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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係咁,十幾年黎,我耐唔耐都會回帶講,係2007年左右,過左條新消防條例之後,就攪左好多做唔到既消防安全要求。
例如,要求大廈加裝食水缸,又或者係要求封曬所有樓梯窗門。
求其搵,2008年開始,屋宇署已經做野,你可以睇衣個報導,我QUOTE一段出黎﹕
惟 此 類 唐 樓 的 居 民 , 去 年 底 陸 續 接 獲 屋 宇 署 的 信 件 , 內 容 謂 基 於 《 消 防 安 全 ( 建 築 物 ) 條 例 》 的 消 防 安 全 指 示 , 限 令 他 們 將 梯 間 的 窗 改 為 密 封 式 耐 火 固 定 窗 , 甚 至 要 在 樓 宇 加 裝 消 防 水 缸 及 消 防 喉 轆 等 , 理 由 是 一 旦 發 生 火 警 , 密 封 窗 才 能 阻 止 濃
和 火 勢 蔓 延 。
惟 此 類 唐 樓 的 居 民 , 去 年 底 陸 續 接 獲 屋 宇 署 的 信 件 , 內 容 謂 基 於 《 消 防 安 全 ( 建 築 物 ) 條 例 》 的 消 防 安 全 指 示 , 限 令 他 們 將 梯 間 的 窗 改 為 密 封 式 耐 火 固 定 窗 , 甚 至 要 在 樓 宇 加 裝 消 防 水 缸 及 消 防 喉 轆 等 , 理 由 是 一 旦 發 生 火 警 , 密 封 窗 才 能 阻 止 濃
和 火 勢 蔓 延 。去到衣兩年,房署就係公屋都玩埋衣樣野,好多公屋封窗都上新聞,例如衣度有個舊式公屋要封氣窗既新聞。
你係會見到,新聞話,個oder係屋宇署發出。不過,你見各新聞入面,屋宇署都會咁講﹕
所有衣類發ORDER,都會拉埋消防落水,事關條例其實係涉及消防安全,咁緊係拉埋消防落水。
又再當然,你睇消防係廳證會上,阿助理處長話好多野唔關佢地事,咁理論上係正確。
事關,我冇詳細研究,不過剛剛睇第572章 《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再睇佢第3條「釋義」,佢都有咁介定「執行當局」﹕
執行當局 (enforcement authority) ——
(a)就綜合用途建築物或住用建築物的規劃、設計和建造而言,指屋宇署署長;及
(b)就任何消防裝置或設備而言,指消防處處長;
(拿拿拿,我冇時間,真係冇詳細睇第572章,之前亦冇睇開的 --之但係,衣D例,最重要緊係睇邊個係「主管當局」,或者係in this case「執行當局」)
所以,今次ICU話唔關佢地事,有冇「監管真空」,我覺得ICU都幾肯定係瀨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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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之但係,未完。
就好似杜淦堃無論係聽證會好開頭,或者係返衣兩日個聽證會咁講,香港法例第95章《消防條例》其實係比左消防處好大權力去處理火警相關事宜。
你睇HK01既報導,都係咁講,消防都係同意的﹕
翁錦雄同意杜淦堃指,據消防條例,消防絕對有權力處理「生口」問題,但如何處理要靠部門經驗,而大火前,部門間沒有任何文件解釋背後邏輯。翁錦雄又承認,各部門在分工、溝通都不理想。
所以,消防話樓梯開唔開「生口」唔關佢事,你可以話係第572章上,消防冇錯,建築物「實體」唔關消防事,應該係由屋宇署或者屋宇署授權既ICU負責 (不過條例冇咁寫架下)。
又之但係,係COMMON SENSE上同市民社會認知上,咁樣係有偏差。
而如果唔睇第572章,睇返第95章《消防條例》,即係杜淦堃成日講個條例,消防其實可以做更加多野。
即係,你話根據第572章,消防淨係負責「任何消防裝置或設備而言」丫麻,不過後樓梯雜物之類,消防又可以告﹖
之前消防告古思堯,米係用第95F章《消防(消除火警危險)規例》,要求古思堯移除後樓梯雜物囉。
我真係好想睇下,杜淦堃有冇問消防,如果消防知道屋宇署同ICU冇做野,咁消防係米可以甚至會用第95F章,根據第95F章第3同第4條,發個「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去做野。
向古思堯發個通知書就咁積極。
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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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拿拿,真係唔得閒,不過都要講住先﹗
事關阿消防助理處長講既野,真係一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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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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