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14日星期一

「國安」的奧妙.禮樂制度 (2)

馮晞乾講衣單新聞,係正常國家就一定係爆炸新聞。

不過,香港既國安法咁奧妙,就你搵湯家驊出黎,佢都唔夠膽同你講啦。

馮晞乾可以用佢覺度講。

之但係,我用另一角度去講,雖然就有類似結論,不過就有趣小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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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單案既「詳情」可以睇法庭線衣個報導。

不過,其實都冇咩「詳情」,是關國安麻,保密麻,咁係冇咩詳細報導到出黎 -- 其他報紙電視台,就更加唔敢講太多。

要講衣單野既有趣地方,你就要講清楚一般刑事案件既程序。

一般程序係,有可能涉及刑事案件發生,天下無敵部門會展開調查;案入面會有個案件主管,即係咩officer in-charge,細野或求求其其就可能督察去做,衣D敏感小小既就可能係高級督察甚至總督察去做 (咁衣幾年都有總督察階級既精英貪污,就唔知係米要勞煩到警司添啦)。

咁完成調查麻,可能正式落CHARGE麻,大案就要比律政司既刑事檢控科研究,決定告唔告。

(警司警誡就警司決定到啦;以往如果玩不提證供起訴個d拳頭交,就好似警司都話到事的,唔洗煩到律政司)

真係告啦,刑事檢控科可能親自出庭,或者搵個外判律師去出庭,不過個案件主管都要繼續上庭作供啦。

咁睇完係衣個程序,你就要問一樣野﹕

成個檢控過程,警務處有個案件主管做搜證調查,律政司本身就有個刑事檢控科既人決定告唔告,再由刑事檢控科自己或者外判律師落場。

係衣3條友入面,冇人知衣單野涉及國安﹖

你睇法庭線個新聞,當辯方個書面陳詞話,案件涉及國安,所以要求案件閉門聆訊時,控方竟然咁講﹕

控方當時又指,暫未有足夠資料基於「維護國家安全,包括防止國家秘密」閉門聆訊,但聆訊有可能觸及相關資料,故可基於「其他正當目的」,謹慎處理。

衣句係咩意思﹖

即係,除左我上面講既把關程序,3個被告當時人都好可能甚至以常理黎計,係被拘捕調查過程期間,佢地既律師都非常極之有可能,同左個案件主管講,單野係涉及國案,應該終止調查 -- 不過個案件主管唔同意,所以繼續去查;去到刑事檢控科時,個政府律師又同樣唔同意,所以將單案排期上庭正式檢控。

最後,要去到上庭既閉門非公開方式聆訊,要個官聽完之後,先決定終止單案,咁係米好有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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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野有趣在於,如果真係同國安有關,咁點解警隊同律政司個班精英全部都唔理,係都要擺上法庭﹖上左庭,最後發現同國安有關,咁佢地係米危害國安,將涉及國安既案件公豬於世﹖

另一樣有趣既係,其中一個被告既另一交替控罪係「假冒公職人員」罪,係假冒「香港警務處國家安全處人員」。你決定落唔落衣條控罪,咁最白痴既方法係,你打比阿國安神探李桂華,問個被告係米假冒國安,就已經可以確定係米假冒 -- 你將件案上庭,即係都十分有把握個被告係假冒國安啦。

咁既話,成個國安系統即係知道件案 (其實被告一定有講話自己做緊國安案,咁案件主管點會唔通知國安公署),之但係又比件案上法庭,即係國安系統都唔認為件案係國安案 -- 又再之但係,最後法庭話,原來件案又真係關乎國安。咁,係米即係國安公署原來唔識分咩係國安案件﹖

最後,最有趣既係,馮晞乾個POST冇講,不過佢個POST最尾patreon條link其實有小小關係﹕

早幾個月,官府為國安法訂立附例,賦予行政長官權力發出證明書,認定某些案件係米屬於國安案時,當時班官就強調行政長官證明書對法院有約束力,法院唔可以推翻。

當時阿林定國同炳強係點解釋架話﹖佢係咁講﹕

林定國補充,法院是不可以推翻行政長官證明書,因為對法院有約束力,行政長官證明書背後的理念,將判斷的權力交給行政機關,正正因為要判斷一個事情有沒有涉及到安全,往往是觸及到一些很敏感、高度機密的一些資料,強調不是一個司法機關一般行使權力的時間有能力作出判斷。

當時就話,行政長官 (或者其實即係行政機關以至執法機關啦 -- 因為係佢地調查完將資料交比行政長官架麻) 掌握好多「敏感、高機密」資料,咁「不是一個司法機關一般行使權力的時間有能力作出判斷」,所以「將判斷的權力交給行政機關」,法院就唔可以推翻個證明書啦。

咁有趣既地方係,點解係衣單案入面,當檢控方話「暫未有足夠資料基於「維護國家安全,包括防止國家秘密」閉門聆訊」時,最後個官竟然又無啦啦終止單案,或者係律政司突然撤控﹖

究竟係律政司同個案件主管原來一直發夢,認為單案「未有足夠資料」涉及國案,要去到閉門聆訊時先訓醒,係衣一刻先申請撤控丫﹖

定係,原來佢地一直都冇醒,係阿法官大人咁醒,發現單案係涉及國安,所以下令終止聆訊﹖

如果係後者,咁定國同炳強唔係話,由於國安案涉及好多敏感高機密資料,司法機關冇能力作出判斷,政府要「將判斷的權力交給行政機關」既咩﹖

而家突然間行政機關訓唔醒,司法機關睇到D資料後,又可以推翻行政機關既決定,判斷單案同國安有關,所以可以下令終止聆訊呀﹖

當然,律政司回覆法庭線係話律政司撤回控罪。不過,究竟個官其實參與左幾多呢,就真係個官同有份參與既人,先知啦。事關,律政司撤回控罪,都可能係聽完個官講之後,先撤架麻。律政司,係咁回應的﹕

「經考慮案件所有相關情況和《檢控守則》後,律政司已就相關案件撤回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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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面個角度去睇,係米好有趣,話到比你聽國安既奧妙之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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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由結論去睇,馮晞乾個結論,其實都好合理。不過,可能有另一個更加合理同常見既形容詞。

簡單小小,我由法庭線個報導,COPY多次條控罪出黎﹕

控罪於 2025 年 10 月修訂,指他們於 2022 年 2 月 14 日至 5 月 24 日,在香港一同串謀詐騙張姓人士交出款項,以結清「深圳南坡浮法玻璃公司」與「中科創新產業投資有限公司」之間的交易,正如 3 人向張虛假地表示他們是香港警務處國家安全處人員所表明。

睇完個控罪,你就要問,點解佢地假冒國安,咁「姓張人士」就會咁順攤「交出款項」﹖另一個問題係,兩間深圳公司既交易,點解要由香港執法機關去幫手,唔係深圳攪掂佢﹖

我好合理既推論,米係,同大陸某些做法真係好類似囉。


這些案例的共同點就是,辦案機關都是跨省辦案,管轄很微弱,甚至不排除人為建立管轄權的可能,有點疑似「職業被害人」的角色來幫助辦案機關建立管轄鏈接,這些案件都是涉及經濟犯罪,能判處罰金的罪名,這就是「遠洋捕撈」一詞的由來。所謂 「遠洋捕撈」執法一般指執法機關在執法過程中,出於對個人或部門利益的追求,而採取的違背法律原則和公正原則的執法行為,涉及異地抓捕民營企業家,查封、凍結,甚至劃轉外地企業和個人財產的情況。

所以,以下落黎我原本講左既野,都係DELETE左佢。

不過,衣單案,其實更加似係,內地一個重要產業,並非只係馮晞乾所講既,「收數案」。

由衣個角度,就當然涉及「國安」啦 -- 亦可能因為涉及「國安」,幾個被告最尾去到法庭閉聆訊,先夠膽講出黎 (你明我點解要用「」架呵﹖)。

如果由衣個角度,咁我上面講既程序問題,就已經唔係重點 -- 「國安」既問題,先係重點。

即係,有班人,真係唔知咩叫溶入國家發展大局,係都要攪咁多手尾出黎,就真係犯左「國安」大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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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拿拿,打完衣個post,我真係諗緊,應唔應該DELETE好 -- 雖然我已經DELETE左最精華個部份,盡量唔好講明的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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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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