擒日打個澳門遊記,事關衣排好似冇咩講,就求其打D野。
不過,擒日出左滲水辦改革調查方式個新聞之後,我就醒起,丫,唔記得點解,前排無啦啦諗住講滲水辦 (仲醒起,另一樣想講既係,美國佬係伊朗玩雷霆救兵)。
咁,講滲水辦。
講明先,衣篇文,肯定會成為衣度既經典,因為冇人識由衣個角度講,或者識講既人都唔敢講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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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排搵滲水辦既資料時,
搵到歷史,就講話當年沙士之後,阿全城清潔大隊長曾蔭權就整左份報告,建議屋宇署同食環署成立衣個聯合調查辦事處,去處理市民既滲水投訴。
滲水辦咁多年黎都比人媽差,話佢地調查成功率低,用既器材係廢,查小小野都查成世。
咁申訴專員阿陳積志上年就話要就衣個問題展開調查 (申訴專員好耐之前應該有查過,不過申訴署自己既文件下曬架就廢事搵),
審計署係2016年其實都有做過調查,仲講左好多廢話。
審計署份報告係廢話,因為佢無處理一個核心問題﹕毫無合理疑點。
咩叫毫無合理疑點﹖
係調查滲水問題上,滲水辦其實以往做過好多改革。例如,屋宇署係2010年打後唔知幾時,搵左好多外判顧問去處理投訴;2015年打後唔記得幾時,引入好多紅外線測量之類既新技術,去查滲水問題。
滲水辦引入左好多新技術之後,成功率係高左。不過,係程序上,個調查真係要做到好足,做到「毫無合理疑點」,先會行最後一步,向證實引致滲水既單位發出「防擾事故通知」。
滲水辦要去到咁嚴謹既情況之下,先可以發出「防擾事故通知」,係因為﹕
2. 如果被通知單位唔遵從通知列明要求,第127(7)(a)列明,「任何人如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妨擾事故命令,或明知而違反該命令,即屬犯罪」。
所以,滲水辦調查舉證既門檻,係以刑事作基礎,即係要「毫無合理疑點」。
衣樣好重要,咁多年黎,審計署申訴專員甚至政府自己既文件,其實都冇講明衣樣野 -- 起碼我係2020年之前相關既文件就真係未見過 (我搵過上面審計署份報告詳細版,我CONTROL FIND係搵唔到「疑點」兩隻宇的 -- 所以審計署份報告講既係廢話)。
10. 現時處理樓宇滲水個案的聯合辦事處(聯辦處)就接獲的樓宇滲水投訴,分三個階段順序作出調查。在確證滲水源頭後(須符合刑事調查的「毫無合理疑點」門檻),食環署會根據《條例》第 127 條向滲水源頭單位擁有人/佔用人發出「妨擾事故通知」及在有需要時向法庭申請「妨擾事故命令」。
至於點解我神早會知衣樣野呢﹖
我好誠實,並唔係我勁,而係我好早就聽過屋宇署親口有人咁講過,之後先明佢地面對既問題係乜。
又至於點解佢地一直都唔講明衣樣野,係去到2023年先公開講,就我唔明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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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啦,咁今次滲水辦既改革係點,你可以
睇明報衣個報導。明報個報導精華係咁講﹕
據現行程序,食環署及屋宇署組成的聯合辦事處(俗稱「滲水辦」)接獲舉報後,會展開3階段調查,在確認滲水情况存在後,到上層單位做排水管色水測試等基本調查,最後委聘合約顧問公司做專業調查,包括用紅外線熱成像分析及微波斷層掃描等;確認滲水責任為上層單位後,才可向其發出「妨擾事故通知」,要求業主在指明期限內減除滲水妨擾。政府表示,就算是簡單個案,完成檢查至發出通知書亦需約71個工作天。
新程序下,滲水辦接獲舉報後,於下層單位利用紅外線熱成像分析滲水源頭;若有理由相信滲水源自上層單位,即可向其發出「建議維修通知」,要求28日內解決滲水問題,若限期後未改善,政府將做詳細調查,確認滲水源頭來自上層單位後,會向其發出「妨擾事故通知」,同時向業主收回政府調查和檢測費用,估計不少於1.7萬元,有關費用並非懲罰性質,而是收回成本。
經驗顯示超過99%滲水源頭為上層單位,亦有極少數涉「隔層滲水」或外牆原因,若最終證實源頭並非上層單位,便無法按「妨擾事故」跟進,亦不會向上層業主追討檢測費,滲水辦會轉介水務署或其他部門跟進,亦可向受滲水影響的業主提供調查報告,以便其循民事跟進。
簡單而言,滲水辦個改革係,佢係第一階段就做個紅外線測試,有理由相信滲水係上層單位之後,就會發出個「建議維修通知」,要上層單位自己攪掂滲水;而個改革原因,係因為「經驗顯示超過99%滲水源頭為上層單位」。
你聽落去,係米好似好合理,針對以往滲水辦發出「妨擾事故通知」既「毫無合理疑點」問題癥結呢﹖
不過,實情係,由背後數據、實際執行、再到法律概念上,全部都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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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據上,政府發言人講既「經驗顯示超過99%滲水源頭為上層單位」,其實已經係問題。
我求其搵,見到食環署網頁都有個答2023/24年立法會特別財委會質詢 (即係答預算案既相關問題),
環境局係咁講﹕
滲水辦每年收到4萬宗左右個案,由2020年開始,「甄別為不予調查的個案」有2萬宗樓上,當中唔知有幾多係「濕度數值低於35%」 (事關佢註2入面包左好多野,濕度只係其中一項);最後真係完成調查既只係4萬宗入面既唔夠一半,即係「完成調查的個案總數」只有1萬4千宗個案,入面仲要只係得5-6千宗個案係搵到滲水源頭。
咁從數字上,阿政府發言人話,「經驗顯示超過99%滲水源頭為上層單位」,其實都幾肯定,係講緊4萬宗個案入面既5-6千宗個案。
就算我當6千宗個案係搵到個滲水源頭,即係得15%既個案係證實到搵到源頭,而個源頭係「99%滲水源頭為上層單位」。
而你再睇多次個表,係(b)個部份,其實由2020年開始,每年有4千宗左右既個案,係「不能確證滲水源頭而滲水情況持續的個案」。再加埋(c)「在調查期間滲水情況終止的個案」,其實係超過左「已確證滲水源頭的個案」 -- 至於點解「在調查期間涉水情況終止」﹖有幾萬個理由,最簡單既係,外牆雨季滲水,冬天米停左囉。
咁結論係,阿政府發言人係報紙講既99%,之後所有報紙新聞跟手又咁報,咁其實係代表乜野﹖
當阿發言人係明報講到,「亦有極少數涉「隔層滲水」或外牆原因」,其實只係講緊個6千宗搵到源頭既個案;上面b同c個批不能證實呀終止左既個案,其實唔知有幾多係「隔層滲水」或外牆原因。
再者,唔係題外話,你睇佢份立法會文件,佢發出「建議維修通知書」其實都係有個前提﹕濕度值係要35%以上,跟手先會同步用紅外線測量,再發出「建議維修通知書」。
咁35%門檻仍然係度,即係個一半「甄別為不予調查的個案」入面唔知幾多「包括濕度值低於35%」既個案係仍然唔會處理。
所以,數據上,佢講到「99%滲水源頭為上層單位」,其實只係佔收到既投訴個案一小部份,唔係表面上講到咁把炮,好多個案都仲係處理唔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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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完數據,實際執行上,就攪笑啦。
就算我唔理佢「99%滲水源頭為上層單位」係指乜。咁操作上,有單位被指滲水,跟手收到「建議維修通知書」,最後我做曬野啦,之後樓下單位繼續漏水,咁點算﹖
佢係份文件入面冇講點處理,淨係話「若訂明時限屆滿而滲水持續,食環署和由屋宇署委聘的合約顧問公司會同步進行基本調查和專業調查」。
政府發言人淨係明報入面咁講,我上面quote完,而家quote多次﹕
經驗顯示超過99%滲水源頭為上層單位,亦有極少數涉「隔層滲水」或外牆原因,若最終證實源頭並非上層單位,便無法按「妨擾事故」跟進,亦不會向上層業主追討檢測費,滲水辦會轉介水務署或其他部門跟進。
即係咁,「已確證滲水源頭的個案」係6千宗,如果「1%滲水源頭並非上層單位」,即係有60戶就要硬食做完維修之後,都繼續漏水,不過政府都好好心,「不會向上層業主追討檢測費」。
又之但係,其實每年仲有4千宗「不能確證滲水源頭而滲水情況持續的個案」,咁其實衣d單位,又會唔會無啦更收到政府個「維修通知建議」﹖
滲水辦改革後,如果唔攪衣4千宗個案,跟手每年可以「加快處理」既個案都係得個5千宗,即係仍然維持只係處理到15%個案既現況;攪埋衣4千宗啦喎,個數字係米會靚仔好多呢 -- 咁我改革後第一階段用左紅外線,唔駛「毫無合理疑點」不過就懷疑你單位有漏水,咁我都可以發「建議維修通知書」架呵﹖
就算我唔好咁小人,假設屋宇署同佢班外判仍然維持好嚴謹,每年都淨係向個「99%滲水源頭為上層單位」發「建議維修通知」,不過實情係,仍然有1%即係60戶要硬食。
咁漏水麻,最常見係廁所地台浴缸漏水麻,咁剷起個地台做過漏水企缸同埋D喉,都係十零萬jak。
咁做完繼續漏水,你單位冇漏水啦,甚至衰到發現完來唔係你單位漏水而係其他單位繼續漏水都好,咁米叫滲水辦再查其他源頭囉。
不過,如果發現,原來係我個單位入面,廚房條喉漏水先真,咁你米再用多幾萬蚊做維修囉 -- 至於個廁所,你米當係做靚佢囉。
政府文件無講,如果你做錯parts咁點。咁呀,你睇下會唔會用民事追返幫你做維修既檢測或者裝修公司囉。
政府「不會向上層業主追討檢測費」,就已經係一大德政鳥。
咁,聽完衣個假設情景,如果你係上面個業主,係米真係食曬屎呢﹖
再又咁,你明實際操作上有咩問題未﹖
上面係簡單例子,係維修操作上可以係有多問題 -- 如果政府將個「毫無合理疑點標準」放到去唔知邊個水平,個「建議維修通知」唔知點發,到時係可能好大獲的。
而精彩在,政府入文件係冇講,出事時,有糾紛時,殺錯良民時,會點處理。
當然,你睇多次政府提交立法會入文件,佢話「要求業主在訂明的時限(一般為28個曆日3)內自行檢測和完成維修,以促使業主正視並及早處理問題」,之但係又有個remark 3 講到「食環署會按個案的實際情況,適當延長時限」。
即係,你試下屋企要維修成個廁所,或者要係自己單位攪清楚邊部份漏水,咁你睇下28日內攪唔攪得掂丫拿 -- 政府都知衣個問題,所以又九唔搭八,要整個「適當延長時限」既彈性。
政府要補底講咁多彈性,就係根本知道,你玩漏水維修,好多野其實係好難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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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用公權力既角度,先係最精彩個樣。
政府可能知道要上庭,要用刑事程序,個舉證責任就要係「毫無合理疑點」,所以佢就係滲水辦調查程序入面,僭建左個「建議維修通知」。
佢提交立法會份文件入面,係無講要修例 -- 我都相信,係唔會修例的。
咁唔修例,屋宇署發出個「建議維修通知」既法律基礎係邊﹖
我唔知。
不過,屋宇署都唔會擔心衣樣野,事關佢份文件都講明,你唔遵從,又繼續漏水既話,我米按返現行機制同條例,去收返你檢測費囉﹗以往唔收檢測費,而家收返,變相,即係,罰款阻嚇,仲慳埋以往政府要比顧問公司既檢測費添﹗
咁明我想講咩未﹖
以往好多 (其實我想講所有) 根據法例去出既妨擾事故呀移除命令呀,係根據法例去授權發出,所以個標準係好高,係「毫無合理疑點」。
你唔睇消防,睇危險品睇好多咩咩通知書,其實因為係法例,所以全部都要有好高既標準,個舉證責任係政府檢控一方。
而家滲水辦個「建議維修通知書」既邏輯係點﹖
係我有99%懷疑滲水係你個單位做成架,所以我要你做維修,證明滲水係或者唔係你做成,個舉證責任就係你度。如果你做完維修,發現唔係你個單位漏水/都繼續漏水,咁我先繼續走程序,我搵人做多次檢驗,我做返舉證責任啦。
你唔好嘈我呀,我已經「不會向上層業主追討檢測費,滲水辦會轉介水務署或其他部門跟進」,咁已經對你人至義盡。況且,上面叫你做維修,係建議架咋,你可以唔做架,你講咩舉證責任呀 -- 你唔做,米係要比返檢測費之麻。
SEE﹖
成件事,係法理上,真係好痴線架。
究竟滲水辦衣個改革,有冇比律政司COMMENT過﹖律政司係米話,因為冇修改法例,冇走刑事程序,個支付檢測費都係現有法例既權力,所以冇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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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你可以話,其實真係冇問題架喎﹗咁樣係行政上加快滲水調查,只係令到1%可能係60戶人有問題,都可以犧牲下啦,至多到時比返D補償囉。
不過,你睇下我上面QUOTE過,2023年話檢討一系列食環法例時,政府係點樣檢討滲水辦既工作﹖
份文件,我完整QUOTE曬相關部份出黎﹕
11. 除了上文第 9 段的建議法例修訂,我們建議推行以下的行政措施,以更有效處理樓宇滲水個案︰
(a) 於今年第三季在部分地區先試行合併第二及第三階段調查,測試是否可以將適用個案的所需調查時間由 90個工作天6縮減三成至約 60個工作天。聯辦處並會檢視實地測試後覆查結果的流程,以期進一步縮短調查所需時間;
(b) 由於民事訴訟無須達致「毫無合理疑點」地確證滲水源頭的門檻,故可涵蓋一些未能按《條例》處理的個案。我們會研究為當事人(包括投訴人及被投訴人)提出便利,免費向他們提供聯辦處滲水調查報告作為參考,讓他們可考慮尋求其他途徑(例如公證方式),以循民事解決滲水糾紛;
(c) 除了現時已採用紅外線熱成像分析及微波斷層掃描偵察滲水源頭,聯辦處會進一步善用科技,包括與相關部門研究使用探地雷達實時偵測及顯示在混凝土層的滲水情況;
(d) 由於物業管理公司在斡旋鄰里間的分歧及排解住戶間的滋擾問題扮演一定角色,相關部門會研究從樓宇管理角度處理滲水問題,例如在新批核的大廈公契內加設條文,授權物業管理公司就屋苑內的滲水情況進行調查;及
(e) 屋宇署亦會研究從樓宇設計及建造角度著手,加強預防滲水問題。
你望下,當時都只係講合併第二及第三階段調查,淨係好保守咁講「聯辦處並會檢視實地測試後覆查結果的流程,以期進一步縮短調查所需時間」,邊夠膽痴線到講會發出個「建議維修通知書」﹖
上面份文件就算講「毫無合理疑點」,都係話將個報告比當事人去做民事訴訟,運用返民事手段去加快處理個案。你而家係政府程序入面加個「建議維修通知書」,將政府發通知既門檻降底去到等同「民事程序」 (有1%單位並非滲水源頭,都係「並非毫無合理疑點」),就真係精彩。
政府2023年都唔夠膽做既野,今日做左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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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上面既野,其實又唔係奇事。
除左張敬軒之外,你有冇睇炳強前排講乜﹖
WELL,反修例事件拉左好多年青人,「逾7000名被捕者至今未被檢控」麻,咁炳強米話左,警方會比個機會佢地參與「特別項目」,比佢地有「更新機會」囉。
阿葉兆輝係個報導仲回應話,「有「特別項目」了結事件是好事,認為社會要復原,亦要給青年有新開始」。
咁,即係咁,大陸勞改都要判左刑之後先改做你,咁香港既「更新機會」,更加係超前步署,未判刑未證實犯罪,我都比個機會你「更新」;炳強仲講到,你未判刑,無定罪紀錄,做左「更新」之後,都有機會做公務員架,衣個係恩賜黎架。
滲水問題都一樣。
我唔可以「毫無合理疑點」咁樣去舉證你有漏水JAK,不過我都可以發出個「建議維修通知書」比你,比個機會你去改過,去做改正,為個單位「更新」。
你唔理我,我先做野,先要你比返個起碼$17,000既檢測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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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到衣度,都要拉返去正題,又要回帶。
如果我唔遵從個「建議維修通知書」,之後你再做檢測,又發現唔係我漏水,咁我需唔需要比返個起碼$17,000既費用﹖
我睇完入文件,其實都唔知個費用係點收。我又QUOTE多次整段關於收費既出黎﹕
9. 在新程序下,若「建議維修通知」訂明的時限屆滿後滲水未有改善,聯辦處經更深入調查後,除了會按《條例》發出「妨擾事故通知」等方式跟進滲水情況,亦會根據《條例》第 33 條向上層單位業主收回聯辦處的調查和覆檢測試 2費用。收費會計及政府為進行檢驗所需的人手、聘用外判顧問公司(適用於第三階段調查)、運輸和物料的費用、監督費用,以及部門的行政開支等,目前估計約不少於17 000元。如接獲繳款通知書的人士未於限期內繳清款項,聯辦處將根據《條例》第130條追收附加費,並按需要將欠款個案轉交律政司跟進。
REMARK 2 若上層單位已遵辦「妨擾事故通知」或「妨擾事故命令」, 政府不會向其追討覆檢測試費用。
份文件寫到咁,個AO應該要落地獄,我真係唔知佢寫乜,有好多個情景根本冇講清楚,例如﹕
1.我冇跟「建議維修通知書」去做維修,之後勞煩到屋宇署個顧問進場做檢測,就好似一定要比個覆檢費啦;
2.不過,我冇跟到,但係你個覆檢係用刑事標準 (因為你覆檢完會發出妨擾事故通知書去告我架麻),到頭來發現單位唔係我漏水,咁我又洗唔洗比覆檢費﹖
你比立法會份文件話,「10. 聯辦處的檢測是為調查違法行為,並非為業主提供服務。收費可避免以公帑補貼理應由業主負責的開支」,咁我都冇違法,你自己九加搭八調查,都要我比錢﹖
你調查違法就要我比錢,咁係米消防巡樓、警察上門調查、社工收到投訴上黎睇我有冇虐兒,我都要比錢呀﹖係調查滲水個CASE,我有違法都算,你可以跟法例收我錢;我冇違法,你都收我錢呀﹖
再者,你文件講到,「除了會按《條例》發出「妨擾事故通知」等方式跟進滲水情況,亦會根據《條例》第 33 條向上層單位業主收回聯辦處的調查和覆檢測試2費用」--咁你都唔告我,我又要比呀﹖
3.最後一個情景﹕我好乖,跟左你個「建議維修通知書」既要求,做左維修,之後繼續漏水,發現原來我維修錯左,真係我個單位繼續漏,咁你覆檢又覆多我一次收費呀﹖
仲有好多情景,不過份文件寫到PAT屎咁,就真係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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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YWAY,立法會4月21日會討論上面份文件,你估到時班友會講乜丫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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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轉頭開多個POST,貼埋明報個咁精彩既報導。
個報導,係反映緊某種邏輯,其實你各個部門都行緊 -- 行政主導麻,緊係方便行政行先,好多野都可以好似炳強咁講,都可以嘗試「用一個不需要去到法庭的情况處理,當然要合乎法律。」
即係,發「建議維修通知書」,都係「不需要去到法庭的情況處理」,都係當然「合乎法律」架。
ANYWAY,講多次,葉兆輝真係精彩。
前排佢先因為抄襲事件,「卸任」左港大社科院副院長。咁港大幾時比個「特別項目」,等佢有個更新機會,佢可以做返副院長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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丫,為左方便起見,同埋統一返我個排版風格,我都係張炳強篇新聞報導貼係衣個系列一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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唔好嚴我長氣。
滲水辦衣單新聞,我最想講既係,睇到成個施政邏輯既轉變﹕就算唔講政治,為左方便為左行政主導,政府係可以將個使用公權力既標準降低,就算有小數人既利益受損,都係可以犧牲。
今次滲水辦聲稱1%既人可能受影響 -- 我係唔信的 -- 之後既政策就可以再犧牲多D人,都冇所謂啦。
反正,要犧牲既,係你之麻。
等同於,大陸人自己都識講,好多人阿國家呀成日講「大局為重」,「不惜一切」。當你聽到衣幾句說話時,其實有好多意思。可以包括,你唔係個大局入面,或者係,你準備犧牲啦。
真係,唔係我講,
大陸網易去到上年都有人咁夠薑係度講D咁既野呢,開頭衣幾句,真係精彩﹕
北大才子刘震云:凡是让你顾全大局的,你肯定不在大局里;凡是让你不惜代价的,你就是那个代价;凡是说为你好的,都是为他自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