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經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提出,並報中央人民政府批准,由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對本法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
(一) 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確有困難的;
(二) 出現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本法的嚴重情況的;
(三) 出現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的。
第六十二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法律規定與本法不一致的,適用本法規定。
第六十二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法律規定與本法不一致的,適用本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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