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2日星期一

安全帶立法 -- 玉歡之亂 (6)

見到衣段新聞,咁補多句啦。

段新聞最尾個段咁講﹕

《明報》文章引述政府中人指,政府立法原意是希望將佩戴安全帶的要求涵蓋至所有車輛座位,但為何最終無法在條文表達,則是「百思不得其解」。對於運輸及物流局局長陳美寶在上周五至今都未有道歉,只承認「不理想」,文章引述前高官指,政策落實有失誤,政治委任官員道歉是基本問責精神,質疑陳美寶的取態。對於今次「甩轆」反映立法會要做好監察,文章引述「建制中人」指,現時議會內能夠就法律條文協助政府把關的議員實在不多。

即係咁,純粹講建制,識得審bill以及有興趣審bill既,好耐世紀之前就有夏佳理劉健怡。上世紀既就有葉劉謝偉俊。

不過,就算係上屆既謝偉俊,佢又有幾何入到bill com﹖入到之後,係行政主導之下,又可以有幾大力去審﹖

所以,上面講明報李先知篇文麻,講到「文章引述「建制中人」指,現時議會內能夠就法律條文協助政府把關的議員實在不多」,咁其實,就算有人,又有差用呀﹖

我之前係度評過國安法有個政府修正案,葉劉既表現,米一樣慘不忍睹。

當時篇文我hide左,不過可以貼返部份出黎。

你睇多次下面,個咁既修正案,真係慘不忍睹 -- 個修正案第107(B)條,其實真係無敵;阿葉劉係適當既時候詐傻,都係一絕。

不過,anyway,丫,下面個段,原來都可以當係教育文,話比你聽,做法律草擬時,咩係consistency,咩係每隻字都有機會要參考唔同法例,要好小心處理 -- 下面主要就係討論,法律上咩係「發出指示」,係咩正常情況下政府會「發出指示」。

*******舊post分隔線********

咁好喇,今次政府個修訂,其實最值得講既,係下面個部份。

今次政府修正案個重點,其實係第107(B)段。

第107(B)段係咁樣寫﹕

107B. 就國家安全教育等事宜提供意見或發出指示

政務司司長可為開展國家安全教育、提高特區居民的國家安全意識和守法意識,或為加強就維護國家安全和防範恐怖活動的工作的宣傳、指導、監督和管理,向其認為適當的人,提供意見或發出指示。

要加衣段,就好似份文文件入面附註32咁講﹕

32 建議修訂是因應議員在審議條例草案時認為,為確保更好實施《香港國安法》中有關推行國家安全教育的要求,應在《條例草案》中賦權身為「憲法和基本法推廣督導委員會」主席的政務司司長,就國安教育的宣傳、指導、監督和管理等,向其認為適當的人發出指示。

衣段野又可以聽錄音,由115820開始到120335 -- 我真係覺得衣條好過份,所以聽曬成段有關既修正案既審議,好彩都只係幾分鐘。

係成個審議入面,得3個人發言﹕吳秋北一貫硬膠唔洗理,之後謝偉銓係廢話,到次後葉劉問左樣make sense既野﹕個指示有冇約束力,違反左有冇罰則。

咁條例冇寫到約束力同罰則,咁個官就答佢,冇。個官之後話,又不過,如果係公務員唔聽指示,都有其他方法處理例如紀律行動。

咁就完左喇,冇人再問野喇。

咁呢,葉劉問既係有sense,不過都唔係重點。個重點係,第107B條個寫法,以法律草擬黎講,係錯到墮落既層次。

即係,一條法例去賦權官員或某些人員可以發出指示,其實唔係新野。

例如,證監或者保監衣類監管機構,可以向某些人員發出指示,要求佢按某些條例去交出某些文件,你睇新聞都成日見;唔睇新聞,就自己去政府個法例網search「發出指示」喇,有成條證監相關既例比你。除此之外,條例都寫明,如果某人唔交指示,係會有罰則有後果。

又例如,廢物處置條例 都可以發出指示,就進出口廢物既許可證內容「發出指示」。類似既係,好多危險品呀航海都賦權個署去發出指示,例如消防署可以就某類物品點存放有指示,或者係向特定既人例如機長船長發指示。

不過,今次國安法第107(B)就真係劃時代既寫法﹕政務司司長可以「向其認為適當的人」發出指示,咁即係包唔包括特首、法官、或者任何監管機構既人﹖

我冇仔細搵,我都求其係個result既第二頁搵到《水務設施條例》相關條文係咁寫﹕

6.行政長官發出指示的權力
(1)行政長官可向水務監督及除法官、區域法院法官或裁判官以外的任何公職人員,就一般情況或個別情況,對於他們根據本條例各自行使權力或執行職責等事,發出他認為合適的指示。
(由1998年第25號第2條修訂)

(2)獲得行政長官根據第(1)款發出指示的人,在根據本條例行使其權力或執行其職責時,須遵從該指示。

做法律草擬,第一樣要做既就係有冇類似既條文出現過,以往人地係點寫。衣條水務設施條例既寫法,本身個對象都只係「公職人員」,不過都仲要考慮埋 應唔應該向法官發出指示 -- 儘管水務設施同法官應該冇咩關係 -- 但係條例都要咁樣小心去寫。

而家第107(B)咁樣寫法,我就真係唔知政務司司長係米做左太上皇 -- 又不過,好吊鬼既係,葉劉已經問左,政府亦都答左,條例係冇罰則約束力,咁政務司司長要特首或者法官做乜,咁又可以唔聽佢講既。

不過,總結既係,第107(B)擺明係因為班尊貴早兩日廢UP,話應該要加埋政務司司長既角色落去,所以就整左條咁既野。但係,律政司做法律草擬時,就因為趕時間定唔知點解,用左個唔用腦冇約束力既應酬式寫法 -- 點知又比佢過到關喎。

*************
再講多次喇。

你要係法例度寫明,某人可以發出指示,通常係會明確指定 「被發出指示既人」係咩人 (例如咩規管既人員、定係某類別公職人員、某些從業員之類) ,又或者會列明「被發出指示既個案」係咩;同時間,條例都會指明「被指示既人」要做既係咩野 (例如要移除某些野,提交某些野,按條例去做某些動作行為等);而個法例,亦都通常會有 遵行既時限,違反既後果等等。

而定家第107(B)咁樣寫法,就真係墮落,為寫而寫,將香港既法例攪到好似大陸咁樣,法律為政治服務 -- 而硬膠既係,班做政治SHOW既尊貴又竟然唔識,又或者好似葉劉咁扮朦,咁都收貨,真係為做SHOW而做,將法例當成唔知咩咁。

*************

結論係,我已經唔係逐條條文同你睇,亦都唔似林妙茵咁得閒聽會。

不過,咁都比我發現咁多痴媽根既野,今次23條真係再次體現多快好省既立法程序,仲要堅到連法律草擬科都配合埋你,就真係香港開新篇喇。

*************
題外話﹕之前講左喇,今次條草案第4條,對於「國家安全既定義」係「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

而家第107(B)規定政務司司長要「推行國家安全教育」,就唔該推行曬上面所有野,教育下社會咩係「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至於領土完整,之前教育局審批左既中學教課書竟然比大陸海關話違反國家法律,講埋咩九段線同釣魚島地圖。咁教育局擺明就違反左國家安全,咁你唔拉佢都好,就唔該要做埋教育局個範囉 -- 事關,而家第107(B)已經規定鳥。

************
最後,打橫黎講架下,不過冇人問過D官既立法原意係乜,就假如條例通過之後,法理上唔可以排除下面個情況﹕

如果政務司司長為左推行國家安全教育,又認為 阿誠哥適合提供某個場地做活動 (我已經唔講叫佢贊助或者捐身家....),咁政務司司長係米可以發出指示要求佢無償借出場地呢﹖衣個冇違反基本法對私有產權既保障掛﹖

如果咁都講得通,要解決財赤或者要幫補政府,原來都好簡單喎﹗

上面衣段係好荒謬,不過亦都證明草擬個衣個修正案係幾咁亂Q咁黎,冇人詳細問亦都會有咩後果 -- 法案委員會既普通提問同逐條審議緊要,係因為除左會有機會令政府提修正案之餘,亦都會有文字紀錄解釋官方立場立法原意,如果有咩事,日後法庭係會參考的。

************
完。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