問題,政府去年修例,延長政府人員入屋調查樓宇滲水時限至「朝七晚十」,業主若無合理辯解而不遵從「擬進入處所通知書」,最高罰款5000元,若不遵從「妨擾事故通知」,罰款則提高至5萬元,兩者另有每日拖延額外罰款。當局提出的調查滲水新程序,對於未有遵從「建議維修通知」解決滲水問題的業主,亦預備了「收回成本」這招,政府「詳細調查」後若證明滲水責任在上層單位,將向涉事業主收回調查及檢測費用,估計不少於1.7萬元。凡此種種,對於督促業主配合滲水調查及維修,有一定幫助,惟不排除部分業主堅信滲水非自身責任,又或心存僥倖、拖得就拖。當局有必要加強宣傳新規定,讓業主明白拖延的代價,同時亦要密切留意措施阻嚇力是否足夠。針對長期及複雜滲水個案,滲水辦應考慮設立「重案組」專門跟進。

改善滲水辦效率

多推動滲漏調解

滲水辦的辦事效率屢惹詬病,新流程推出後,必須見到情况顯著改善,才算是「以結果為目標」。過往,滲水辦側重以刑事責任解決糾紛,惟因刑事舉證門檻較高,檢控效率低,民事訴訟則成本高昂。近年政府提倡以協商及調解方式解決樓宇滲水糾紛,由大廈物管公司當中間人調停,亦有非牟利團體推出滲漏糾紛義務調解服務,這可以是一條出路,除了成本較低之外,亦可避免對簿公堂,有助降低業主之間的敵意。事實上,部分滲水個案糾纏多年,原因不純是因為維修責任及費用等問題,而是糾紛變成了意氣之爭。政府去年推出的「社區調解先導計劃」,為物管人員提供調解技巧培訓,反應理想;有物管公司亦分享調解經驗,認為效果不錯。當局可在這方面多加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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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網址:https://news.mingpao.com/pns/%e7%a4%be%e8%a9%95/article/20260416/s00003/1776276059214

2026年4月15日星期三

滲水調查改革.公權力(3)

最後,講返正面小小既野啦。

滲水辦既問題,真係個「毫無合理疑點」既問題。

不過,衣個問題,政府既方向,其實係解決緊解決到個部份;解決唔到既,就永遠都解決唔到,但係今次個所謂改革就扮到好似解決到。

即係咁,明報新聞咁講﹕

「政府發言人稱,按現行程序,須在詳細調查且「無合理疑點」下才可發出「妨擾事故通知」,預計需71個工作天,新流程只需14個工作天便可發出「建議維修通知」,可加快解決滲水問題。」

咁如果真係做而家既改革,係第一階段調查就用紅外線用好多野,咁71個工作天先出到個「妨擾事故通知書」既時間,其實一定可以大幅縮短。

衣個方法,已經解決到好多可以解決到既問題。

淨返既問題係,其實好多滲水投訴係解決唔到個源頭。

舊樓滲水,真係五花八門的。

都係個句,你睇政府個數字,1萬4千宗可處理個案 (即唔包括濕度未達35%既成萬宗個案),淨係得6千宗個案搵到源頭。就算我當政府降低個刑事調查標準,個4千宗「不能確證滲水源頭而滲水情況持續的個案」,其實用民事方式處理,可能都係得千零宗攪得掂,其餘連埋「調查期間終止」既個案,有好大部份係永遠解決唔到。

既然係咁,政府用返2023年個建議,用多d新科技,將滲水辦既調查報告比業主用民事方式自己決定點處理,咁米算數囉。

而家夾硬要用公權力去處理,除左係所謂既「行政主導」思維之外,仲係「以結果為目標」既思路。

你唔做,我米罰你囉。罰完你都做唔到,就到時先算啦。

所以,攪咁多野,真係搵黎攪。有d人,係永遠都唔明,有d問題係處理唔到,就唔好浪費時間處理,或者用另一d方法處理左佢算數。

政府干預,可能有其他更麻煩既問題。

衣個post,係米好正面呢。

完。

滲水調查改革.公權力(2)

擒日打個澳門遊記,事關衣排好似冇咩講,就求其打D野。

不過,擒日出左滲水辦改革調查方式個新聞之後,我就醒起,丫,唔記得點解,前排無啦啦諗住講滲水辦 (仲醒起,另一樣想講既係,美國佬係伊朗玩雷霆救兵)。

咁,講滲水辦。

講明先,衣篇文,肯定會成為衣度既經典,因為冇人識由衣個角度講,或者識講既人都唔敢講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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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排搵滲水辦既資料時,搵到歷史,就講話當年沙士之後,阿全城清潔大隊長曾蔭權就整左份報告,建議屋宇署同食環署成立衣個聯合調查辦事處,去處理市民既滲水投訴。

滲水辦咁多年黎都比人媽差,話佢地調查成功率低,用既器材係廢,查小小野都查成世。

咁申訴專員阿陳積志上年就話要就衣個問題展開調查 (申訴專員好耐之前應該有查過,不過申訴署自己既文件下曬架就廢事搵),審計署係2016年其實都有做過調查,仲講左好多廢話。

審計署份報告係廢話,因為佢無處理一個核心問題﹕毫無合理疑點。

咩叫毫無合理疑點﹖

係調查滲水問題上,滲水辦其實以往做過好多改革。例如,屋宇署係2010年打後唔知幾時,搵左好多外判顧問去處理投訴;2015年打後唔記得幾時,引入好多紅外線測量之類既新技術,去查滲水問題。

滲水辦引入左好多新技術之後,成功率係高左。不過,係程序上,個調查真係要做到好足,做到「毫無合理疑點」,先會行最後一步,向證實引致滲水既單位發出「防擾事故通知」。

滲水辦要去到咁嚴謹既情況之下,先可以發出「防擾事故通知」,係因為﹕

1. 個通知既法律依據,係跟據香港法例第132章 《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27「確保減除可循簡易程序處理的妨擾事故的條文」發出。

2. 如果被通知單位唔遵從通知列明要求,第127(7)(a)列明,「任何人如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妨擾事故命令,或明知而違反該命令,即屬犯罪」。

所以,滲水辦調查舉證既門檻,係以刑事作基礎,即係要「毫無合理疑點」。

衣樣好重要,咁多年黎,審計署申訴專員甚至政府自己既文件,其實都冇講明衣樣野 -- 起碼我係2020年之前相關既文件就真係未見過 (我搵過上面審計署份報告詳細版,我CONTROL FIND係搵唔到「疑點」兩隻宇的 -- 所以審計署份報告講既係廢話)。

你上網搵,係直至2023年,食環署話要檢討一系列法例時,先係份立法會文件提出衣樣野,講到﹕

10. 現時處理樓宇滲水個案的聯合辦事處(聯辦處)就接獲的樓宇滲水投訴,分三個階段順序作出調查。在確證滲水源頭後(須符合刑事調查的「毫無合理疑點」門檻),食環署會根據《條例》第 127 條向滲水源頭單位擁有人/佔用人發出「妨擾事故通知」及在有需要時向法庭申請「妨擾事故命令」。

至於點解我神早會知衣樣野呢﹖

我好誠實,並唔係我勁,而係我好早就聽過屋宇署親口有人咁講過,之後先明佢地面對既問題係乜。

又至於點解佢地一直都唔講明衣樣野,係去到2023年先公開講,就我唔明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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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啦,咁今次滲水辦既改革係點,你可以睇明報衣個報導。明報個報導精華係咁講﹕

據現行程序,食環署及屋宇署組成的聯合辦事處(俗稱「滲水辦」)接獲舉報後,會展開3階段調查,在確認滲水情况存在後,到上層單位做排水管色水測試等基本調查,最後委聘合約顧問公司做專業調查,包括用紅外線熱成像分析及微波斷層掃描等;確認滲水責任為上層單位後,才可向其發出「妨擾事故通知」,要求業主在指明期限內減除滲水妨擾。政府表示,就算是簡單個案,完成檢查至發出通知書亦需約71個工作天。

新程序下,滲水辦接獲舉報後,於下層單位利用紅外線熱成像分析滲水源頭;若有理由相信滲水源自上層單位,即可向其發出「建議維修通知」,要求28日內解決滲水問題,若限期後未改善,政府將做詳細調查,確認滲水源頭來自上層單位後,會向其發出「妨擾事故通知」,同時向業主收回政府調查和檢測費用,估計不少於1.7萬元,有關費用並非懲罰性質,而是收回成本。

經驗顯示超過99%滲水源頭為上層單位,亦有極少數涉「隔層滲水」或外牆原因,若最終證實源頭並非上層單位,便無法按「妨擾事故」跟進,亦不會向上層業主追討檢測費,滲水辦會轉介水務署或其他部門跟進,亦可向受滲水影響的業主提供調查報告,以便其循民事跟進。

簡單而言,滲水辦個改革係,佢係第一階段就做個紅外線測試,有理由相信滲水係上層單位之後,就會發出個「建議維修通知」,要上層單位自己攪掂滲水;而個改革原因,係因為「經驗顯示超過99%滲水源頭為上層單位」。

你聽落去,係米好似好合理,針對以往滲水辦發出「妨擾事故通知」既「毫無合理疑點」問題癥結呢﹖

不過,實情係,由背後數據、實際執行、再到法律概念上,全部都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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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據上,政府發言人講既「經驗顯示超過99%滲水源頭為上層單位」,其實已經係問題。

你有聽過滲水辦既問題,或者求其GOOGLE下,都知道,滲水辦收返黎既過案,有好多係處理唔到,係以往第一階段既調查 -- 即係食環署做既色水測試,睇下濕度有冇超過35%-- 就已經過唔到關,之後就CASE CLOSE。

我求其搵,見到食環署網頁都有個答2023/24年立法會特別財委會質詢 (即係答預算案既相關問題),環境局係咁講﹕


滲水辦每年收到4萬宗左右個案,由2020年開始,「甄別為不予調查的個案」有2萬宗樓上,當中唔知有幾多係「濕度數值低於35%」 (事關佢註2入面包左好多野,濕度只係其中一項);最後真係完成調查既只係4萬宗入面既唔夠一半,即係「完成調查的個案總數」只有1萬4千宗個案,入面仲要只係得5-6千宗個案係搵到滲水源頭。

咁從數字上,阿政府發言人話,「經驗顯示超過99%滲水源頭為上層單位」,其實都幾肯定,係講緊4萬宗個案入面既5-6千宗個案。

就算我當6千宗個案係搵到個滲水源頭,即係得15%既個案係證實到搵到源頭,而個源頭係「99%滲水源頭為上層單位」。

而你再睇多次個表,係(b)個部份,其實由2020年開始,每年有4千宗左右既個案,係「不能確證滲水源頭而滲水情況持續的個案」。再加埋(c)「在調查期間滲水情況終止的個案」,其實係超過左「已確證滲水源頭的個案」 -- 至於點解「在調查期間涉水情況終止」﹖有幾萬個理由,最簡單既係,外牆雨季滲水,冬天米停左囉。

咁結論係,阿政府發言人係報紙講既99%,之後所有報紙新聞跟手又咁報,咁其實係代表乜野﹖

當阿發言人係明報講到,「亦有極少數涉「隔層滲水」或外牆原因」,其實只係講緊個6千宗搵到源頭既個案;上面b同c個批不能證實呀終止左既個案,其實唔知有幾多係「隔層滲水」或外牆原因。

更加奧妙既係,你見政府同日係立法會出個份文件,係冇寫99%衣樣野架下。

再者,唔係題外話,你睇佢份立法會文件,佢發出「建議維修通知書」其實都係有個前提﹕濕度值係要35%以上,跟手先會同步用紅外線測量,再發出「建議維修通知書」。

咁35%門檻仍然係度,即係個一半「甄別為不予調查的個案」入面唔知幾多「包括濕度值低於35%」既個案係仍然唔會處理。

所以,數據上,佢講到「99%滲水源頭為上層單位」,其實只係佔收到既投訴個案一小部份,唔係表面上講到咁把炮,好多個案都仲係處理唔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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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完數據,實際執行上,就攪笑啦。

就算我唔理佢「99%滲水源頭為上層單位」係指乜。咁操作上,有單位被指滲水,跟手收到「建議維修通知書」,最後我做曬野啦,之後樓下單位繼續漏水,咁點算﹖

佢係份文件入面冇講點處理,淨係話「若訂明時限屆滿而滲水持續,食環署和由屋宇署委聘的合約顧問公司會同步進行基本調查和專業調查」。

政府發言人淨係明報入面咁講,我上面quote完,而家quote多次﹕

經驗顯示超過99%滲水源頭為上層單位,亦有極少數涉「隔層滲水」或外牆原因,若最終證實源頭並非上層單位,便無法按「妨擾事故」跟進,亦不會向上層業主追討檢測費,滲水辦會轉介水務署或其他部門跟進。

即係咁,「已確證滲水源頭的個案」係6千宗,如果「1%滲水源頭並非上層單位」,即係有60戶就要硬食做完維修之後,都繼續漏水,不過政府都好好心,「不會向上層業主追討檢測費」。

又之但係,其實每年仲有4千宗「不能確證滲水源頭而滲水情況持續的個案」,咁其實衣d單位,又會唔會無啦更收到政府個「維修通知建議」﹖

滲水辦改革後,如果唔攪衣4千宗個案,跟手每年可以「加快處理」既個案都係得個5千宗,即係仍然維持只係處理到15%個案既現況;攪埋衣4千宗啦喎,個數字係米會靚仔好多呢 -- 咁我改革後第一階段用左紅外線,唔駛「毫無合理疑點」不過就懷疑你單位有漏水,咁我都可以發「建議維修通知書」架呵﹖

就算我唔好咁小人,假設屋宇署同佢班外判仍然維持好嚴謹,每年都淨係向個「99%滲水源頭為上層單位」發「建議維修通知」,不過實情係,仍然有1%即係60戶要硬食。

咁漏水麻,最常見係廁所地台浴缸漏水麻,咁剷起個地台做過漏水企缸同埋D喉,都係十零萬jak。

咁做完繼續漏水,你單位冇漏水啦,甚至衰到發現完來唔係你單位漏水而係其他單位繼續漏水都好,咁米叫滲水辦再查其他源頭囉。

不過,如果發現,原來係我個單位入面,廚房條喉漏水先真,咁你米再用多幾萬蚊做維修囉 -- 至於個廁所,你米當係做靚佢囉。

政府文件無講,如果你做錯parts咁點。咁呀,你睇下會唔會用民事追返幫你做維修既檢測或者裝修公司囉。

政府「不會向上層業主追討檢測費」,就已經係一大德政鳥。

咁,聽完衣個假設情景,如果你係上面個業主,係米真係食曬屎呢﹖

再又咁,你明實際操作上有咩問題未﹖

上面係簡單例子,係維修操作上可以係有多問題 -- 如果政府將個「毫無合理疑點標準」放到去唔知邊個水平,個「建議維修通知」唔知點發,到時係可能好大獲的。

而精彩在,政府入文件係冇講,出事時,有糾紛時,殺錯良民時,會點處理。

當然,你睇多次政府提交立法會入文件,佢話「要求業主在訂明的時限(一般為28個曆日3)內自行檢測和完成維修,以促使業主正視並及早處理問題」,之但係又有個remark 3 講到「食環署會按個案的實際情況,適當延長時限」。

即係,你試下屋企要維修成個廁所,或者要係自己單位攪清楚邊部份漏水,咁你睇下28日內攪唔攪得掂丫拿 -- 政府都知衣個問題,所以又九唔搭八,要整個「適當延長時限」既彈性。

政府要補底講咁多彈性,就係根本知道,你玩漏水維修,好多野其實係好難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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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用公權力既角度,先係最精彩個樣。

政府可能知道要上庭,要用刑事程序,個舉證責任就要係「毫無合理疑點」,所以佢就係滲水辦調查程序入面,僭建左個「建議維修通知」。

佢提交立法會份文件入面,係無講要修例 -- 我都相信,係唔會修例的。

咁唔修例,屋宇署發出個「建議維修通知」既法律基礎係邊﹖

我唔知。

不過,屋宇署都唔會擔心衣樣野,事關佢份文件都講明,你唔遵從,又繼續漏水既話,我米按返現行機制同條例,去收返你檢測費囉﹗以往唔收檢測費,而家收返,變相,即係,罰款阻嚇,仲慳埋以往政府要比顧問公司既檢測費添﹗

咁明我想講咩未﹖

以往好多 (其實我想講所有) 根據法例去出既妨擾事故呀移除命令呀,係根據法例去授權發出,所以個標準係好高,係「毫無合理疑點」。

衣排興講消防,你睇下第95F章 《消防(消除火警危險)規例》,處長都有好大權力去發出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去做相關消除火警既工程 -- 不過,規例入面係好嚴謹,有上訴機制,有成套嚴謹既刑事程序。

你唔睇消防,睇危險品睇好多咩咩通知書,其實因為係法例,所以全部都要有好高既標準,個舉證責任係政府檢控一方。

而家滲水辦個「建議維修通知書」既邏輯係點﹖

係我有99%懷疑滲水係你個單位做成架,所以我要你做維修,證明滲水係或者唔係你做成,個舉證責任就係你度。如果你做完維修,發現唔係你個單位漏水/都繼續漏水,咁我先繼續走程序,我搵人做多次檢驗,我做返舉證責任啦。

你唔好嘈我呀,我已經「不會向上層業主追討檢測費,滲水辦會轉介水務署或其他部門跟進」,咁已經對你人至義盡。況且,上面叫你做維修,係建議架咋,你可以唔做架,你講咩舉證責任呀 -- 你唔做,米係要比返檢測費之麻。

SEE﹖

成件事,係法理上,真係好痴線架。

究竟滲水辦衣個改革,有冇比律政司COMMENT過﹖律政司係米話,因為冇修改法例,冇走刑事程序,個支付檢測費都係現有法例既權力,所以冇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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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你可以話,其實真係冇問題架喎﹗咁樣係行政上加快滲水調查,只係令到1%可能係60戶人有問題,都可以犧牲下啦,至多到時比返D補償囉。

不過,你睇下我上面QUOTE過,2023年話檢討一系列食環法例時,政府係點樣檢討滲水辦既工作﹖份文件,我完整QUOTE曬相關部份出黎﹕

11. 除了上文第 9 段的建議法例修訂,我們建議推行以下的行政措施,以更有效處理樓宇滲水個案︰

 (a) 於今年第三季在部分地區先試行合併第二及第三階段調查,測試是否可以將適用個案的所需調查時間由 90個工作天6縮減三成至約 60個工作天。聯辦處並會檢視實地測試後覆查結果的流程,以期進一步縮短調查所需時間;

 (b) 由於民事訴訟無須達致「毫無合理疑點」地確證滲水源頭的門檻,故可涵蓋一些未能按《條例》處理的個案。我們會研究為當事人(包括投訴人及被投訴人)提出便利,免費向他們提供聯辦處滲水調查報告作為參考,讓他們可考慮尋求其他途徑(例如公證方式),以循民事解決滲水糾紛;

 (c) 除了現時已採用紅外線熱成像分析及微波斷層掃描偵察滲水源頭,聯辦處會進一步善用科技,包括與相關部門研究使用探地雷達實時偵測及顯示在混凝土層的滲水情況; 

(d) 由於物業管理公司在斡旋鄰里間的分歧及排解住戶間的滋擾問題扮演一定角色,相關部門會研究從樓宇管理角度處理滲水問題,例如在新批核的大廈公契內加設條文,授權物業管理公司就屋苑內的滲水情況進行調查;及

 (e) 屋宇署亦會研究從樓宇設計及建造角度著手,加強預防滲水問題。

你望下,當時都只係講合併第二及第三階段調查,淨係好保守咁講「聯辦處並會檢視實地測試後覆查結果的流程,以期進一步縮短調查所需時間」,邊夠膽痴線到講會發出個「建議維修通知書」﹖

上面份文件就算講「毫無合理疑點」,都係話將個報告比當事人去做民事訴訟,運用返民事手段去加快處理個案。你而家係政府程序入面加個「建議維修通知書」,將政府發通知既門檻降底去到等同「民事程序」 (有1%單位並非滲水源頭,都係「並非毫無合理疑點」),就真係精彩。

政府2023年都唔夠膽做既野,今日做左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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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上面既野,其實又唔係奇事。

除左張敬軒之外,你有冇睇炳強前排講乜﹖

你可以睇明報衣個報導 -- 為防明報洗走自己個報導,我下面會COPY埋出黎。

WELL,反修例事件拉左好多年青人,「逾7000名被捕者至今未被檢控」麻,咁炳強米話左,警方會比個機會佢地參與「特別項目」,比佢地有「更新機會」囉。

阿葉兆輝係個報導仲回應話,「有「特別項目」了結事件是好事,認為社會要復原,亦要給青年有新開始」。

咁,即係咁,大陸勞改都要判左刑之後先改做你,咁香港既「更新機會」,更加係超前步署,未判刑未證實犯罪,我都比個機會你「更新」;炳強仲講到,你未判刑,無定罪紀錄,做左「更新」之後,都有機會做公務員架,衣個係恩賜黎架。

滲水問題都一樣。

我唔可以「毫無合理疑點」咁樣去舉證你有漏水JAK,不過我都可以發出個「建議維修通知書」比你,比個機會你去改過,去做改正,為個單位「更新」。

你唔理我,我先做野,先要你比返個起碼$17,000既檢測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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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到衣度,都要拉返去正題,又要回帶。

如果我唔遵從個「建議維修通知書」,之後你再做檢測,又發現唔係我漏水,咁我需唔需要比返個起碼$17,000既費用﹖

我睇完入文件,其實都唔知個費用係點收。我又QUOTE多次整段關於收費既出黎﹕

9. 在新程序下,若「建議維修通知」訂明的時限屆滿後滲水未有改善,聯辦處經更深入調查後,除了會按《條例》發出「妨擾事故通知」等方式跟進滲水情況,亦會根據《條例》第 33 條向上層單位業主收回聯辦處的調查和覆檢測試 2費用。收費會計及政府為進行檢驗所需的人手、聘用外判顧問公司(適用於第三階段調查)、運輸和物料的費用、監督費用,以及部門的行政開支等,目前估計約不少於17 000元。如接獲繳款通知書的人士未於限期內繳清款項,聯辦處將根據《條例》第130條追收附加費,並按需要將欠款個案轉交律政司跟進。

REMARK 2 若上層單位已遵辦「妨擾事故通知」或「妨擾事故命令」, 政府不會向其追討覆檢測試費用。

份文件寫到咁,個AO應該要落地獄,我真係唔知佢寫乜,有好多個情景根本冇講清楚,例如﹕

1.我冇跟「建議維修通知書」去做維修,之後勞煩到屋宇署個顧問進場做檢測,就好似一定要比個覆檢費啦;

2.不過,我冇跟到,但係你個覆檢係用刑事標準 (因為你覆檢完會發出妨擾事故通知書去告我架麻),到頭來發現單位唔係我漏水,咁我又洗唔洗比覆檢費﹖

你比立法會份文件話,「10.  聯辦處的檢測是為調查違法行為,並非為業主提供服務。收費可避免以公帑補貼理應由業主負責的開支」,咁我都冇違法,你自己九加搭八調查,都要我比錢﹖

你調查違法就要我比錢,咁係米消防巡樓、警察上門調查、社工收到投訴上黎睇我有冇虐兒,我都要比錢呀﹖係調查滲水個CASE,我有違法都算,你可以跟法例收我錢;我冇違法,你都收我錢呀﹖

再者,你文件講到,「除了會按《條例》發出「妨擾事故通知」等方式跟進滲水情況,亦會根據《條例》第 33 條向上層單位業主收回聯辦處的調查和覆檢測試2費用」--咁你都唔告我,我又要比呀﹖

3.最後一個情景﹕我好乖,跟左你個「建議維修通知書」既要求,做左維修,之後繼續漏水,發現原來我維修錯左,真係我個單位繼續漏,咁你覆檢又覆多我一次收費呀﹖

仲有好多情景,不過份文件寫到PAT屎咁,就真係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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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YWAY,立法會4月21日會討論上面份文件,你估到時班友會講乜丫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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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轉頭開多個POST,貼埋明報個咁精彩既報導。

個報導,係反映緊某種邏輯,其實你各個部門都行緊 -- 行政主導麻,緊係方便行政行先,好多野都可以好似炳強咁講,都可以嘗試「用一個不需要去到法庭的情况處理,當然要合乎法律。」

即係,發「建議維修通知書」,都係「不需要去到法庭的情況處理」,都係當然「合乎法律」架。

ANYWAY,講多次,葉兆輝真係精彩。前排佢先因為抄襲事件,「卸任」左港大社科院副院長。咁港大幾時比個「特別項目」,等佢有個更新機會,佢可以做返副院長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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丫,為左方便起見,同埋統一返我個排版風格,我都係張炳強篇新聞報導貼係衣個系列一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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唔好嚴我長氣。

滲水辦衣單新聞,我最想講既係,睇到成個施政邏輯既轉變﹕就算唔講政治,為左方便為左行政主導,政府係可以將個使用公權力既標準降低,就算有小數人既利益受損,都係可以犧牲。

今次滲水辦聲稱1%既人可能受影響 -- 我係唔信的 -- 之後既政策就可以再犧牲多D人,都冇所謂啦。

反正,要犧牲既,係你之麻。

等同於,大陸人自己都識講,好多人阿國家呀成日講「大局為重」,「不惜一切」。當你聽到衣幾句說話時,其實有好多意思。可以包括,你唔係個大局入面,或者係,你準備犧牲啦。

真係,唔係我講,大陸網易去到上年都有人咁夠薑係度講D咁既野呢,開頭衣幾句,真係精彩﹕

北大才子刘震云:凡是让你顾全大局的,你肯定不在大局里;凡是让你不惜代价的,你就是那个代价;凡是说为你好的,都是为他自己好。

*****************
完。

滲水調查改革.公權力(1)

2026年4月12日星期日

港聞一

【明報專訊】反修例事件發生至今逾6年,逾7000名被捕者至今未被檢控,保安局長鄧炳強上月提及,警方有「特別項目」給他們「更生機會」。鄧炳強昨日在有線新聞節目《有理有得傾》談及項目內容,表示活動包括到內地認識國家、在政府部門實習,再透過報告或分享了解參與者的悔意,但具體安排不便透露,否則會遭人攻擊;他又未有明確回應是否不會再檢控項目參與者。曾協助反修例被捕青年爭取回鄉證的立法會前議員張欣宇向本報稱,他曾轉介數人參與項目,認為「能解決一些困擾,是好事」。

歌手張敬軒接受《文匯報》專訪透露,自薦出任保安局正向引導項目的導師,助反修例青年重新融入社會(見另稿)。鄧炳強上月受訪稱,針對反修例期間被捕但未被檢控者,警方在過去一兩年設「特別項目」,他昨表示部分人「可以用檢控以外、合乎法律的方法處理」,讓其有更生機會。

會觀察有否「真心懊悔」 未明言是否不再檢控

就「特別項目」活動內容,鄧說「一些人很害怕、不知能否回到內地」,當局會提供協助,甚至帶他到內地認識國家;他又提到部分人對政府工作感興趣,「如果合乎條件,我們都覺得未必做不到公務員」。

被問給予「更生機會」是否即不會再檢控,鄧回應稱:「用一個不需要去到法庭的情况處理,當然要合乎法律。」至於有否標準衡量成效,他說沒有硬指標,「不一定去3次活動、寫4篇文章」,但會有同事觀察參與者,若認為其「真心懊悔」,願給予機會。

鄧炳強稱參與者「為數不少」,實際數字及更多細節就不便透露,因社會仍有很多「不想我們香港好的人」想繼續鼓動年輕人、燃燒其憤怒及社會不滿,「如將很多細節披露,他們就會去搞這些人或機構,令項目不成功」。

稱詳情不便透露 免參與者被攻擊

張欣宇表示在政府構思相關計劃的初期,自己已與政府交流。他引述其接觸過的部分青年稱,自覺被捕五六年仍沒被起訴,料「沒太多手尾」,但仍想有正式渠道「close file(結案)」,於是他擔當「橋樑」轉介。據張了解,被捕者是自願參與「特別項目」,亦無硬性要求需達標,相關項目的導師與被捕青年會定期交流及評估,例如一起踢波或參與青年活動,若「大家互相信任」,應該可獲「一些明確的考慮(不再被追究)」。

至於他轉介的個案中有否已獲告知結案,張欣宇說這涉及保密,對方沒透露,但見有個案「感覺上頗輕鬆」,甚至有一人近日成功投考公務員。

張欣宇:有參與者做公務員 狄志遠:不明基礎但可接受

一直關注反修例被捕青年的新思維主席狄志遠向本報稱,他所接觸的反修例被捕青年一直不知會否被檢控,感心力交瘁,對規劃就業升學或出國都有困擾,認為能盡快處理是好事,不過被捕人未經法庭審訊,亦非接受警司警誡,現時安排更似「私下交流」,由政府與被捕人協議不追究,不理解背後基礎,但認為只要能解決問題,是可以接受的。他期望當局能交代時間表,何時處理完所有個案。

香港大學社會工作及社會行政學系講座教授葉兆輝向本報稱,有「特別項目」了結事件是好事,認為社會要復原,亦要給青年有新開始。他認為未必每名反修例被捕青年均「受落」,但對受落者是一個機會。


明報記者

(反修例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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