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6日星期一

比D掌聲有線新聞.湯狀隨口UP (2)

原本我都覺得黃錦輝收皮後,補唔補選都冇乜所謂。

正如,黃元山上屆都係好早就過檔特首政策組,都係是但啦,多一個唔多,係米先。

不過,有線今次好野,佢好認真地,唔覺意輕輕地摑左湯狀一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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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段新聞個重點係乜﹖

有兩個重點。

首先,有線新聞係咁講﹕

根據《立法會條例》列明,議員辭職後,立法會秘書處要在21日內宣布議席懸空,選舉管理委員會必須安排舉行一項補選。補選不可在立法會現屆任期結束前的4個月內,或立法會解散的情況下舉行。

之後佢引述阿湯狀,湯狀就話﹕

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認為已有先例,而法例亦沒有強制政府必須或何時舉行補選,「法例在這方面是無任何界限,這個很明顯地就是,在立法當初的意圖是給最大空間特區政府,因應各種不同考慮作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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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唔駛CHECK,都知湯狀一定係亂UP。是關,選舉衣D野,立法時,點會冇詳細規定好多做法,點樣去應對唔同情況﹖

睇完有線咁講,我去CHECK 香港法例第542章《立法會條例》,咁條例第36條就已經有個規定啦﹕

36.舉行補選以填補立法會議席空缺
(1)選舉管理委員會必須在以下情況而不得在其他情況下,按照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第541章)訂立並正有效的規例,安排舉行一項補選 ——
(a)在立法會秘書根據第35條宣布立法會議席出現空缺時;

衣度第36(1)(a)條講既第35條,即係黃錦輝辭職或者其他理由,立法會秘書處要宣佈議席出缺。

我比埋第35條你﹕

35.立法會議席空缺須予宣布
(1)立法會秘書必須在知悉立法會議席出現空缺後21天內,藉憲報公告宣布立法會議席出現空缺。

所以,只要立法會秘書處根據第35條宣佈有議席出缺,選管會就要根據第36條去做野,「必須.....安排舉行一項補選」。

當然,第36條既中文有D麻麻地,佢英文會更加清楚﹕

36.By-election to be held to fill vacancy in membership of Legislative Council
(1)The Electoral Affairs Commission must, in accordance with regulations in force under the Electoral Affairs Commission Ordinance (Cap. 541), arrange for a by-election to be held in the following circumstances and not otherwise—
(a)on the making of a declaration as to the existence of a vacancy in the membership of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under section 35;


衣段英文係講咩話﹖CUT左D支節技術,佢係講﹕

The Electoral Affairs Commission must arrange for a by-election to be held — on the making of a declaration as to the existence of a vacancy in the membership of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under section 35;

上面講既係,must arrange for;中文係,必須。

所以,係呀,條例係冇講時間架,不過佢係話必須要舉行補選架。

咁,湯狀係有線新聞入面,「而法例亦沒有強制政府必須或何時舉行補選」,其實米錯左大半囉,條例係「有強制政府必須舉行補選」的。

咁你話,咁又真係冇講時間,冇講「何時」喎﹗

咁你唔好痴線啦,上屆黃元山2021年當選,2022年12月就過檔,之後任期吉左兩年幾都冇補選,咁就何唔何時,都唔關事啦。

再者,湯狀係衣個意思咩﹖佢重點講既係,法例有冇強制政府必須補選丫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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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你求其GOOGLE「立法會條例+補選」,其實就仲簡單。

求其搵,第一版個result已經係2011年內地及政制事務局比立法會既衣份野,叫做「填補立法會出缺議席的安排 」。

份野你唔洗睇啦,不過一講幾隻字你就記得咩事 -- 五區公投。

YES,當年米係因為攪五區公投,所以政制局要研究咩替補機制,所以就整左份咁既文件  -- 衣兩日都有人開始九唔搭八,透過余錦賢放風,話應該要研究返咩替補機制,咁就唔好理啦。

不過,重點係,無論係上面信報條LINK講既野,又或者係政府2011年個份文件,其實都係咁講﹕

4. 根據《立法會條例》第 35及 36條,立法會秘書必須在知悉立法會議席出現空缺後 21 天內,藉憲報公告宣布立法會議席出現空缺,議席出缺的公告宣布後,選舉管理委員會(選管會)必須按照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第 541章)訂立並正有效的規例,安排舉行補選。《立法會條例》第 16 條規定,任何人如不再是議員,他在符合第 39 條有關喪失資格的條文的規定下,有資格再被選為議員。

see﹖

上面份政府文件,都用返立法會條例第35及36條,講到「選舉管理委員會(選管會)必須按照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第 541章)訂立並正有效的規例,安排舉行補選」。

所以,湯狀話咩法例冇要求,就食屎啦﹗

佢係米見到政府咁多次都冇攪補選,所以就唔CHECK例求其UP呢﹖你要幫口,都唔該check下先啦,阿資深大律師﹗

當然,冇人JR,就冇事既,唔補選米唔補選囉,其實又有咩所謂呢﹖

好多野,「阿sir做野唔洗你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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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YWAY,今次係要讚下有線。

即係,都係個句,唔好理佢D咩乜春實錄或者膠國天下,佢好多野,都仲係擦邊擦睇幾好睇的 -- 如果你識睇的話。

當然,今次有線摑阿湯狀,又比較明顯,事關佢段新聞開頭就搵左例,明明話有個補選要求 -- 跟手搵湯狀講野,就話冇要求,就擺明係玩野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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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多句。

FACT都唔洗CHECK,歷史都唔洗搵。

當年「五區公投」,政府同班左仔一定話係咩勞民傷財呀,議員辭職就冇做好本份呀,市民冇左個民意代表呀之類。咁所以當年就話一定要有遞補機制,快手做返個補選啦。

咁而家選委界別冇左個民意代表喎﹗咁點解佢地唔要求政府即刻攪個補選既﹖

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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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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