睇近排既新聞,無論係大埔宏福、曾國衛、以至安全帶,都證明我係先知。原本想每樣講小小,不過安全帶單野太好笑,所以主力講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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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帶單野好笑在,條例生效後第一日, 玉歡出左第一個post,話當年自己有份通過,所以都有責任。
玉歡出衣個Post之前,全世界都鬧政府。佢出完post之後,D人先發現條例係要過立法會,之後D人先識鬧班尊貴。此為第一次玉歡之亂。
玉歡出衣第一個post,第二日再出多過,話條例原來只係對今年新註冊巴士先有效,即係現有巴士既安全帶,係用唔用佢都得。佢出完個post之後,就政府要煞停條例,廢除佢從新黎過,成個社會都發現原來政府同班尊貴係低能漏扣。此為第二次玉歡之亂。
衣兩次玉歡之亂,好笑程度係滿分 -- 睇埋班尊貴同玉歡之後講既野,更加係爆分。
咁我認真講下件事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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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係度評 馮晞乾講國安法附例時,我已經大約講過香港有幾種立法程序。而家再完整講一次。
政府有個政策,或者想解決某個問題,咁會內部進行研究,睇下現有法例可唔可以處理,或者可唔可以用修訂現有法例方法去處理。係衣個過程,通常都會睇下外國點做 (大家都係普通法地區麻 -- 當然,而家會睇埋大陸啦,特別係國安法麻),甚至睇下有冇國際條約要求,總之會睇下有咩例子可以參考。
內部研究完一輪,會係唔同階段諮詢立法會、商會、諮詢架構之類;之後阿副秘首席助理秘書長之類,就會整好份policy paper,再寫個drafting instruction比律政司下面既法律草擬科去草擬新法律條文,或者去寫個修訂。
擒日做過AO既王慧麟係明報都講到政策局交左指示比律政司之後,其實律政司都會同政策局有往來,澄清法律觀點呀,睇下「立法制定的政策原意及罰則(與其他同類罪行)是否具清晰性(clarity),一致性(consistency),以及是否合乎比例(proportionality)」之類。
王慧麟想講既係,整個過程入面,並非政策局講係點就點 -- 如果上面講既clarity consistency之類有問題,就算過到立法會,到時上庭都可能會有問題,所以律政司唔會淨係聽政策局想點就點的。
來來回回一輪,寫好份法律草案之後,有時會再做諮詢 (特別係證監個類有時會再諮詢業界),最後政策局先會交上立法會解畫,最後等立法會可能既修訂,之後最終通過。
上面講既係訂立或者修訂成條法律。如果係附例,其實就會簡單小小,不過去到最後個程序之前,其實同修訂法律草案差唔多。
咁今次衣類安全帶既附例,同上面講既主體法例,係立法過程又有咩主要分別呢﹖
係評馮晞乾個post我講左啦,附例其實係主體法例之下,列明主管當局 (即係政府相關政策局) 可以就某些事項訂立附屬法例或者其他規則。評馮個post入面,我用左香港法例第237章《定額罰款(交通違例事項)條例》去做例子,講政府可以點樣自行訂立唔同規例,例如就罰款金額,傳票格式之類訂立規例。
係評馮個post我亦都講左,附屬法例既訂立形式,可以分做「先訂立後審議」同埋「先審議後訂立」。
前者就係常見,政府訂立左條附例,就會刊憲即時生效,之後先上立法會處理;後者就要政府訂左條例或者決議,之後立法會舉手通過後,先會生效。
我當時都解左,因為好多附例其實係罰則,或者係主體法例既運作執行細節,有機會成日要改變。如果用法例形式去處理,就會好煩好浪費時間,所以就用附例形式去處理。
不過,當時我冇解過附例既法源係邊,咁而家解埋﹕香港法例第一章 釋義及通則條例 第五部,第34條就列明「向立法會提交附屬法例」既方式同程序 (即係先訂立後審議程序),第35條更加列明如果主體法例列明任根據條例制定既法例係需要立法會批准,咁條例就要係立法會大會通過 (即係先審議後訂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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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講既係一般立法程序。套落去今次安全帶事件,其實就好簡單。
早兩個月,其實我都講左今次安全帶事件 -- 不過,當時我講既主要係校巴裝安全帶。
你睇返上面條link個post,其實成抽 關於安全帶既附屬法例修訂,其實係2022年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係討論過。個會議紀錄既第15至28段係討論今次安全帶呀,再加司機可以放幾多部電話係車頭呀之類,個一系列改善安全建議。
你睇個會議紀錄,係有人問下兒童安全座椅,係有人問下全港有幾多校巴設有安全帶 -- 不過就係冇人問巴士安全帶,更加冇人問政府點做公眾諮詢,或者要求立法會做公眾諮詢。
咁好啦,2022年個會完左,政策局就開始做附屬法例修訂,最後就上立法會啦。
咁我地睇返個關於安全帶既附屬法例小組委員會既文件。
我地先睇最重要既「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係份摘要第5段,佢係咁講﹕
《第374A章修訂規例》及《第374F章修訂規例》訂定安裝及配用安全帶和保護式座椅的規定,在新規例下,所有在2026年1月25日或以後新登記的下列車輛種類的指定座位須配備安全帶:
(i) 公共及私家巴士(包括學生服務車輛及專營巴士)的所有乘客座位;
(ii) 私家小巴(包括學生服務車輛)和貨車的後排乘客座位;以及
(iii) 特別用途車輛的司機和所有乘客座位。
自2026年1月25日起,乘客如乘坐上述已配備安全帶的座位,均必須配用安全帶。
See﹖
份參考資料摘要清楚講明,安全帶個新規例,淨係適用於「所有在2026年1月25日或以後新登記的下列車輛種類的指定座位」。即係,你唔睇條草案內容,都知今次安全帶個規例,淨係適用於2026年1月25日起登記既巴士囉。
衣個參考資料摘要好重要,因為佢係指明政策局係交衣份文件,訂立衣條草案個一刻既「原意」係乜。你講到明條安全帶法例係2026年先生效,衣個就係衣份文件今次修訂既「原意」。
所以,如果今次有錯,錯既一定係附責條例既 首席助理秘書長再加佢上面兩個老細以至局長辦公室 -- 如果局長或者常秘要修例既「原意」係 新安全帶規例於所有巴士都適用,咁係佢地局入面內部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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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係,今次好多人問,係米立法會錯係米律政司錯,其實錯既,緊係個政策局啦 -- 律政司既法律草擬科係跟你個指示去做law drafting。你如果係要 「如巴士有安全帶就所有乘客都要扣上」,咁係條草案要寫又有幾難 -- 佢係而家針對2026年新登記巴士個部份,加多句「除本條另一有規定」之後,就可以再寫埋個general情況鳥。
anyway,今次律政司寫條修訂出黎,其實冇錯,仲要係靚既添。
佢要咁寫,係因為佢要修訂「6C. 小型巴士的後排座位的安全帶及固定點」,其實都係用左同一寫法,都係寫明﹕
佢要咁寫,係因為佢要修訂「6C. 小型巴士的後排座位的安全帶及固定點」,其實都係用左同一寫法,都係寫明﹕
(4)本條 ——
(a)適用於 ——
(i)在2004年8月1日或該日之後登記的每一部公共小巴;及
(ii)在2026年1月25日或該日之後首次登記的每一部私家小巴;但
(b)並不適用於學校私家小巴。
(2025年第195號法律公告)
(2025年第195號法律公告)
咁既然十九幾年前即係2004年寫公共小巴係用「適用於....」衣個寫法,今次同時修訂既「每一部小巴」都合理地係要用返衣個寫法,咁為左條文結構consistency。咁既然以往公共小巴係咁寫,今次私家小巴係咁寫,咁律政司係巴士個部份當然用返衣種「適用於」既寫法 -- 衣種寫法,其實係合理係靚的。
再者,要用衣種寫法,係因為咁樣就會清楚反映其中一個政策原意 -- 係指定既「適用於」日期之後既公共小巴同私家小巴再加巴士,都係會設有安全帶。
至於成個法律草擬過程入面,漏左處理「現已設有安全帶的公共巴士」,就係政策局既問題啦 -- 法律草擬科寫完仲要寫得咁靚,你又唔覺得冇問題,咁個問題就緊係唔係法律草擬科度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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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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