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恆鑌話今次出事同高效審議無關,咁我都信 -- 今次出事,係政策局內部有問題,再加班尊貴既智力有問題,先會出事。
再更加大或者最重要既picture係,立法會角色,究竟係乜﹖
又係回帶。
上面評馮晞乾篇文入面,其實quote過陳文敏講咩係立法原意。係評林卓延廉署受查人單案時,陳文敏係咁講立法原意﹕
普通法談到立法原意時,這原意不是指行政長官、律政司或立法會議員的主觀意願,而是客觀地從條文的文字、上文下理、立法的背景等推敲出來的目的。立法會有責任將立法的目的清楚地顯示於條例內。於是,若條文的文字無法支持某種落實立法原意的詮釋,法院只能指出該漏洞,讓行政和立法機關日後跟進。
普通法談到立法原意時,這原意不是指行政長官、律政司或立法會議員的主觀意願,而是客觀地從條文的文字、上文下理、立法的背景等推敲出來的目的。立法會有責任將立法的目的清楚地顯示於條例內。於是,若條文的文字無法支持某種落實立法原意的詮釋,法院只能指出該漏洞,讓行政和立法機關日後跟進。
當上到庭,要講立法原意,其實好多時係要睇條文之餘,仲有機會要睇立法背景,睇審議時班官點樣解釋,要睇當時書信來往,甚至要睇個委員會報告 (我成日都QUOTE衣份野啦)。
立法會既角色,唔係班九唔搭八既人,講咩「幫眼」、「不能取代政府角色」。你九唔搭八好似江玉歡講咩「幫眼」,咩「亦非行政主導下的政府希望所見」,其實就係唔清楚普通法下,立法會應該有既角色。
當然,陳文敏係佢篇文入面,其實都預視埋而家立法會班人,佢地自己預設既角色係乜﹕
這也是普通法和社會主義法制的一大分別,後者以政策為指導,條文的限制相對脆弱,司法或行政機關往往可以以政策目的為依歸,扭曲甚或改變法律條文的意思。
咁所以,出事既話,又唔洗講到自己咁高尚既。
簡單問一句﹕你話咩政府應該比多D時間你去審議條例,其實又會有分別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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