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市建局的宗旨
市建局的宗旨為 ——
(a)作為一個依法設立的法人團體而取代土發公司,負責透過進行、鼓勵、推廣及促進市區重建,改善香港的住屋水平及已建設環境;
(b)透過將老舊失修區重建成經妥善規劃,並(如適當的話)設有足夠交通設施、其他基礎建設及社區設施的新發展區,從而改善香港的住屋水平及已建設環境,以及已建設區的布局;
(c)更良好地利用香港已建設環境中失修地區的土地,並騰出土地以應付各種發展需要;
(d)透過促進對個別建築物的結構穩定性、外部修飾的完整性以及消防安全方面的保養和改善,以及促進改善香港已建設環境的外觀及狀況,從而防止該已建設環境頹敗;
(e)保存有歷史、文化或建築學價值的建築物、地點及構築物;及
(f)從事行政長官在諮詢市建局後藉憲報刊登的命令而准許的其他活動,以及執行該等命令指派予市建局的其他職責。
10.巿建局的資源
(1)巿建局的資源計有 ——
(a)經立法會撥給市建局使用並由政府付給該局的所有款項;
(b)巿建局為其宗旨而收取的所有其他款項及財產,包括費用、租金、利息及累積收入。
(2)巿建局獲付給或所收取的所有款項,須存入獲香港金融管理局發牌的銀行。
(3)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可就巿建局在任何財政年度內可支出的款額,向巿建局作出一般性或具體性的書面指示,而巿建局須遵從該等指示。
(由2002年第106號法律公告修訂)
(4)巿建局須以應有的謹慎和盡其應盡的努力處理其財政。
市建局的宗旨為 ——
(a)作為一個依法設立的法人團體而取代土發公司,負責透過進行、鼓勵、推廣及促進市區重建,改善香港的住屋水平及已建設環境;
(b)透過將老舊失修區重建成經妥善規劃,並(如適當的話)設有足夠交通設施、其他基礎建設及社區設施的新發展區,從而改善香港的住屋水平及已建設環境,以及已建設區的布局;
(c)更良好地利用香港已建設環境中失修地區的土地,並騰出土地以應付各種發展需要;
(d)透過促進對個別建築物的結構穩定性、外部修飾的完整性以及消防安全方面的保養和改善,以及促進改善香港已建設環境的外觀及狀況,從而防止該已建設環境頹敗;
(e)保存有歷史、文化或建築學價值的建築物、地點及構築物;及
(f)從事行政長官在諮詢市建局後藉憲報刊登的命令而准許的其他活動,以及執行該等命令指派予市建局的其他職責。
10.巿建局的資源
(1)巿建局的資源計有 ——
(a)經立法會撥給市建局使用並由政府付給該局的所有款項;
(b)巿建局為其宗旨而收取的所有其他款項及財產,包括費用、租金、利息及累積收入。
(2)巿建局獲付給或所收取的所有款項,須存入獲香港金融管理局發牌的銀行。
(3)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可就巿建局在任何財政年度內可支出的款額,向巿建局作出一般性或具體性的書面指示,而巿建局須遵從該等指示。
(由2002年第106號法律公告修訂)
(4)巿建局須以應有的謹慎和盡其應盡的努力處理其財政。
11.借款權力
(1)巿建局可按財政司司長批准的條款及條件,向政府借取該局為根據本條例執行職責而需要的款項。
(2)在符合第(3)款的規定下,巿建局可向政府以外的渠道以透支方式借取該局為根據本條例履行責任或執行職責而需要的款項。
(3)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可就巿建局根據第(2)款可借取的款額,向巿建局作出一般性或具體性的書面指示,而巿建局須遵從該等指示。
(由2002年第106號法律公告修訂)
(4)巿建局在財政司司長批准下,可向政府以外的渠道以透支以外的方式借取該局為根據本條例履行責任或執行職責而需要的款項。
(5)貸款予巿建局的人無須查究該局借取該款項是否合法或合乎規定,或所借款項是否已由該局正當運用,亦無須因有任何不合法或不合乎規定的事,或因該局將該款項運用不當或不予運用而蒙受不利。
(6)巿建局在財政司司長批准下,可將其全部或任何部分的財產作出押記,作為所借取款項的償還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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