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23日星期四

一系列觸目驚心的現實 (3)

之前唔記得講 另一樣觸目驚心既野。

房委會早排出黎話,濫用公屋會刑事化。咁所有電視即時新聞,都見阿資助房屋小組主席黃碧如又好進擊咁出黎咁講

租戶住在那裏,或者在公屋做小手工拿出來買,或者與人補習,我們認為不需要到這種程度處理。我相信因為他自己仍在那裡住,那他對起居生活都需要有要求,他擺貨程度應該不會很誇張。

佢出黎個日,全世界都淨係QUOTE佢衣句BITE,甚至去到第二日佢去電台,有人問佢擺貨又算唔算濫用,佢仍然係講,「若擺貨程度不太誇張,就不算嚴重濫用公屋,但仍有機會違反租約。」

即係,全世界都問緊,咩既行為先算做濫用公屋,會跌落刑事化入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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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開頭記錯佢係BIG4會計師,所以講野先會咁痴線。

即係,你寫條例出黎,你要定義咩係小手工,咩叫做擺貨程度誇張,就真係搵返李國能出黎都唔識幫你寫。

又例如,你話係間公屋教琴位位最低消費3舊水一個鐘 (3舊水算小喇,下麻),一個月賺你幾多十萬,咁其實同補習有咩分別,咁係米唔算濫用﹖

佢講左好多野,最後竟然有幾份報紙係第二日佢上完電台之後,先再講返出黎,原來係米刑事化,最重點唔單止係你係單位做乜 ---- 你睇HK01個報導,另個重點原來係,「主要針對利用公屋單位牟利、而不住在該單位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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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佬,其實衣個米先係修例既重點囉。

你睇同一篇報導,弱智既公屋聯會總幹事招國偉係同一個電台節目入面話,「至於有否居住在公屋單位內是否重要因素,招國偉認為要視乎單位主要用途是自住還是從事商業活動為主」,其實米就係同黃碧如帶左黎個BITE一樣,係痴膠花囉。

即係,佢地會話,我做小手工同人補習就唔係牟利唔係商業活動,衣d只係倫理關係既表現,咁我日日都同成條走廊住隔離幾個單位既10個小學生係屋企做3個鐘補習,1個月收幾皮野,咁又算唔算係商業活動呀﹖如果10個唔算,咁5個又算唔算呢﹖你到時係米又要出埋補習班相關個條例出黎呢﹖

所以,你話用「主要用途是自住還是從事商業活動為主」,其實「主要用途」係寫唔到落條例,好多佢自己提出黎所謂既非商業活動唔係城規土地用途個d,唔係咁易介定,除非你條例會好似地政城規個d寫到咁死 -- 當然,寫到咁死,都唔代表執管會咁死,又真既。

又之但係,你講濫用公屋講到會咁嚴格執法,就係另一回事喇。同埋,係工廈係新界改變土地用途既話,一般人察覺唔到亦唔理,之但係公屋就好明顯囉。

所以點解黃碧如無啦啦又轉左個重點,講返另一個重要原素 (甚至講講下似係前提) 係針對「不在該單位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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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係技術層面講多句。

如果修例重點係「商業活動」,「係米牟利」,其實係唔知點寫。

即係,如果佢唔係條例到寫明咩為之「商業活動」 (例如分租之類),咁所有涉及錢銀交易,即係佢講既補習小手作之類,都會係商業活動。

又之但係,如果要寫明咩行為先會構成「商業活動」,個名單就會係無盡。

至於同時要滿足埋「非自住」衣個條件,就就更加難寫﹕

佢講到明係要「非自住」先會刑事化架麻,咁我分租一間房出去但我又長期住係度,咁米唔係「非自住」。又之但係,咁米解決唔到佢好重點去講既分租問題囉 -- 衣個例子,就更加顯示到招國偉同好多弱智尊貴成日將個重點擺落 「要視乎單位主要用途是自住還是從事商業活動為主」,好多時係分唔清個主要用途,或者分左之後唔係佢地想要既結果的

再用返佢講「若擺貨程度不太誇張」既例子,咁我真係擺到成個廳同房都好,但我又真係開曬水電每晚又返黎訓幾個鐘,咁你又唔當係自住呀﹖

事實上,你睇下幾多長者戶,其實擺雜物都已經擺到好跨張囉。係阿黃女士心目中,好多長者係「對起居生活都需要有要求」既相反囉。咁到時長者以至一般人收錢擺貨擺到好誇張但住係度,又點處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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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係,我開頭記錯黃碧如係BIG4會計師,心諗佢出黎亂UP講補習講小手作都算喇。第二日見佢改口風講「非自住」,我再CHECK,原來佢係律師。

佢今次出黎解到一獲泡,其實又係米運房局班人亂寫文件,講到一舊舊,攪到佢都唔知自己謂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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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yway,衣件又係近排一件「觸目驚心的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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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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