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其他條例的釋義等
(1)凡本條例與另一條例,如無本款的話是會有不一致之處的,則須以最能顧及本條例的目的和作用的方式,理解該另一條例。
(2)凡另一條例提述特區的安全(包括與“特區的安全”意義相同的詞句),須理解為包括國家安全。
(3)凡特區的法律授予某人任何職能 ——
(a)該職能須理解為包括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及
(b)據此,任何人在作出執行該職能上的任何決定時,須將國家安全視為最重要的因素,並據此給予適當的考慮,而在任何條例中與該等職能相關的提述,須據此理解。
(b)據此,任何人在作出執行該職能上的任何決定時,須將國家安全視為最重要的因素,並據此給予適當的考慮,而在任何條例中與該等職能相關的提述,須據此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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