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26日星期四

寄語前總監熟讀《市區重建條例》(5)

第216章 《消費者委員會條例》

4.委員會的職能
(1)委員會的職能,是藉以下方式保障及促進貨品及服務的消費者權益,以及不動產的購買人、按揭人及承租人權益 ——
(a)收集、接受及傳播關於貨品、服務及不動產的資料;
(b)接受及審查貨品及服務的消費者的投訴以及不動產的購買人、按揭人及承租人的投訴,並向他們提供意見;
(c)採取其認為就所管有的資料而言乃屬正確的行動,包括向政府或任何公職人員提供意見;
(d)鼓勵商業及專業組織制定實務守則,以規管屬下會員的活動;
(e)承擔委員會獲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事先批准而採納的其他職能。
(由2000年第66號第3條修訂)

第511章 《地產代理條例》
5.監管局的主要職能
監管局的主要職能如下 ——
(a)規管與管制地產代理及營業員的營業;
(b)採取監管局認為適當或需要的行動,以促使地產代理及營業員行事持正及稱職,或維持或提高他們的地位;及
(c)如該局認為合適,為使由敎育機構或訓練團體提供或為使任何人代敎育機構或訓練團體提供在設計上是為確保能夠稱職或確立操守標準或在其他方面與地產代理工作有關的訓練課程,而與敎育機構及訓練團體聯絡。

第41章 《保險業條例》
4A.保監局的職能
(由2015年第12號第2條修訂)
(1)保監局的主要職能是規管與監管保險業,以促進保險業的整體穩定並保護現有及潛在的保單持有人。
(由2015年第12號第2條修訂)
(2)在不局限第(1)款的概括性的原則下,保監局須 ——
(由2015年第12號第2條修訂)
(a)負責就獲授權保險人及持牌保險中介人遵守本條例條文,作出監管;
(由2015年第12號第12條代替)
(b)考慮與建議對與保險業有關的法律的改革;
(c)促進和鼓勵獲授權保險人,採用適當操守標準及良好和穩妥的業務常規;
(由2015年第12號第12條代替)
(d)促進和鼓勵持牌保險中介人,採用適當操守標準;
(由2015年第12號第12條代替)
(da)對獲授權保險人及持牌保險中介人的規管制度,進行檢討,並在有需要時,提出制度改革建議;
(由2015年第12號第12條增補)
(e)(由2015年第12號第12條廢除)
(ea)透過發牌制度,規管保險中介人的操守;
(由2015年第12號第12條增補)
(eb)提高保單持有人及潛在的保單持有人對保險產品及保險業的了解;
(由2015年第12號第12條增補)
(ec)制訂規管保險業的有效策略、促進保險業市場的可持續發展,並提升保險業界在環球保險業市場的競爭力;
(由2015年第12號第12條增補)
(ed)對影響保險業的事宜,進行研究;
(由2015年第12號第12條增補)
(ee)就保險業採取適當措施,以協助財政司司長維持香港金融穩定;
(由2015年第12號第12條增補)
(f)在適當時,在本條例准許的範圍內,與香港或香港以外任何地方的金融服務監管機構合作並對其給予協助;及
(g)執行本條例或任何其他條例向其施加或授予的職能。
(由2012年第16號第23條增補。由2015年第12號第12條修訂)
(3)(由2015年第12號第12條廢除)
(由1995年第75號第2條增補。由2012年第16號第23條修訂。格式變更——2013年第1號編輯修訂紀錄)


第619章 《競爭條例》
130.
競委會的職能
競委會具有以下職能 ——
(a)調查可能違反競爭守則的行為,及強制執行本條例的條文;
(b)提高公眾對競爭的價值以及本條例如何促進競爭的了解;
(c)推動在香港經營業務的業務實體採納適當的內部監控及風險管理制度,以確保該等業務實體遵守本條例;
(d)就在香港境內及境外的競爭事宜,向特區政府提供意見;
(e)就影響香港市場競爭的事宜,進行市場研究;及
(f)促進對香港競爭法律的法律、經濟及政策方面的研究,以及促進關於該等方面的技巧發展。

第571章 《證券及期貨條例》

5.證監會的職能及權力
(1)證監會的職能是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 ——
(a)採取該會認為適當的步驟,以維持和促進證券期貨業的公平性、效率、競爭力、透明度及秩序;
(o)應財政司司長的任何要求,採取與證券期貨業有關的適當步驟,以協助維持香港在金融方面的穩定性;
(p)倡議與證券期貨業有關的法律的改革;
(q)就與證券期貨業有關的事宜,向財政司司長提供意見,並向財政司司長提供該會認為適當的與該等事宜有關的資料;及

(r)執行本條例或其他條例授予或委予或根據本條例或其他條例授予或委予該會的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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