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4. 特區政府須為公署確定有否《香港國安法》第五十五條所指的情形提供協助等
如公署署長或任何副署長批准公署為確定有否《香港國安法》第五十五條所指的情形而採取某項措施,特區政府的任何部門或機關或任何公務人員須應公署的要求,為公署採取該項措施而依法及時提供一切所需和合理的協助、便利、配合、支持和保障。
4. 特區政府須為公署確定有否《香港國安法》第五十五條所指的情形提供協助等
如公署在根據《香港國安法》第五十五條行使管轄權時——
(a) 決定依法採取某項措施;或
(b) 執行某法律文書,
特區政府的任何部門或機關或任何公務人員須應公署的要求,為公署採取該項措施或執行該文書而依法及時提供一切所需和合理的協助、便利、配合、支持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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