唔計班官,下面對於海洋公園既了解,應該係全港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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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公園既問題,其實係法律問題。唔了解衣個問題,其實就唔可以分析海洋公園。
香港法例388章海洋公園公司條例,其實規定左海洋公園公司,要將海洋公園管理成為一個公眾康樂及教育設施。
衣句係重點。
即係,邱騰華要將公園變做旅遊景點,其實已經違反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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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有人問,點解今次係先比錢救亡,一年後先有方案,其實重點就係,佢而家提個旅遊景點方案,其實係米過到法例個關,係好大疑問。
亦所以,今次申請54億,其實幫公園還債係掩眼法,重點係要扲錢出黎,做個檢討委員會,去檢討公園既職能,甚至要去檢討海洋公園法律地位,仲係米非牟利機構。
佢衣個動作,其實亦都confirm左,佢原方案係違法 -- 唔係違法,洗咩攪咁多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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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佢要檢討海洋公園職能同埋法律地位,會有一個冇乜人諗到既結果﹕當年政府批地比海洋公園,係去做非牟利設施,批地條款都寫左。
如果要改用途、改地位,係米要補地價﹖巴士公司、電力公司要改批地條款,要補好好好多地價的。
所以,上面,其實先係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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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唔改職能,海洋公園真係做個大d既維園,其實唔係政府目標;但如果唔改職能,將海洋公園變做維園,注資額又唔會咁大,香港人都可能buy。
但係,問題係,政府唔想咁。
攪清楚上面既問題,就會知道,海洋公園撥款最重要既,唔係咩 無底深潭、日後點回本、員工點算、以至日後點run樂園之類既注資問題。
你唔改條例,其實海洋公園就係梗局,做唔到政府想做既野,政府亦都唔肯將海洋公園做返普通公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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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海洋公園實際上,或較表面既問題,其實係business model問題。你擺幾個盛智文出黎,都係死。
因為,強如 香港迪士尼樂園,有無限個ip任佢玩,亦都有幾間酒店收入,但衣幾年都蝕。
海洋公園本身係非牟利定位,連間酒店都係每年扲幾百萬使用權費 (衣樣冇咩人知,但年報有的),根本冇錢賺,海洋公園又點可能會生存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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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加大問題係,所有主題公園既經營玩法都係,不停更新設設,「買得大,賠得大」,係要睹個新增人流消費可以翻本。
但係,無論係海洋公園或者迪士尼,都係cover唔到折舊成本之餘,仲因為要開新設施,增加headcount同維修費,最後成本上升快過收入+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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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睇海洋公園盤數,最重點個幾條係,收入由2008年9億升到2018年既17億,同期經營成本就由7億升到13億。
yes,海洋公園其實每年都有經營盈餘,但折舊都由1億升到去4億呢,經營盈餘減埋折舊同財務費用,就要蝕錢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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咁點解我用2008去做benchmark﹖因為海洋公園係2005年攪重新發展計劃,係2008年開始新設施落成。即係,「買得大,賠得大」既海洋公園玩命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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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再講,阿斷sir今日係fb講海洋公園,話折舊唔係重點,其實人工先係。
冇錯,人工開支條數係由2008年3.6億加到2018年7億。但係,點解人工開支會大升﹖原因,米又係因為2008年新設施落成囉 -- 我冇check實際headcount人數,都解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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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用2018年條數,已經避左山竹影響。
不過,其實上面有個重點﹕個重點係,2005年個重新發展計劃,係盛智文推出黎。
所以,你話搵返盛智文返黎,可以做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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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智文2013/14年走個陣,已經將海洋公園推到去接近770百萬人入場,你想佢再推到1千萬人﹖
用55億做重新發展計劃,再年化返做折舊,就算唔計開支增長,海洋公園唔係瘋狂吸引大陸人,迫爆公園,其實都係做唔住--當然,海洋公園係2015年開始米做衣樣野,但係唔work囉,個公園好多硬件係有限架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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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多次,就算唔理法例限制,海洋公園既問題,其實係buisness model問題。
海洋公園係法例上本身要用非牟利機構方式營運,其實同tourist attraction係矛盾。
係實際營運上,迪士尼係香港都攪唔掂,海洋公園會攪得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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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拿拿,我真係覺得,衣篇文係近期佳作,你睇其他大部入既評論,除左斷sir某幾個pt同埋bittermelon衣篇文 (但衣篇都只講財務,冇講business model問題,同埋最重要既法律問題) 之外,其他真係唔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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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近幾日關於海洋公園最精彩既新聞係下面。記者識問,盛智文又答得妙。我節錄重點出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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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層孔令成李繩宗齊退 燙手芋或內部接 被問在任借貸 盛智文:公園曾膺全球最佳
海洋公園前主席盛智文認為孔令成及李繩宗已盡最大努力,「指摘他們沒有意義」。被問他在任借貸有否令公園負債纍纍,他表示在任期間,公園曾獲全球最佳主題公園殊榮,為香港發展出地標。他說今次申請的撥款將會用於償還貸款,重新發展公園未必需要很多錢,可利用科技,「如推廣VR(虛擬實境)體驗,與鯊魚一起游泳」,或推出嶄新推廣。
2 則留言:
>如果要改用途、改地位,係米要補地價﹖
Unlikely. 因為OP本身都係半官方機構。同巴士公司唔同。
其實只要响南朗山俾OP割地起樓,乜營運資金都解決晒。即係Cyberport model.
米
講多小小喇....睇完就算。
其實我係查埋當年份批地條款,入面有幾句寫住係個公園設施要for the purposes of a non-profit-making Oceanarium and Park and such ancillary purpose。即係如果要將成個海洋公園變做profit making既機構,我就好懷疑係米要補地價。
等於如果保良總部,或者而家好多教會變做起樓,都要補地價。
至於營運資金,其實我直覺認為 (即係靠估) 因為OP係non-profit making同埋條例寫得好清楚佢既職能係做康樂教育。如果起樓,就違反職能﹕所以,剛CHECK左當年海洋公園萬豪酒店要補16億地價之餘,間酒店仲係麗新OWN,海洋公園淨係每年扲幾千萬使用權費。
要用衣種模式起酒店,除左係益發展商之外,都應該係同海洋公園既法律地位有關。
至於如果佢係半官方機構所以就唔洗補地價,其實一定會比人嘈一樣野﹕你要做旅遊景點,點解唔係好似港鐵360之類,都要補價 (360我就唔記得喇,但應該唔係nominal rent)。同埋,我就記得山頂纜車,政府收既地價就係纜車公司全年收入既12%~
(況且,海洋公園而家其實都唔算半官方機構既,起碼係條例入面,甚至冇指明要有特定官員代表)
上面既野,睇完就算呀下。
~goet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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