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4日星期三

安全帶 -- 立法政策制訂質素

 HK01衣排係度吹奏李家超,話佢果斷叫停,跟手又不停引述官府放風咁話﹕

究竟原意會否只規管新登記巴士,既然被揭發便將錯就錯,修改為規管新舊所有巴士呢?有官場中人指這個可能性不大,乘客不可能每次上車時翻看巴士車頭文件,才知悉巴士是否強制戴安全帶,即使事件鬧上法庭,脫罪機會大,因超出一般市民的認知和期望,應該不是立法原意。至於為何出錯,都是指一言難盡,涉及很多人。

其實,HK01同個所謂官場中人,都係低能的。

你要扮調查報導,要做所謂既咩「一片破局」,甚至官府自己要調查事件,其實最簡單就係,睇返以往點樣做類似修訂,就知係咩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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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幾個post講過,其實法律草擬科今次咁樣將「適用於」既寫返放落新登記巴士入面,係 維持+統一返 以往為公共小巴做安全帶規定 既法律草擬格式。

你去政府個法例網,你搵返 香港法例第374F章《道路交通(安全裝備)規例》,就會搵到 「第6C條 小型巴士的後排座位的安全帶及固定點」。你搵到衣條,就會見到衣抽野﹕

(4)本條 ——
(a)適用於 ——
(i)在2004年8月1日或該日之後登記的每一部公共小巴;及
(ii)在2026年1月25日或該日之後首次登記的每一部私家小巴;但
(b)並不適用於學校私家小巴。
(2025年第195號法律公告)
(2002年第148號法律公告)


衣抽野最重要既資訊係﹕
1. 當年2002年就小巴後座加設安全帶既規定,係「適用於2004年8月1日或該日之後登的每一部公共小巴」;

2.當年衣個修訂係出自2002年148號法律公告;你上返個條附例個網入面,搵「其他」,就會搵到個2002年148號法律公告;

3. 份公告係度,最尾寫住個刊憲日期係2002年10月9日;

4. 份公告係2002年10月9日刊憲,不過個「適用於」小巴既規定係2004年8月1日後登記既新小巴,現有小巴係唔受管 -- 咁米同巴士個規例寫法做法所有野一致囉。

你如果再搵返當時刊憲後立法會有冇做野,咁當年立法會係有個 「《2002年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修訂)(第2號)規例》及《2002年道路交通(安全裝備)(修訂)規例》小組委員會」

衣個小組委員會同今次個小組委員會一樣,都係要黎審衣條「先訂立後審議」既安全帶附例,所以你睇個會議紀錄,係2002年11月5日,即係條例刊左憲之後既28日內,先至開會。

咁好啦,你睇下個委員會既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佢第10段係咁講﹕

10.我們建議採取與現行安全帶法例一致的做法,規定在指定日期或之後登記的所有新公共小巴才須裝設高靠背座椅和安全帶,而現有車輛則無須補裝這類設施。有關的技術標準載於《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的增訂附表15內。

衣個2002年修例程序入面,係好清晰講明,「採取與現事安全帶法例的做法,規定在指定日期或之後記的所有新公共小巴......而現有車輛則無須補裝這類設施」

咁2025年修例程序入面,個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其實都有寫類似既野,不過寫得好累贅。佢第5段係咁講﹕

5. 延伸安裝及配用安全帶的要求以涵蓋所有車輛種類,日益被視國際間就道路安全規管的趨勢。我們認為有必要修訂法例以訂明強制安裝及配用安全帶的規定適用於未納入法例規管的餘下適用的車輛種類及座位位置,並加入違反相關規定的罰則。《第374A章修訂規例》及《第374F章修訂規例》訂定安裝及配用安全帶和保護式座椅的規定,在新規例下,所有在2026年1月25日或以後新登記的下列車輛種類的指定座位須配備安全帶: 

(i) 公共及私家巴士(包括學生服務車輛及專營巴士)的所有乘客座位; 

(ii) 私家小巴(包括學生服務車輛)和貨車的後排乘客座位;以及 

(iii) 特別用途車輛的司機和所有乘客座位。 

自2026年1月25日起,乘客如乘坐上述已配備安全帶的座位,均必須配用安全帶。

佢係寫得累贅,不過都有講明,個新規定係「所有在2026年1月25日或以後新登記的下列車輛」。

咁好啦,你再睇返2002年修例程序入面,佢個委員會報告第14段係咁講﹕

14.小組委員會察悉,與現行安全帶法例的規定一樣,當局規定在指定日期或之後登記的所有新小巴,才須裝設高靠背座椅和安全帶,而現有車輛則無須加裝此類設施。當局亦已就上述建議徵詢車輛供應商和小巴業的意見。他們普遍贊成有關建議,並要求當局給予足夠的時間,以便設計和安裝建議中的安全設施。當局考慮過業界和車輛製造商的意見後,建議安全帶和高靠背座椅的規定將適用於在2004年8月1日或該日後登記的新小巴。當局擬於該日實施修訂規例。現時約有三至四成小巴的車齡超過10年或以上,預期此等小巴會在未來3年內被更換。

衣段紀錄,又有幾個好重要訊息﹕

1.小組委員係知悉個新規例只係適用於指定日期後登記既小巴;

2.政府都講明,條例2002年刊憲,就算係2004年8月1日先生效都好,到時都只係「約有三至四成小巴的車齡超過10年或以上,預期此等小巴會在未來3年內被更換」;

3.即係,就算預留左更換安全帶時間都好,法例新效後,都會有小巴係冇安全帶,又或者係有安全帶都好,都可能係2004年8月1日之前登記既小巴,理論上條例係「不適用」的;

4.好簡單﹕係2002年10月條例刊憲後不過係2004年8月1日之前登記既小巴,你估佢地會唔會有安全帶﹖運輸署係比佢出牌個時,會唔會就算法例未有要求都好,都會係行政上要求衣段「真空期」既小巴設有安全帶﹖

5.衣點米同HK01講咩「乘客不可能每次上車時翻看巴士車頭文件,才知悉巴士是否強制戴安全帶,即使事件鬧上法庭,脫罪機會大,因超出一般市民的認知和期望,應該不是立法原意」一樣

6.即係,由2002年小巴安全帶立法開始,其實都有衣個「乘客不可能每次上車時翻看小巴車頭文件」問題。當年咁樣立法,係應該因為,官府預期夠期既小巴會慢慢「被更換」,亦都冇預期天下無敵部門會條例一刊憲,第二日就走去拉人封艇,走去執法罰你老尾錢。

7.當然,你可以話巴士個續牌期係17年 (我冇詳細搵,不過巴士大典係咁講我就信),咁又點可以同小巴相比。

8.衣點我認同。不過,政府係文件有冇講過,究竟未來3年有幾多巴士會到期﹖又或者係有冇任何方式鼓勵巴士去因應安全帶規例而更換巴士﹖

9.政府有做野架,不過佢係九唔搭八,2018年起資助巴士裝安全帶 -- 不過,當時資助安裝安全帶,就並非強制性,同今次條例無關架麻﹗

10.最後,補多句,第14段係有衣句「當局亦已就上述建議徵詢車輛供應商和小巴業的意見。他們普遍贊成有關建議,並要求當局給予足夠的時間」,當年係講明業界充份了解衣個規例 -- 之但係你睇今次2025年個安全帶規定,巴士公司好似唔知個規定只係「適用於」新巴士,係所有巴士車頭都貼住要乘客扣安全帶的。

11.咁究竟政府話就新安全帶規定諮詢左業界,咁其實係詻左乜春呢﹖

所以,我個結論係,今次政策局同法律草擬科,其實係沿用返以往一路以黎,「行之有效」既「延伸安裝及配用安全帶的要求以涵蓋所有車輛種類」 (出自今次個安全帶參考資料摘要)。

你睇個立法原意同埋法律草擬既格式,其實同2002年個次因應公共小巴安全帶既附屬法例修訂,都頗為類似。

至於今次出事,係政策局沿用以往做法,不過問題係出在,冇為巴士更換周期係文件入面作出任何交代 -- 甚至我估佢地內部都冇評估。

所以,今次個問題,唔係咩官府中人講既「乘客不可能每次上車時翻看巴士車頭文件,才知悉巴士是否強制戴安全帶」,事關以往小巴安全帶都係用一樣規管方法 (所以,講得出衣句既官府中人,都係唔了解以往同類立法歷史 -- 規佢仲夠膽放風講出黎)。

今次個問題係,做政策評估時,班官又要沿用以往做法,但係又唔記得做最重要個樣評估,咁米出事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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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上面個問題,其實你對比2002年同2025年兩份參考資料摘要,就知道係「行政主導」、「高效立法」之下,而家既立法質素,就真係一PAT屎來的。

你睇2002年份文件,除左好清晰講到明,條例既實施日期同埋「適用於」既對象之外,佢仲有一系列既野,係2025年份文件入面遺漏,冇出現到既。

1.2002年份文件有「背景和論據」,入面由最初1983年開始立法同你講起,跟手有個交通意外分析統計數字,再講增加安全帶既成本同埋研發安裝時間,再講點解用環腰安全帶;

2.同安全帶無關,不過2002年係引入「裝設高靠背座椅」規定,份文件都有引用外國例子,寫明﹕

除裝設安全帶外,主要的海外國家通常都會規定在客運車輛裝設高靠背座椅(設有適當靠背和固定頭墊的座椅),保護車上乘客免受撞擊。現時日本、澳洲、美國和歐洲經濟委員會都已制定有關高靠背座椅的法定標準。

之後仲將好多外國安全帶呀固定點既標準,寫埋係條附例入面。

如果你將衣份文件同2025年個份比較,2025年個份冇詳細背景,D立法歷史同論據都係寫到一忽忽之餘,亦都冇同外國比較,所提供既資料論據更加係九唔搭八。

例如,當佢一開波係第3段講延伸安全帶既好處,講到「研究顯示司機和乘客配用安全帶後,在迎頭相撞意外中死亡和重傷的機會分別可減少約四成和七成」(附註2),佢係個附註入面,就竟然係咁講﹕

2.我們參考了歐盟、美國、澳洲等司法管轄區就安全帶對車上乘客的保護效益的研究。而本地交通意外傷亡數字顯示,在相關車輛(如私家車和公共小巴)實施安全帶法例後,有關車輛的司機和乘客在遇上交通意外時的傷亡數字明顯減少,例如公共小巴於2004年8月實施有關安全帶法例後,相關意外的傷亡人數於2005年減少了11%,而死亡及重傷的人數更減少了15%,有關數字自此大致呈輕微下降趨勢。

佢用既係,2004年既例子呀﹗大佬,當時既路面,車輛性能,車輛數目,所有野點同而家比呀﹗就算香港冇例子,外國有冇研究呀﹖

WELL,其實,當然無啦,事關外國冇乜雙層巴士;就算有雙層巴士,係市區營運既,其實都冇法例要求扣安全帶 -- 如果佢引外國例子,反而證明佢今次立法係痴線添。

不過,我都好好心再幫佢諗。咁好啦,你話,之後本地冇就安全帶立法丫麻,咁米用幾十年前既例子囉。不過,係佢份文件一忽忽既資料入面,佢竟然又咁講﹕

4.運輸署經諮詢業界後已透過行政措施,於2021年起在車輛類型評定申請中要求未納入法例規管的車輛種類,包括私家小巴(包括學校私家小巴、復康私家小巴等)、貨車、公共巴士中的非專營巴士、私家巴士(包括學校巴士、復康巴士等非專營巴士),以及特別用途車輛的司機及/或乘客座位安裝安全帶,而在2022年的指定日期後首次登記的同類型車輛,則必須遵守安裝安全帶的規定。 

哦,原來近年係有行政措施為衣類運輸工具引入安全帶規定。咁你引入完,唔係冇任何安全改善數據,之後而家先再走黎立法呀麻﹖你立完法,冇做政策評估架﹖

所以,你只要將今年份文件同好多年前既文件比較,再小心睇多次佢既內容,咁就無論係由文件既寫法,去到政策制訂既考量內容,為立法會提供既資料 (或者佢內部都唔知有冇做過既研究),其實就知道,2025年份文件有幾咁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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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我回帶都要講多次﹕

你睇多次2002年個委員會報告第14段,係有議員發現個實施日期同「適用於」既問題。我估計,個議員應該係劉健儀。事關,你睇個較委員會詳細既會議紀要,其實主要都係劉健怡同鄭家富不停問野。

咁好啦,你可以話2002年入文件清楚,所以就好輕易會留意到個實施日期同埋「適用於」既問題。不過,2025年份文件係寫到一舊舊,不過唔難明丫。

咁2002年既時候,劉健儀識得問個實施時間表,咁2025年點解冇人識問衣樣野,問清楚條新例係「不適用於」現有巴士既呢﹖

當然,2002年個時,都冇人識問個「真空期」問題,冇人問新規例幾時適用於所有小巴 (即係,幾時2004年前登記既小巴會全數退役,市場淨係得返「新小巴」)。不過,當年好可能係因為政府講左,未來3年會有3至4成小巴需要更換,咁小巴周期又係10年,所以個新規例好可能5年左右就攪掂。

不過,巴士個營運周期長咁多,班友又知道政府成日話要所有巴士都要設有安全帶 (你要記住,政府係2018年做左資助 -- 不過衣樣係份參考資料摘要入面又係冇講的),咁究竟由2026年開始,每年究竟有幾多巴士會係夠期要更換要新登記呢﹖

政府2025年份文件係漏左衣樣野,不過你又唔識問,咁米,收左皮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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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結論係,HK01同好多友唔好低能啦。

你要查找不足,就要睇返近期有冇同類立法,或者對上一次立法,其實係點做,今次做法同上次對比,究竟有咩係沿用傳統,有咩係唔可以沿用,有咩係漏左。

衣篇文,就真係正式同埋正確既做法。

我好相信,班官同埋AO都應該係用返衣個思路,將今次同上次小巴安全帶立法做比較,睇下究竟今次衰乜,衰係邊度。

用返「沿用以往修訂安全帶附訂法例的傳統」角度,今次係冇錯,只係衰在,小巴同巴士營運周期唔同;另一層次就係,你上次有評估個小巴更換周期,不過今次就唔知點解冇左個巴士評估。

如果你份文件有話,所有現有巴士會係3年內更換,咁就唔會出現個低能既「官場中人」係度放風。又如果份文件真係有咁寫,我估班低能唔識字既尊貴,都可能會留意到,哦,原來現有巴士係唔同規管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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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YWAY,另一個總結,再更加高層次就係,你如果真係想將新安全帶規例引入去所有巴士,就除左用傳統做法之餘 (我贊成繼續用衣個做法,事關咁樣做law drafting係靚的),就要加多個「除本條例規定之外」類似既條款,將 現有巴士都納入去個安全帶既定。

咁衣個層次,究竟係米局長辦公室同常秘有問題,定係運輸署知道衣個指示/立法意圖 ,不過係立法過程入面,以為個局內部已經溝通左,以為負責既 副秘/首席助理秘書長 已經知悉衣件事並已經係條例入面反映左呢﹖

WELL,你睇HK01同好多報導,都有講個運輸署助理署長係個小組委員會強調安全帶規例係適用於所有巴士 -- 衣個講法同文件或者係副秘係會議上既講法,是不同的。咁條例出台前,雖然運輸署係執行部門,不過佢都應該睇到條例既草擬版,都應該知道條例淨係「適用於」新巴士架麻。

如果佢地個理解唔係咁,係「適用於」所有巴士,咁點解個時又唔出聲﹖

咁所以,個問題,其實係立法質素問題,背後就係成個做政策既問題。將今次同廿年前比較,而家既公共行政質素,at least係考慮安全帶政策draft文件既角度,就真係仲衰過廿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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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唔係題外話。

咁點解而家既立法或者政策制訂質素,會仲衰過廿年前﹖

而家行政主導,立法高效麻,咁認真做乜﹖你睇孫玉菡講地盤禁煙,早幾個月不停講要罰15萬,跟手擒日就話,之前講15萬罰款係根據職安健條例去訂,其實個罰款唔一定咁勁,仲要講到咩「即使我們知道法例訂明最高15萬元,經法庭裁決不一定是這個數,我們見過類似判罰,視乎不同類型介乎數千或數萬元」;而家社會有聲音啦,所以改為研究用吸煙條例,用定額罰款3千蚊做罰則。

你聽完,係米吹脹呢﹖

你係驚死,就神早諗清楚,用邊條例去做禁煙啦。坊間一直都話職安健條例係廢,冇阻嚇力,而家你知衰,自己幫手discredit埋條例,就真係做左中國最出名既動物。

係咩動物﹖米係戰狼,即係吳京大腦囉﹗

當然,吳京大腦,求其UP完,之後再修正講法,又有咩所謂﹖正所謂,「行政、立法和司法機關協作配合,是行政主導體制的要義所在,為市民福祉和整體利益,要同唱一台戲,不能拆台」

咁個官吳京大腦講錯野,之後不惜一切discredit埋自己條例去修正自己個講法,真係幾有承擔﹗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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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補多句。

HK01成日幫佢放風既官場中人,就冇低能啦。你死都要話,「乘客不可能每次上車時翻看巴士車頭文件,才知悉巴士是否強制戴安全帶」

咁其實,如果條例冇死到而要繼續,咁你運輸署只要做個行政規定,規定係「適用於」既新登記巴士個上車門口位,再加拍八達通個位,要求巴士公司貼個官方貼紙,講到明新法例適用,乘客要扣安全帶,咁米得囉﹗

我唔知唔記得亦都唔會查,當年2004年小巴安全帶條例生效後,究竟運輸署有冇做衣樣野去識別新法例「適用於」既小巴。不過,衣樣野,真係唔洗死左既橋王許仕仁都諗到 -- 你諗唔到,就出糧比我幫你諗啦。

而家官府死都要SPIN去話咩「乘客不可能每次上車時翻看巴士車頭文件」,諗得衣樣野出黎既,都係弱智 -- 而照報導出黎既hk01,就更加係弱智中既弱智,或者係幫手spin都唔好咁核突啦,仲要不停係度扮分析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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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篇文都幾精彩,仲要唔太花時間寫添。

完。

1 則留言:

說...

今日信報呢篇幾好:

https://www.hkej.com/dailynews/investment/article/4314169/%25E5%2585%25AC%25E5%2585%25B1%25E6%2594%25BF%25E7%25AD%2596%25E6%2598%2593%25E8%25A1%259D%25E5%258B%2595-%25E9%259A%25A8%25E6%2599%2582%25E5%25A5%25BD%25E5%25BF%2583%25E5%2581%259A%25E5%25A3%259E%25E4%25BA%258B

問大家一個問題:你認為強制驗樓、強制小巴及巴士乘客佩戴安全帶,以及疫情期間的「安心出行」有何共通之處?表面看來,這些政策橫跨樓宇安全、交通規管與公共衞生,性質各異;若回溯其出台背景,便會發現它們均源於一次或多次重大事故或危機。在集體震撼之下,社會迅速形成共識:悲劇發生,政府「必須有所作為」。

民眾依賴政府應對危機

這種對政府介入的「無任歡迎」,並非香港獨有。每當社會遭遇重大負面衝擊,公眾對政府角色的依賴往往顯著上升。美國在「911」事件後大幅擴張國土安全體系,歐洲於金融危機後急速收緊銀行監管,疫情期間各國政府廣泛引入出行限制、健康碼與補貼制度。在這些時刻,政府被視為唯一具備資源、權力與合法性的行動者,而「不介入」往往等同失職。



然而,政府介入是否必然是一個「更佳」的解決方案?這至少有兩個層面值得討論。其一,是政策的成本與效益。政策效益通常容易突顯,例如提升安全、降低風險或穩定民心,不過其成本卻較少被系統性討論。這些成本不僅包括公共財政開支,同時涉及行政與執行成本、合規負擔、資源錯配,以及對私人決策的干預。當規管愈趨精細,制度本身會愈趨複雜,而這些隱性成本在政策推出時未被充分量化。

更值得注意的是,這類政策的成本,並非由政府承擔,而是以分散隱蔽的方式轉嫁到居民身上。以近期小巴及巴士安全帶規定的執行為例,政策方向或許出於安全考慮,在責任界線未清晰界定的情況下,犯法風險卻落在乘客與司機身上。乘客需要自行判斷是否必須佩戴安全帶,司機則在行車期間被迫兼顧執法角色,營辦商承受制度頻繁修訂下的合規不確定性。

其二,是反事實的比較。討論政策成效時,常見的比較對象是「若政府不作為,後果將不堪設想」。這種比較往往忽略另一種可能性:在沒有即時行政干預的情況下,市場、保險機制、專業認證、資訊披露與法律責任是否會自行調整行為。以樓宇安全為例,事故發生後,金融機構有機會提高風險評估標準,保險公司或者會調整保費結構,業主與住戶也更重視維修與管理。調整未必完美,但它們構成了政府介入之外的另一可能性。

宜重成本效益 避免過度介入

重要的是,政府政策幾乎無可避免地伴隨意料之外的後果。香港近年的強制驗樓制度,正是一個值得反思的案例。政策原意在於提升樓宇安全,實際運作中,「強制」令驗樓和大維修的需求彈性大為下降,加上維修市場供應端高度集中,反而令圍標與工程價格問題更為突出。對小業主而言,資訊不對稱未必改善,選擇反而有限;對制度而言,原本希望透過規管改善市場運作,卻在某些層面上加劇原有問題。

因此,問題的關鍵並非「是否需要政府」,是政府應如何介入,以及介入的邊界何在。政府可以是資訊提供者,非唯一決策者;可以是底線的制定者,不是全面管理者;專注處理市場明顯失靈之處,而非把所有風險一概收歸行政體系。這種角色分工或許未必能即時回應公眾情緒,從制度長遠運作而言,卻可能更為可持續。

重大事故之後,社會要求政府行動,情有可原;於政治上,往往是最直接、最可見的回應方式。假如每一次危機都自然地導向更高程度的行政介入,缺乏對成本、替代方案與長遠影響的討論,最終隨時會形成一種路徑依賴:政府承擔愈來愈多責任,社會對其他解決機制的信任與使用空間則不斷收縮。

成熟的公共討論,不應止於「政府有沒有做事」,反而應進一步追問:政府做了什麼、代價是什麼,以及是否存在更少副作用的選項。在情緒逐漸平復之後,重新審視這些問題,或許正是避免下一次「好心辦壞事」的第一步。

作者為維克森林大學經濟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