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勇:科技賦能與責任內化:擺脫私人樓宇滲水治理的制度失靈
發布日期 2026年6月29日星期一
【明報文章】樓宇滲水可說是香港都市生活當中,最常見也最令人困擾的「老大難」問題之一。天花滴水、牆身發霉,不僅損害財物、影響家居安寧,更可能滋生蚊蟲、破壞電路,甚至侵蝕鋼筋結構,構成安全隱患。香港特區政府於2006年成立滲水投訴調查聯合辦事處(下稱「滲水辦」),本意是延續2003年SARS疫後由「全城清潔策劃小組」倡導的跨部門協作精神,冀以「一站式」平台打破部門壁壘、排解民憂。可是,制度設計之良意在漫長的官僚實踐中逐漸異化,樓宇滲水相關投訴個案由2007年的1.7萬多宗,激增至2024年逾4.7萬宗。投訴量與不滿聲音的同步增長,調查程序冗長、成效不彰的批評此起彼落,滲水辦更屢被譏為「無牙老虎」。
面對香港樓宇持續老化與管理複雜的雙重挑戰,政府將於本年7月中推行私人樓宇滲水調查新程序,試圖透過科技提速、經濟懲罰(economic disincentive)及社會調解,實行多維治理。這展現了「以結果為目標」的施政轉向,但要真正破解此一深層困局,仍須從科技賦能、制度重塑與社區共治三大維度,推進系統性的變革。
個案積壓 揭示制度失靈
審視滲水辦過去的運作軌迹,審計署與申訴專員公署的調查報告均直指其體制性的失靈(註1)。數據顯示,部分個案的處理周期竟長達2.2至7.5年(註2);截至2020年6月,積壓個案超過2萬宗,其中約三成五屬2019年或之前接收。更有甚者,僅2019年,在完成調查的個案當中,便有高達69%需時逾90個工作天,跟部門宣稱的參考時限相去甚遠。
數據背後,是一個個飽受滲水煎熬的「苦主」。問題癥結在於程序僵化與權責不清——傳統調查依賴濕度門檻(須達35%)和色水測試,過程須逐層推進;一旦遇上不合作的業主,調查便會陷入停滯,職員需多次上門甚至申請法庭手令,動輒耗時經年。此外,滲水辦由食環署和屋宇署人員組成,分屬不同政策局,前線人員對於執法權責常有分歧;加之掌管水源源頭數據的水務署,至今未被納入常設架構,個案於轉介過程中流於部門推諉,個案轉介猶如「球來球往」,嚴重影響效率。這種「嘆慢板」的官僚文化,不僅浪費公共資源,更嚴重侵蝕了市民對政府公共服務的信任。
技術提速與外部成本內部化
即將推出的新程序,其核心邏輯在於重塑誘因結構,以技術提速「治標」,以成本內化「治本」,具備精準的政策導向。在「治標」方面,新程序於第一階段調查便引入紅外線熱成像分析,配合電子濕度儀,調查人員毋須進入上層單位,即可初步判斷滲水源頭。這不僅能夠大幅縮短調查時間,預期將「建議維修通知」發出時間,從現時的71個工作天大減至14個工作天,更可避免因無法入屋而令調查停擺的困局。申訴專員公署早於2020年已建議全面採用新技術,因數據顯示其尋找滲水源頭的成功率高達76%,遠超傳統方法。當局如今終於踏出這一步,雖是姍姍來遲,但仍屬必要之舉。
於「治本」方面,新程序的最大突破,在於引入「用者自付」及「收回成本」原則。若業主未能在「建議維修通知」訂明的28日內自行完成維修,滲水辦在深入調查及發出「妨擾事故通知」之後,將向無履行責任的上層單位業主收回不少於1.7萬元的檢驗費用。此舉用意明確:將維修責任回歸業主,杜絕過往部分人「等政府出手」的僥倖心態。
事實上,過去一年確證的約5000宗滲水個案當中,逾99%的源頭來自樓上單位。這個措施透過提高「不作為」的機會成本,將私人產權帶來的外部負效果(negative externality)轉化為產權人應承擔的經濟責任,從根本上杜絕「等政府埋單」的道德風險(moral hazard),倒逼業主積極面對、主動協商維修。同時,新程序同步推行第二、第三階段調查(註3),亦有望進一步壓縮整體處理時間。
充分發揮調解功能和專業參與
然而,單靠技術與經濟懲罰兩個硬性工具,尚不足以完全化解樓宇治理問題。長遠的政策優化,必須轉向多元綜合治理。樓宇滲水問題本質上多屬鄰里糾紛,若處理不當,極易令雙方關係破裂。數據顯示,政府推行的物業管理公司協助處理住宅樓宇滲水計劃成效顯著,過去3年約有七成個案經物管公司調解或協商後得到解決。這意味着,專業物管人員之調解,是解決問題的潤滑劑。他們若能夠及早介入滲水糾紛,充當「和事老」,往往可以將問題於萌芽階段解決。有見及此,政府應進一步深化多方共治模式,強化物管人員角色,除提供專業調解培訓(註4),更應探討引入法規,賦予物管公司在處理公用地方滲水及協調住戶維修時,更清晰的法定調查權與法律保障。
完善制度與持續監管
新程序將以先導計劃形式推行,這意味其成效有待觀察。當局必須設立嚴謹監察機制,持續蒐集數據,評估紅外線技術的準確度、收回費用對業主行為的實際影響,及新流程在應對複雜個案時的韌性。同時,長遠而言,政府應正視根本問題:一是審視下調「35%濕度」立案門檻的可能,以涵蓋更多「邊緣」個案;二是必須徹底檢討滲水辦組織架構,明確其決策權力與統屬關係,甚至研究賦予其獨立調查和執法的法定權力,避免再陷於兩署權責不清的泥沼。
解決私樓滲水問題,是政府展現「以結果為目標」施政理念的試金石。新程序以科技提升效率、以收費強化責任、以調解化解矛盾,三大方向環環相扣,缺一不可。當局必須以壯士斷臂的決心,打破過往僵化的行政思維,嚴格執行新措施,並持續改革制度,方能真正為受困擾的市民帶來一個乾爽和安樂居所,令「民生無小事」不再是一句空談。
註1:申訴專員公署曾於2020年12月就滲水辦處理滲水舉報的成效發表主動調查報告,並提出一系列建議。公署也於2025年10月宣布展開全面調查,詳細審研滲水辦就滲水問題的處理。
註2:參閱審計署《第六十七號報告書》第九章
註3:若「建議維修通知」時限屆滿後滲水持續,滲水辦會展開第二階段基本調查(如排水管色水測試)及第三階段專業調查(如微波斷層掃描)
註4:2025年7月律政司與環境及生態局、食物環境衛生署共同推出社區調解先導計劃,向物管人員提供免費培訓,提升他們的調解技巧,以有效處理如滲水問題、鄰里衝突等社區爭議。物業管理業監管局亦已將該計劃納入物管人員的持續專業發展項目。
作者是嶺南大學研究生院副院長、社會學及社會政策系教授
原文網址:https://news.mingpao.com/pns/%e8%a7%80%e9%bb%9e/article/20260629/s00012/1782663284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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